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論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9日

  法律是統治者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式,所頒佈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析我國勞動者休息權法律保障的缺失與完善

  我國多部法律法規都對休息權做出了明確規定,規範休息權的框架已基本形成,然而現實中休息權是最容易遭受侵害的勞動者的權利之一。因此,研究休息權的保障具有極強的現實意義。

  休息權是指在勞動關係履行過程中,為了保護勞動者身心健康,提高勞動效率,根據國家法律和相關制度的規定勞動者所享有的休息、休假以及休養的權利。筆者認為休息權大致包括休整權及休假權。休整權即傳統意義上的休息權,包括工作日內和工作日間的休息權以及公休假日權。休假權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段時間後所享有的停止工作一日以上,以便休閒娛樂的權利。

  1勞動者休息權的法律保障

  我國勞動者休息權的法律保障主要體現在立法保障、行政執法保障、準司法保障與司法保障三個方面。現行法律體系從三個層面對勞動者休息權進行了保障。

  首先,國家從《憲法》的高度明確休息權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其次,《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做出了具體規定,第三,其它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出臺的具體實施辦法對休息權進行了補充保障。

  國務院2004年審議通過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是勞動者休息權的行政保障的法律依據。該《條例》對勞動保障監察的職責、實施以及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法律責任做出了較為細緻的規定。

  勞動者休息權的準司法保障即勞動爭議仲裁,《勞動法》第79條及81條做出了相關規定。司法保障是勞動者休息權得以保障的最後一道屏障,主要是由司法機關行使審判權,使用國家強制力解決勞動爭議,協調勞資雙方的勞動關係,對勞動者休息權進行保障。

  2我國勞動者休息權法律保障的現狀

  2.1勞動者休息權的實現呈現兩極分化

  目前我國勞動者休息權的實現兩極分化體現為:第一、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勞動者休息權的享有得到了較為有效的保障,與之相對的是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勞動者的休息權屢受侵犯。第二、服務、建築、餐飲行業、警察、醫護人員等特殊群體,有的連基本的休息時間都無法保障。非正規就業的勞動者主要是農民工休息權受侵害狀況尤其令人擔憂。

  2012年國家統計局的調查工作中發現,農民工平均每個月工作25.3天,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的佔39.6%,每週工作時間超過勞動法規定的44小時的農民工高達84.4%.

  2.2超法定標準加班情況嚴重

  現階段我國絕大部分的勞動者每週工作時間都超過了國家法定標準。在國家統計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司所調查的20個行業中,除農、林、牧、漁業每週平均工作時間低於40小時,其他行業均高於國家法定40小時工作周,住宿餐飲業和批發零售業的周平均工作時間都超過了50小時。

  2.3“過勞死”現象日益增多

  隨著加班的普及,年輕人死在辦公室的事件屢見不鮮。2011年10月底,衛生部公佈的一項以中青年勞動者為主要調查人群的調查結果顯示,國內大部分企業員工的身心健康問題突出,超過百分之八十的勞動者受到過各種健康問題困擾,經常無休止的加班嚴重威脅著勞動者的身心健康。

  3勞動者休息權保護缺失的原因分析

  即便現行法律體系從立法、行政執法、準司法及司法三個層面對勞動者休息權進行了保障,但是仍然不夠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3條的規定僅僅是對勞動者休息權的保障做了原則性的規定。1995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作了專章規定,但過於籠統,操作性不強。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主要體現在下面幾個方面:

  3.1法律法規不完善

  有關休息權的法律法規不統一。現行《勞動法》是1994年通過的,對於工作時間的規定為:每天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四小時,1995年修訂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3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八小時,每週工作四十小時。對此,《勞動法》沒有及時做出更改,法律規定的不統一就給了企業可鑽的空子。

  部分法律規定概念模糊,使得企業有機可乘。《勞動法》第41條中的“生產經營需要”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第5條第三款中的“工作需要”,法律界定不明確,給了企業藉機規避法律的機會。解釋權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這就給了企業隨意延長工作時間的一個合理藉口,勞動監察部門無法監管,勞動者也無路維權。此外,何為“在保障勞動者身心健康的條件下”?《勞動法》第37條對“勞動定額”也缺乏詳細的規定,這就使得企業有機可乘。

  3.2勞動監察部門監督不力

  有效的法律監督是提高法律強制力的關鍵。由於人員編制有限,目前中國現有的勞動行政執法部門沒有能力深入到每一個用工單位檢查,並且一些地方政府各級各界領導為了政績一味追逐GDP的增長,對部分企業違反法規侵犯勞動者休息權的行為視而不見;部分勞動監察部門在處理休息權案件時涉嫌“執法腐敗”,履行執法監管職責往往有失偏頗。勞動監察部門“坐等舉報”,收到舉報怕得罪某些“財神爺”,而怠於行使職責。政府及相關部門的不作為使得休息權受侵害的勞動者只能任人宰割。據統計,我國勞動行政監察部門2012年主動監察用人單位207.6萬戶,涉及勞動者11232.9萬人,投訴結案31.6萬件,舉報結案4.9萬件,審查用人單位送報的書面材料涉及用人單位213.1萬戶。2012年度處理涉及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案件28966件。案件處理中:責令限期改正263829件,行政處理決定12981件,行政處罰決定22861件,警告6566件,罰款16304件,其他行政處罰928件。

  3.3工會自身建設問題諸多

  我國工會維權職能欠缺,工會沒有執法權,只能配合勞動監察部門進行監督是一方面,在勞動監察部門怠於執法時,工會很難發揮其監督作用。另外,目前國內相當一部分企業沒有工會,即便有些企業建立了工會組織,人、財、物受制於企業,也淪為了企業領導者的工具,難以發揮維護職工權益的應有作用。

  4完善我國勞動者休息權法律保障的思考

  4.1完善勞動者休息權的立法保障

  第一,《勞動法》應修正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確定每天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與《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相統一。

  第二,界定部分模糊概念。《勞動法》需要明確界定第37條中的“勞動定額”,第41條中的“生產經營需要”、“特殊原因”,《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也應明確界定“工作需要”.對於勞動者自願加班的情形,法律應當規定最高加班時間限制,且細化勞動定額,不給企業鑽空子的機會。為勞動者維權及勞動監察部門的監督和執法工作提供有力標準。

  第三,《勞動法》應當明確規定侵犯勞動者休息權的法律責任,並加大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讓法律真正起到威懾作用,切實保障勞動者休息權的享有。

  4.2完善勞動行政部門法律監督制度

  僅有完善的法律法規是不夠的,為了監督企業守法,首先,勞動監察部門要轉變觀念,依法執法,做到公平公正。其次,勞動監察部門不僅應加大執法力度,而且要提高執法頻率。不能坐等勞動者的休息權受到侵犯,將“坐等舉報”的被動履行職能方式轉為主動履行職能方式,應當從源頭抓起,主動查處侵犯勞動者休息權的違法行為。

  4.3加強工會組織建設

  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正式組織。首先,要加強工會的獨立性建設,使其獨立於企業,並保證其經濟的獨立性,不受企業控制。其次,要加強工會幹部隊伍建設,並且適當引進一些法律人才的同時,由政府出資,對工會人員定期進行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提高工會工作人員的個人業務素質。再次,要打破傳統的單個企業為工會組織的單一模式,建立起廣泛的工會組織,比如行業工會或者地區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根據本行業本地區的特點確保勞動者休息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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