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行政畢業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在農村的各方面管理中,行政管理要適應加入世貿組織新情況 ,應進一步精簡鄉鎮機關幹部人數 ,以落實和發展有關農村行政的民主管理來保障農民負擔的減輕 ,加強農村行政機構和組織的服務功能 。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談農村基層行政管理能力的調查研究

  【摘要】隨著經濟體制轉型和城鎮化推進,農村人口結構也隨之發生了變化,農村行政管理遇到各種問題,本文通過社會調查,分析了導致農村管理能力下降的前因後果。

  【關鍵詞】行政村,管理能力,城鎮化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結構和體制的轉型,農村管理工作遭遇到一系列的問題和挑戰。筆者就農村管理工作等問題開展了為期一年的調查研究。在調查期間,筆者參與了所在村的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的管理工作,通過發放調查問卷和入戶走訪和村民座談等交流方式對所在村的村民進行了調查研究,走訪了有關縣鄉政府的工作人員。調查發現農村基層組織行政管理方面存在著諸多缺失,管理能力在弱化。這些問題的存在反映在文化素質、思想教育和管理體制等諸多方面。如何加強農村基層組織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是各級政府部門面臨的一大課題。

  調查發現農村常住人口結構變化是造成農村管理諸多問題的主要根源之一。隨著國家工業化和城鎮化的推進,農村常住人口正在發生結構性的變化。筆者所調查的行政村中,常年外駐人口包括戶口遷出人數逐年增加,生計和子女教育等市農村人口外遷的主要原因,外駐人口中青壯年、高學歷、技術型人口占絕大多數,這樣就造成了農村常住人口的老齡化和高學歷和技術型人才的嚴重匱乏。給農村管理和建設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一些被調查村由於勞力匱乏出現庭院、土地閒置現象。有的村因為人員匱乏無法組織開展黨員組織生活,更別說發展農業合作社、一村一品等集體經濟。

  資金匱乏是農村管理的面臨的共同問題。筆者所調查的都是無集體經濟和收入來源的行政村。這些村莊由於地理位置和自然資源等原因沒有形成自己的經濟產業,資金匱乏成了長期困擾農村管理的最主要的原因。筆者調查中發現,有的行政村由於資金不足,垃圾堆積數年,阻塞街道。資金匱乏是各村多數行政村由於資金問題各項工作無法開展,有的村連正常的工作運轉都無法保證,有的村靠舉債過日子。當問到有無政策資金支援時,有的幹部稱不瞭解,也不知道找誰申請。

  組織渙散,管理困難。農村黨組織鬆散,行政管理缺位是普遍現象。調查顯示被調查物件中,村級黨組織建設和管理是一大難題。由於人口結構的老齡化,黨員老齡化現象日趨嚴重。有的村支部由於年富力強的黨員多數發出打工謀生,年輕黨員補充不足,竟無法組織活動,黨組織的威信和領導力被嚴重消弱,黨員的先進模範作用更無法發揮,造成村裡各項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社會主義新農村社會風氣、道德建設也無法談起。

  上級管理形式主義給基層管理增加了難度,也損害和幹群關係。

  縣鄉兩級政府是行政村的直接管理者,在調查中發現隨著中央惠農政策推行,政府對農村的投資和建設不斷加大。河北省近年來開展全省派駐幹部駐村幫扶工作,開展了安全飲水工程、道路硬化工程、垃圾處理和植樹、穩定用電、通訊通郵項、衛生室建設、文化資源共享、危房改造、環境綜合整治規劃和建設規劃和一村一品十項幫扶專案。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村容村貌等方面正在發生著巨大變化,廣大農民享受到越來越多的福利和服務,農民對政府的滿意度越來越高。

  在硬體建設的同時,農民對政府的管理要求不斷提高。村民希望政府在加強幹群交流、幹部廉政建設、政府服務意識等方面提出了跟高的要求。部分村民和村幹部表示上級政府向村裡攤派任務、搞突擊性評比檢查給基層管理工作帶來負面影響和工作難度。筆者調查中發現村幹部每年花費大量時間參加各級政府的會議和活動,應付各種評比檢查。村委會到處張掛著各種各樣的標牌、堆放著各種臺賬檔案等以應付各個部門的檢查。村幹部和村民對此種種形式主義疲於應付。

  村級行政管理難度加大。

  由於國家對農村政策的調整和集體經濟體制的轉型,大集體經濟時代的農村基層組織管理模式也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雖然行政村的基層組織和管理機構村支部和村委會還健全,但村民和上述管理組織的關係發生了轉變。在現行村級行政制度下,村民實現了兩委會自由選舉和村級行政管理自治。

  各村除了兩委會外還設有黨員代表和村民代表組織,村民由原來的單一被管理者變成了管理參與者,兩委會由原來的管理機構轉變成為服務機構。由於原來的隸屬關係發生了置換,再加上國家取消了對農民的各項賦稅,村民原有的各種約束隨之取消。村民對政府和基層管理部門的依附程度大幅減少,這給農村管理工作又帶來難度。村民參與集體工作的積極性降低,少履行甚至不履行村民義務的比例逐年增加,村裡不講社會公德、有傷風化、自私自利、違法亂紀、不履行村民義務等現象有所抬頭,有的村組織甚至無法組織起有效地日常工作。

  近年來,各級政府對農民的幫扶工作比較重視,農民也確實在物質利益等方面得到了不少實惠,物質生活也有了較大的提高,但是在農村社會主義新形勢下農民文化素質、法制精神和公民義務等方面培養重視程度明顯不足。村民在精神和信仰方面出現了多樣化和自由化,村民燒香拜神、入教信佛的人數增加。同時村民維護私權,強化個人訴求的意識也不斷提升。這些現象說明傳統的傳統的管理模式已經不能滿足現行農村社會管理需求,同時一味的靠改善生活條件,提高物質生活水品已經無能解決所有的農村問題

  基層管理幹部素質能力不足,村級管理組織機構施政能力無法有效實現。村幹部雖然是民選幹部,但由於種種原因,很難充分施展行政管理職權,因此各項工作難以為繼。造成村幹部執政能力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幹部本身自身能力較差,無法有效的組織開展工作;有的村因為幹部本身素質和工作方式不當等問題,造成了村民對村幹部的不信任甚至對立局面。村幹部是一村的帶頭人,選好帶頭人是村務管理的首要條件。在被調查村中,有一個村的巨大變化給筆者留下深刻印象。該村在新村支書的帶領下一改以往貧困落後局面,改頭換面一躍成為縣市聞名的先進村,村民和縣鄉領導對該村支書無不交口稱讚。在調查走訪中多數村民看法一致,素質高、能力強的帶頭人不好找。

  由於農村條件差,收入低,留不住人才。近年來雖然國家政策鼓勵大學生當村官,到基層鍛鍊,但真正能長期留下來甘做村官的微乎其微,有的把做村官當成日後發展的一個跳板或臺階。因此村民多數不抱希望。看來如何建立農村管理人才的培養和輸入機制也是政府面臨的課題之一。

  篇2

  論農村行政相對人的行政救濟:困境與路徑

  摘要:當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時,農村行政相對人可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救濟途徑進行有效維護。但是,現實生活中的農村行政相對人卻面,臨著諸多主客觀層面的行政救濟困境。造成如此困境既有農村歷史與農民現實發展的侷限性深層次原因,又與我國行政救濟制度不完善緊密相關。這就要求我們從多方面入手,採取全方位措施,消解農村行政相對人的行政救濟困境,保障農村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農村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行政救濟;困境;對策

  一、農村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救濟困境:主觀與客觀

  所謂的農村行政相對人,通俗的說法就是指社會學概念上的“農民”。按照行政相對人的戶籍特徵進行分類,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的物件可分為城鎮行政相對人和農村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學界行政相對人的探討,雖無城市與農村之分,但是,鑑於我國政治體制下農村及農民的歷史現實與特殊意義,有必要引入“農村行政相對人”這個概念,以便於更好地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此外,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與農民維權意識的增強,行政訴訟的很大一部分是發生在縣級以下的廣大農村地區,農村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受侵現象需要特別對待。為了行文的方便,“農村行政相對人”與“農民”兩個概念作交叉使用,不嚴格區別。

  行政救濟是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這裡所說的行政救濟是廣義上的理解,即包含了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信訪等行政、司法、立法的途徑。我國城鄉差別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公共資源特別是行政及司法資源的巨大差異。相對於城鎮行政相對人,農村行政相對人在尋求行政救濟時面臨著更大的困境,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的能力更弱。當農村行政相對人面臨著行政侵權行為時,其行政救濟途徑常常是“可遇而不可為”、“欲為而難為”、“敢為而敗訴”,最終導致農民在侵害面前“無所作為”,同時又“欲罷而不能”。通過定量的角度,從主客觀層面進行分析,農村行政相對人的行政救濟困境主要表現在:

  一主觀不救濟

  主觀不救濟主要是指農村行政相對人在面臨行政主體侵權時,主觀上不採取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信訪等合法的救濟方式,或是不瞭解行政救濟,或對行政救濟法律法規不熟悉,或是採取妥協退讓的策略,或是認為現實中的救濟沒有真正發揮其應有的功效而主動放棄救濟權利。相關資料顯示,當民主權利受到侵犯時,23.6%的人認為多數人會“採取冷漠、忍讓的態度,不去維權”;當問及農民放棄司法救濟而選擇上訪的時候,38.8%認為“相關法律本身不完善,不足以解決當前的問題”。

  二主觀怕救濟

  主觀怕救濟是指農村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主體的侵害時,主觀上認為如果提起行政訴訟、複議、信訪等手段,會受到權力擁有者的打擊、報復甚至進一步的迫害,思想根源深處的畏懼感阻礙其採取救濟行動。據調查瞭解,認為“上訪比司法救濟的成本低,花錢少,效果快”的佔55.1%,認為“老百姓深受古代‘進京告狀’或‘攔路喊冤’的影響”的佔43.9%,只有27.1%的人認為會“利用國家的憲法和法律積極維護自己合法的政治權利”。

  三客觀難救濟

  主觀怕救濟主要是指當行政主體作出了侵害行為,農村行政相對人主觀上願意提起、啟動行政複議、行政救濟、信訪等救濟程式,但是由於相應的程式成本、訴訟成本、時間成本等客觀的經濟負擔,導致救濟成本過高,難以行政救濟為繼。此外,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存在“有人沒案辦”、“有案沒人辦”等現象,致使行政救濟功能無法有效發揮。調查顯示,認為“已尋求司法途徑解決,但對結果不滿”的佔37.8%,認為“即使司法機關做出公正判決也執行不了”佔28%,只有35.9%的人認為會“採取上訪、信訪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就算是具有法律知識和技能的職業律師要提起行政訴訟,其訴訟立案也是非常困難,更何況是農民呢?

  四客觀輸救濟

  主觀怕救濟是指農村行政相對人啟動救濟程式、需求救濟途徑實施救濟行為,但是卻常常面臨著敗訴的困境。即使是敢於通過行政、司法等途徑積極救濟自身權益,其救濟的效果也不盡人意,往往是“受傷的勝利者”、“表面的勝訴者”,並沒有得到真正的救濟。在行政訴訟隱形、隱性調解的政治背景下,行政訴訟撤訴率高達40%,從某種程度上實際是公民被行政性、司法性地輸掉了訴訟,背離了救濟本身的目的。在很多時候,即使是被訴行政行為敗訴的情況下,也會因為拒不履行、難執行等原因而形成實際上的救濟困境。

  二、農村行政相對人的行政救濟困境解析:共存與衝突

  上述的分析表明,農村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救濟中處於被動甚至極為弱勢的地位,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形式呈現出多樣性,面臨的困境令人不勝唏噓。從定性的角度來看,主要存在著共存交融性與衝突張力性的兩大方面的原因,具體如下:

  一共存的交融:農村地區歷史現實性與農民自身侷限性

  農村地區的歷史現實與農民自身原因同時存在。中國農村地區長期的落後與經濟發展的滯後,無法形成一個具有內外規則制約的市場體系,無法通過市場經濟催生法制經濟與法治訴求的產生,無法使生活在其中的農民形成獨立的人格。這在一定程度上致使農民在思想上產生“聽天由命”的宿命論,主觀上不主動尋求行政救濟。具體來說,第一,受我國古代宗法制度及建國後長期的以行政命令為特徵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農民救濟維權意識嚴重缺乏。“包青天”、“父母官”、“家長制”等就是其集中體現。一味服從的心理慣性、懼怕長輩的心理畏懼,極為薄弱的主體權利意識,導致農民在侵害面前總是寄希望於“青天”一類的官員保障自己的利益,沒有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意識。同時,長期以來法制意識的缺失,法律素質的低下使得很多農民根本就不瞭解行政救濟的

  途徑和內容,甚至部分人根本就不知道行政救濟的存在。第二,農村地區長期以來經濟文化水平的落後,也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農村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救濟中的困境。長期以來,農村居民收入偏低,行政救濟的費時費力在一定程度上讓農村行政相對人望而卻步。即使是出現了有專門為農村行政相對人無償服務的法律人,但相對於大多數法律群體來說,其所佔比例也是甚為微小,農村居民在社會中的弱勢地位非常不利於其合法權益的維護。

  二衝突的張力:行政救濟缺失與民主法治發展之間

  一方面,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交往行為劇增,利益衝突浮現,民主、法治、自由等個人主體權利意識增強,迫切地需要在意識形態的政法體制領域跟進經濟發展的步伐,及時地解決和維護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主體利益:而另一方面,作為國家政治和諧、社會穩定的“解壓閥”、“緩衝劑”、“潤滑油”的行政救濟制度,無論是實質上還是形式上,無論是效率上還是效果上,都無法真正體現出應有的意義和價值。因此,我國現行行政救濟制度不完善與民主發展對法治訴求之間的不平衡,導致農民權利救濟客觀上的難尋求行政救濟。具體表現在:

  第一,行政救濟的範圍過窄,主要表現在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較窄,原告起訴資格限制過多,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缺失,行政複議的審查範圍僅限於具體行政行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為只涉及到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檔案,行政賠償也只限於直接損失和人身財產損失排除了間接損害和精神損失的賠償。

  第二,行政救濟機構缺乏獨立性,如行政複議機構不統一、相對獨立性不夠,行政救濟機構往往依附於行政主體,行政化傾向嚴重,這都不利於公平獨立地行使裁判審判權。

  第三,行政救濟程式存在可商榷之處,主要存在直接實施救濟的方式少、事前的救濟較少、民主與效率原則的實現方式不足、對行政行為結果的救濟執行不利等問題,從而造成了行政資源的浪費降低了行政救濟效率,甚至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會剝奪相對人的行政訴訟權利。

  三、消解農村行政相對人救濟困境的路徑:縱向與橫向

  人治是中國社會的特徵。雖然法治的因素正在不斷增加和加強,但是中國社會基本上還是倫理社會。“依照法治精神;人的作用是執行規範;而依照人治精神;人的作用是掌握規範。”如何在有限法治的現實中尋找救濟本土資源,如何在法治全球語境中挖掘救濟模式,這是當前我國“三農”問題應當關注的一個方面。

  縱向與橫向本是理工術語,後來不斷地被引進哲學、法學、管理學等領域,發展成為分析、解決、構建理論體系的一個重要概念。如果將農村行政相對人及其農村經濟建設與發展視為橫向座標,將行政主體及其政法體制實踐視為縱向座標,以此來審視和求解農村行政相對人的行政救濟困境,為我們提供了一張更為清晰的圖景,形成了更為務實的理論路徑。面對農民在尋求行政救濟時面臨的困境,可從橫向與縱向對其制度路徑進行一番簡要的梳理,形成了縱向深入、橫向拓展、縱橫交錯、縱橫交匯的理論進路。

  一縱向深入:完善行政救濟機制進而構築“為農維權”的全方位救濟體系

  國外法治實踐表明,完善的救濟機制、全方位的救濟體系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基本特徵。從受案範圍、公益訴訟、司法審查、救濟標準、救濟原則等方面入手,完善行政救濟制度,構築全方位的救濟體系,這是解決農民行政救濟困境的必經之路。在秉承行政救濟“六原則”的基礎上,以行政救濟為核心加快救濟體系建設:

  一是建立相對獨立的行政複議機構及其監督機構,改變行政複議的審查方式,建立和完善律師參與行政複議的制度;擴大行政複議的範圍,逐步縮小直至取消我國法律關於行政複議終局的規定;

  二是進一步明確行政救濟標準,使其具有合理性和適用性,並儘可能地採取立法直接實施救濟;

  三是完善程式立法,儘可能規定和實現事前的救濟;

  四是依法積極發展非政府組織,創設公益訴訟,可考慮將制定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檔案、公有公共設施設定或管理等致害的納入國家賠償範圍,同時將勞動權、受教育權等受損害的納入國家賠償的範圍;

  五是建立相對獨立的農村行政相對人的行政救濟機制,鑑於公共資源在城鄉之間的不公平分配,在堅持公平原則的前提下,有必要通過建立針對於農村行政相對人的行政救濟機制,通過政策的調節適度地傾斜於農村行政相對人的救濟。

  二橫向拓展:加快農村經濟發展進而提升農民行政救濟的經濟能力

  經濟發達地區比落後地區的訴訟案件更多,這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訴訟是必須耗費一定成本的,包括人力、物力、財力、時間以及精神成本。理性經濟人假設告訴我們,市場中的每一個人都是理性的,都能夠根據自身的實際,通過投資與收益之問的比率來決定下一步的行為。從理性經濟人假設出發,將行政救濟作為一個模擬的、法制的市場,對行政相對人的行政救濟作行為分析可知,訴訟受益與訴訟成本之間的比率是原告是否提起訴訟的主要考量因素。當原告認為行政救濟的成本遠遠大於行政救濟的受益時,一般情況下不會進入行政救濟程式。在農村經濟不發達、農民收入普遍不高的前提下,農民出於自身經濟實力的考慮,總是會選擇放棄或者懼怕訴訟,從而致使行政救濟的目的和意義大打折扣。

  “一切歷史衝突都根源於生產力和交往形式之間的矛盾”,因此,加快農村經濟發展,提高農民收入,進而提升農民行政救濟的經濟基礎,就成為解決農民行政救濟困境的重要途徑。當農村行政相對人的經濟能力達到一定程度,個人主體的經濟聯絡更為密切,經濟話語權更為有影響力的時候,他才會在受到行政侵害時更多地選擇合法的救濟途徑。“十一五”期間,農村發展形勢良好,農民收入穩步提高,如果保持長期的發展勢頭,農民的經濟能力在逐步增強的同時,必然會促使農民行政救濟的經濟能力得到提升。

  三縱橫交錯:加強主體權利意識進而提高法制宣傳教育的潛在行政救濟效能

  從縱向看,行政主體進行普法教育,開展法制宣傳,其目的是好的,但效果如何,在農村領域不能高估,而且,現實中的法制宣傳教育往往存在的嚴重的形式化、行政化、表面化的弊病。從橫向來看,農村行政相對人的主體權利意識雖然得到激發,但未能形成一種常態,往往是迫不得已“逼上梁山”時才匆匆撿起法律武器。

  針對現狀,要首先從農村行政相對人的觀念入手,喚醒其權利意識,激發其維權熱情,使其認識到自身的主體權利,把自己視為與政府機關平等的權利主體。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主體侵害時,認識到自己是主人翁,具有尋求救濟的權力,不再僅僅把自己置於受管制的地位。

  其次,加強對農民的行政法制宣傳,通過各種資訊渠道,大力宣傳依法行政和行政救濟的實質內涵、救濟渠道、救濟標準等,使農民充分了解行政救濟,提高法制宣傳教育的潛在行政救濟效能。只有使農村行政相對人認識到應該並且能夠尋求行政救濟,才能真正消解農村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救濟中的困境。

  四縱橫交匯:強化以人為本的理念進而開拓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新局面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其發展維度應當包含經濟、政治、法律、社會、環境等方面。以人為本的治理理念實質上就是“以民為本”,農民就是其中的重要方面。具體到行政救濟,對農村領域和農民群體來說,就是當其權益受到侵害時,政府應當“主動能為,主動作為,主動有所作為,主動有所大作為”,確實保障農民的權益。西方行政法治的理念是崇尚個人權利,以民主、自由、權利等核心概念作為建構政府行為的基石。因此,“以人為本”是貫穿於行政行為的一條“憲法性”準則。在法治框架下,政府必須認真理解法治的精神實質,不僅僅是“送法下鄉”,還要“送救濟下鄉”;不能是消極作為,而是積極作為;不僅僅是被動受案,而是積極地為民分憂解難。新農村建設不應當是經濟搞上去、精神降下來、法制人治化,而應當是經濟文明、政治文明、生態文明的統一。真正解決農民的行政救濟困境,應當成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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