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貿案例分析論文範文
在國民經濟發展中,中小企業是主力軍,但是處於後危機時代下的中小企業在國際貿易融資方面卻面臨重重障礙,很多中小企業都會選擇依靠進出口業務來開展國際貿易融資。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國貿案例分析論文,供大家參考。
一:中小企業國際貿易電子化模式分析
一、我國中小企業目前的國際貿易電子化模式
一中小企業國際貿易電子化的原因
1.維繫和提升競爭力水平。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際間的貿易往來日益頻繁,各國也逐步重視國際貿易電子商務的發展,甚至部分國際大公司明確要求其貿易合作伙伴必須具備電子化運作技術,由此可看出國際貿易電子化已成為必然的趨勢,我國企業也應當革新經營理念和經營管理手段,以適應國際貿易大環境。同時,資訊網路技術為企業提供了一種新的經濟活動方式,加速資訊資源在國際間流動的速度,消除了貿易雙方時空的限制。因此有利於中小企業實現資源的跨國傳遞和資訊全球共享,能夠有效的提高交易效率、增加貿易機會、增強企業競爭力[3]。
2.應對新型貿易壁壘。
發達國家出於對本國企業的保護,憑藉經濟、資訊科技優勢,對發展中國家的國際貿易發展構築了新的貿易壁壘。如:美國通用、日本索尼、美國時代華納等國際大公司,通過將業務轉入網際網路來排除那些不能實現電子商務的合作伙伴。我國的中小企業要想獲得與國際大公司的合作機會,就必須革新國際貿易電子化,滿足國際大公司的要求,這無疑是中小企業推進國際貿易電子化外在動力。
3.降低營銷成本。
國際貿易雙方藉助網際網路可直接進行溝通洽談,大大降低了時間、人力成本。而中小企業本身資源、規模就存在一定的限制,藉助網路資訊服務,可以直接接觸到國外潛在客戶,大大的增加了貿易機會。同時國際貿易電子化減少了貿易的中間環節,節約了中間商那部分支出,中小企業只需要支付廉價的網路通訊費用即可獲得相關的貿易資訊、管理相關的貿易單據,極大程度的節約了交易成本。
4.降低存貨、節省成本和儲存費用。
國際貿易電子化使得企業能夠通過網際網路,隨時查詢相關的產品資訊,增加了對產品資訊的掌握能力,一旦產品出現更新或者市場出現變動,能夠在第一時間獲得資訊,通知相關生產部門進行生產計劃調整,大大增強了中小企業對市場的反應能力,以及對市場風險的規避能力。同時國際貿易電子化能夠縮短貿易雙方的訂貨週期,通過網路交流簽訂產品供銷合同,能夠很明顯的降低企業庫存數量,進而降低了企業的庫存成本。
二、案列分析
一公司概況
我國某中小民營企業,擁有外貿經營權。前期該企業主要開拓國內市場,並最終佔據了80%發市場份額。之後該企業開始開拓國際市場,其電子化運作環節包括三個階段: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後。交易前和交易中的分界點是合同的簽訂;交易中與交易後的分界點是合同的執行完畢。
二電子化運作的方式
a在交易之前,該企業主要對尋找潛在的合作客戶,通過溝通洽談,選擇出有意向的客戶並經相關談判最終促使合同的簽訂。這個環節,該企業一方面通過自己的網站釋出供貨資訊,另一方面通過國際搜尋引擎搜尋採購資訊。在獲得新老客戶採購意向時,利用飛信、MSN等幾乎零成本的實時聊天工具進行具體的商談,對於無法通過電子化方式完成的工作,如定樣品、修改樣品等,再進行出差,總的來說基本實現了各個環節的電子化。此外對於合同簽訂需要雙方蓋章生效後才算完成,雙反可以依靠網路、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b交易中的運作方式,這個階段主要是備貨、填制單據、安排貨運、報關、貨款結算。其中安排貨運已實現了從網上安排取貨通知,報關階段也實現了“電子通關”。c交易後的運作方式,該階段主要是進行核銷退稅,等核銷單退至本企業後,利用“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網上核銷系統”進行網上核銷,但退稅的相關工作還停留在人工操作的狀態。總的來說,該企業在有的環節實現了電子化,有的環節實現了半電子化,一小部分還是人工操作。
三、我國中小企業國際貿易電子化的理想模式探討
一理想模式的建設思路
中小企業要想實現全面電子化需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支援國際貿易電子化運作的配套系統;二是以全面電子化為基本特徵的國際貿易電子化模型。根據以上兩個支援條件,建立一個“四鏈合一”的理想運作模式。金融鏈是自動根據合同內容對銀行發來電子信用證進行確認;政務鏈是EDI系統通過資料共享平臺向外經貿局申領到電子出口許可證和配額;商務鏈則是出口商和進口商的溝通交流。
二實現理想模式的路徑分析
1.政府層面的支援。
首先是政府應提供法律制度和政策的支援,通過制定或改進相關的法律法規,為中小企業提供更好的政策;再次是提供技術上的支援,政府一方面要利用資訊科技,逐步推進電子化在國家貿易中應用,另一方面統一不同單位的商品程式碼、單證程式碼等以實現資訊的跨部門共享;最後是提高已經實現了電子化流程的電子化程度,確保各部門間資料的共享性。此外還要加強相關部門的協調合作,以提高國際貿易電子化流程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效率。
2.企業層面的工作。
首先是樹立貿易電子化理念,一方面國際貿易電子化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企業必須要有務實精神;另一方面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小企業必須要有競爭意識、發展意識,積極為貿易電子化做準備,不應當被動的遵從相關政策。其次是完善組織內部結構。要實現貿易電子化理想模式,企業必須要完成自身國際貿易電子化系統建設,並不斷改進完善組織結構。最後是改造業務流程,業務流程的改造不能只停留在單個的業務流程,必須是對各流程之間的複雜互動作用。企業不僅需要創造性地運用資訊科技,還要建立起合理的業務流程。
四、結語
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網路技術和計算機資訊科技的飛速發展,既改進了傳統國際貿易環節多、成本高、效率低的缺點,又推動了企業國際貿易電子化的發展。企業國際貿易電子化運用水平的高低決定了企業在國際競爭中能否脫穎而出,創造經濟效益。中小企業作為我國經濟快速增長、維持社會穩定的中堅力量,更應當順應國際貿易電子化的發展趨勢,積極推進國際貿易電子化操作,並通過理想模式下的電子化系統,來實現國際貿易的自動化、便利化和高效化,節省成本和人力成本,實現企業的經濟效益。
二:我國國際貿易中合同風險的防控
一、國際貿易中合同風險的成因
造成國際貿易中合同風險的原因,既有客觀的貿易環境特殊性影響,也有企業主觀的自身因素。經營環境不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通常會面對東道國和國際環境的影響,不同國家的政治體制、科技水平、風俗習慣、法律水平、文化差異差別很大,如果不熟悉這些差別,資訊掌握不準確不及時,就會使得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面臨風險。有時某種產品存在多種質量標準,諸如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多種標準混雜容易發生差錯,比如我國向日本出口家禽,日本的衛生標準高出國際標準的500倍,如果出口方不熟悉該標準最終勢必發生合同糾紛。從企業自身來講,許多企業本身在現代經營管理方面存在許多問題,管理方式和經營理念與國際標準不接軌,缺乏熟悉跨國經營的高素質專業人才,且自身管理水平不高,甚至發生合同資料儲存不完整,文件資料不清晰,交接不及時甚至丟失現象。最終因證據不足無法向對方索賠,無法維護合法合理的權益。此外抗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淡薄。當前國際市場競爭激烈,許多企業為了搶到合同盲目壓價,完全不顧及潛在的風險,重口頭承諾輕證據保留,重中標輕履約,抗風險意識十分淡薄。許多國家包括我國在內,法制不健全,法律意識淡薄,有些企業不履行合同成為家常便飯,而發達國家法制化程度較高,要求合同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合同條款,否則將被索賠從而遭受損失。
二、國際貿易中合同風險的防控
一善於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資料,妥善保留來函電
合同內容除雙方的協議以外,還包括一些單方函件,如各種報價、形式發票、電子郵件、各種信件和傳真,甚至是即時通訊記錄。尤其對於複雜交易,合同雙方可能會對合同涉及到的某一條款反覆通過函件進行磋商以致達成一致,那麼這本身就是一個合同條款,即使該條款不被載於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且在儲存證據資料時通常對對方發來的資料儲存較好,而對己方發出的資料出現混亂和儲存缺失,所以在發出資料時應當對檔案備份,並進行歸類,標記日期和事件以便查閱。
二制定恰當的法律適用條款
目前國際上用於調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實體法律規範中最重要的一部國際公約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但《公約》還存在很多缺陷,其並未涉及合同有效性、所有權轉移及人身傷害等重大問題,受損方的舉證責任也未明確規定,而且實踐中還存在《公約》與國內法優先適用的問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標的額大,法律關係複雜,容易產生法律糾紛,所以在制定合同時要謹慎選擇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比如在適用時不一定只選擇一個實體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選擇法律時可以合同某一條款適用一國法律,合同另一條款適用另一國家法律,並無法律規定只能選擇一個實體法,宗旨是符合雙方共同利益並有利於問題的最終解決。此外,《公約》中關於風險轉移的時間問題的第69條前兩款規定與我國《合同法》有所區別,適用應當注意。《公約》第69條第一款規定風險從貨物交給買方處置但買方不收貨從而違反合同時轉移;而《合同法》第143條規定若買方使得標的物不能如期交付,則自違約之日風險轉移。二者有很大不同,《公約》規定買方在“適當的時間”內不接收貨物,風險就轉移到買方,《合同法》規定自“違反約定之日”起買受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事實上《公約》的規定相對更合理,因為給予買方適當的時間使得買方並非一旦風險發生就要承擔所有責任,相反會促使買方不對損失聽之任之,防止損失擴大;另外促使買方儘快收貨,有利於商品交換流通,儘量減少雙方損失。所以在適用法律時買賣雙方在這一問題上可以儘量適用《公約》。按照《合同法》第146條規定,雙方約定了交付地點且貨物已交付到該地點而買方未收取貨物的,風險自貨交第一承運人時轉移至買方,而對於《公約》69條第二款並未明確指出風險的轉移時間點,但是實踐中通常應在跨國承運人卸貨時發生轉移,所以在簽訂合同時應該在合同中予以明確,防止糾紛發生。
三合理制定索賠條款包括制定損害賠償和違約金條款。
由於各國對損害賠償原則的不同認識,在制定損害賠償條款的時候需要解決對準據法的選擇以及應對選擇了不同準據法的結果。由於各國對損害賠償的規定差別太大,而《公約》是目前國際上用於調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最重要的一部國際公約,我國也早已加入該公約,對《公約》的條款更加熟悉。因此以《公約》為準據法解決損害賠償問題能夠儘量與貿易伙伴達成一致,減少糾紛可能性,有利於合同的履行。但是訂立合同時注意,《公約》中對於損害賠償的時間、地點、非金錢損失賠償、損益相抵原則規定不明確,尤其是損益相抵原則在國際貿易中非常實用,所以如果適用《公約》,合同當事人要在合同中對於《公約》中未規定的重要事項予以明確規定。因此訂立合同時要選擇對自身有利的法律來規定損害賠償條款。違約金數值由雙方協商確定,首先,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數額要根據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數額來定,約定的違約金不能背離該損失數額;其次,當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數額低於損害方的實際損失的,被損害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而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數額過分高於被損害方的實際損失的,損害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而一般高於實際損失則無權請求減少。違約金是一種違約責任方式,不必進行先行交。實踐中在違約金問題上經常出現糾紛,常有用違約金進行欺詐的案例,因此出口方簽訂合同違約金條款時應注意對方的履約能力,履約期限以及要有防範利用違約金欺詐的意識。
四選擇恰當的糾紛解決途徑
當出現國際貿易糾紛時,應當按照合同預先約定的途徑予以解決,合同中通常約定的方式是仲裁和訴訟。實踐中仲裁常見風險點主要集中在模稜兩可的仲裁協議中,貿易糾紛分歧較大,無法調解也不適用於仲裁,那麼貿易方通常會提起訴訟。仲裁和訴訟各有一定利弊,其實通常來說關鍵看我方企業在對方國家有無資產,如果我方企業在對方國家沒有資產,對方企業在我國有資產則選擇訴訟,便於在我國法院提起訴訟並執行財產,對我方當事人有利,否則一般選擇仲裁。只是在實際工作中應對仲裁和訴訟的應用加以區分,根據實際需要選擇仲裁或訴訟,從利於解決合同糾紛,保障企業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對預見風險進行有效防範,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發展。
五簽訂合同保值條款
由於國際市場價格並非一成不變,加之貿易國的法令、、罷工等意外事件的影響,使得合同不能按照規定履行。規避此類風險,需要在合同中對容易發生變故的風險點做出事前約定,簽訂合同保值條款。如為了應對匯率變化問題,簽訂合同時應註明如果計價貨幣的匯率發生重大變化,當變動值超過合同總標的額的一定比例時,應該以匯率變動幅度的一定比例來重新調整合同價格,從而使交易雙方共同分擔匯率變動而產生的風險。或者訂立合同時雙方協商選定幾種參照貨幣作為保值貨幣避免外匯風險的發生。如果貿易國局勢動盪,應該儘量在合同中約定因政府更迭、法令變更等原因導致的損失,相對方可以免責;總之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儘量詳細規定,規避可能面對的各種合同風險。
六巧妙選擇付款方式
國際貿易中對於貿易雙方尤其是出口方而言經常面臨無法收匯的困境,所以合同中應該選擇合適的付款方式避免難以收匯的風險。國際貿易中普遍採用的匯款方式是信用證和託收。信用證雖是銀行信用,與託收相比理論上更安全可靠一些,但實際業務中並非如此。託收與信用證相比,託收中雖然出口人面臨的信用風險較大,但出口方可以通過對交易物件的謹慎選擇、對成交金額的控制、投保出口信用險等措施來降低或規避風險,但信用證中雖然可以通過指定交易物件、提高知識技能等措施控制某些風險,但對單證不符或者信用證軟條款的風險卻難以應對。而且信用證對合同當事人的知識技能要求很高,需要熟知《UCP》等國際貿易慣例規則,並且需要熟練運用於實踐。所以在簽訂合同時,如果雙方當事人是初次交易,可以使用信用證,因為信用證較好地實現了賣方獲得付款與買方獲得合同要求的貨物這兩種對立需求之間的平衡,若貿易雙方不是互相瞭解則可使用信用證。但是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是頻繁交易的貿易伙伴,對對方的資信、企業生產能力相對了解則可以選擇託收的方式。因為信用證的開證、交單、審單等流程繁多,操作複雜而且費用高,極其容易發生糾紛,並非有十足的保障。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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