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環境利益與環境權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9日
論文摘要 環境是以人或人類為中心的自然因素總體。環境問題的癥結是經濟利益與環境利益的衝突。環境法所要保護的是環境利益,它要求經濟利益的實現不能損害環境利益。環境利益只有上升為環境權才能夠得到法律的切實保護。
論文關鍵詞 環境 環境利益 環境權
一、人與環境
環境一般是指圍繞某一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間、條件或狀況。在生態學中,環境是指以整個生物界(包括人類、其他動物、植物和微生物)為中心、為主體的環境,圍繞生物界的並構成生存必要條件的外部空間和無生命物質(如大氣、水、土壤、陽光及其他無生命物等)是生物的生存環境,也稱為“生境”。在環境科學中,環境是指圍繞著人群的空間及其中可以直接或間接影響人類生活和發展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總體。生態學中的環境以整個生物界為中心,環境科學中的環境以人類為中心。環境法中的環境應以“人類”為中心還是以“整個生物界”為中心?學術上沒有一致的答案。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使用我國環境保護法中關於“環境”的概念,認為環境是以人或人類為中心的自然因素總體,人與環境的關係,實乃人與自然的關係。
人與自然的關係是伴隨人和人類始終的一種客觀存在的關係。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依靠自然界而生活。人為了生存與發展,必須認識自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甚至征服自然。人類社會發展史就是人類以一定的生產方式認識自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征服自然,從而獲得儘可能豐富的生活資源的歷史。在人類早期,人與動物沒有根本的區別,人與人的關係和人與自然的關係沒有根本的區別。人出於生存的本能和需要,按照弱肉強食、適者生存的生物進化和生態規律生活。人與人的關係、人與自然的關係、自然物與自然物之間的關係全部受自然生態規律的控制或調整。人這種對自然的依賴性及由此形成的原始的和諧的秩序,達爾文概括為“適者生存,物競天擇”。在人類社會進入“人類文明時期”後,特別是經過第一次資產階級工業革命,人類社會進入現代社會後,生產力獲得突飛猛進的空前發展,人類樹立了對自然界的絕對權威並佔據了主宰地位。人與自然的關係主要表現為征服與被征服、統治與被統治、管理與被管理、利用與被利用的關係。人類以“萬物之主宰”的絕對優勢對自然界無節制的利用、征服、掠奪與破壞,導致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
簡析民法時效制度的運用與思考
簡論我國環境犯罪的刑法規制及完善
論文關鍵詞 環境 環境利益 環境權
一、人與環境
環境一般是指圍繞某一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間、條件或狀況。在生態學中,環境是指以整個生物界(包括人類、其他動物、植物和微生物)為中心、為主體的環境,圍繞生物界的並構成生存必要條件的外部空間和無生命物質(如大氣、水、土壤、陽光及其他無生命物等)是生物的生存環境,也稱為“生境”。在環境科學中,環境是指圍繞著人群的空間及其中可以直接或間接影響人類生活和發展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總體。生態學中的環境以整個生物界為中心,環境科學中的環境以人類為中心。環境法中的環境應以“人類”為中心還是以“整個生物界”為中心?學術上沒有一致的答案。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使用我國環境保護法中關於“環境”的概念,認為環境是以人或人類為中心的自然因素總體,人與環境的關係,實乃人與自然的關係。
簡論我國環境犯罪的刑法規制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