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醫療論文免費例本
作為現行的農村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減輕農民的醫療負擔,提高醫療保障服務水平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論我國農村醫療保險制度
摘 要 隨著城鄉一體化建設的深入,我國農村醫療保險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顯現許多不合時宜的地方,存在立法層次低、統籌資金不足、監管力度不夠等現實問題,為促進醫療資源的公平分配,完善我國農村醫療保險制度,在剖析現實問題的同時,從完善保險法律體系、明確籌資機制、推進商業醫療保險、加強監督監管等方面提出了觀點和主張,以此推動我國農村醫療保險的健康有序發展。
關鍵詞 醫療保險 農村 農民
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村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關乎近七億人口的健康保障問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得到快速發展,農村醫療保險也隨之得到逐步完善,農村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為廣大農民帶來了實實在在的利益和好處。當前隨著城鄉一體建設的推進,農村醫療保險制度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和不足,影響和制約著我國城鄉一體化程序,與新時期農民的新期待大相徑庭,因此,加快完善農村醫療保險體制機制和法律體系建設已是大勢所趨。
一、我國農村醫療保險制度的發展狀況
一我國農村醫療保險制度實施現況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先後建立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等三大制度,基本形成了一個“低水平、廣覆蓋”的社會醫療保險體系。而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始於上個世紀60年代,停滯後直到90年代該制度開始了恢復與重建工作,2002年國務院頒佈了一項重要法規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提出了要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與醫療救助制度,讓農村居民享有初級衛生保健,從此“新農合”踏上歷史舞臺。至2013年新農合的政府補助標準進一步提高到280元/人·年,而新農合籌資水平達到人均340元,政策範圍內住院治療的醫藥費用報銷比例維持在75%,支付限額最高可達8萬元,門診費用的報銷比例也得到提高,至此,我國農村醫療保險制度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
二我國農村醫療保險制度的立法狀況
在法律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我國將建立並完善適應新農村發展建設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並由國務院制定新農合的管理辦法。”基本醫療保險正式成為五大社會保險的之一,確立了基本醫療保險的地位,具有歷史性的意義。衛生部等釋出的《關於做好2012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通知》、《關於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意見》、《關於商業保險機構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服務的指導意見》等,這些部門規章的頒佈保障了農村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地方政府也相應的制定了地方政府規章,如海淀區政府《海淀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管理辦法》、山東省德州市政府《關於調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這些都在立法層面上推進了農村醫療保險制度的發展。
二、我國農村醫療保險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法律方面
1.專門法律缺失難以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當前,我國現有立法大多面向城鎮居民,針對農村醫療保險的法律很少。我國立法機關制訂的諸多法律法規中,沒有一項是專門針對農村醫療保險關係的,這與農村醫療保險制度的重要地位不相稱。涉及農村醫療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不高,沒有專門規定農村醫療保險制度相關問題的基本法律,導致出現對農民的醫療保險權利保障力度不夠的現象。目前,我國三大醫療保險各自為政,農民遇到問題不知該向誰求助的現象頻出。2013年3月公佈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指出,要對現存的醫療保險制度的職責進行整合。隨後,國務院辦公室釋出了關於該方案任務如何分工的通知,明確要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對“三大醫保”職責的整合。雖然現在處於試點階段,但有關專家認為,這一方案為將來制度並軌奠定了基礎。然隨之而來的問題是,應該由哪一個部門來進行管理,藥物目錄又有誰來制定,如何制定才算合理科學,這又引起了各方的激烈討論。
2.政府財政投入較少致籌資來源不足
農村醫療保險制度能否順利執行關鍵在籌資。目前,資金來源主要有政府補助、農民繳納和集體出資三部分。作為主要籌資來源的政府財政投入,由於受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的影響,使得某些地區財政投入力度小,財政投入難以落實。2013年3月財政部副部長在記者會上介紹,醫改以來衛生醫療支出佔財政支出的比例由4.4%提高到5.7%。但總的來說,農村醫療衛生在財政支出中所佔的比例仍然偏低。然而缺少穩定的籌資來源,農民繳納積極性不高,支付能力有限,最終導致農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狀況沒有本質改變。
3.缺少配套法律法規導致商業保險在農村醫療保險中受限
2012年,衛生部等3部門印發了《關於商業保險機構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服務的指導意見》,該意見認識到競爭機制對於“新農合”的重要作用,允許商業保險進入“新農合”,並對商業保險機構參與“新農合”規定了較高的門檻。但是相關法律對於商業保險進入“新農合”的保障不很完善,而且現實中還存在較大的道德風險,即患者或醫生為私利而小病大治、開空頭醫藥費、醫院甚至利用“掛床”的方式套取醫療保險金等;這些因素導致了商業醫療保險的潛能未能完全開發。
4.執法監管力度不夠,資金管理存在漏洞
衛生部、財政部、農業部3部門於2003年釋出的《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指出,由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以及相關經辦機構對我國農村合作醫療的基金進行管理,但在現實操作中卻存在管理許可權不清等問題。我國《審計法》明確規定,全面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在縣級以上各級地方政府和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由於審計監督力量的薄弱,致使資金監管存在許多漏洞。比如:有的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基金的管理主體重合,它們之間的利益關係使其管理行為很容易出現偏差;有的地方基金管理體制存在缺陷,甚至有的地方不設立財政專戶進行專門管理,不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基本原則進行管理;有的地方不按要求進行審計,使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處於暗箱之中。 二制度方面
1.“異地醫療”的尷尬讓農村醫療保險面臨挑戰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外出打工成為農民改善生活的一條選擇,這,必然存在外出務工人員因身體原因而導致的異地就醫問題,異地就醫後,如何報銷就成了農民工必須面對的一大難題。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存在已久的轉移接續雖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決,但是現有的醫保政策在異地醫療的某些方面存在許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使得在外務工人員異地就醫後,還要回到原醫保地才能辦理醫藥費報銷,以至於出現了路費高於報銷費用的尷尬局面。雖然部分省市對此進行了改革完善,但是並沒有推廣開來,也使農村醫療保險制度的聯網問題受到社會大眾的關注。
2.新農合宣傳不到位,農民參合意願不高
我國大多數農民的受教育水平不高,因而風險觀念、投資觀念淡薄,加之廣大農民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政策的穩定性和制度的有效性持懷疑態度,對參保後自己享有哪些權利不很瞭解,因此參合意願低。對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宣傳,多數地區把大部分精力都放在了參保的好處,比如保費低、政府財政支援等,卻沒有讓農民樹立風險意識,而且宣傳形式與農民的生活習慣相差太遠,使絕大數宣傳停留在表面形式上。口頭宣傳雖然受到農民的歡迎,效果也比較好,但是這種宣傳對權利範圍、具體流程等涉及較少,因此出現了“參合率”高,而農民的參合意願卻不高的反常狀況。
3.新農合繳費方式不靈活
我國新農合實行一次性付清當年所有保費的繳費方式,國家沒有規定統一的繳費期限,全國各地一般規定在每年的11月至12月集中繳費,自元旦起為新一年合作醫療的啟動時間。就一般情況而言,錯過了當地的繳費期限,那麼未來一年的醫療保險就不能享受。這對於外出打工的農民來說是十分不合理的,也給他們就醫看病帶來了很多困擾。如果農民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情況來選擇一次性繳付幾年的保費,而在以後若出現死亡的情況,還可以把剩餘保費退還給農民,那麼這將給農民帶來更多的方便,而且該制度更能得到農民的歡迎與支援。
三、完善農村醫療保險制度的措施
完善農村醫療保險制度能夠帶動農村經濟進一步發展,提高人民的生活質量,促使醫療資源在城鄉醫療衛生體系中公平分配,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一政策方面
1.完善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加快實現全國聯網辦公
做好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要進一步提高醫療服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加強對衛生醫療技術人員的培訓,嚴格進行入職前的培訓和實習,高效引進先進的醫療器械,完善基礎設施,優化服務環境和服務條件。要儘快實現全國醫療衛生系統的聯網辦公,從根本上解決“異地醫療”的難題。進一步完善農村衛生服務的網路化建設,強化對農村衛生機構的行業管理,積極推進我國農村醫療體制改革,使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的水平和醫務人員的能力得到提高,使廣大農民能夠享受到優質的醫療服務。
2.加大宣傳力度,提高農民的參保積極性
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加大宣傳力度,改變宣傳方式,提高農民的風險意識、醫保意識,把政府出臺的相關政策全面、及時地傳遞給農民。要根據農村合作醫療為主,多種參與方式為輔的實際情況,合理運用各種激勵手段,讓農民切身感受農村醫療保險的實際意義。徹底改變農村醫療保險參保率高,參保意願低的尷尬現象。
3.簡化手續明確職責,提高工作效率
加強農村醫療衛生建設離不開政府的支援,在公共衛生服務和預防保健方面,政府應加大財政資金向農村傾斜的力度,將農村醫療保險制度逐步納入國家社會保障的總體規劃。要進一步整合政府職能,實現“一站式”辦公,簡化手續,提高工作效率。當今社會指紋識別技術在很多領域得到推廣應用,因此,我國在報銷時可以引入指紋識別技術,利用指紋識別代替農民簽字程式,既能提高工作效率,又能給農民帶來方便,從根本上解決農民文盲等簽字問題。
4.“三保合一”後續完善
按照國家政策要求在2013年6月底之前完成“三保合一”的工作,“三保合一”的實現將使農村居民的醫療保障水平得到進一步提高,“三保合一”之後,藥物目錄是否也應該統一制定,由誰來制定,受到各界的廣泛關注。筆者認為,應該由更具有專業知識的職能部門來制定,儘量避免現存問題,比如,目錄中的有些藥物根本沒有廠家在生產。要加強對相關部門的監管,制定嚴格的懲罰體系,不給權力尋租留下可乘之機,做到基藥目錄和醫保目錄統一。
二法律方面
1.制定專門的基本法,完善法律體系
我國應提高立法層次,制定與農村醫療保險制度地位相適應的、與農村發展情況相適應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遵循“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的理念,借鑑國外的相關立法,全國人大及其會應制定符合國情民意的“農村醫療保險法”,實現應有的保障力度,保障農村醫療保險制度走上正軌。
2.在《農村醫療保險法》中設專章明確規定籌資機制
我國新農合實行的是由個人繳費、集體資助和政府扶持相結合的籌資機制,衛生籌資要堅持政府的主導作用,建立政府主導的多元衛生籌資機制,政府在增加衛生投資的同時,要注重引導社會資本進入醫療衛生服務。由於區域經濟發展不同和地理位置的影響,全國各地的情況有所不同,因此,要依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個人、集體、政府所應承擔的醫療資金的籌資比例,建立與實際水平相符的農村醫療保險制度。要注重為民間私人資本的流入提供穩定、有力的保障,鼓勵企業、私人對農村醫療保險進行投資,從而建立科學合理的籌資機制。
3.完善《預演算法》,加大對農村醫療保險的投入力度
由於農民的經濟收入水平不高,就醫負擔較重,所以政府在做預算時,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農村醫療的投入比例有所側重。據悉,我國從2008年到2011年醫療衛生投入在整個財政支出中所佔的比例由4.57%提高到了5.35%,年平均提高0.2個百分點。醫療衛生支出,佔中央財政支出的比重從2008年的2.28%提高到2011年的3.18%,年平均提高0.3個百分點。儘管政府投入比重在上升,然而對於廣大的農民來說,仍然不能滿足農民的醫保需求。2012年我國財政收入超過11.7萬億元,這足以表明,我國財政適當加大對農村醫療保險資金的投入,擴大醫療保險的報銷範圍和比例是完全可以承受的。 4.完善《保險法》的內容,積極推進商業醫療保險的應用
從2001年“徵、管、監”相分離的“江陰模式”,到2003年政府組織引導,保險公司承辦業務,定點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地方合作醫療辦公室監督管理的“新鄉模式”,到2009年建立“一體化諮詢服務平臺”、“一體化支付結算平臺”的“湛江模式”,再到2012年廣受關注的“太倉模式”,無不體現著商業醫療保險在農村醫療保險中的巨大作用。完善相關法律,推動商業醫療保險在新農閤中的應用,將給廣大農民帶來更多的實惠。
5.完善執法監督機制,公開農村醫療保險資金審計資訊
政府各部門及農村醫療保險資金的管理主體應明確各自的職責,嚴格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權利。加強審計監督,對新農合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審計,及時向社會公佈審計結果,讓廣大農民能夠及時的瞭解農村醫療保險資金的使用情況,保護農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農村醫療保險資金的管理主體要嚴格遵循會計審計的原則,做到專款專用,遏制挪用、佔用、擠用農村醫療保險資金的違法犯罪現象。要發揮大眾媒體的監督作用,盡力將真相及時的展現在大眾面前,切實保障農民的權益。而我國衛生部辦公廳早在2010年就下達了《關於規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確規定了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性質等內容,在這樣的條件和情況下,各相關部門更應該努力落實完善基金的監管體制,使醫療基金得到有效的利用。
我國的農村醫療保險制度發展至今,確實取得了豐碩成果,但是存在的問題依然不少。相關的法律法規數量少、層次低是我國農村醫療保險制度立法層面存在的重大缺陷,期望通過制定專門法律,不斷完善現有的單行條例和規章制度,使我國農村醫療保險制度得到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們也深知立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是一個不斷完善和循序漸進的過程,希望在不久的將來,我國的農村醫療保險立法會有一個很好地發展,相信我國農村醫療保險制度將會給我國農民帶來更多、更大的實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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