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村社會保障論文
我國已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發展階段,在這一重要歷史階段,統籌城鄉發展,構建社會和諧已成了社會發展重大戰略目標。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完善路徑
河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河北省試點縣市的新農保政策落實情況總體不錯,但在很多方面仍存在問題,需要不斷完善。
1.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國目前沒有統一的社會保障法。2011年7月實施的《社會保險法》中僅有第20條和第21條涉及到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原則性規定,這部法律沒有對農村養老保險做出具體規定。當前涉及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規範散見於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出臺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相關機關釋出的通知或者政策檔案中,立法層次較低,這也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的嚴重缺失。當前農村養老保險立法大量表現為地方性立法。1992年,民政部發布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在實踐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河北省也出臺了相關政策,使得本該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處於非常混亂的局面。地方立法的過多過散,既反映了我國社會保障立法的嚴重不足,也反映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執行對法律制度的迫切需要。
2.保障水平較低,難以實現“保基本”的目標。新農保是“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的養老金待遇計發模式,且支付終身。年滿60週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新農保養老金待遇。當前河北省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財政全額撥款,各地可在基礎養老金基礎上酌情給予補貼。實踐中由於部分縣市財政補貼資金壓力大,保障工作難度大,補貼不到位的現象在河北省經濟欠發達地區比較嚴重,河北省試點縣區地方政府在基礎養老金的55元補貼標準上,形成了60元以上、60元、60元以下3個檔次的基礎養老金標準。按此檔次進行基礎養老金標準歸類,這一標準低於2011年河北省農村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而目前本省農民年人均消費支出為4711.2元,養老金無法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由於河北省新農保政策缺乏激勵機制,許多適齡農民持觀望態度,一般選擇最低檔次的繳費標準即100元的繳費標準。個人賬戶積累少,制約了新農保制度的實施和發展,不利於提高保障水平。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即個人賬戶全部儲蓄額僅夠發放11.58年,至此個人賬戶變為空賬,之後個人賬戶養老金如何支付,國家尚未做出明確規定。
3.新農保管理資源缺乏,管理能力有待提高。當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專設機構只在縣、鄉兩級設立,省、市則沒有專門的農保行政機構,導致不能很好銜接開展工作。另外,缺乏專職農保工作人員,鄉鎮農保經辦人員穩定性較差,工作能力參差不齊,專業崗位缺失,欠缺對工作人員的培訓。另外,有些地方政府不夠重視,農保機構規格較低,與其他社保機構存在很大差別,不利於開展和完成農保工作任務。一些地方資訊系統建設滯後,雖然各地手工操作檔案管理一絲不苟,儲存完整。但是,紙質檔案無法處理資訊共享的業務。同時,和金融機構直接的銜接工作也難以準確迅速地協作。另外,資訊沒有形成資料庫,資訊統計工作存有缺陷。
4.農保基金保值增值能力不強。為了確保基金的安全性,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只用於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這兩種渠道,這些投資渠道從形式上看保證了基金的安全,實際上不僅使農保基金面臨通貨膨脹貶值的風險,而且無法實現對參保農民基金增值的承諾。如果長此以往,保障效果會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借鑑國外經驗,開闢新的投資渠道。
完善河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的建議
1.完善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世界各國的經驗證明,社會保障立法總是先於社會實踐。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單獨的農村養老保險法,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僅僅依靠政策性檔案來實施,缺乏穩定性和持續性。鑑於此,需要國家的配合,制定統一的社會保障法,在試點的過程中不斷探索完善新農保制度,在制度不斷規範化的過程中逐步實現新農保政策向法律過渡。只有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法律體系,有法可依,才能避免人為的主觀隨意性,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2.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現行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偏低,尚不能滿足老年農民基本養老需求,充其量只能起到農民養老的補充作用。考慮到物價上漲的因素,應適當增加財政投入,逐漸提高基礎養老金。尤其針對繳費檔次高、時間長的參保農民應適當提高其保障水平,這樣既有助於增強農民參保的積極性,也有利於養老金儲存發放長效機制的形成,對國家對農民都有利。
3.加強人才隊伍和管理制度建設,提升服務能力。河北省2012年又將66個縣納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縣,新參保人員的登記確認、保費收繳、參保人員資訊更新、養老金的申請和審批、養老金的發放等業務量大,必須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業務經辦人員。因此,針對當前鄉鎮農保機構工作人員不穩定、能力差等問題,應增加編制人員,加強管理人員業務能力的培訓,培養懂操作、會精算的適應新農保技術特點的業務人員,同時應儘快完成省、市、縣、鄉四級資訊網路建設,建立資料共享程度高的資訊系統,儘快進行軟體和硬體的開發建設,打造新農保執行的資訊高速路。
4.提高農保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對農保基金來說如何建立一個既有利於基金保值增值,又無風險的基金管理與風險防範機制是至關重要的。新農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直接關係到農民參保積極性和新農保制度的可持續發展。一是出臺新農保基金投資管理的指導意見或條例,比如可以走市場化管理,專家理財的道路。二是要明確政府在新農保基金投資管理中的責任。三是進一步探索新農保基金的投資渠道。如基金可以購買有擔保、信用等級比較高的中央企業的債券;還可以參與部分基礎設施建設等。四是逐步實現基金集中管理,加強投資監管。基金實行縣級管理有利於調動地方積極性,但隨著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以及市場的不斷完善,基金如果實行市場化管理,受技術、人才等因素的限制,縣級不具備市場化管理的條件,應逐步將基金集中到省級管理,這樣才能發揮基金的規模優勢,也便於加強對基金收支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新農保基金的安全。
範文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效用調查
養老問題一直以來都是各國社會保障事業的重中之重,如何實現公平有效的養老也是從發達國家到發展中國家都面臨的難題。如今我國已經面臨人口紅利即將消失,社會步入老齡化時期。目前正在進行的國家應對人口老齡化戰略研究表明,我國農村人口老齡化的程度已經達到15.4%,比全國13.26%的平均水平高出2.14個百分點,高於城市老齡化程度。農村養老問題已經不僅僅是社會問題,它已經上升到國家戰略的高度。那麼時至今日,在養老保險政策實施五年後農村養老問題解決的效果如何,該項政策在實施過程中又存在哪些問題是本次調研的重點。
一、基本情況
滄州市所轄2個區、4個市、10個縣。總人口720萬,其中農業人口數為鄉村人口405.44萬人,佔55.97%。65歲及以上人口65.20萬人,佔9%。2015年滄州16~59週歲適齡參保人員272.7萬人,實際參保人數365.21萬人,參保繳費率96.83%。60週歲以上老人即為領取待遇人員91.70萬人,參保領取率100%。滄州地區2015年的“老年撫養比”老年人口和勞動適齡人口的比率1:3。一方面表現了老齡人口的巨大,另一方面也顯示滄州地區農村養老形勢的嚴峻。
二、存在的問題
1.養老金基數偏低,漲幅不明顯。
調查中許多村民都表示養老金數額較少是當前農村養老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新農保政策的實施就是考慮農村較低的經濟水平,提出新農保的目標是低起點高覆蓋。導致養老金較低的另一個原因是村民大都選擇最低的繳費檔次,基本圍繞在100~500元的繳費區間,其中以100元繳費檔次的人數最多,遠遠高於其他繳費檔次,具有代表性。那麼問題也隨之而來,這些養老金在養老中到底起到了多大的作用呢?在分析這一現象之前我們先來算一算繳費滿十五年的老人每月能夠領到多少錢,因為早在2012年,農民人均純收入就達到5450元以上資料來源———滄州新聞網。由此我們不難看出每月70~120元的養老金在當地較高的生活水平下顯得多麼微薄。正如一名村民所說:“一塊錢兩個饅頭,假設一天吃四個饅頭,那麼一個月要120個饅頭,每個月的養老金也就保證餓不死吧。”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連續五年提高,企業職工補交齊十五年的養老保險後每個月仍可領到五百多元錢。提高新農保基本養老金已是形勢所需。
2.集體補助實施難度大。
《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中指出:“新農保”應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很多較為富裕的村集體也願意對本村村民進行補貼,但是這種補貼往往難以進行。問題最突出的是確定受補貼人員資格。由於戶籍管理單位出具戶口所在本村的人員名單和實際不相符合,因此無法單純按照戶口進行補貼。還有村民提出,村內有些人的戶口是近幾年剛剛遷入本村的,這些人沒有為村集體出錢出力,也不應享受集體補貼。還有的人提出,自己原本是村內的老住戶,家裡世世代代都是本村村民,因各種原因戶口轉成了非農業,此次補貼只涉及農業戶口,這樣會對自己的利益造成損害,要求村集體進行補償。其次是,補貼多少的問題。由於村民年齡不等,年紀大的村民認為自己為村集體做出的貢獻多,應當多享受村集體的補貼。這部分人又分為受益人與未受益人,檔案中的集體補助指的是繳費補助,沒有涉及已受益人員,因此已受益村民不滿。而未受益人中由於各自繳費年限不等,因此繳費年限較少的村民表示自己應比繳費年限多的村民多得到補貼才能保證對自己的公平。最後,各個村街的富裕程度、人員構成的不同導致每個村按照自己的情況選擇是否進行補貼或者以何種方式進行補貼。這本是一件好事,但是卻造成村與村,村民與村民之間的攀比。補貼標準的不統一,導致了矛盾增加。
3.人口流動因素成為政策執行中的一道障礙。
調查中發現,派出所給出的各村人口數目與村內統計數目相差甚遠,有的村空掛戶口人數眾多,達到近百人。在拿到鄉鎮辦公室下發的村民名單時,村幹部表示很多人聽都未曾聽說過,有的人死亡數年卻仍然出現在名單之上,還有部分人外出十數年未歸。這一方面暴露出戶籍管理單位在戶籍人員統計及認證方面存在失誤,同時也表現出人口流動給參保人員的統計、實施和養老金髮放帶來的困難。
三、經驗啟示
1.好人之城助力社會保障體系。
滄州市開展了五城建設。其中好人之城建設頗見成效,在全市掀起了人人講道德、樹新風的潮流。這種道德陣地的建設,有效地彌補了社保體系的不足之處。尤其是在普及城鄉居民基礎養老保險即為新農保過程中,由於對孝道的重視,幾乎有老人的人家都積極參保,有困難的家庭集體幫扶,這使得滄州市率先實現了新農保的全覆蓋,也是滄州地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率如此之高的關鍵所在。
2.借鑑國外經驗,借力財稅改革,增加基礎養老金比例。
對於未富先老的中國而言,人口老齡化問題日漸顯現,而鄰邦的前車之鑑和應對經驗,值得中國慎思明辨。資料顯示,日本人口結構在過去50年中迅速老齡化。1965年65歲以上人口618萬人,老年人口比率只有大約6%,2012年老年人口比率大約24%。據日本國立社會保障人口問題研究所的預測,2050年日本老年人口比率預計將會高達大約39%。日本採取一體改革,其重點是將消費稅率上調,從而增加社會保障資金來源。《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推進法》指出,改革的基本思想是,“社會保障讓廣大國民都受益,因而所需費用要讓每一代人都廣泛公平地分擔,從這樣的觀點出發,中央和地方政府用於支付社會保障的公共費用撥款,就由消費稅和地方消費稅來承擔”。通過一體改革,包括因上調消費稅率而增加的稅收國家和地方,除現行的地方消費稅相當於1%之外,已經全部被列為社會保障的資金來源。消費稅的資金籌措能力較強。在消費稅率上調至5%之後的15年左右中,中央的消費稅稅收相當於4%每年度一直處於大約10億日元。因此,上調消費稅率1%會籌措到2.5億日元左右的收入。日本的這些做法無疑對我國也具有啟發的意義。目前正值中國進入財稅體制改革的初期,不妨借鑑日本的經驗,提高消費稅,同時將稅收和部分其他財政收入納入社會保障基金體系中,那麼一方面中國的養老問題可以得到解決,另一方面也有助於中國經濟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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