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安全責任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學生安全是高校安全穩定的基礎,然而目前部分高校卻存在著諸多安全管理弊端,主要體現在規範化的安全管理制度的缺失、系統性安全管理理念的缺失、人事配置及組織結構的缺失、安全教育課程架構的缺失等方面。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了,希望能給你帶來幫助。

  一:

  為了確保學生的安全,保證學生健康成長,杜絕危險事故發生,請貴家長與學校和班主任密切配合,做好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明確責任,學校制定安全責任書如下:

  一、學生自入學校上學、上課期間,應在校內活動,嚴禁私自出校。

  二、要求全體學生服從學校管理,遵守學校的規定,嚴禁校內違紀現象發生如打架、上網,禁止學生外出。如果協同校外人員造成事故,學校將根據《重大違紀現象的處理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三、嚴格請假制度。學生因事、因病確需出校,必須嚴格履行請假手續,徵得學管老師同意;嚴禁學生放學後在校外逗留;學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家長應及時與班主任取得聯絡,履行請假程式,嚴禁學生私自離開家門。

  四、凡在校區嬉戲、打鬧、打架鬥毆發生的事故,學生負全責;凡在校區外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學生負全責,與學校無關。

  五、學生節假日、雙休日及其他非我校安排的教學時間,出現的一切安全事故,由學生及家長自行承擔責任。

  六、為了不影響我校正常教學秩序,所有學員車輛不得停放在校區內部。我校為學員提供鐵鏈條放置於校區門口處,請各位學員自行上鎖於鐵鏈上,如若丟失概不負責。

  七、自本責任書籤訂之日起,如出現事故,屬於學生不服從管理,出現的一切後果,由學生本人及家長自行承擔一切責任。

  學生家長簽字: 學校簽章:

  學 生簽字:

  日 期:

  二:

  為了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嚴格責任界限,健全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一體化網路,根據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簽訂本安全責任協議書。 1、學生的監護人為學生的父母或依法確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係不因學生的入學而轉移給學校,學校與學生只是教育管理關係。監護人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

  2、學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損害賠償糾紛,按本協議第3條處理。 3、學生在校生活、學習期間,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體和財產受到傷害的,應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因自身造成傷害的,由本人負責。如給他人造成傷害的,一般由學生或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如能夠證明學校有過錯的,按學校過錯的大小確定學校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學生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符合下列條件即可確定學校無過錯: 1損害事件的發生與學校的設施無關,或者雖與學校的設施有關,但學校的設施並無缺陷;

  2學校或老師履行了應盡的教育管理職責,損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發生;

  3損害事件不屬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直接所致;

  4地震、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來自校外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損害。 5、學生放學後應立即離校回家,非學校或教師的原因學生在校內滯留、嬉戲玩耍,造成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住校生原則上只能在規定時間才可出校,若自行外出或擅自離校造成的事故者,責任自負。學生上學、放學、離校、返校途中發生的傷害事故,以及課間、中午休息和雖在校內但是由學生之間造成傷害事故,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禁止學生在校內“瘋打鬧”,如果不聽從教育發生事故者,責任自負。節假日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自行到校發生的事故,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6、嚴禁教職工侮辱、毆打、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因此造成後果的由教職工本人負責或由教職工和學校共同負責,學校可以根據情節對教職員工進行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但教職員工履行職責,進行正常的批評教育,出現意外後果的,學校不負責任。

  7、學校開展校內外集體活動,因組織不周,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應承擔相應責任;因學生不聽指揮,違反有關規定,自己造成意外傷害的,由學生自己承擔責任;他人造成傷害的應由他人承擔責任。日常上課期間,學生未到校或私自離校,學校知道後應及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學生因此造成社會危害或出現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8、學生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出現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負責;嚴禁在校內騎自行車,違者出現事故,學校不負責。

  9、學校嚴禁學生玩火、玩電、玩水、玩銳刃鈍器物等,因此發生的賠償糾紛,應由肇事者承擔負責;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證明學校、老師明知有上述危險情形而不制止的,學校承擔部分責任。

  10、嚴禁學生熄燈後在寢室、教室點蠟燭,否則,因此發生的損害事件,由學生自己負責;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證明學校、老師明知有上述危險而不制止的,學校承擔部分責任。

  11、學生應按學校指定地點食宿,在校外食宿和購買零食吃造成意外後果的,學校不承擔責任。學校指定的提供食宿方應按有關要求和學校簽訂的責任書履行職責,否則造成意外後果的,由提供食宿方負責。如果受害方能證明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學校可承擔部分責任。

  12、學校應加強校舍等裝置設施的檢查管理,及時消除隱患。若隱患不能及時消除的,必須加以封閉並增設警示標誌,並且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隱患又無警示標誌,又未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又不屬學生故意造成學生傷害的,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學生故意造成的傷害,由本人或監護人負責;他人故意造成的,由他人負責。

  13、嚴禁學生私自到河塘、溝堰等處洗澡,學生違反規定造成意外事故,學校不負責任。

  14、學生在校園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傷害,學校應積極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事後應積極配合家長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限入保的。

  15、走讀生有事、有病,其家長必須向班主任請假,若沒有請假,沒有按時到校上課,在路上逗留或進網咖、遊戲室等,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其責任由自己承擔。 16、住校生在睡覺、課間休息時、爬大門外出上網、打電子遊戲等,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自己承擔一切責任。

  17、學生在校期間逃學,由家長、學校配合尋找,並及時教育,如需在本校繼續就讀,需交保證金300元叄佰圓,在本學期結束前沒有違反學校規定的學校退還保證金。如果出現第二次逃學的,辦證金變為罰款,且交保證金500元伍佰圓。

  18、該協議書一式二份,班主任存一份,學生及學生家長留一份。

  19、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學生簽字: 班主任簽字:

  學生監護人簽字: 學校蓋章:

  年 月 日

  三:

  大學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能夠為自已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為了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明確學生在外實習期間發生傷亡事故時學生與學生家長的責任,特簽訂學生安全責任協議書。

  一、時間:自 年 月至 年 月

  二、在外實習期間,學生如果仍需在校住宿或期間返校辦理相關事務,必須嚴格遵守院系的相關管理制度。在宿舍不得有使用大功率電器、吸菸、喝酒、不整理內務等違紀行為,違者按院系相關規定處理。

  三、若學校和系部需要學生按時參加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些活動,如資訊採集、期末考試、就業資訊情況統計等,應積極配合,不得缺席,違者按院系相關規定處理。

  四、學生在外包括從實習單位到學校往返途中期間,出現學生一切人身傷亡事故的,由學生、學生家長或責任人承擔責任,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一在外實習期間,因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學生人身傷亡的;

  二 在外實習期間,在實習單位,應遵守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工作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學生本人、學生家長或者相關責任主體承擔責任;

  三在外實習期間,因自身行為不慎引起學生本人人身傷亡的,由學生本人承擔相應責任;

  四在外實習期間,因他人行為引起學生人身傷亡的,由致害人承擔相應責任;

  五在外實習期間,學生因行為不慎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故意侵害他人的,由學生本人承擔相應責任;

  六在外實習期間,因往返校內外途中所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學生家長和本人承擔;

  七其他實習期間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

  學生簽字:

  家長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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