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網際網路金融的形勢與政策論文
當前,微信支付、手機銀行、雲金融等金融創新業務在我國快速發展,由此形成了一種新的金融模式――網際網路金融。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推薦的,希望大家喜歡!
篇一
《網際網路金融現狀》
【摘要】傳統金融服務的網際網路延伸和網際網路金融服務已經成為了新興的金融機構,而金融的網際網路居間服務這一模式由於行業本身的不確定性一直處於非監管的“真空”狀態,也成為網際網路金融最突出的風險。本文指出了網際網路金融面臨的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案。
【關鍵詞】網際網路 金融 電子商務
一、網際網路金融定義
網際網路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網際網路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網際網路金融與傳統金融的區別不僅僅在於金融業務所採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於金融參與者深諳網際網路“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髓,通過網際網路、移動網際網路等工具,使得傳統金融業務具備透明度更強、參與度更高、協作性更好、中間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徵。理論上任何涉及到了廣義金融的網際網路應用,都應該是網際網路金融,包括但是不限於為第三方支付、線上理財產品的銷售、信用評價稽核、金融中介、金融電子商務等模式。
二、網際網路金融在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問題
在關注網際網路金融積極效應的同時,我們還應注意到這一新生業態對金融系統的衝擊,即風險。傳統金融服務的網際網路延伸和網際網路金融服務已經成為了新興的金融機構,而金融的網際網路居間服務這一模式由於行業本身的不確定性一直處於非監管的“真空”狀態,也成為網際網路金融最突出的風險。從歐美經驗上講,英國對於網際網路金融公司的治理沒有建立專門的機構進行監管,但是相應的法律規則制度對這一新興事物有著明確的約束。
一是外部監管及法律規範缺失,行業自律不完善。目前,我國在監管制度及法律規範方面尚不存在專門針對網際網路金融業務的內容。受“哈哈貸”倒閉及行業風險逐漸顯現的影響,銀監會於2011年8月曾釋出《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根據該檔案,P2P信貸業務本身並不在銀監會監管範圍之內,發文目的在於督促商業銀行設定與P2P信貸業務之間的“防火牆”,防止2P信貸風險向銀行體系傳導和蔓延。
二是信用資訊交換較困難,違約成本低。在英美等P2P借貸業務起步較早的國家,註冊借款人賬號或註冊網際網路金融公司,都需要註冊其社保賬號,關聯銀行賬號、學歷、以往不良支付的歷史記錄等資訊,信用資訊共享程度較高,違規成本也因之較高。相比而言,國內的信用環境和信用資訊系統對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更為不利。目前,網際網路金融公司尚無法接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各公司之間也不存在信用資訊共享機制,對借款人的信用稽核完全依賴各公司自身的稽核技術和策略,獨立採集、分析信用資訊。由於信用資訊交流存在難以逾越的障礙,無法形成有效的事後懲戒機制,借款人違約成本較低,對行業的長期健康成長極為不利。
三是技術存在潛在風險,平臺安全面臨考驗。金融業務與網際網路技術對接雖然大大提升了業務的便利性,但同時也帶來了較為突出的資訊和資金安全問題,即使是已經發展較為成熟的正規金融網路化平臺,也還存在著較多的技術風險。P2P借貸平臺的設計和搭建主要依據web2.0技術,與傳統金融網路化平臺在技術理念上基本一致,因此,對於傳統網路金融面臨的潛在安全缺陷,P2P借貸平臺也難以迴避。
三、如何解決網際網路金融在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問題
網際網路金融這一新型業態,其發展時間雖短,但發展勢頭迅猛,對於該業務的執行特點、面臨的風險、發展趨勢,特別是對我國金融體系的影響,短時期內尚難以定論,還需時日加以觀察分析。為保護金融創新,同時避免引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風險,應對這一行業採取密切關注、科學引導、分流疏導、加強公眾教育、適時出臺法律法規的管理策略。
密切關注,防止網際網路金融業務風險蔓延。密切關注網際網路金融業務發展,保持對相關風險的警醒:一是工商、稅務等部門在部門職責範圍內,加強對從事網際網路金融業務機構的監管,適當加大檢查頻率和深度,充分收集第一手資訊,及時反映該類機構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二是工業資訊以及人民銀行、銀監會等行業監管部門,可從資訊科技、信貸政策、金融安全等角度,聯合科研院所等機構對新型金融業務加強研究,並探索建立網路和風險的“防火牆”,避免相關風險蔓延;三是公安機關加大對利用網際網路金融之名詐騙公眾錢財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科學引導,推動形成網際網路金融行業自律,提高行業透明度。建議國家和地方各級金融主管部門在密切關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加強與小額信貸行業自律組織、行業協會的溝通和聯絡,循序滲透或闡明國家的相關政策。
分流疏導,提高正規金融機構普惠金融服務能力。面對網際網路公司的強勢逆襲,傳統的金融機構不能坐以待斃。
強化責任金融理念和認識,加大金融知識普及。提倡普惠金融、責任金融的行業理念,深入實踐行業自律、監管部門、消費者能力的提高三大戰略。
適時出臺國家層面法律法規。金融創新和金融監控是統一的,希勒在《金融與好的社會》中提到“金融體系應該擴大化、民主化和人性化,監管更加技術化,但誰也不應該拒絕金融和它新的形態。”法規出臺的“適時”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監管者對新生事物的認識過程和創新的包容水平。
因此對於監管決策者一方面建議政府主管部門出臺相應的規章,明確小額信貸中介服務性質定位,對網際網路金融的業務範圍、發展方向、監管辦法及違規處罰、退出制等相關內容作出界定。另一方面,加強政策引導,探索建立必要的風險補償、財政補貼及稅收、信貸優惠等正向激勵機制,降低運營成本。同時支援民間融資備案登記,發揮備案登記管理作用,以完善國家徵信系統,防止過度負債的信用風險,促進網際網路金融的陽光化和規範化。
四、網際網路金融發展前景
網際網路金融可以達到與現在直接和間接融資一樣的資源配置效率,並在促進經濟增長的同時,大幅減少交易成本。更為重要的是,在網際網路金融模式下,現在金融業的分工和專業化被大大淡化了,被網際網路及其相關軟體技術替代了;市場參與者更為大眾化,網際網路金融市場交易所引致出的巨大效益更加普惠於普通老百姓。企業家、普通百姓都可以通過網際網路進行各種金融交易,風險定價、期限匹配等複雜交易都會大大簡化、易於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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