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上市銀行社會責任影響因素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2日

  摘 要:本文利用中國15家上市銀行2008-2013年的資料,從公司治理的角度檢驗其對上市銀行社會責任的影響。研究表明,公司治理對上市銀行社會責任具有顯著影響。具體而言,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董事會規模和兩職兼任均與上市銀行社會責任負相關;現金補償式的管理層報酬補償機制較股權激勵式的管理層報酬補償機制更加有利於上市銀行承擔社會責任;政府幹預對上市銀行社會責任具有負面影響;法治水平的提高將促使上市銀行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外部監事佔比與上市銀行社會責任正相關。

  關鍵詞:社會責任;公司治理;利益相關者;上市銀行

  自Oliver Sheldon1924年首次提出社會責任概念以來,社會責任問題一直受到理論界和實務界的普遍關注。銀行業作為資金融通的樞紐,其策略導向在重新塑造商業活動與環境保護並行不悖的商業生態模式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這就決定了商業銀行必須要承擔社會責任。然而,近年來頻頻爆出上市銀行未能有效履行對股東、員工、客戶、政府等的社會責任例如:摩根大通鉅額虧損、巴克萊銀行操縱Libor、匯豐洗錢案等等,讓人不禁要問,如何才能促使上市銀行更好地承擔社會責任呢?

  Welford2007指出,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通過與各利益相關方建立起價值創造關係,為公司履行社會責任提供了基礎。張兆國2012等認為,促使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關鍵在於建立起與企業社會責任相適應的企業治理機制,要突破“股東至上”邏輯,建立起與企業社會責任相適應的利益相關者治理模式。在實證研究方面,現有的文獻已經從財務業績、制度壓力和制度環境等角度,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影響因素進行了深入系統的研究。綜上所述,現有的有關公司治理對社會責任影響的研究中,以規範研究為主,缺乏實證研究。基於此,本文運用中國15家上市銀行2008~2013年資料,從公司治理的角度實證檢驗其對上市銀行社會責任的影響。本文首次綜合探討了各種內外部公司治理因素對上市銀行社會責任的影響,在理論上豐富了有關銀行業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的文獻,在實踐中為促使上市銀行承擔社會責任提供有益的政策建議。

  一、研究設計

  本文選取2008~2013年中國15家上市銀行的資料作為研究樣本。在剔除了樣本資料的缺失值和異常值之後,共得到85個研究樣本。本文使用的相關財務指標和控制變數資料均來自國泰君安資料庫CSMAR資料庫,有關社會責任資料手工摘自各銀行披露的年度報告和獨立的社會責任報告。

  一被解釋變數

  目前我國尚未形成一個統一的能夠直接衡量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的指標體系。以往的學者多采用社會貢獻率或者每股社會貢獻值指標來衡量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然而以上指標存在著涉及的指標少、較粗、沒有考慮各個因素對社會貢獻值的影響程度、指標資料來源不統一等缺點。借鑑郭軍、張志暹2008;2012的研究,本文從上市銀行對其利益相關者承擔社會責任的角度,結合銀行業自身的特點以及中國的國情,構建了一套衡量中國上市銀行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的評價指標體系。最終,我們設計了含有股東、客戶、員工、政府、監管機構、環境等6個方面的一級指標和13個二級指標的上市銀行社會責任評價指標體系。各項原始指標的計算過程參見表1。

  借鑑徐泓和朱秀霞2012的做法,本文運用因子分析法將上文中構建的上市銀行社會責任評價指標體系中的多個指標所揭示的資訊綜合為一個單一的指標。利用主成分方法,本文選定六個因子,它們累計解釋了原有變數總方差的84.54%。最後,我們用旋轉後的方差貢獻率作為權重計算六個因子得分的加權平均,從而得出每家銀行年度觀測值的社會責任指數,記為CSR。下文的實證分析中,本文將使用CSR來作為銀行社會績效的測度指標。

  二解釋變數和控制變數。

  解釋變數公司治理變數的定義參見表2。

  控制變數。借鑑已有的研究,本文控制了盈利能力、公司規模、資產負債率、外部監事、社會責任委員會、上市地點等變數對社會責任的影響,控制變數的定義參見表2。

  二、實證分析與結果

  分析結果表3報告了公司治理與銀行社會責任的迴歸結果。由表3可知:1實際控制人類別的迴歸係數為負,但在常規置信水平上不顯著;2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上市銀行社會責任顯著負相關;3第二至第五大股東持股比例之和與上市銀行社會責任顯著負相關,這可能是由於少數大股東的“合謀”效應超過了“制約”效應,從而不利於銀行承擔社會責任;4董事會規模和與上市銀行社會責任顯著負相關;5董事會會議次數的迴歸係數為負,但在常規置信水平上不顯著;6獨立董事佔比的迴歸係數為正,但在常規置信水平上不顯著,這是因為銀行業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其實很難得到保證,獨立董事很難保護弱勢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不受股東的侵犯;7兩職兼任與上市銀行社會責任顯著負相關;8高管現金報酬和高管持股的迴歸係數分別顯著為正和為負,這表明對於銀行業來說,現金補償式的管理層報酬補償機制較股權激勵式的管理層報酬補償機制更加有利於上市銀行承擔社會責任;9政府幹預水平的迴歸係數為正,且在10%的顯著性水平上顯著;10法治水平的迴歸係數為正,且在1%的顯著性水平上顯著,這說明外部治理環境的改善對上市銀行的社會責任具有正面影響,且法治水平較政府幹預水平的影響更為顯著。

  在控制變數方面,COMM的係數顯著為負,說明社會責任委員會的設立並沒有促使上市銀行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WBJS的係數顯著為正,說明外部監事作為相對獨立的監督機制,有利於維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促使上市銀行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

  有研究表明,公司治理對於社會責任的影響具有滯後性,即當期公司治理因素對社會責任的影響可能要到以後期間才能體現出來。根據Jo和Harjoto2012的研究,我們用t-1年的公司治理變數代替t年的公司治理變數,而被解釋變數不變。結果發現前文的結論基本上還是成立的,只是變數CSHARE的迴歸係數由原先的不顯著變為在1%的顯著性水平上顯著。這表明,考慮到公司治理因素的滯後作用後,實際控制人為國有對上市銀行社會責任產生了負面影響,也即從長遠來看,實際控制人為國有將不利於上市銀行承擔社會責任。限於篇幅,本文沒有列出本部分的迴歸結果。

  三、研究結論與政策建議

  本文基於利益相關者理論,構建了一套衡量中國上市銀行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的評價指標體系,在此基礎上,首次以中國15家上市銀行2008~2013年的資料實證檢驗了各種內外部公司治理因素對上市銀行社會責任的影響。研究表明,公司治理對上市銀行社會責任具有顯著影響。具體而言,實際控制人為國家從短期來看對上市銀行社會責任無顯著影響,從長期來看將不利於上市銀行承擔社會責任;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上市銀行社會責任負相關;第二至第五大股東持股比例之和與上市銀行社會責任負相關,銀行少數大股東與第一大股東存在“合謀”效應,損害了中小股東和其它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董事會規模與上市銀行社會責任負相關;獨立董事佔比對上市銀行社會責任的影響不顯著;當副董事長兼任銀行行長時,上市銀行將承擔更少的社會責任;現金補償式的管理層報酬補償機制較股權激勵式的管理層報酬補償機制更加有利於上市銀行承擔社會責任;政府幹預對上市銀行承擔社會責任具有負面影響;法治水平的提高有利於上市銀行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社會責任委員會的設立並沒有促使上市銀行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外部監事作為相對獨立的監督機制,有利於維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促使上市銀行承擔社會責任。

  為了改善中國上市銀行社會責任的履行狀況,切實保護利益相關者利益,針對研究得出的結論,本文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第一,在股權結構層面,降低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避免大股東掏空中小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適度降低股權集中度,增強少數大股東對第一大股東的制衡能力,同時要避免少數大股東與第一大股東的合謀;淡化國有控股,增強上市銀行承擔社會責任的經濟實力。

  第二,在董事會層面,增強董事會溝通協調能力,降低董事之間的聯盟成本,減少董事在監督管理層過程中的“搭便車”行為;提高董事會會議的效率,要確保有充足的時間來準備會議和商議重要決策;強化獨立董事的獨立性,降低獨立董事的多重董事身份,確保他們有充足的時間來履行職責;將上市銀行的副董事長和行長兩職分設,防止管理者的利己主義行為。

  第三,在管理層激勵層面,對上市銀行高管的激勵應當以現金補償式為主,減少股權激勵,降低高管的高風險投資傾向,兼顧股東、債權人和監管者等多方利益。

  第四,在外部治理環境層面,政府和監管機構應當減少對銀行正常經營過程中的干預行為,努力為上市銀行承擔社會責任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同時,改善我國的法治環境,完善有關上市銀行社會責任的立法工作,強化司法執行力度,督促上市銀行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增加監事會中外部監事的比例,充分發揮外部監事作為相對獨立的第三方監督機制的優勢,維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促使上市銀行承擔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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