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基於圖書館聯盟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研究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論文關鍵詞:圖書館聯盟;智慧財產權;資源共享
  論文摘要:圖書館聯盟是圖書館合作發展的必然趨勢,其中涉及的智慧財產權問題需引起重視。本文旨在淺析圖書館聯盟建設過程中涉及到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並從法律法規、管理體制以及技術保障三個方面提出相關的解決對策。
    一、圖書館聯盟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必要性
    長期以來,圖書館界一直在努力探索和實踐資源共享的有效途徑,圖書館聯盟應運而生,是近年來在圖書館界比較熱門的話題。我國的圖書館聯盟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成為提升圖書館服務職能和讀者滿意度的重要手段,在全國得到迅速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圖書館聯盟建設的過程中會涉及到較多的智慧財產權問題。例如:通過聯合購買到的資料庫等數字資訊資源在聯盟範圍內使用時帶來的智慧財產權問題;圖書館聯盟數字資源建設中對傳統紙質文獻進行數字化存在的智慧財產權問題;成員·館自建特色資料庫利用過程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間題等等。由於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律體系的建設還不夠完善,以上問題僅依靠現行的智慧財產權法及其其它相關條例並不能得到妥善解決,因此,為了圖書館聯盟能夠健康地發展,對能夠預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事先制定辦法加以約束是十分必要的。
    二、圖書館聯盟中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
    一聯合購買商業資料庫中的版權侵犯問題
    圖書館聯盟在各成員館充分交流溝通的基礎上,與商業資料庫商家進行談判,通過簽訂授權協議,以較為優惠價格引進資料庫,向讀者提供期刊論文、碩博士論文等不同型別的資料庫資源。此做法既為各成員館節約了經費,又做到文獻資訊資源的合理共享,使圖書館聯盟各成員館和資料庫商家得到互惠雙贏的結果。但是,由這些數字資源製作銷售商如中國知網、維普、清華同方等開發的資料庫產品可能會存在一定的版權問題。那麼圖書館聯盟在面對由此產生的版權糾紛時,是否需要負擔責任就值得討論了。
    二聯盟內部自建資料庫的版權保護問題
    現代資訊科技條件下,圖書館聯盟往往是一種以資訊網路為基礎的聯盟,或者說是一種資訊網路化的聯盟,這樣做既擴大了圖書館聯盟資源共享的範圍,又極大地降低了共享成本。各成員館之間合作研製開發聯合書目資料庫、文摘資料庫、全文資料庫、特色資料庫及使用者諮詢知識庫等資訊產品。此類資料庫建設時的資訊採集和對已建成的資料庫的利用上都存在著版權問題。
    1.資料庫建設中的版權問題
    資料庫建設過程中,需將享有著作權的館藏作品數字化製成電子版本,這就涉及到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著作財產權中的複製權、作品使用權、許可使用權和獲得報酬等權利。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八款中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儲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視為合理使用的範圍,“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我國《資訊網路傳播保護條例》第七條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資訊網路  向本館館舍內服務物件提供本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和依法為陳列或者儲存版本的需要以數字化形式複製的作品,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然而,圖書館聯盟的服務範圍  已經擴大到聯盟中所有的成員館,不可能只針對某一個成員館“本館館舍內服務物件”提供服務。另外明確規定只能按照“陳列或者儲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而且“應當是已經損毀或者瀕臨損毀、丟失或者失竊,或者其儲存格式已經過時,並且在市場上無法購買或者只能以明顯高於標定的價格購買的作品”。筆者認為法律中規定的合理複製的範圍過窄,限制了圖書館聯盟資源共享的實現。
    2.資料庫利用中的版權問題
    為實現聯盟內部資源共享,資料庫中的資源必將通過網路對特定的讀者開放,從而為讀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資訊服務,但是資源傳播的同時也給資訊服務帶來隱患。資料庫中的資訊資源在網路上傳輸、瀏覽、下載極易遭到黑客攻擊,如果技術保護措施不力,導致資訊資源的非法拷貝和惡意篡改,就會造成間接侵權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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