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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我國恢復保險業務至今,飛速發展的保險業積累了鉅額保險資金。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談安鋼職工醫療保險改革的實踐

  一、企業基本情況

  安陽鋼鐵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安鋼或公司位處河南省安陽市殷都區,歷經50餘年的建設與發展,現已成為集採礦選礦、煉焦燒結、鋼鐵冶煉、軋鋼及機械加工、冶金建築、科研開發、資訊科技、物流運輸、國際貿易等於一體,具有年產鋼1000萬噸綜合生產能力的特大型國有鋼鐵聯合企業,也是河南省最大鋼鐵生產企業。截至目前,安鋼共有員工5萬人,其中離退休人員近2萬人。2012年底,安鋼與市人社局鑑訂了《關於將安鋼內部醫改併入安陽市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管理協議書》,從2013年1月1日起安鋼醫療保險正式納入市政府統籌管理,結束了長達12年的內部封閉執行模式。

  二、內部封閉執行簡述

  安鋼於2000年1月1日起,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表決同意,參照安陽市屬地醫療保險政策,建立起安鋼內部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並貫徹實施市人民政府下發各項有關醫保規定。在內部封閉執行12年裡,安鋼根據市政府醫療保險規定不斷調整完善企業內部醫保規章制度,建立起單位內部統籌基金和職工個人賬戶相結合,實行單位和職工共同繳費的辦法。同時,安鋼每年按照市大病救助規定標準由單位統一代繳建立起企業內部執行的大病救助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和大病救助基金實行專款專用,由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公共事業部和職工醫院三方相互監督,按照醫保規定簽字報銷。

  醫療保險制度建立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係到安鋼每位職工切身利益和企業穩定發展。為此,在安鋼內部醫療保險改革推進各個發展階段,公司十分注重職工思想動態,做好醫療和生育保險納入市統籌相關政策和工作程式的宣傳。通過電視臺、安鋼報、生活區張貼等多種形式進行政策宣傳和教育,以便廣大職工理解和支援。及時轉發上級檔案,建立完備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具體實操規程辦法,確保職工就醫的順利及享受各項醫療生育保險的各項待遇。

  同時注重及時研究解決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結合企業實際制定下發配套規章制度,將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不斷推向深入,確保了企業內部醫療保險制度平穩、健康、有序執行。做好醫療、生育保險併入市級統籌後政策的宣傳及貫徹落實工作,及時轉發上級檔案,建立完備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具體實操規程辦法,確保職工就醫的順利及享受各項醫療生育保險的待遇。

  三、職工醫療保險納入社會統籌管理後的優點

  從2013年1月1日起安鋼醫療保險正式納入市政府統籌管理,截止目前安鋼醫療保險納入市統籌管理健康執行已有兩年多的時間,在市醫保中心大力支援和幫助下,安鋼不斷理順就醫、轉院、報銷等管理手續,全力為廣大職工作好政策宣傳和熱情服務,起到了很好的中間紐帶作用。同時,積極配合市人社局採集了5萬餘名職工社會保障卡資訊,建立醫療保險基礎資料庫資訊及資訊完善工作。進一步完善移交併網的資料庫資訊,對沒有提交二代身份證的職工,加強政策的宣傳力度,繼續督促提交,保障職工正確建立個人醫保賬戶。對重慢病移交、異地定居人員就醫備案登記稽核並建庫的相關工作,確保並軌後重慢病和異地定居人員就醫及結算制度的完善。

  發放職工社會保障卡是集職工養老、職工醫療、生育保險、工傷保險等一體的社會保險卡,社會保障卡是由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規劃、分批製作的一種新型卡,每批社保卡製作完畢後,及時起草下發了《關於發放安鋼職工社會保障卡的通知》,組織各單位快速發放,並要求為廣大職工做好解釋工作。同時,通過公司內網、安鋼報和安鋼生活區張貼紙等方式對卡密碼分類設定、使用功能等進行了宣傳,並對機關處室、生活公司、附企公司、爐料公司、鍊鐵廠等提供現場服務,集中修改服務密碼和交易密碼。截止目前,共有4.34萬餘張社會保障卡按時完成了發放,及時滿足了職工門診就醫需求。過去兩年,安鋼不斷加強與市醫療保險中心溝通,及時妥善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遺留難題,逐步嶄露出一些便利和優點,具體如下:

  1.職工在本地就醫選擇定點醫院範圍更大,就醫更便捷。

  在安鋼醫保內部管理時,定點醫院主要集中在公司內部職工醫院,若職工患有眼科、婦科、惡性腫瘤等方面的疑難雜症時,要到市眼科醫院、市婦幼保健院、市腫瘤醫院住院就醫,需安鋼外診專家小組審批後才能前往就醫,為職工到市管醫院就醫造成很多困難。醫療保險納入市統籌管理後,職工可以自由選擇安陽市所有定點醫院,大大簡化了就醫程式,極大方便職工就診治病。尤其是近幾年隨著房地產市場開放,職工購買住房也遍佈安陽市各地區,醫保統籌前市區居住職工有病必須返回安鋼職工醫院就醫,額外增加交通時間,導致職工意見很大。醫保統籌後,市區居住職工有病就可就近住院,大大方便這部分職工就醫需求。

  2.職工本地住院報銷系統直接結算,有效減輕經濟負擔。

  在安鋼醫保內部管理時,職工住院需個人先墊付全部醫療費用,出院後憑有關部門稽核後才能報銷結算,稽核程式較複雜,最快也需一個月左右,佔用職工資金較多,尤其是對大病和生活困難職工,更是雪上加霜。醫療保險納入市統籌管理後,在本地定點醫院就醫,住院期間只需繳納醫療總費40%作為押金,不需繳納全部住院費用,出院時由定點醫院系統直接報銷結算,大大減輕了職工經濟負擔。已發放到職工手中,有效滿足了職工門診刷卡用藥需求。

  3.職工憑藉社會保障卡可就近購藥。

  在安鋼醫保內部管理時,發放職工醫療保險卡內部執行,僅限公司職工醫院使用,職工購藥只能選擇安鋼職工醫院,不能自由選擇市場藥店,職工意見較大。醫療保險納入市統籌管理後,發放的社會保障卡是由國家人社部統一規劃、省人社廳集中製作的,全市定點醫院藥店聯網互通,職工購藥方便,選擇門診購藥範圍廣,可到定點醫院,也可到定點藥店,大大方便了職工小病就醫的需求,受到了廣大職工普遍歡迎。

  4.大大降低公司大病救助經費支出。

  在安鋼醫保內部管理時,職工大病救助醫療費用年年超支,由於公司內部職工醫院就醫條件和水平限制,導致很多大病轉院至北京、天津等大城市就醫,醫療費用昂貴,監管不便利,致使大病救助醫療費用超支。醫療保險納入市統籌管理後,大病救助由市醫療保險中心統一委託保險公司承保,既有效保障職工大病救助所需,又能為公司節約大病醫療救助經費超額支出。據統計,大病救助保險納入市統籌管理後與企業內部執行相比,安鋼每個繳費年度減少支出610萬元,其中企業按職工個人應繳納保險費提取基金400萬元按政策由個人負擔,報銷費用超支210萬元由保險公司承擔。

  5.基本醫療管理人員人工成本得到有效降低。

  安鋼職工醫療保險納入市統籌管理前,安鋼從事醫改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及相關服務的職能部室有勞動人事部、公共事業部、職工總醫院、財務部、永通公司職工醫院、爐料公司職工醫院共6家單位,直接從事醫療保險服務人員多達25人。納入安陽市醫療統籌後,安鋼從事醫療服務的單位縮減至3家,直接從事醫療管理服務的人員12人,統籌後與統籌前相比人員減少了13人,按照安鋼年人均收入5萬元計算,年節約人工成本費用65萬元。

  四、意見和建議

  安鋼是1958年建廠的老國有企業,離退休人員多,分佈廣,住所遍佈全國各地,需要異地就醫的人員每年有3000人。目前醫療保險尚未實現省級和全國統籌,這部分離退休人員一方面對本地醫保政策瞭解不及時,另一方面由於路途遙遠,來往辦理住院備案手續不及時,出院後報銷醫療費時間等待時間較長,增加異地定居人員辦理醫保手續的困難和負擔。制定醫保政策時建議能適當考慮異地長期居住離退休人員就醫困難,簡化住院備案手續;或先住院就醫,出院結算後再提交有關報銷手續,切實有效解決其就醫困難。

  安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納入市政府社會化管理可謂大勢所趨,順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潮流。我們堅信:市政府有專門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和專業管理人員,有配套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監管體系,有強大醫保基金管理後盾,切實能維護好廣大職工合法的社會保險利益,把每一份基金都能用到急需救治職工身上,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篇2

  淺談保險業“高保低賠”的法律

  一、保險業的發展

  保險活動最早出現在海運當中,17世紀初,商人為了轉嫁海運中風浪、海盜等風險,開創了海上保險業務maritime insurance。19世紀初,保險進入中國,經歷了200多年的發展,保險業務從最初的海上保險擴充套件到火災保險、人壽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等險種。

  保險業務開始進入普通民眾生活時是不被接受的,“賣保險”被認為是搞傳銷、詐騙、咒人等,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和民眾對保險業認識的深入,給孩子買一份教育保險,給愛車買一份車輛損失險逐漸成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近年來,保險市場主體數量呈上升趨勢,打破了保險行業一家獨大的局面,保險行業不再壟斷,公平競爭已經形成。現在我們習慣把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貼近我們生活的主要有養老保險、車輛損失險、交強險等。趨於成熟的保險業在民眾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但是保險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二、“高保低賠”的解讀

  雖然保險業逐漸成熟,逐漸市場化,但是保險活動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如財產損失險中“高保低賠”的問題仍然困擾著被保險主體。下面,以車輛損失險為例,探析保險活動中的“高保低賠”問題。

  高保低賠,指投保人在投保時按照新品購置價投保並繳納相應保險費,而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只同意在財產發生保險事故時的實際價值為限進行賠償。通俗來講,就是按高限額保險金繳納保險費,只能得到低限額的保險金。這種現象幾乎存在於所有的保險公司,在貨運車輛中表現的尤為突出。多數擁有貨運車輛的民事主體均為自己所有的車輛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然而,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並不能得到期望的賠付。這裡的“低賠”是相對於“高保”來講的,“低賠”本身並不造成不公平,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低賠”是保險損失補償原則的外在體現。造成不公平的主要的矛盾在於“高保”。

  “高保低賠”由來已久,無論新品還是舊物,投保時一律以新品購置價作為保險金額,並繳納相應保險費。2009年出臺的《保險法》已明確禁止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行為,然而,《保險法》實施近七年的今天,高保低賠的問題仍未得到有效解決,是我們的法律真的有漏洞,還是保險業自身的問題?

  三、“高保”現象存在的原因

  一保險行業不夠規範,主要是保險機構追求高利潤的性質使然。超額保險是法律不允許的,超出保險價值的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保險機構超額承保,應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

  二投保人對高限額保險金的期望。保險業是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具有高度的技術性和專業性,一般情況下投保人根本無法完全理解保險合同的全部條款。本著樸素的認識,認為投保高限額的保險自然會得到高限額的保障,投保人這樣的期望間接促成了“高保”的猖獗。

  三保險監管機構監管力度不夠。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保險公司存在“高保”現象而不會受到任何處罰,是監管機構監督不力。雖對保險業務進行監督不論是技術上還是業務數量上均有很高的難度,但是監管部門可以採取對保險單和保險條款做進一步的規範化指導,對超額保險進行處罰等措施。總之,監管部門還需加強工作力度,使保險業健康發展。

  四、保險公司的理由

  對於“高保”,保險機構給出的理由是這樣的: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造成部分損失後,修復車輛必然使用新的配件。投保人若按車輛的實際價值投保,而保險公司理賠時以新配件的價值進行賠償,這樣就會使被保險人因保險而獲利,也就違背了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且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投保業務雙方可以約定保險標的價值,投保人願意按照新車購置價投保並無不妥。所以雙方約定以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價值是公平的。

  這種說法很難站住腳。損失補償原則指保險賠償的是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失而失去的經濟利益,而不能因保險賠償獲得額外的利益。更換新配件的費用是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對損壞的車輛進行修復而必然會發生的經濟損失,不會導致被保險人獲得額外的利益。

  另外,約定保險標的價值僅出現在定值保險中,在保險標的價值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才可能發生,大多財產的價值比較容易確定,不採用定值保險。此種說法不能成立。

  五、法律對高保低賠的評價

  《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此項規定已經對超額保險作出否定評價,保險合同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此規定。但是現實中存在大量超額保險的現象,在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了投保人可以以新品購置價投保並約定了超額保險的理賠方式,但依據保險條款的約定,不論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還是全部損失,保險人均以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為限予以賠償。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加重了投保人的義務――超額繳納保險費,根據《保險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此類條款當屬無效。保險公司肯定也未就此項減輕自身義務的條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解釋,否則投保人怎麼會同意超額投保?

  六、深入分析

  財產保險中大多采用不定值保險,不定值保險是指投保時雙方只約定保險金額,並不對保險標的價值進行確定,待保險事故發生後對保險標的進行估損。

  與不定值保險相對,定值保險指雙方採用約定的方式確定保險價值,主要適用於古玩、名人字畫、船舶貨運等價值難以確定標的,這些標的價值受時間、地點的變動影響較大,適用範圍較窄。

  不定值保險應用於保險標的損失容易確定,不需要雙方約定即可確定保險標的價值的情況。車輛損失險是不定值保險,投保時雙方均對保險價值有明確的認識,因一般財產的價值可以由同類財產的市場價格或重置成本減折舊的方法來確定。在這樣雙方在明知標的實際價值的情況下,以明顯超出實際價值的數額作為保險金額,屬超額保險的範疇,是法律明確禁止的,雙方均應負擔法律責任。

  在實務中,因“高保低賠”發生糾紛訴諸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大多是車輛發生部分損失,且損失過大超過保險標的實際價值。對於此類損失,保險公司一般主張推定車輛全損,按照車輛實際價值予以賠償並退還因超額承保收取的保險費。

  法院或仲裁機構一般採用實際損失補償的原則進行裁判。即,如果車輛所有人已將車輛維修完畢則按實際修車費用作為實際損失的標準,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進行賠償;如果車輛所有人未修復車輛,且經評估車輛損失已超過車輛的實際價值,則推定車輛全損,由保險公司在車輛實際價值內進行賠償。此種裁判方式,兼顧了對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的補償和合同雙方約定的效力,可以說在保險條款不規範的現在起到了最大的公平公正的作用。但是公平、當事人意思自治及法律規定三者不能得到統一,“高保低賠”問題依然未能解決。

  七、結語

  《保險法》生效已近七年,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中仍有明顯違背法律的約定,這是對法律的藐視,應當由法律對此種行為作出懲罰性的否定評價。若能輔之以行政指導,保險業才能得到更好的發展環境,從而為民眾的生產、生活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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