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8日

  上海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拍賣管理規定是2014年6月24日上海市政府釋出的,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上海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管理條例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本市機動車總量控制,規範非營業性客車額度管理,根據《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非營業性客車額度以下簡稱“客車額度”,是指通過拍賣方式取得,允許在本市中心城區通行的個人自用、單位公務等之需的非營業性客車上牌指標,包括個人客車額度和單位客車額度。

  第三條管理部門及職責

  市機動車額度管理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本市客車額度管理協調工作。其主要職責是: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結合城市綜合交通發展規劃、道路交通狀況、環境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每年本市新增客車額度總量;根據客車額度拍賣情況和管理需求,調整完善本市客車額度拍賣管理辦法和額度管理相關措施。

  聯席會議下設額度管理辦公室,設在市交通委,負責落實經市政府批准的相關事項和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客車額度管理日常工作;

  二對涉及客車額度管理的重大問題提出對策建議,報聯席會議審議決策;

  三與市公安車管部門、市國稅車購稅徵收部門合署辦公,開展機動車額度證明審查和收繳工作;

  四推進機動車額度管理資訊化工作,為額度審查、相關部門資訊共享和高效管理提供必要基礎。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規定職責,做好額度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額度拍賣範圍

  下列額度納入拍賣範圍:

  一新增客車額度;

  二個人和單位委託的滬A、滬B號牌摩托車轉換客車的在用額度下稱“摩轉汽額度”;

  三個人和單位委託的在用客車額度。

  第五條額度拍賣數量確定

  額度管理辦公室根據本市客車額度每年新增總量及相關情況,確定每次拍賣的客車額度投放數量。

  第六條拍賣機構

  客車額度拍賣,必須委託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

  受託拍賣機構組織拍賣客車額度,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具體的拍賣程式和方法,並在拍賣日7天前,釋出拍賣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客車額度投放數量和拍賣時間、地點、方式及注意事項等。

  第七條競買人資格

  個人客車額度競買人,是指持有有效身份證明、本市居住證明不含《臨時居住證》和機動車駕駛證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個人客車額度競買人通過拍賣獲得客車額度後3年內,不得再次登記參加拍賣。

  單位客車額度競買人,是指持有有效《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在本市註冊登記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駐滬機構等單位,以及持有有效《上海市購買專項控制商品審批通知單》和《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的本市機關、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

  第八條拍賣方式

  個人客車額度與單位客車額度分場、定期拍賣。個人客車額度拍賣採用無底價方式,單位客車額度拍賣採用有底價方式,底價為同月個人客車額度拍賣成交均價。拍賣通過網路、電話等進行。

  第九條拍賣監管

  市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拍賣系統的網路、電話執行狀況的實時監控,維護正常的拍賣秩序。公證部門應當對拍賣工作進行監督。

  額度管理辦公室應當會同拍賣機構制訂應急預案,並在出現突發情況時,按照程式啟動應急預案。

  第十條競買成交

  競買人應當遵守額度拍賣公告內容,按照規定程式進行競買。嚴禁串通操縱價格、干擾拍賣系統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競買人競買成交併按照規定付清全部款項後,即可獲得付款憑證和額度證明。逾期未付款的,視為放棄客車額度。

  摩轉汽額度及在用客車額度的拍賣價款,由受託拍賣機構向其委託者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第十一條額度證明

  客車額度證明根據每次投放數量等量印製,並委託拍賣機構向客車額度買受人發放。

  客車額度證明由額度管理辦公室負責監製和儲存。

  客車額度證明有效期為6個月。

  嚴禁偽造、塗改、轉讓客車額度證明。

  額度審查中收繳的額度證明等相關材料在銷燬時,應當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額度審查

  市國稅車購稅徵收部門在車主繳納車購稅後,應當將完稅證明交由額度管理辦公室,由其對車主應當提供的額度證明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對審查無異議的,在完稅證明上標註確認;對應當提供額度證明等相關材料而未交驗的,保留完稅證明。

  對無需繳納車購稅的二手車或舊車,額度管理辦公室也應當對車主的額度證明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對審查無異議的,在相關證明上標註確認。

  市公安車管部門應當根據完稅證明或相關證明上額度管理辦公室的有效審查內容,進行機動車登記。

  市商務部門應當對二手車交易行為進行監管。

  第十三條限制條件

  額度證明使用人應當與購車發票上的車主名稱一致。

  個人客車額度限用於不超過9座的生活性小型客車。

  個人和單位客車額度自啟用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

  第十四條額度管理

  逐步推進新增客車額度和在用客車額度納入統一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資金收支

  市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客車額度拍賣收入的收支管理。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管理職責和資訊公開有關規定,對外發布拍賣收入和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告知義務

  車輛經銷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本規定的有關內容,並在與購車人簽訂購銷合同時,予以書面提示。

  第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14年7月25日起施行。但辦理2014年7月個人客車額度拍賣登記手續的,執行本規定。

  2013年12月24日市政府印發的《上海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拍賣管理規定》滬府發〔2013〕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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