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智慧財產權的強化與壟斷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5日
  論文關鍵詞:智慧財產權 壟斷
  論文摘要:智慧財產權的發明是人類在保護私有財產、促進智力創造、推進科技進步的一大進步。但是隨著知識資本在經濟發展中的推動作用越來越大,智慧財產權的過度保護問題也凸顯出來,智慧財產權本身是一把雙刃劍,本文主要論述了隨著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逐漸強化,其本身的壟斷性勢必會帶來對社會整體利益的損害,最終會阻礙技術的創新。
  1.智慧財產權本身蘊含壟斷
    智慧財產權指的是民事主體對其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成果在一定時間內,一定地域內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智慧財產權的所有者擁有一系列所謂的權利束,即“佔有權,使用權,出借權,轉讓權,用盡權,消費權和其他與財產有關的權利”其中最重要是專有性,即智慧財產權是具有排他性的,所有者可以獨自擁有智慧財產權並享有其帶來的一切收益,智慧財產權本質上是給予了所有者一定程度上壟斷顧客和市場的權利,排除了其他競爭者競爭的可能,同時也給所有者謀取超過正常補償和利潤提供了條件,因此可以從本質上講,智慧財產權是一種壟斷性的權利,其本身己經蘊含著壟斷的因素。
    智慧財產權具有期限性,指一旦超過保護期,這種智力成果即進入公有領域被共享。在知識經濟社會中,知識已經成為最重要的資本之一,因此智慧財產權所有者會更多地傾向於保護其權利的永續性和壟斷性,現在更多數企業不再完全運用單一的方式,而向體系化、層次化和全面化方向發展,同時對商標,商業模式,店鋪設計納入保護範圍,這樣便在一定程度上相當於延長了保護期限,並且使自己的壟斷地位更加穩固,致使全社會可以享受的應有的知識財富範圍極具縮小。
    2.智慧財產權不同階段成本差異導致保護強化
    開發智慧財產權開發階段的高固定成本,和應用階段的低邊際成本的巨大的差異使得一個企業擁有了智慧財產權後更傾向於利用它長期獲得鉅額的壟斷利潤。
    以技術創新為例,由於技術創新的巨大的風險性和市場需求的不穩定性,開發主體在開發的初期要承擔巨大的經濟成本和風險壓力;而當成果創造出並被法律長久保護之後,這個開發主體便是這個技術的唯一所有者和獲益者,市場中其他主體則需要花費高額的專利費獲得使用權;另一方面,對於擁有這項技術的企業,再生產時的邊際成本相當於一個非常小的常數,幾乎接近於零。智力成果一旦被開發出來,一般可以儲存於圖紙,硬碟,音訊,視訊或甚至人腦中,因此對其進行儲存和複製的成木極低。例如微軟公司開發windows XP系統花了三年時間,花費將近50億美元;但是對第二張磁碟的製作僅僅需要再投人3美元,兩者的差距給予了所有者極大地利益驅動,更使其願意長期擁有智慧財產權來獲益。
    3.智慧財產權強化導致壟斷帶來的風險
    3. 1智慧財產權強化導致個人和社會利益分配失衡
    智慧財產權保護期限本質是一個國家用於權衡個人和社會利益的平衡工具,如何確定雙方的界限尤為重要。國家通過為智慧財產權設定“期限”的方式,一方面對智力成果的開發人的應有權利給予一定期限內的足夠的保護,另一方面期限性又可以限制智慧財產權人的權利行使的時間過長,防止其永續佔有而損害社會利益,一旦智慧財產權過了該保護期限,它所保護的思想、技術等就回歸社會,成為公共資源,而這些思想和技術都具有很強的外部經濟性,對整個社會的發展有重要影響。
    如果過度強調智慧財產權的私有性和專有性,使其權利具有絕對性,完全排除社會廣泛使用的可能,也會勢必使整個社會的進步受到極大影響。產權所有者可以在更長的時間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從而享受智慧財產權保護帶來零邊際成本的利益,而這種利益很可能已經超過了其所有成本和正常範圍內的利潤的總和,而相應的社會使用這項成果所需要花費的成本便一直居高不下,這樣直接導致了這項成果在社會中的廣泛使用受到阻礙,從而使社會利益在受到隱形的侵佔。過度強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實際上就在損害廣大公眾的利益,也就導致了知識產權制度作為利益平衡器的作用弱化。
    3. 2智慧財產權強化阻礙競爭和創新
    在智慧財產權的排他哇的影響下,由於大量的技術和模式被掌握在個別企業手中,新企業在進入時,要麼付出高額的代價獲得許可,要麼自創新的商業模式,但由於受到了知識產權制度的制約,新進企業自我創新時可以利用的資源也會受到阻礙,因為智慧財產權在給予權利人權利保護的同時,也就限定了其他人的同等利用該智慧財產權的可能。這樣一來,原先的企業就可以憑藉這種市場壁壘排擠新進入者,從而容易導致這個市場長期壟斷和競爭不充分,從長遠來看,不僅不利於自由競爭,更有害於整個行業的創新和發展。
    不僅如此,智慧財產權會導致產權所有者的反創新趨勢加強。為了維持壟斷地位,獲得壟斷利潤,他們運用手中掌握的絕對的智慧財產權優勢和各種手段遏制其他公司的創新,例如提高使用費用,加大競爭對手的創新成本,降低自己的價格,使競爭者無利可圖。久而久之,這些產權的所有者從創新者變成了阻礙創新的人,智慧財產權的激勵效用消失併成了長期保護壟斷著地位的工具和動力。
    4.小結
    授予專有權不是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最終目的,而是手段,用以鼓勵技術等的創新活動。儘管智慧財產權本身雖然是合法的壟斷權,但這種獨佔權本身就往往會在某一特定市場上形成壟斷地位或者支配地位,或者至少是加強了這種地位。而智慧財產權的過度強化,必然會導致壟斷扼殺自由競爭,創新機制和公眾利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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