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和政治論文集休謨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7日

  政治與道德是道德在政治領域內的表現形式,下面是小編整理了,有興趣的親可以來閱讀一下!

  篇一

  政治道德概念釋義

  摘要:政治道德是道德在政治領域內的表現形式,由於它脫胎於道德概念,必定在內涵上有同構之處,但政治道德由於其規範物件的特殊性。其概念空間的特殊性及評價機制的迥異又顯現了相異的旨趣。然而很多學術文獻中。政治道德和道德處於混用的狀態。模糊二者的界限,以道德代替政治道德作為匡正政治主體的行為規範,將不可避免導致實踐的困境,規範針對性的缺失而導致實效性的不張。

  關鍵詞:道德;政治道德;釋義

  中圖分類號:B82-0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0544201301-0096-04

  政治道德是道德在政治領域的表現形式,由於其規範物件、概念空間的特殊性及評價機制的迥異,政治道德有其特殊的內涵和外延。然而很多學術文獻中,政治道德和道德處於混用的狀態,模糊二者的界限,以道德代替政治道德作為匡正政治主體的行為規範,將不可避免導致實踐的困境,規範針對性的缺失而導致實效性的不張。

  一、政治道德概念溯源

  《左傳·昭公四年》中最早出現了“政德”一詞。“恃險與馬而虞度鄰國之難,是三殆也。……恃此三者而不修政德,亡於不暇,又何能濟?”

  這裡所謂“政德”,就是後來孔子所說的“為政以德”之德。指的是統治者本身的道德要求和具有道德形式的統治策略、方法。古希臘普羅泰戈拉在西方歷史上首次提出“政治德行”一詞“種種惡習中,凡不敬與不公正,皆有悖於政治德行。”在傳統政治道德概念中政治道德和政治中的道德兩個概念並無明確界分,立意重在政治的道德屬性,即道德在政治這一特殊領域內的內涵。

  恩格斯在《路德維希·費爾巴哈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一書中指出,在社會生活中:“實際上,每一個階級,甚至每一個行業,都各有各的道德。”“一切以往的道德歸根結底都是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的產物。而社會直到現在是在階級對立中運動的,所以道德始終是階級的道德;它或者為統治階級的統治和利益辯護,或者當被壓迫階級變得足夠強大時,代表被壓迫者對這個統治的反抗和他們未來的利益。”在恩格斯的概念中道德的階級性,可理解為道德的政治屬性,但這一概念仍無明確的釐清政治道德和道德的政治屬性之間的區別。

  孟德斯鳩在個人、社會與國家的關係上,提出了“政治品德”的概念。所謂,“政治品德”,在孟德斯鳩看來,是指個人在與國家、他人之間的關係中表現出來的品德,其主要內容是愛責任、愛君主、愛祖國、愛法律,核心是愛祖國和愛法律。這種品德是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公民品德。它要求人們把公共利益置於個人利益之上,為整體利益作出自我犧牲。孟德斯鳩的政治品德概念將道德和政治道德之間作了區隔,“政治品德”是以公共利益為出發點。

  當代中國學者也從政治主體的品質、政治行為的規範以及政治制度的價值底蘊為立足點界定了政治道德。曹海軍指出政治道德就是政治的道德屬性或維度,就其基本內涵和規定性而言,它為政治行為包括政治統治和政治決策以及政治行為所遵循的政治規則體系即政治的基本制度架構,提供了目的性和正當性的基礎和依據;併為作為政治行為主體的政治人包括領導者和參與公共政治生活的公民自身的道德人格設定了德性論的規範,因此,政治道德不僅為政治行為設定了倫理目標。也為政治行為設定了道德限度和邊界。

  施向峰認為政治道德是指在特定的公共領域中所產生的“以人為本”為價值核心,以公共“善”為實現目標,以好壞優劣為價值評判標準,協調國家與公民之間利益為本質內容的權力、權利與義務之間的緊張關係並以達致最佳均衡狀態為直接任務的一切現實規範的總和。

  趙玲指出政治道德是指在政治實踐活動中形成的關於政治權力的價值屬性、政治活動的道德準則及政治主體的道德品質等方面的總和。它關注的是政治公共權力的價值基礎及約束,政治制度的、結構本身的道德屬性,政治行為主體的道德品質及如何使道德理念、道德原則合理的、創造地運用於現實政治操作等問題。

  魏新文指出政治道德是政治價值的特殊形態,是以道德形態表現的政治價值,即由政治主體根本利益決定的以善惡形態表現的政治價值以及與此相應的原則規範和行為的總和。

  肖群忠指出“政治道德,則是為了實現和維護一定的政治理想與政治秩序,在政治實踐中形成的有關政治活動的合理、合宜的價值觀念、行為規範與從政者道德品質的總和。”

  學者們在定義政治道德概念時,將政治行為的規範和政治制度的價值意蘊作為各自重心,然而政治道德作為精神的自律,更應側重政治主體的內在自覺,政治道德的最根本約束物件是政治主體,政治主體在政治道德的內在驅動下,才有可能施行合乎公共善的政治行為,制定滿足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治制度。

  二、政治道德和道德概念的辨析

  政治道德是道德在政治領域內的表現形式,由於它脫胎於道德概念,必定在內涵上有同構之處,但政治道德由於其規範物件的特殊性,其概念空間的特殊性及評價機制的迥異又顯現了相異的旨趣。

  一概念主體的不同

  道德主體是處於一定社會關係中的行為人,政治道德主體是處於政治關係中的政治行為主體。道德主體活動於政治、經濟、文化等不同的實踐場域,每一個特定場域的行為道德規範由於所指向的政治、經濟、文化行為實踐的差異而有所具體要求。政治道德正是在政治場域中對行為主體的特殊要求。在這一場域中,政治行為主體或以政治為職業或謀生手段,或為了自身的利益間斷參與政治活動,本文中將其定義為政治職業者或政治活動參與者。

  政治道德主體和道德主體的角色期待是不同的。在現實生活中,個人作為共同體的成員,通過不同的身份來發生相互聯絡,每個道德人通過不同的道德角色而存在,通過道德角色來發生聯絡的,如果道德行動者擔任了某一角色,則周圍的人們對該角色的要求和期望,決定了行動者的道德行為。道德主體可具有多重角色,不同的角色期待之間其要求和目標不同,如經濟領域的、政治領域的、文化領域的道德主體期待是不同的,甚或常常互相沖突。不同的角色一起構成具有不同特徵的“特性角色”,或者說,“特性角色是道德哲學戴的面具”。政治主體即是一種在政治關係中具有政治特徵的特性道德角色。政治道德是政治主體在政治領域內角色道德,在政治主體的職業活動中,或者在其政治活動參與中,其角色期待有著特定的內容,其中政治職業者政治道德的本質是權力的使用邊界,政治活動參與者的政治道德本質是權利的維護邊界。   政治道德主體和道德主體的責任擔當是不同的。個人由於角色而具有了相應的道德責任。在善與惡的選擇之際,隨之而來的就是對道德責任的承擔。陳奎熹博士認為,責任感可分為兩種。一種是服從於社會的共同價值體系,另一種是盡其在社會結構中特定的角色義務。道德責任感主要是服從於社會的共同價值體系,政治道德的責任感主要是盡其在政治結構中特定角色相聯絡的職責和義務。沒有履行或不適當履行他應當履行的職能和義務,就是缺乏責任擔當。現代的道德觀點部分地來源於責任理論。韋伯認為宗教倫理在轉入社會時,導致了塵世間的信念倫理學和責任倫理學。信念倫理學主張行為的倫理價值在於行動者的心情、意向、信念的價值,將行動的後果委諸上帝。責任倫理學則要求行動者必須對行動的後果承擔責任,因為行為的道德價值只是在於行為的後果中。政治道德主體的政治行為道德價值主要在於其政治行為後果中,而政治行為和道德主體在社會生活領域中的行為後果是大相徑庭的。

  二概念空間的不同

  政治道德是在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變的過程中,伴隨著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相對分離而發展起來的,是根源於公共領域的道德規定。政治道德定位於公共領域,其涵義有兩層意思,其一是指政治道德內生於公共領域,其二是指政治道德只服務於公共領域。前者是關於政治道德的起源的,後者是關於政治道德的作用範圍的。

  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不同。社會成員作為人的本質的方面被分化為兩個不同的方面:一方面,他作為“私人”存在有著個人自身的利益要求;另一方面,他的利益要求的實現方式又不是任何一個作為“私人”的個人可以提供的,而是整個社會中作為私人存在的全體社會成員個人的公共性的有機整合。這樣一來,整個社會在抽象層面上就被劃分為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

  政治道德,它反映政治公共領域的獨特關係和特殊本質。如果政治道德被定位於整個社會生活領域,那麼,就必定會出現如中國古代社會的道德政治化的現象,就勢必造成整個社會生活的泛政治化。政治生活領域根本不同於私人生活領域的,它所面對的是涉及所有人的利益和社會存在發展的共同事務。私人領域對個人利益的追求是合理的,而且也是有益於社會發展的,但是在公共領域中,個人利益的存在卻是惡的源泉。特別是當個人利益要求得不到遏制的時候,公共利益就會蕩然無存,並置私人領域於無序的狀態,整個社會就會陷入不穩定的狀態。“政治的領域不同於聯合性的領域,後者在許多方面是志願性的。而政治的領域則不是;政治的領域也不同於個人的領域和家族的領域。後兩者在許多方面是情感性的,而政治的領域卻不是。“政治領域直接產生於共同的行動,即——‘言行的共享’。這樣,行動就不僅與我們共有世界的公共部分有著最密切的關係,而且還是一種構建這一公共領域的活動。”政治道德指向政治這一人類具體的實踐領域,為政治提供道德性的辯護與保證,從而促進政治的良性運轉,並以此促成政治目的的實現,沒有政治這一現實的承擔,偏離政治的本性,政治道德就失去了根基。

  三評價機制的不同

  二戰後,政治行為日趨專業化、技巧化,使政治活動成為一種職業活動。一般社會生活有善惡,政治領域同樣有善惡。政治權力運轉過程中存在很多現實問題急需從理論上進行探討,從道德上加以評價。政治生活有別於一般社會生活,道德評判標準應當有所不同,不能簡單地相互套用。

  道德是指為了他人的利益而約束行為者自身利益的諸多原則。政治道德是指為了公眾的利益而約束政治行為者自身利益的諸多原則。一個好的公民不一定是完全意義上的好人,一個好公民是具備政治道德的也不意味著他一定就是具有良好道德的人。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說的“即使不具備一個善良之人應有的德性,也可能是一個好的公民。”道德以社會風尚為土壤,不同的文明其道德標準有很大的差異。道德評價機制以良心為評價準則、以道德情感為中介。在這種評價機制中,良心本身不可避免的個體差異必然導致評價標準的差異;道德情感則因人際關係的不同而必然存在著不同的傾向。於是,道德評價必然是具體的、特殊的,必然因人因事而不同。中國傳統的道德文化其核心就是“五倫”,在這種特殊道德中,行為主體對於親人、鄰居、朋友可以履行道德規範,但是面對陌生人或其他共同體的成員,則不履行這種道德規範。甚至在現實生活中家族成員為了家族利益而損害別人或別的家族的利益,在本家族看來不但不是惡,反而是一種美德行為。如葛德文所言:“這類道德只把本身限制在細微末節和私人事務上,而不注意取得集體的和全民族的共同改進,這類道德也許不值得怎樣重視。”而政治道德以普遍政治關係和廣泛的政治領域為其社會基礎。以制度化的規則為其評價準則,在這種評價機制中,政治道德情感雖然有重要作用,但必須受到制度規則的約束,甚至在評價中要排除那種影響公正的私人情感。政治道德的目的在於為政治行為提供邊界,邊界的最基礎內涵是個人的或集體的權利。政治行為要維護各方的權利。“從社會角度看,最高的道德理想是公正;從個人的角度看,最高的道德理想則是無私。”

  三、政治道德概念的釋義

  由於人是政治的起點和終點,政治以人為本原。以主體性視角定義政治道德,指的是在長期的政治生活實踐中以政治為職業或謀生手段的政治職業者以及間斷參與政治活動的參與者所遵循的與民眾期待相一致的最基本的政治共識或政治價值理念,以及與此相適應的政治行為原則規範,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政治主體內在的自我品性操守,是政治主體道德的內在化行為規範和內在品格;二是社會對政治主體外在的評價標準,也是政治主體具體的行為規範標準。

  一政治道德是與外在他律相結合的內在精神品質

  外在規範本質上是社會對個體某種強制性要求,它們對個體的約束與個體感性慾望的伸張處於某種緊張的對立關係之中,因而決定了這種規範對於行為主體來說就只能是一種他律性的約束。而政治道德可以說是外在規範的內化,是社會性規範通過人的政治行為實踐逐漸凝聚而成的人的精神品格或道德人格,這種道德人格是人克服其自身與社會性規範相沖突的自然傾向的內在精神力量,它將法律與公共行為規範的外在性義務化為行為主體內在性的道德義務。康德認為,所有的義務都由於其法則而包含“迫使”的概念,但法律的“迫使”採取的是外在立法的形式,是一種他律。道德主體所履行的道德義務,不是出於外來的強制,而純然出於自律,出於“自制的力量”,而這種“自制”實際上也是行為主體的內在自由。   二政治道德形成穩定的人格力量

  政治道德並不是一種先驗的存在,政治道德人格也不是某種與生俱來的先天稟賦,而是一種在社會環境和政治道德實踐中的獲得性品質。然而,政治道德一旦形成,併成為一種整體性的人格狀態,便凝聚為內在的精神結構,並由此產生比較穩定的行為傾向和生活態度。所以,雖然政治道德並不是如康德所說的那樣是一種超越於道德個體的絕對的東西,但的確具有整體性與穩定性的特徵。政治道德作為道德人格,表現出政治道德行為主體的比較穩定的精神定勢。“這種定勢在某種意義上成為人的第二天性,並相應地具有恆常的性質。”這種作為第二天性的政治道德人格,其穩定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政治主體的實踐環境是變化的,但政治道德一旦形成後,具有相對的不變性或穩定性。也就是說,在多變的政治環境中,政治道德行為主體因其所特有的道德人格,而表現出穩定的行為傾向;其次,無論是穩定還是變化,都涉及到時間的維度。政治道德的穩定性從時間上來看,就表現為在歷時性的政治實踐過程中,呈現為某種不變的政治道德人格。也就是說,不管時間如何流逝,政治道德人格總是表現為同一個“我”。“正如生命主體並不因為新陳代謝而終結或轉換一樣,內在的人格也並不因時間的流逝而消解自身。”因此可以說,政治道德既是主體在政治場域中固定的道德行為方式,也是某種穩定的人格形式。偶爾表現出某種政治道德,並不就表明他是一個具有政治道德的人,只有當他在不同政治場合和政治環境中經常地以符合政治道德的方式行動時,才能說是一個有政治道德的人,如黑格爾所指出的那樣,“一個人做了這樣或那樣一件合乎倫理的事,還不能就說他是有道德的;只有當這種行為方式成為他性格中的固定要素時,他才可以說是有德性的”。

  三政治道德是經驗指向的

  政治道德是關於政治實踐選擇或“實現活動”的一系列行為規範,政治道德必然是指向實踐的。亞里士多德認為,作為在本性上是“實現活動”的道德,“它必然要行為,而且是良好的行為”。亞里士多德認為。在這個意義上,道德與法律規範是不一樣的。法律規範雖然也是實踐性的,但這種實踐性是指定規範的目的而言的,它們本身是否被行為主體所實踐,並不具有必然性。沒有被實踐的規範,依然可以叫做規範。與此不同,政治道德在本性上就是實踐的,按照亞里士多德的說法,是一種“實現活動”;或者按照黑格爾的說法,是一種“倫理上的造詣”;而按照王陽明的說法,則是“致良知”,即內在的政治道德必然是展示和體現於倫常世界中,既然政治道德在本性上是實踐的,那麼,反過來則可以說,政治道德必須通過實踐中的行為來證成。政治主體只有在實際的政治道德實踐中表現出來的符合政治道德的行為,才能說他是有政治道德的。亞里士多德認為,在實踐的事物中,人們的目的並不在于思辨知識,而更重要的是對它們的實踐,“對德性只知道是不夠的,而要力求應用”。因此,他指出蘇格拉底把知識看成德性的觀點是不正確的,即使某人認識了公正的本性,也並不立即就是公正的,公正與否的標準在於他是否喜歡以及從事公正的行為。政治道德作為人的內在精神品質和主體人格,關鍵在於在政治實踐的道德汪成:“不崇尚美好行為的人,不能成為善良,不喜歡公正行為的人,不能成為公正,不進行慷慨活動的人,不能稱為慷慨,其它方面亦復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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