公安部警用車輛管理規定_司法警用車輛管理制度
公安機關警用車輛的使用必須要好好管理才能夠更好的達到良好的利用率,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公安部警用車輛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警用車輛管理規定
一、為切實加強全省公安機關警用車輛使用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警用車輛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維護公安機關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警用車輛指全省公安機關包括鐵路、森林和海關公安機關及公安院校註冊登記並懸掛警牌、公安“O”牌的機動車輛。
三、各級公安機關必須建立並嚴格執行警用車輛使用審批制度。
四、實行警用車輛駕駛準駕制。
一因工作需要駕駛警用車輛的本單位民警、職工及正式借聘用人員,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內部車輛管理部門稽核、考試,取得“警用車輛準駕證”。其中民警須具有正式駕駛人資格,其他人員須具有3年以上駕齡且2年內未發生責任事故;
二110處警車和交通事故處理車必須由民警著警服駕駛;
三駕駛警用車輛時,必須隨帶行駛證、駕駛證、警用車輛準駕證;
四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內部車輛管理部門必須建立準駕人員檔案並報上級公安機關內部車輛管理部門備案;
五調離公安機關或因工作變動無需駕駛警用車輛的,須及時收回警用車輛準駕證。
五、實行警用車輛交通事故報備制。警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接警部門接警的同時向當地督察部門和車輛單位通報;對發生人員重傷、死亡的警用車輛交通事故,督察部門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重點對有否違反“五條禁令”和用車審批情況予以取證,並迅速上報廳警務督察處。
六、實行警用車輛違法行駛抄告制。各交警支隊按月將警用車輛違法行駛情況抄告市公安局督察部門;廳高速公路交警總隊按月將警用車輛在高速公路上違法行駛的情況抄告廳警務督察處。
七、各單位內部車輛管理部門對本單位機動車輛和駕駛員必須嚴格管理,使用警用車輛嚴禁下列行為:
一未經審批擅自使用警用車輛;
二非緊急警務超速行駛;
三將警用車輛借給公安機關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
四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警用車輛。
有上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單位對當事人作出相應的處理,省廳視情予以通報批評。
八、警務督察部門對警用車輛使用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紀檢監察部門對違反上述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當事人相應的紀律處分並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消防隊警用車輛管理
一、整治工作目標
通過此次內部整肅風紀的重要行動,切實解決全市消防部隊警用車輛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整肅警風警紀,推動《公安消防部隊車輛管理規定》、“五條禁令”、“三條鐵規”等制度要求落到實處,提高警用車輛和涉案車輛管理使用的規範化、制度化水平,樹立消防部隊的良好形象,促進全市消防部隊執法規範化建設、和諧警民關係建設和隊伍正規化建設。
二、健全組織機構
為切實抓好全市消防部隊警用車輛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支隊成立專項治理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三、治理方法步驟
此次專項治理工作從2月26日開始,至11月30日結束,分宣傳發動、自查自糾、建章立制、檢查驗收四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階段2月22日至3月5日
支隊召開警務車輛專項治理工作會議,傳達全國公安機關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專題研究部署專項治理工作。支隊在行政值班室和紀委分別設立舉報電話****,向社會公佈,接受群眾舉報。
二自查自糾階段3月6日至6月30日
各單位要對照重點內容,採取對照標準查、官兵相互查、面向社會查等方法,組織對本單位的警用車輛開展一次全面排查,逐一登記造冊,建立專項臺帳,由主要領導簽字後,一式兩份,一份交由支隊專項治理辦公室存檔備查,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三建章立制階段7月1日至9月30日
各單位要結合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堅持邊查邊改、邊改邊建,對現有關於車輛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進行全面的審查,認真開展規章制度的“立、改、廢”工作,對不合時宜、與上級規定辦法相牴觸的要立即廢止,並研究制定簡便易行、切實管用的制度規定。要堅持對武警消防牌照車輛、涉案車輛實行檔案管理,一車一檔,建立健全經常性的監督檢查、通報評比制度,推進警用車輛、涉案車輛管理使用的規範化、制度化建設。
四檢查驗收階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
各單位要認真分析總結本單位專項治理工作的經驗和教訓,並於11月2日前將警務用車和涉案車輛專項治理工作總結書面報支隊專項治理辦公室。支隊將結合專項治理工作開展情況,突出重點,綜合運用明察暗訪、集中檢查、交叉互查、突擊檢查等方式,對全市消防部隊警用車輛和涉案車輛專項治理工作成效開展全方位的檢查評比,通報治理工作情況,並積極做好各項工作,迎接公安部、總隊組織的檢查驗收。
警用車輛管理規定
一、縣局所有單位車輛實行固定駕駛員專人駕駛。局機關駕駛員由辦公室統一管理,每年簽訂一次安全管理責任書,其它業務單位安全責任書由駕駛員所在單位主要領導負責簽訂。從 XX年11月1日起 ,所有駕駛員必須持警車準駕證上崗,凡未領取警車準駕證的,一律不得駕駛警車,若發現駕駛警車現象的追究單位主要領導或主管領導責任。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非警人員和無照人員駕駛,凡發現一次,屬聘用的駕駛員予以解聘,正式駕駛員予以待崗一個月處理。若發生交通事故等一切後果由駕駛員自負。縣局和車輛使用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公務派車。各單位均要實行公務用車、派車制度,自制派車表,局機關公務用車原則上由各單位填寫,駕駛員持派車單到辦公室領取加油單。
三、定點停放。所有車輛在非工作時間必須停放在車庫或指定位置,嚴禁將車輛停放在飯店酒樓和公共娛樂場所前,未經主管領導批准,駕駛員私自將車開出或將車輛隨意停放在外,發生問題及交通事故的由駕駛員負全責,單位概不承擔責任,發現一次扣發一個月工資的50%,發現第二次的,屬聘用駕駛員予以解聘,正式駕駛員予以待崗一個月。
四、規範駕駛。嚴禁在非公務期間鳴警笛、亂停亂放、逆行、闖紅燈,如違反要求,一經發現的要在全域性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屬聘用駕駛員予以解聘,正式駕駛員待崗一個月。
五、定點維修。駕駛員要愛護車輛,保持車輛清潔衛生,車輛需要維修時,必須提前申報,經核實,由主管領導批准後,持維修單到指定修理點進行維修。否則不予報銷修理費用。外出執行公務的車輛無法保障行車安全需要維修時,駕駛員必須向車輛主管人員報告同意後,方可在外地維修。
六、駕駛員要堅守崗位,隨時待命,嚴禁飲酒。未出車在上班時間內,駕駛員不能離開單位,保證隨叫隨到,鑑於公安業務的特殊性,手機要24小時開機。凡每月累計3次不在崗或一次不在崗貽誤工作的,屬聘用駕駛員予以解聘,正式駕駛員予以待崗一個月。
七、鑽研業務。駕駛員要認真學習駕駛有關知識,不斷提高駕駛水平,嚴禁疲勞駕車、駕駛帶病車、開英雄車、酒後駕車,違者屬聘用駕駛員予以解聘,正式駕駛員予以待崗一個月處理。
八、責任追究。駕駛員若一年內發生一次一般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給予待崗1個月,負全部責任的,待崗2個月;全年發生兩次一般事故的給予待崗3個月;凡發生重大以上事故,負次要責任的待崗6個月,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予以辭退,一切損失費用自負並追究法律責任。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