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中介的發展方向與監管目標之淺見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7日

中央“十五”計劃建議中強調要大力發展服務業加快服務業市場化、社會化步伐,打破壟斷經營,引進競爭機制。還特別指出要實現中介機構與行政部門脫鉤和改制。這應當、也必須成為確定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國保險中介行業經營和監管指導思想的出發點。

  一、關於保險中介發展的方向

  按照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推行改革開放政策的客觀要求,我們認為,市場化、規範化、職業化和國際化是未來中國保險中介行業生存的前提,也是發展的方向。

  一市場化。保險中介是市場經濟和開放經濟的產物,從世界範圍保險中介的產生和發展的歷史與現狀看,保險業發達的、保險中介行業成熟活躍的國家,無一不是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小農經濟不需要保險中介,計劃經濟也不需要保險中介。世界知名的保險中介公司,無一不是在開放的市場競爭中發展和壯大起來的。我國黨和政府正在堅定不移地推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和對外開放政策,在加入WTO形勢下,我國保險業市場化程序勢不可擋。保險中介人從一開始就必須牢牢樹立起市場觀念,徹底打消靠政策、靠扶持、靠壟斷的念頭,必須靠自己的敬業精神、專業水準、服務質量和良好信譽在市場競爭中求生存、求發展。

  二規範化。保險中介機構要有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根據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健全組織框架。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切實各負其責,確保公司有效運轉;要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有效的內控機制,形成一套覆蓋公司業務和管理各個環節的規章制度體系,確保公司內部責權分明、平衡制約、規章健全、運作有序。要樹立守法觀念和自律意識,積極創造條件,儘早建立保險經紀、代理、公估等行業自律組織,形成規範經營,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三職業化。要造就一支高素質的保險中介隊伍,形成一種明顯的保險中介人的職業特徵,有一套嚴格的執業和品行規範。要用保險中介人的職業特徵、職業水準、職業紀律、職業操守和職業形象贏得投保人、保險人與社會各界的廣泛認知和認可。從業人員要熱愛自己的行業、自己的公司和自己的崗位,要格外注重自己的市場聲譽和社會形象,特別是在艱難的創業時期,要有光榮感、責任感和使命感。

  四國際化。所謂國際化,並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它是動態的,既是目標,也是過程。目前,保險中介在我國是一個全新的行業,但在國際上她已經發展得相當成熟,形成了一套公認的運作規則和模式。在全球經濟金融一體化、資訊暢通、交流便利的今天,我們不應該,也沒有必要自己在黑暗中摸索,而必須從一開始就想到與國際接軌,在經營規則、理念和方式等諸多方面努力向那些在世界上已獲成功的保險中介公司學習、接近和看齊。只有這樣,才能爭取到時間、爭取到主動、爭取到市場。否則,在可以預見的不遠的將來的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必將無立足之地。

 二、關於保險中介監管的目標

  監管當局的基本指導思想和具體監管行為將對被監管的保險中介機構的生存和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監管者首先必須明白自己的工作目標,而且所有的具體監管行為必須是為達到監管目標而選擇的手段、途徑或形式。倘若監管沒有明確的目標,或者沒有理性的目標,或者雖然有堂而皇之的目標,但這個目標並不能左右自己的具體監管行為,甚至行為的後果住往與所謂的目標背道而馳,將是監管者的悲哀,也將是被監管者的不幸。

  為了順應保險中介市場化、規範化、職業化和國際化發展的潮流,我們有必要探討一下保險中介監管的目標,並以此檢驗我們具體監管行為的效果。

  我們認為,在健全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中介監管目標的第一層意思應當是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這是監管當局的基本職責。

  也許有人會提出,沒有將保護監管物件,即中介公司的合法權益作為監管目標,是否公平?此問看似合理,其實不然。那麼,保險中介公司的合法權益由誰來維護呢?回答很簡單,應當由它自己依法維護。保險中介公司擁有獨立的商業人格,法律法規對其權利義務有明確規定,同時它也須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任何部門、單位、團體和個人如果其侵犯了保險中介公司的合法權益,保險中介公司應當、也能夠堂堂正正地通過法律程式維護自己的權益。作為一個獨立法人,保險中介公司擁有自己的專業人才、法律顧問和相當的財務、物力,嚴格地講,在法制經濟環境中,一個不具備依法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的企業,是沒有生存和發展空間的。

  保險中介監管目標的第二層意思應當是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市場經濟要突出強調競爭,沒有競爭就沒有活力,沒有競爭就沒有繁榮,沒有競爭就沒有公平。但競爭必須有規則,像遊戲和比賽一樣,沒有規則的遊戲,沒有規則的比賽是不可想象的。沒有規則、或不按規則進行的競爭是不公平的競爭,是霸道,霸道的結果必然是少數人侵害多數人的利益。因此,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目標也可以理解為第一目標的延伸。

  同時,監管者也要明白,自己的使命是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不能為了“秩序井然”而人為地限制、壓制競爭。沒有競爭,秩序是毫無意義的。

  保險中介監管目標的第三層意思應當是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與穩定。這是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客觀要求和自然延伸。如果保險體系的運轉是安全和穩定的,那麼,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就有了必要的基礎和條件。相反,如果整個保險體系的運轉是不安全、不穩定的,那麼,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就難以保障,市場秩序也難以維護。

  這裡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維護整個保險體系的安全穩定是前兩個目標的自然延伸,而不是單一的和惟一的目標。因此,維護整個保險體系的安全、穩定,不能以有損被保險人利益、抑制競爭和效率為代價。

  二是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穩定,並不排除某些保險中介機構因經營失敗而自動或被強制退出市場。監管者不應當、也不可能為保險中介機構提供“保險 ”。因經營不善而倒閉破產,或因違法違規而被強制關閉,都是正常的和必要的。監管者所追求的是整體的安全穩定,而不是個體的“有生天死”。

  綜上所述,保險中介監管的目標可以表述為: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秧序,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與穩定。這是相輔相成的一個整體,其中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是核心和前提。監管者應當緊緊圍繞監管目標研究制定相應的監管法規和監管規章,認真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一是市場準入監管,不允許先天不足的機構進入市場,防止潛在風險;二是業務營運監管,督促已獲准入的機構依法穩健經營,維護市場秩序,防範經營風險;三是市場退出監管,監督經營不善或嚴重違規經營的機構依法按程式儘快退出市場,最大限度地減少市場波動,降低損失,維護被保險人利益和整個保險體系的全穩定。

  我們的所有監管法律、規章,監管措施和具體監管行為是否正確和有效。只能也必須以是否符合監管目標為準繩。對那些與監管目標沒有關係,甚至與監管目標相悖的條條框框必須進行認真的反思和檢討。

  需要指出的是,監管者有效地履行監管職責,是實現監管目標的必要條件,但要將這些目標變成
現實,單憑監管者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有保險人、保險中介人和被保險人的配合與支援,需要有經濟、金融、法律環境以及市場參與者的競爭意識、風險意識、法律意識、責任意識、道德意識、信譽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的配套與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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