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國法律體制改革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5日

  依法治教是世界教育發展的潮流,更是我國教育事業發展的現實國情。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中國司法體制改革與依法治國論壇

  秦前紅:各位師兄、各位學友、各位同學,我很榮幸地接受邀請,並和童之偉教授、範忠信教授同時登臺來討論司法體制改革與依法治國的有關問題。我今天感受到這裡特別的氛圍。師兄朱征夫說,廣州校友會法學分會活動開展得很棒,今天到場一看,果然是誠哉斯言!

  叔本華曾經說過一句話,人生要麼孤獨,要麼高尚。本來這個暑假我們三位都在休息,我們三位在不同的城市,童教授和範教授很大牌,我怕辜負了校友會交給我的重託,請不動他們兩位。便對他們說了一句話,我們去做一點高尚的事情。我想我跟他們兩位除了多年的一種情感上的交往,還有很多精神上共同關切。當下中國的法治發展,到了一個關鍵而又艱難的時刻,其實我們也可以很圓滑,也可以很世故,可以對某些問題熟視無睹。但是,在過去的兩三年時間裡面,我們勇敢地站出來了。今年武大法學院畢業典禮的時候,我作為教師代表致辭時曾經講過這麼一句話,在當下法治發展的時刻,你面對危險可以保持沉默,但是你不要嘲笑那些勇敢的、有熱情的人,我們可以卑微如塵土,但是不要扭曲如蛆蟲,這樣一個時代是需要法治吶喊的。

  言歸正傳,今天我們在座的各位其實都是一個法律共同體,沒有嚴格的劃分,所以我們不要分彼此。跟童教授、範教授在一起,我就不應搶奪話語權,我唯一能做的就是墊在下面凸顯他們的高大。今天演講的流程是這樣的:首先要講法治,必須要穿越時光的隧道,要了解中國法治的前世今生,因此下午講座首先要請範講授開講。對範教授除了剛剛的介紹,他還有許多地方值得我們敬佩景仰的地方,比如說是他的部落格名叫“信法為真”,在圈內大受歡迎。我個人以為'信法為真"一定是指向司法改革的歸宿和司法改革的目標的,伯爾曼曾經講過的,如果有法律而沒有信仰,法律是僵持的教條,而沒有法律的信仰將蛻變成為迷信。今天我們先請範教授給我們奉獻精闢的見解後,然後緊接著請童教授去闡發他的見解,後面的流程是我們要跟下面的這些校友們做一個相互的互動。我的工作是一定把這個龍套跑好,現在有請範教授。

  範忠信:各位朋友下午好!能夠參加武大廣州校友會的活動,很榮幸!八十年代考大學的時候,我第一志願報的是武漢大學歷史系。當時我表哥說,學歷史幹什麼,學法律才好。於是沒經我同意就將我的志願改西南政法大學去了。要不是這一改,我就是武大歷史系的,就跟各位是校友了。後來,還有一次與武大失之交臂。我98年從人民大學博士畢業,想回湖北工作。我跟童之偉教授一起在法研所開會的時候,說到我正在李龍老師動員下往武大調動。童老師說,我正在從武大調中南政法學院,我們一起到中南吧。於是又一念之差錯過了武大。儘管兩次與武大失之交臂,但我今天在這裡發現一個現象,發現我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學的校友兼任武大校友的情況還比較普遍。比如我在西南本科時的同年級老同學蔡鎮順、王志軍二位,當然他們今天看上去比我更顯得青春煥發一點,他們都是武大研究生畢業。因為這個緣故,還因為我在武漢工作的十二年間,童教授經常把我拉到武大參加論文答辯,法學院陳曉楓教授也經常邀請我參加法律史論文答辯,郭齊勇教授也經常拉我到哲學院做講座或參加學術活動。如此一來,我自我感覺也應算是半個武大校友了。

  今天能參加武大的校友會活動,感覺正如剛才朱會長所講的,有種置身青春家園的感覺。我參加西政校友會活動最多,校友總會要我寫幾句話表達一下對母校的感覺。我說,我有三個母校,能不能把三個學校的身份分別比喻一下?表達一點區別?我說本科階段的母校像親媽,就是生身母親。對她,可以說無條件地愛,愛得不講道理;碩士階段的母校像養母,儘管不是生身的,但是她實實在在養過你,有養育之恩,我們也會比較真心地愛;博士階段的母校像繼母,因為更多是一個名分上的關係,生身、養育的涵義都已經不大了,你已經有人生過了養大了,最後只是老爹喜歡她而附帶地給你一個母子名分而已。按照這個三母標準,我跟武大之間這樣一種心理上的淵源關係,應該相當於什麼呢?我覺得至少相當於準繼母吧,只不過沒有正式辦理入繼手續而已。

  回到今天秦教授、童教授給我們開列的司法改革這個話題。我原來曾有一點淺陋的思考,曾經在別的場合討論過,跟這個話題有一點間接關係,現在再拿到這裡來獻醜,不好意思啊!

  司法改革這個話題,好像一般要麼是訴訟法學的人講,要麼是憲法法理學者來講,好像輪不到法律史學者來講。就是講司法改革與依法治國的關係,也應是法理學者來講。不幸的是,近幾年我們幾位在各種公眾場合又一不小心成了所謂“公知”,所以似乎又不得不參與一些巨集大話題。大家知道,“公知”現在幾乎是貶義詞。現在一說誰是公知,人家會反脣相譏:“你媽是公知!你爹是公知!你全家都是公知!”我現在也很反感人家說我是公知。既然反感人家說你是公知,為何又願意並且熱心去談論一些公共話題呢?原因很簡單——就像中午吃飯的時候我與深大的葉海波校友、中山大學的劉志強校友講過的,也是出於無奈。其實我們現在討論這些話題,之所以不惜自找一點麻煩,自冒一點風險,說一些官方不太喜歡的話,無非是為了盡一個士人特別是一個法律人的責任,無非是為了將來有更大的說話空間或思想空間。就是說,我們現在講一些尖銳一點大膽一點的話題,無非是想把言論邊界或高壓線往前推一點。本來官方把這個邊界或紅線設在五米遠那個地方。但如果大家都在五米遠那個地方都停下來,都主動離那個地方遠一點,比如在四米五甚至三米的地方就停下來,一次換取安全。但是,要知道,這樣一來,將來的紅線或高壓線就可能更逼近我們,就真的設到了四米五或三米那個地方,我們的自由空間就進一步縮小,你將來還不得不再往後退。所以我的想法是,既然官方設紅線在五米,我就真的站到五米那條線,甚至還將腳尖向前伸一點,哪怕被電擊一下。如果大家都往那條紅線或高壓線靠近些,哪怕偶爾受點電擊,只要不出人命,也許會換來高壓線向後退一釐米。

  今天我想談論的中共依法執政與法治中國關係的話題,也許有一點風險,應該算是一種主動觸線的努力。

  法治中國建設,現在的情形,就如置身十字街頭,身陷沼澤地,手捧一團充滿死結的亂繩。要真正走出迷途或泥沼,從哪兒開始?要真正解套,從哪兒下手?我最近曾在網上與一些法學界的朋友們討論過,也在一些地方幹部研討班上與學員們討論過,“依法執政”的法律化制度化問題,就是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如何實質上依法執政的問題,就是一個真正緊迫的解套要害處。

  中國共產黨依法執政,從十七大以來中央領導人就反覆在講。我認為,要真講司法改革,就必須從中共依法執政做起。中共依法執政是司法改革罪重要的前提和基礎。司法改革落實到什麼程度,關鍵就看中共依法執政的法治化,我認為這是第一解套之方。也就是說,中國的依法治國、司法改革,解套之方就係於中共依法執政的法律機制。

  講,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要建成使官員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機制。這個“三不主義”,講得多麼好啊!但是,無論怎麼說,“三不主義”機制必須落實在憲法和法律上。

  在這個關鍵問題上,說了幾年,但仍然沒有真正達到有具體做法、具體程式、具體規範去實現設想的地步。也就是說,我們黨依法執政,讓人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那麼能不能把它變成可以依法操作的東西?比如權力範圍和大小,也就是黨的權力清單、權力行使程式,以及違法責任及責任追究方式,等等,像這些東西徹底在法律上確定下來,進入實際運用,我覺得這才是中國司法改革的解套之方,是依法治國、法治中國的解套之方。

  前不久,張文顯老師在長沙召開了一個“法治中國研討會”。張老師叫我去做一個發言,我就寫了一篇小文章拿過去,題目叫《中共依法執政是法治中國的起步》。這一篇小文章,張老師說,只有一段話可以拿出來在會上講。後來也正是這一部分發表在《法制與社會發展》上,其他內容都沒有發表出來。其實這個話題,在浙江,省裡市裡經常請我給黨政幹部做講座,在那裡我經常講。跟他們講完了之後,一些黨員幹部跟我說:“範老師,這講的些話我們覺得沒有錯呀,我們覺得很正常呀,我們心裡認為應該有人說這話。”但是,我不知道是怎麼回事,地方黨政幹部都認為沒有問題的話題,在學術研討會上反而不敢讓人講。我覺得,回顧歷史,中國似乎又進入了一個歷史怪圈,或者一個惡性迴圈或輪迴。有人說,中國今天的情形有些像清朝末年的態勢,也許有一定道理。今天中國的法治國家建設工程的難堪的處境,真的似乎回到了清末。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我們面臨著清末同樣的政改難題而一籌莫展。

  當今中國的政改第一難題就是最高權力納入法律約束中的問題。當今中國掌握實際最高權力的組織機構或公職集團與憲法和法律的關係,似乎又回到了中國歷史上君主制時代的的國家最高權力主體與法律的關係那樣一種狀況。我們可以這麼說,憲法裡講的國體也好,政體也好,今日中國實際上的國體政體中,都難以迴避一個最關鍵的屬性,就是黨領導一切。這既是我們國體的要害,也是我們政體的要害。不管有人大、政府、政協、公檢法,還是其他官辦人民團體,不管有多少別的組織機構,黨毫無疑問是所有組織機構的大腦和靈魂。黨領導一切,一切邏輯都從這裡出來。在憲法上,國體講的是國家政權的階級性質,政體講的是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現在我有意把這兩個東西捏在一塊來講,因為黨領導一切導致國體政體分不開。

  黨領導一切的國體和政體,就必然面臨著一個“黨在法上還是黨在法下”的艱難問題。說到“黨在法上”還是“黨在法下”,我記得有兩個歷史小故事。一個說的是1985年人民大會堂開“兩會”的時候,有外國記者採訪彭真委員長:“委員長,在中國,執政黨和法律,到底哪一個大呀?”彭真委員長憨厚地笑笑說:“這個不好說。”全場鬨堂大笑。另一個說的是1988年人民大會堂開“兩會”時,又有記者問這個問題。這次問誰?問人大副委員長周谷城先生。周先生是歷史學家,復旦大學教授。記者問,在中國到底是黨大還是法大?周副委員長回答說:“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從這個意義上講,黨比法大。但是,黨章和憲法都明文規定,黨應當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任何政黨沒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從這個意義上講,法比黨大。我最後的看法是:黨大,法也大。”這一次,中外記者笑翻了。

  所以大家看啊,五千年中國政制的尷尬處境,我們今天又重複遇到了。黨與法的關係問題,黨在法上還是黨在法下的問題,其實就是最高權力主體與國家法律的關係問題,也就是五千年中國一直“剪不斷理還亂”的君主與法律哪一個更有權威的問題。五千年曆史中國沒有解決的,今天中國還是沒有解決。中國歷史上實行君主制,皇帝當然並不是每一個都胡作非為,歷史上也曾認真探討過“君在法上”還是“君在法下”的矛盾衝突化解問題。

  在古代中國,一般人都會承認“君在法上”。君王口含天憲、言出法隨,君主意志就是法律。這樣一來,君主當然高於法律。在這樣的體制下,皇帝一個人在法律之上,全國所有臣民,上至宰相下至村夫野婦,都在法律之下。這種政治體制,就是一個主體在法律之上,其他所有主體都在法律之下的體制,而不是所有主體都在法律之下的體制。但是,大家也不要以為,古人只片面地講君在法上,鼓勵君主胡作非為,無法無天,不注意君王守法問題。那樣想就錯了。其實,在很多場合,一些思想家也強調過“君在法下”。比如春秋時期的大政治家管子就主張“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強調君主也要守法。先秦時代還有一個思想家,叫文子,他說了一句很偉大的話:“法度道術者,所以禁君,使無得橫斷也。”他實際上是在說,國家法律制度就用來禁止君主胡作非為的,就是用來限制君王濫用權力的。你看看,你看看,古代中國,將近三千年前,就有這樣光輝的權力制約思想!

  還有,唐太宗、康熙皇帝也都說過“法乃天下之法,非一家之法”的話,也是表態“我也要守法”。在漢代,漢文帝曾經模範地守法。史書記載,漢文帝又一次出行,有個市民從渭水上的一座木橋底下突然冒出來,驚了文帝的坐騎,文帝從馬上摔了下來,很生氣,當場下令將該市民抓起來,送交廷尉論處。廷尉張釋之問清案情後,只判處罰金四兩。文帝對這個判決非常不滿,他想要治那個人死罪,但張釋之堅決拒絕了。張釋之說:這個市民的行為,只不過是犯蹕,就是衝撞皇帝儀仗,是輕微違法,依法只應該罰金。當然,皇上您要是當場命人把他殺了,那是您的特別處置權,我沒有辦法。但是一旦把案子移交給我廷尉衙門,我這裡是天下公平之所繫,我就要依法辦事。法是天下之法,不是您一家之法。張釋之這一番話令漢文帝十分感動,文帝不但沒有怪罪張釋之,還重獎了他。這件事應該算是古代中國曾經有過“君在法下”事實的一個例證。不過,我們不能不承認,儘管曾有這樣的個別事例,但歷史上並沒有真正解決“君在法下”的問題。

  今天中國,這一問題同樣沒有解決。今天中國沒有君主,但是我們國家的政治體制和政治學者卻賦予了整個執政黨比過去的君王還要更大更集中的權力。可以說“君在法上”還是“君在法下”至今還沒有解決。今天中國。一方面我們將“黨在法上”作為基本憲法原則。雖然不一定有憲法明文規定——憲法並沒有明文規定黨領導國家的一切,包括領導立法、司法和行政。把憲法條文開啟一查,發現並沒有“黨領導一切”的提法。憲法總綱裡頂多是說,黨領導人民取得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云云,在“四項基本原則”中有堅持黨的領導一條,僅此而已。除了這麼兩句話,在憲法正文裡一句話也沒有,沒有關於黨主管或領導行政、司法、立法之類的提法或規定。但事實上,所有官方文書數十年一貫強調黨領導一切,而且事實上就是黨主導或管控著國家立法司法行政一切公事。所以在今天中國,無論是理論上來講,還是實踐上講,黨至高無上,居於法律之上,誰也不能否認。直到今天,如果誰要單獨主張“憲法法律至上”,馬上就會有人出來說:“不行,我們要三個至上,我們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然後才是憲法法律至上。”那麼,這樣一中排序,在前兩個“至上”之後再提憲法法律之上,那就是把憲法法律放在第三,那還叫“至上”嗎?所以有人說,這等於把法律放到了“小三”的位置。這就是一個嚴酷的現實。三個至上據說是周永康提的,但我不相信這僅僅是周永康的個人主張。當法律權威與黨領導意志有衝突的時候,該怎麼辦呢?按照“三個至上”說,先服從“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這樣一來,就等於告訴我們,憲法和法律不一定代表黨的事業,不一定代表人民的利益,這真是天大的笑話!你不是一貫宣稱憲法和法律是黨領導人民制定的嗎?不是一貫說憲法法律是黨的政策和人民利益的體現麼?難道嚴格依法辦事也可以違背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麼?這一個邏輯上的顯著矛盾,幼兒園的小朋友都能看出來,可是我們官方還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信條強迫我們學了好多年,真是歷史笑話。三個至上,三個代表,三個統一,我不知道為什麼那麼喜歡說“三個”,也許他們認識的最大數字就是“三”。幾年前,童之偉兄曾約我寫點文字把中央政法委“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黃皮書批評一下。我答應了,也動筆寫了,但因為想到寫了也沒有刊物敢發出來,所以寫了半截子就擱置了。但老童他敢寫,並給中央主要領導都寄了。過一兩年,童兄打電話給我,說:你看到沒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二十個字最近好像不怎麼提啊。我注意了一下,發現是提得很少了。童兄的這一作為,就是我剛才講的,是勇敢地站到五米高壓線邊爭更大言論空間,還是主動膽怯後退明哲保身的問題。我一貫贊成的是,儘可能把紅線或高壓向遠處推,而不是自己儘可能往後退縮。

  在“黨在法上”的實際體制和慣例下,執政黨有反覆正式作出了“黨在法下”的承諾。這就是“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既是憲法的原則規定,又是黨章的原則規定。這樣的規定,就等於宣告法高於黨。但事實上不是這麼回事。問題在哪裡呢?問題在於僅有空洞的原則宣告,沒有任何真實的制度保障。我們黨組織,上自中央機關,下到村黨支部,在行使國家權力時,如果就與公民權利有關的事情做出一個決定,發一個檔案,也就是做出一個實際上行使立法、行政或司法權力的決定,即使它違反了憲法法律的具體規定,即使它損害了公民個人的合法權利,受損害的人都毫無辦法——不能向法院起訴,法院也不敢受理審判;做出錯誤決定者也沒有任何法律責任。這表明什麼呢?這表明,我們黨作為實際上的立法、司法、行政權力主體,實際掌握國家最高權力,卻是一個沒有法律責任的主體,一個法外主體。大家想想,如果在一個國家內,有一個主體只擁有巨大的無邊際的權力,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那是何等恐怖的一件事!這樣一個主體實際存在著,權力還能關進制度的籠子?還能領導我們完成法治中國建設的偉大使命?

  關於這一點,我曾經跟朋友們講,中國人想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不能不正視自己民族性上的一個共同缺陷。什麼性格缺陷?就是每一個人都有當皇帝的想法,每個人都有一個皇帝情結。不知道在座各位小時候做過“小孩做皇帝”的遊戲沒有?我小時候在老家就做過這種“做皇帝”遊戲——小孩兒做皇帝,每個人輪一回。小時候就特別盼望做皇帝那一天。輪到我的那一天,你可以坐在村裡稻場谷堆上面,發號施令,接受別人敬貢;不平常不服我的小夥伴,也必須把最好吃的拿來獻給我,我還可以把我最喜歡的小女孩封為皇后,坐我旁邊一起耍威風。這是什麼情結呢?就是權力慾、控制慾,這似乎是全中國人的共有情結。不獨是遊戲,在日常生活中都有做皇帝的潛意識。比如說,一件跟我們利益攸關的事情,我們每個人都會想:這個事情如果對我有利,我應該按照規矩章法去做。但是一旦這個規矩章法對自己會有一點不利影響的時候,他就不願意按照規矩去做了。比如高考,別人考了六百五十多分,我考了六百四十九分,如果以六百五十分為分數線,那麼越過分數線限制上大學,幾乎是每個不達分數線者的共同願望。甚至包括社會最底層的人們都會這麼想:“那一分,我能不能掏錢買一下?”我在大學任教幾十年,經常有家鄉的親友電話要我幫這樣的忙。其實,這個時候,每個人都在想,法律如果對我稍有不利時,最好是我一個人在法外,獲得超越法律的特權,其他所有的人都在法內。大家看,這不正好是皇帝的想法嗎?

  我們的政治體制,絕對不能容忍有法律之外的權力,任何組織機構不能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的特權。黨要作為法律之下的主體,要承擔法律責任,中國的依法治國才算邁出了第一步。我覺得,在法律上真正實現“黨在法下”,有這麼幾點特別需要注意。

  首先是黨的權力必須再法律上明確列舉,劃清範圍界限。我們歷來講“黨政分開”、“黨政分工”其實就包含了這個意思。我們的黨一直在行使國家權力,首先在行使立法權,比如黨中央提出憲法修正案,中央審查決定重要法律草案;其次是行使司法權,比如黨通過政法委協調決定重大案件,高階法官的任命都是黨委人事權的內容;再次是行使行政權,各級政府背後真正的政府就是黨委。現在有些地方辦一些棘手的事情,都在耍小聰明。比如搞徵地拆遷,建開發區,從前用政府名義作決定,如果百姓不滿,馬上有人去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一般會依法受理。現在呢,有些地方舊不這樣搞了,他們以黨委名義發文件做決定,搞得百姓乾瞪眼——行使了行政權力,而又不受行政訴訟的司法監督。所以你看立法、司法、行政方面,黨委都在直接行使國家權力,而又不需要正式承擔法律責任,這種狀況,是民主法治的最大陷阱。

  所以,中國的真正司法改革,應該從這裡開始。不從這裡開始的話,我覺得其他一切都不可能。如果從這裡開始,無非就是一條,這就是我跟童老師經常討論過的:黨的權力一定要納入司法審查。也就是說,黨的權力要收歸司法審查之下,黨組織的決定要成為可訴物件,要成為司法機關審判權的審查內容。這一改革,我們不一定先從中央開始,可以先從省委開始,或從市委開始,或至少從縣委開始行不行?實在不行先從鄉鎮黨委、村黨支部開始行不行?讓全國各村黨支部,個鄉鎮黨委的決定來成為行政訴訟的物件,這應該是一個努力方向。如果有了這樣一個開始,那麼黨的權力真正納入憲法法律約束之下,也就是黨權真的關進制度的籠子,才真正邁出了第一步。如果這一點都不開始的話,我覺得一切都無從開始。

  在中國,要真正建立關住權力的制度籠子,要把相當於古代君王的權力即黨委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必須有切實可行的制度化操作方案。制度的籠子,不是喊喊巨集大口號就能建成的,也不是思想道德教育建成的,而是通過實實在在的節制權力的制度建構建成的。

  要建成制度的籠子,綜觀古今中外的政治實踐,大致有三種方式或三種方案。第一種方式以人民權利建成制度的籠子,亦即用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這個最大的力量來共同構成關住權力的制度籠子,以人民的無所不在的多方面監督機制來實際上限制政府權力的濫用。所謂人民的權利,無非就是選舉罷免權,言論自由權,新聞自由權,集會結社權,遊行示威權,批評建議權,檢舉控告權等多種權利。如果把這些權利的實際行駛機制建設的更優保障,更能兌現,更起作用,也就是更加實在可靠可行,那麼它一定能共同構成一個制度的籠子,把一切權力包括黨的權力限制住,使其不得濫用。這個方案叫做人民直接權利做籠子方案,這就是童老師經常講的權利法學。這個籠子現在有沒有建立起來呢?憲法和法律的文字規定很多,但是基本上就沒有辦法兌現。誰敢想試圖集束使用人民權利做成這個制度籠子,也許他就先被關進了尋釁滋事、妨害秩序的刑法籠子。

  第二種方式是用上級權力為下級權力構成制度的籠子。上級機關監督下級機關,以這種上下級垂直監督的方式建立制度的籠子,是中國歷史數千年的一貫思路。這個方式,無非是兩種。一種是上級政府監督下級政府,上級官員監督下級官員;另一種是專門法紀機關監督,也就是古代的御史監督,今日的紀檢、監察、檢察、審計、公安、國安機關對其他機關的監督。這一種監督,古代中國經驗太豐富了。所以最近打虎,大家驚呼反腐取得了如何如何偉大的成就,我就呵呵說“過去兩千多年打虎的成就經常比你們還大”。就拿打大老虎來講,算什麼成就呢,秦始皇、漢武帝、朱元璋都打過大老虎,尤其是嘉慶皇帝打和珅這個打老虎更了不起。時至今日,派中央巡視組到全國各地巡迴辦大案要案,拿著尚方寶劍一般如何威武所向披靡,真的不值得炫耀,漢武帝時候拿著尚方寶劍可以在現場對貪官先斬後奏的“繡衣直指刺史”那才更厲害呢。這種巡視組監督模式,靠的是垂直的權力之鞭子,如果把這作為制度進步的標誌,是一個重大誤解。就是說,通過上下級權力垂直監督來建制度籠子,到今天為止歷史證明是不成功的。古代不成功,今天照樣不成功。所以我們現在不能僅寄希望於中央巡視組,不能僅僅其希望於紀檢部門以東廠西廠錦衣衛的非常方式查辦貪腐案件。

  第三種方式是用平行權力間的互相監督建成制度的籠子。就是說,中央也好,地方也好,每一級權力,分成幾個平行主體,分別行使。這幾個平行的主體之間,互相監督,互相制約,你吃不了我,我也吃不了你,但是我要受你監督,你也要受我監督。大家互相監督制約,就像一筐子螃蟹,你夾住我的腿,我夾住你的腿,誰也跑不出筐子之外。這一種監督,說白一點就是把掌握權力的機關或個人當做賊來防。所以西方國家搞什麼三權分立,實際上就是把掌權的三個機關當做三個賊。僱請三個可能成賊的人幫我看家,我對誰都不放心。於是,我讓每個賊都拿一把鑰匙,三把鑰匙共同開一把鎖,那麼他們把我的家財盜走的可能性只有三分之一了。想法就是這麼簡單,但卻是對權力的最有效制約模式。可惜在我國,總是不接受這種模式,儘量籌劃這種模式。我們黨和國家的領導機關和幹部,都假定是偉大的無產階級革命家,經過黨的多年教育都道德高尚,所以我們要把所有東西、所有權力都交給一個主體,把一切權力集中到一個主體身上並絕對聽他的領導。最後呢,

  把自己這一百多斤都交給他了,沒有監督制約了,所以就不停地反右一般折騰你,等於他把你賣了你還幫他數錢呢。我認為,未來中國要真正解套,只有建構平行權力之間的監督機制,使黨和國家權力多主體間監督制約變得更加可行可靠,如此國家才有法治的希望。現在的中國,平行權力之間的監督有沒有呢?有的,唯一的制度預設監督就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司法審查,不過僅僅是在部分情況之下,也就是根據當事人的訴請,對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包括一般或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審查其有沒有違法,有沒有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利。這就是司法審查,僅僅在這一個場合,有點平行監督的設定。但真實監督制約如何?誰都知道,政府背後是黨委,黨領導一切,所以政府的行政行為絕大多數是司法機關無法監督的。如果什麼時候能夠把黨委的決定變成平行監督的物件,也就是變成普通法院或憲法法院司法審查的物件,那麼的中國依法治國的萬里長征就算是邁出了小小的第一步。直到今天這一步沒有邁出來,法治中國連起步都還沒開始,我們的政治法律秩序還在一種類似古代的體制下執行。所以有人說,我們中國現在挺好,最高權力不用選舉更替,實行禪讓制,集體總統制,這是世界上最先進而真實的民主,我總覺得這些體制裡有一種從地下挖出的古代棺木中的氣味。今天中國的司法改革也好,法治中國建設也好,如果要解套,一定要從黨的權力進入司法審查開始,一定要從黨和國家權力不同主體間的平行制約開始。如果不從這開始,一切都沒有希望。好了,粗淺彙報一些想法,錯漏百出,僅供批判。謝謝各位!

  秦前紅:謝謝範教授的精彩演講,搞歷史的人就是很厲害,他們有很質樸但非常智慧的表達。中國司法改革和依法治國的問題除了說怎麼改,還要說改了以後,它會給我們一個怎麼樣的預期問題。我覺得在中國司法改革過程中,有些人把它當做技術性的調整,其實在我們搞憲法的人來看,它還是一個憲政體制完善問題,比如說剛才提到的言論自由問題。中國過去三十年的改革,解開了褲帶沒有放開聲帶。有句歌詞講,你可以搶走我的話筒但是我還有我的喉嚨。沒有言論自由,依法治國的目標能否實現是堪虞的。還有一個是我最近在很多場合反覆講的,剛才範教授也講到了,就是民主和法治關係問題。我一直講法治可以把權力關進籠子裡面,但是由民主來決定這是紙籠子還是鐵籠子。如果一方面說把權力關進籠子裡,另一方面你自己想進就進,想出就出,這個是有問題的。所以一定要解決民主和法治的平衡發展問題。還有一個我剛才講的,光靠體制內改革不一定能守住社會正常發展的罩門。講權力的清單問題,如果僅僅是行政權力有一個清單,但是沒有人民權利的清單,這個清單也是不可靠的。當然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權力的分離與制約。範教授講的平行監督是什麼意思,我們都可以用三個字,你懂的,我懂的。下面把話筒交給童教授。

  童之偉:我很榮幸受邀到這裡來說話話。我有一個感受,我就感覺到廣州校友會比上海校友會辦的好,有學術活動,我們那邊往往光吃飯。

  我今天的重點主要是介紹一下我的最新研究。我個人做研究的指導思想,有很多原則,我們做研究要本著原則做,不能靠看風向、揣摩上意,風向和上意我拿不準。我做研究基於原則,基於什麼原則呢?我給予的原則從根本上說就是憲法和實事求是精神。具體怎麼運用呢,可以拿研究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做一個例子。當年上邊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表述為“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這麼20個字,五個口號。這個東西從總體上看是站不住腳的。它如果是學者提出的觀點,那無所謂,但如果是官方提出來的,那可能就會在法律生活中成為凌駕於憲法之上的太上憲法。

  當時上邊組織人編了一個黃皮本子,向我們徵求意見。我拿著黃本子後,心想這怎麼得了,這五個口號真的被弄成了太上憲法,將來憲法、法律的規定如果被認為與這五個口號不一致,恐怕都得“服從大局”!那時我感到兩難。我們學者的看法要是不反映,將來搞糟了,我們批評,上邊會說:“那時候我已經向你們徵求意見了,你們都不說。現在要落實,你們又這麼多意見!”

  我決心認真對待這個問題。那時候我在上海開了座談會,這個實際上大多數學者是有共識的。我們一些教授,包括範教授,在武漢也專門開了一個座談會,討論大致相同的問題。然後我又到西北政法做了一個講座,搞了一次座談。在這三個有相當代表性的大城市,前後有四五十個教授參加座談,然後總結出這樣一個東西,我是準備把這個東西寄到最高層的。

  在很多法學界人士的參與和支援下,我弄了一個兩萬字的本子,還有一個一千多字的簡明版,簡明版可以一分鐘看完。我想你大領導不會一分鐘都不捨得花吧,我們畢竟是專家啊。我覺得自己把這個基本道理講了,那個所謂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根本不行。大家可以查一下時間表,2010年11月左右,我把這個東西寄給最高層,十天以後,全國媒體從此再不提那二十個字了。直到差不多兩年後,周永康去中國政法大學講話,他說,這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以胡錦濤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肯定過的。他的意思就是說,不是他提的,以此推卸責任。有人說周永康不是又提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嗎?我說他儘管提,可他不能再具體重複那二十個字。我們從來沒否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這八個字,我們是不贊成用那二十個字來解說這八個字。他沒有重複那二十個字,表明這個東西就死掉了,是我們法學家讓它退出現實舞臺的。

  還有的就是薄熙來搞的那一套,實際上我們持續反對。在2011年9月9日我給胡溫習李傳送了五萬多字的報告,即《打黑型社會管制方式研究報告》,前面有三千來字摘要版。

  我個人一生中最緊張的時候就是2011年的9到12月份。為什麼感到緊張呢?我原來判斷,薄熙來一定上不去,但後來好像我的判斷錯了。如果他真上了,我們這些人狠批過他的人可沒地方跑,所以一度把我急得不行。後來王立軍跑了、垮了。壞人忠於暴露了,我們也安全了。王立軍一跑,薄熙來就完了,至少做不到上最高層了。

  對於法學研究,我主張立足憲法,尊重事實,尊重常識,不想揣摩上意。說到這裡,我接下來就介紹我最近的研究,我的第一個內容就是關於社會主義憲政,這個憲政都在強調限制權力,保障基本權利,這是它的基本含義。

  實現憲政,近代以來一直是中國人政法方面的理想。在1949年前中共就提出憲政,但是在1949年後由於一些說不清道不明的原因,放棄了憲政的提法。尤其是到了90年代中期,有一撥人說,實行憲政對共產黨不利,如何如何。由於這些文章的發表,就產生了應該實行憲政還是反憲政的爭議問題。這個爭議的第一個積極成果,就是2008年全國人大會向全國人大做的報告,把憲政寫進去了。

  怎麼寫的呢?就是把1982年憲法的制定和其後的修改,認定為“社會主義憲政史上的偉大的豐碑”。在全國人大會工作報告還沒有發表的時候,許崇德教授給我打電話說,你趕緊組織文章呼應。我那時擔任《法學》月刊的總編,組織了大約有二十六篇支援實行憲政的文章並分兩期發表了出來。

  那時有些支援實行憲政的文章的作者知名度雖然較高,但文章沒有多少學理。許崇德先生對我說,不能那麼書生氣,一定要知道,這就是表態!讓大家早點表態,學理性高低是水平問題,在其次。這些文章發表了,聲勢就造出來了。到了的時代,又有一些人鼓吹反對這些東西的。先批西方憲政,然後把西方兩個字省略掉,就罵憲政。這麼一否定就把社會主義憲政給否定掉了,但是這個否定真實意義不大,因為整個中國法學家都是主張憲政的,基本上沒人反對,或者說最多0.1%的人不主張憲政。

  所以,中國憲法學一定要在這個問題上有迴應,有正式的迴應。前幾個月有人對我說:聽說社會主義憲政要寫進中央有關決議了嗎?這麼關鍵的時候,你是不是再燒一把火呀?我說,決議中有沒有社會主義憲政跟我也沒有太大關係,只要官方正面評價它,馬上就有人搶奪它的所有權,我們也沾不到什麼光。我說,我對這個東西沒什麼太大的積極性。他們說,那不行,你要再燒一把火。

  我說,既然你們都這麼盼著,我就拼湊一下,那也不難。我先搞個東西,你們送上去,我在四中全會前再把它公佈了。所以我搞了一個東西,叫做:官方可考慮接受社會主義憲政概念,這個是標題。

  但是這個社會主義憲政一定要了解,社會主義憲政不是一個詞,它有很具體的內容,它具體的內容實際上是兩個,第一點,這一點是我們領導層願意聽的,就是承認或不挑戰中共執政的憲法正當性。我說不挑戰憲法正當性,這個可以團結最廣大的人群,這是社會主義憲政第一個核心問題。第二個核心內容,就是用憲法明確黨權範圍,形成黨權清單,並用法律規範黨權行使程式。

  我們知道憲法上對公權力主體的授權是以列舉的為限度,沒列舉的就不能行使。這是基本的道理。所以,公民基本權利可以不要清單,但是公權力一定要有清單。中共的權威性文獻承諾依憲執政,依法執政;黨章說要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憲法也規定了,一切政黨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遵守憲法和法律。不論從哪個角度看,、,黨權都是受限制的。與此相連線的是,光說你有某個權力還不行,有這個權力怎麼行使,要由憲法或法律來加以規範,即權力要按法定的程式行使。比如說向國家機關推薦候選人,怎麼提名、提幾人、怎麼討論、怎麼表決、表決後怎麼公佈,都應該有法律規定。

  賀衛方教授說,社會主義憲政那個東西完全是行不通的,人家是不可能接受的。我說,社會主義憲政比你賀教授那個泛憲的主張容易被接受得多,因為你那個主張要求多黨競爭,那個更難被接受,過著說根本不可能接受。我這個主張中共是可以考慮的,大家還可講道理說服。

  我們有一條老路,即毛澤東、斯大林全面專政的道路,那是現在反憲派要走這條路。還有一條就是多黨競爭那一條路,現在被認為是歪路邪路。那麼社會主義憲政的路,即明確黨權邊界、規範黨權行使程式的路,這是一條改革的路。中國目前只有這條路可走,沒有其他的路。中國在政法方面不改革則已,要改革就只能走這條路,這是我堅定不移的確信。這是我上半年研究的第一個問題。

  上半年我研究的第二個問題,那一套的撥亂反正。要從體制上反思。說個笑話。薄熙來事件之後,某新媒體有個記者給我打電話說,童老師,你趕緊寫個文章,你要反思這個薄熙來,我們現在只能從他的人品、素質上反思,不能從制度上反思,從制度上反思,你的文章寫好了我們也不能用,我也不敢給你推薦。所以那時我寫了一篇文章,標題是《極權人格與薄熙來之敗》。有些人就說,你這個搞憲法的不從制度上反思,扯到別人的人格上去了,可笑。我說,我不也是沒有辦法嗎?

  周永康垮臺以來,又有人說這個問題,因為你要反思周永康,到底是從制度上反思,還是從個人人格上反思?大家可以看到,以最高法院為代表,他們的反思有五條,五條都是說理想不堅定,覺悟不高這類套話、老話,體制問題不敢提。他們也是沒有辦法。中國有一個對美宣傳的網站,是董建華辦的,叫中美聚焦,英文版,常請我寫法治方面的評論。他們不久前又跟我說,童教授,趕緊幫忙寫一篇文章反思周永康。我說,這個事情要從體制或制度上來反思,不能從人格上來反思。我就寫了一篇從體制上反思周永康的文章。這個網站登出來了,英文版的。不久我又把它放在中文網站上登出來了。

  我覺得首先要反思周永康時代的做法,比如說,未審先定,做批示干預個案,違法協調處理個案。這種情況從後是有所減少的,到了九十年代已經減到最低程度了。但是到了周永康時代,這個問題出現了明顯倒退,體制性的。

  還有基本權利保障,其中無論人身自由的保障,還是財產權利的保障,在周永康時代和那之後都有嚴重的倒退。比如說人身自由的保障,我們看到有一些罪名,包括尋釁滋事罪,實際上已經出現了完全置法律的規定和學理於不顧的地步。這與依法治國的要求相悖。

  法治的要求是通過法律進行社會控制,但周永康時代重視的是通過長官意志來進行社會控制,這個事情在周永康時期搞得登峰造極。另外,周永康時期有些問題處理得很不好,比如說,憲法法律規定的司法制度和沒有法律地位的信訪制度之間的關係搞得本末倒置,現在應該依法治精神理順。這是我研究的第二個方面的問題。

  最後我報告一下對司法領域改善黨的領導問題的研究。預計《炎黃春秋》今年9期會發表我的一篇文章,標題是《司法中立:司法體制改革成功的關鍵》。該文主張通過一下幾點措施來具體改善黨的領導:法官檢察官政治中立,法官檢察官原來是黨員的,任職後可以保留黨籍,但應該凍結與黨的組織聯絡,原來不是黨員的,在任法官檢察官期間,有義務不參與,不加入任何政治組織;與此相聯絡的是,中共只推薦法官檢察官候選人,不在使他們去職方面發揮主導作用;各級法院檢察院不再設立黨組、機關黨委或者業務部門黨支部等黨組織;中止各級黨委及其政法委與法院檢察院之間事實上的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

  我們要搞清楚,真正的黨的領導,只是全黨的領導,全黨的領導體現為全黨的主張,全黨的主張只能反映在憲法法律中,所以全黨的領導事實上只能通過創制和嚴格實施憲法法律來實現。地方黨委、書記、政法委只是黨的個別組織,是黨的區域性,它們的領導不是黨的領導,那僅僅是黨的區域性組織或其領導者個人的領導。所以說,地方黨委或政法委與法院、檢察院組織關係脫鉤,並不構成對黨的領導的否定,最多隻否定地方黨委干預個案的權力。

  還有一點我們要看到,地方黨委或黨的部門干預司法個案就違反司法的基本規定。另外我們還要看到,我們很多正義的事情,由於沒有公正的司法,就顯得不正義了,比如說反腐,反腐在國內外都有很多人說這個反腐是黨內派系清洗,為什麼有這個觀念呢?就是因為我們沒有中立的司法。司法是當權領導手裡的工具。這樣一來,當然正義的事情就顯得不太正義了。

  我們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很清楚,公正、權威、高效,如果不實現司法中立,就沒有公正、權威、高效的司法體制可言。

  我就說這些,謝謝大家。

  秦前紅:在周永康剛倒下的時候,面臨怎樣總結周永康倒下的歷史教訓?官方與學界是沒有達成共識的。進僅停留於對個人的追責,而不反思更深層的東西,弄不好就會出現惡的歷史迴圈。在去年憲政爭論最激烈的時候,很多憲法學者提出,為了達成某種話語妥協,可不可以把憲政改成憲法政治,可不可以把憲政改為依憲治國,可不可以把憲政改為憲治,可不可以把憲政改為依憲執政。講憲政有什麼錯嗎?如果沒有錯那幹嗎不理直氣壯。這不是一個簡單的概念之爭,孔子說,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士不可不弘毅,在原則問題上還是必須堅持。我個人的主張是,這個其實不可以退。今天我們如果丟掉社會主義憲政的旗幟,那也許明天社會主義法治將難以發展,人權、市場經濟也將沒有安身立命之地。

  雖然是意猶未盡,但是到了我們不得不說再見的時候了。我最後利用主持人的權利說幾句話,第一叫做周雖舊邦,其命維新。在當下這樣的時刻裡,所有的國人應該避免革命出場,改革應該是我們最大的公約數。第二個我們今天也討論了,道的問題,也討論了所謂器物的問題。形而上則為道,形而下則謂之器。道和器其實可以各抒己見的,但是要注意一條,大道不立,臨難苟且。還有一個講的是,我們在坐的都是法學人,法學人要去討論問題的一個基本點不是無端的爭論,最高標準是把政治問題法律化,法律問題制度化,制度的問題用技術和程式問題來考慮。最後一句話是說,在當下的時刻裡面我們都將努力探尋真理,但是童教授、範教授他不代表真理。我們可以不同意他的立場,但是應該同意他的表達。

  在這麼一個精彩的時刻,感謝廣東校友會給我們這樣一個機會!要感謝範教授、童教授的精彩演出,當然也要感謝我的精彩主持。

  注:本文系根據武漢大學校友會廣州法學分會現場錄音整理。有刪減

  還有基本權利保障,其中無論人身自由的保障,還是財產權利的保障,在周永康時代和那之後都有嚴重的倒退。比如說人身自由的保障,我們看到有一些罪名,包括尋釁滋事罪,實際上已經出現了完全置法律的規定和學理於不顧的地步。這與依法治國的要求相悖。

  法治的要求是通過法律進行社會控制,但周永康時代重視的是通過長官意志來進行社會控制,這個事情在周永康時期搞得登峰造極。另外,周永康時期有些問題處理得很不好,比如說,憲法法律規定的司法制度和沒有法律地位的信訪制度之間的關係搞得本末倒置,現在應該依法治精神理順。這是我研究的第二個方面的問題。

  最後我報告一下對司法領域改善黨的領導問題的研究。預計《炎黃春秋》今年9期會發表我的一篇文章,標題是《司法中立:司法體制改革成功的關鍵》。該文主張通過一下幾點措施來具體改善黨的領導:法官檢察官政治中立,法官檢察官原來是黨員的,任職後可以保留黨籍,但應該凍結與黨的組織聯絡,原來不是黨員的,在任法官檢察官期間,有義務不參與,不加入任何政治組織;與此相聯絡的是,中共只推薦法官檢察官候選人,不在使他們去職方面發揮主導作用;各級法院檢察院不再設立黨組、機關黨委或者業務部門黨支部等黨組織;中止各級黨委及其政法委與法院檢察院之間事實上的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

  我們要搞清楚,真正的黨的領導,只是全黨的領導,全黨的領導體現為全黨的主張,全黨的主張只能反映在憲法法律中,所以全黨的領導事實上只能通過創制和嚴格實施憲法法律來實現。地方黨委、書記、政法委只是黨的個別組織,是黨的區域性,它們的領導不是黨的領導,那僅僅是黨的區域性組織或其領導者個人的領導。所以說,地方黨委或政法委與法院、檢察院組織關係脫鉤,並不構成對黨的領導的否定,最多隻否定地方黨委干預個案的權力。

  還有一點我們要看到,地方黨委或黨的部門干預司法個案就違反司法的基本規定。另外我們還要看到,我們很多正義的事情,由於沒有公正的司法,就顯得不正義了,比如說反腐,反腐在國內外都有很多人說這個反腐是黨內派系清洗,為什麼有這個觀念呢?就是因為我們沒有中立的司法。司法是當權領導手裡的工具。這樣一來,當然正義的事情就顯得不太正義了。

  我們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很清楚,公正、權威、高效,如果不實現司法中立,就沒有公正、權威、高效的司法體制可言。

  我就說這些,謝謝大家。

  秦前紅:在周永康剛倒下的時候,面臨怎樣總結周永康倒下的歷史教訓?官方與學界是沒有達成共識的。進僅停留於對個人的追責,而不反思更深層的東西,弄不好就會出現惡的歷史迴圈。在去年憲政爭論最激烈的時候,很多憲法學者提出,為了達成某種話語妥協,可不可以把憲政改成憲法政治,可不可以把憲政改為依憲治國,可不可以把憲政改為憲治,可不可以把憲政改為依憲執政。講憲政有什麼錯嗎?如果沒有錯那幹嗎不理直氣壯。這不是一個簡單的概念之爭,孔子說,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士不可不弘毅,在原則問題上還是必須堅持。我個人的主張是,這個其實不可以退。今天我們如果丟掉社會主義憲政的旗幟,那也許明天社會主義法治將難以發展,人權、市場經濟也將沒有安身立命之地。

  雖然是意猶未盡,但是到了我們不得不說再見的時候了。我最後利用主持人的權利說幾句話,第一叫做周雖舊邦,其命維新。在當下這樣的時刻裡,所有的國人應該避免革命出場,改革應該是我們最大的公約數。第二個我們今天也討論了,道的問題,也討論了所謂器物的問題。形而上則為道,形而下則謂之器。道和器其實可以各抒己見的,但是要注意一條,大道不立,臨難苟且。還有一個講的是,我們在坐的都是法學人,法學人要去討論問題的一個基本點不是無端的爭論,最高標準是把政治問題法律化,法律問題制度化,制度的問題用技術和程式問題來考慮。最後一句話是說,在當下的時刻裡面我們都將努力探尋真理,但是童教授、範教授他不代表真理。我們可以不同意他的立場,但是應該同意他的表達。

  在這麼一個精彩的時刻,感謝廣東校友會給我們這樣一個機會!要感謝範教授、童教授的精彩演出,當然也要感謝我的精彩主持。

  範文二:依法治國推動政治體制改革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出臺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被提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藍圖更加全面和完整。《決定》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個環節,對我國的法治建設提出了具體的要求。我們知道,任何事情都是靠人來做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法治國家建設,同樣必須要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人才作保障。因此,《決定》明確提出了要“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要“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機制”。這無疑為政法院校的發展提供了難得的機遇,為深化法學教育改革指明瞭方向,同時也對法學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學教育的重點

  當前我們應該著重考慮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更加重視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研究,加強中國特色法治理論教育。新中國成立後,我們先是受到蘇聯法律體系的影響,之後又開始大量吸收日本、歐美等發達國家的經驗,我們的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都是如此。法學教育的“本土化”,應該充分體現出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等內容。《決定》提出了一系列格言警句式的措施,如強調“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等,都是對我國傳統法治思想之精華的總結和提煉,也為法學教育融入中國傳統文化因素、構建中國特色法學教育體系提供了依據。

  二是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實現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對接。《決定》提出要“建設高素質法治專門隊伍”、“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對司法職業化、法律人才的職業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也是對法治人才的培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培養符合社會需求的法學專業畢業生、如何實現法治人才培養與現實需求的充分對接,已經成為高校面臨的重要課題。以華東政法大學為例,對接了上海建設國際金融、國際航運中心對國際化、應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成立了國際金融法律學院和國際航運法律學院;把握教育部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契機,通過卓越實驗班、律師班、涉外班、西部政法幹警班等,深化組織管理、課程建設、教學模式等方面的改革,創新人才培養模式,以此推動應用型、複合式、開放性人才的培養。

  法學教育改革的方向

  近年來,我國的法學教育得到了快速發展,但各地對於法學專業設定標準的理解與執行有比較大的差異,導致法學教育的水平參差不齊,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狀況屢亮黃燈。這從某種程度上說明,當前的法學教育確實存在問題。我認為,主要“癥結”在於:人才培養目標定位模糊,法學教育與社會實踐脫節,法律人才的職業取向與社會需求錯位,以及法律人才呈現結構性過剩,即低端法律人才供過於求、高階人才卻相當短缺。

  法治人才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基礎,政法類高校尤其要充分認識到改革、創新法學教育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法學教育改革是一個全域性性問題,涉及的問題多種多樣,我們要系統地思考每一個階段、每一種型別、每一層面的法學教育的特點和要求,並注意吸收國內外的經驗。對於如何改革這個問題,法學界的同仁已經提出過諸多建議。但就法學教育整體而言,仍有必要進一步調整法學教育規模和結構,逐步建立和完善准入機制和退出機制,從過去追求數量擴張的辦學模式轉向提高辦學質量、以質取勝的內涵式發展模式。從學校層面而言,要根據學科、師資等實際情況,明確本科生、學術型研究生、法律碩士生不同的培養目標,建立健全相應的培養機制,不僅要使學生具備法律從業者應有的綜合素質,還要培養其從事法律職業所必備的知識能力,更重要的是通過引導其樹立社會主義法治信念和社會責任感,將其培養為合格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

  就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而言,首先要先梳理清楚兩者之間的關係。司法考試是選拔法律職業人、保證司法機關人員專業素養的重要途徑。而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是多樣化的,不僅要向學生講授法律專業知識,而且要著眼於其綜合素質和理論水平的提高,要培養複合型的優秀專業人才。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之間是良性互動關係,一方面,司法考試製度的發展可以面向並依靠法學教育,考試內容和方式可以與法學教育相銜接;另一方面,高校也應積極開展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課程和教學方法創新,使人才培養更貼近市場需求。

  不可否認,當前確實存在著“司法考試熱”現象,對法學教育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負面效應,出現了學生忽略課堂教學而重視考前輔導、應試能力的傾向。這股熱潮的背後,反映出的是法學專業畢業生劇增、就業難等客觀現實以及法學教育人才培養環節中的諸多問題。對於不同層次的法學教育來說,法學研究生更加註重理論研究能力的培養,如果學術型碩士生、博士生都去追逐司法考試,那麼勢必造成法學教育培養目標的混亂,以及法學教育資源的浪費。

  由於司法考試主要是從接受過法學教育的人才中選拔應用型法律人才,因而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培養主要是通過法學本科教育來完成的。法學本科教育要應對司法考試,這是一個必須面對的現實問題,但同時我們要注意不能把法學本科教育變成“應試教育”。如果高校培養出的畢業生全是高分低能的應試機器,顯然無法滿足國家對法學教育的期望,無法適應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律知識和技能僅僅是成為合格的法律從業者的諸多要素之一,而對學生法治精神、理念的培養方能使其產生對法律權威性的認同感和歸依感,從而捍衛公平正義,加快我國法治程序。因此,既達到司法考試的目標,又超越司法考試的要求,是政法類院校的職責。

  對於司法考試以外的知識與能力的培養,以華東政法大學為例,第一,我們提出的培養目標中包括了開闊視野的培養、大局意識的養成、法治觀念的樹立;第二,學校並不完全把司法考試內容作為培養方案,更不會以此作為培養的全部目標,事實上,在教學過程中借鑑司法考試命題、測試等方面的科學內容,是發揮法學教育主動性、能動性的一種表現;第三,政法院校都已經建成以法學為特色的多科性大學,允許並要求學生研修法學以外的其他課程,以拓寬知識面;第四,課程以外的學習已經成為學生獲得知識與智慧的重要途徑。

  政法院校在依法治國中的社會責任

  高校具有四大職能,即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服務社會、文化傳承。政法院校首要的職責就是培養各類高層次的法律人才。除此之外,另外三大功能也為我們提供了廣闊的發揮空間。

  在科學研究方面,《決定》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如何正確理解這一總目標,破解這一時代命題,是全體法律工作者的共同任務。政法院校作為法學研究的重鎮和法學人才彙集的高峰,應堅持以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引進國外先進的法律理念、制度和學術成果,為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供理論儲備,推動我國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工作的進步和完善。

  在服務社會方面,《決定》將法治教育納入全民教育的範疇,必將掀起全社會學法、普法的熱潮。作為法治建設的中堅力量,政法院校一方面要充分發揮學科專業優勢,做好宣傳、組織、推動、協調工作,協同創新、服務社會,努力形成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強大合力;另一方面,要緊密對接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與相關實務部門合作進行課題研究,以調研報告、立法對策、政策分析、專家鑑定等研究成果為社會提供智力支援。如華東政法大學大力推進智庫建設,成立了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研究院、自貿區法律研究院、司法學研究院、財產法研究院、外國法與比較法研究院等機構,以需求為導向,形成了一批應用性研究成果。同時,結合依法治國方略的推進,年均舉辦80個以上的各個行業各個層次的幹部法律知識培訓班,學員遍佈全國各個省市,為提升領導幹部的法律素養做出了貢獻。

  在文化傳承方面,中國特色法治建設關鍵在於“特”。如何實現關鍵詞“中國特色”,不僅需要當代人的不懈努力,更需要數代人的持之以恆。中國是一個具有悠久法制歷史的文明古國,封建社會的傳統法律體系雖已解體消亡,但中華法系的精神或者說理念的核心,即以民為本、德主刑輔、寬嚴相濟等法治思想卻綿延不絕,影響著人們的生活方式。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如何展示中華法律文化之精華,維繫中華法律文明的血脈,並使之煥發嶄新的生命力,是時代賦予政法院校的歷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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