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社會現象小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社會現象普遍存在於團體中,不僅有它獨立於個體固有的存在性,而且作用於個體,使個體感受的現象。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的範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析中日社會老齡化現象

  【摘 要】世界老齡化問題已不是一個新鮮的話題,但是現在正在變得越來越嚴重。國際上通常把60歲以上的人口占總人口比例達到10%,或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達到7%作為國家或地區進入老齡化社會的標準。顯而易見,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口老齡化是現在及今後世界人口的發展趨勢,人口年齡結構的變化也會並且已經給人類社會生活造成深刻影響,同時也成了世界各國的重要問題之一。

  【關鍵詞】中國;日本;老齡化現象;社會影響

  人口老齡化作為21世紀人類社會的主要發展特徵之一,在全世界都引起了極大的關注。從先進國家來看,70年代以後,歐洲各國首先成為人口零增長國家,步入了人口老齡化社會。日本從1994年開始也進入了老齡社會,現在也成為了世界老齡化現象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而我國也開始出現老齡化現象的徵兆。

  一、中日社會老齡化現狀

  步行在日本街頭,隨處可見老年人的身影。日本已成為了老齡化現象非常明顯的國家,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日本總人口中,65歲以上的人口比率已超過20%,也就是說,五個人中就有一個老年人。根據2009年5月29日日本內閣府釋出的《平成21年版老齡化社會白皮書》,至2008年10月為止,日本的總人口達到了1億2千769萬人,其中,未滿15歲的兒童人口大約1740萬人,僅佔總人口的13.6%,而65歲以上的高齡人口為2822萬人,佔總人口的22.1%。老齡化比率比去年增長了1%,再次重新整理了歷史記錄。白皮書中也同時對日本未來社會進行了預測,大約到2020年,日本後期高齡者將會超過前期高齡者,2055年,高齡化比率甚至可能上升到40.5%。

  20世紀40年代末開始到60年代末,中國的人口出生率非常高,除1960和1961年外,每年的出生率都達到30%以上,因為長期持續的高出生率,兒童人口的比重增加,老年人口比重減少,可以說這個時候的中國年齡人口型別是年輕型。70年代末開始,中國全面實行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率大幅下降,1975年開始到1990年為止,人口出生率劇減到23.01%以下。兒童的比重明顯下降,成年人口的比重則大幅增加,中國的人口年齡構成開始從年輕型向成年型轉變。90年代以來,由於計劃生育政策的持續實施,中國的人口出生率持續下滑。同時,由於經濟的高速發展,國民的生活水準開始提高,醫療衛生保健事業也快速發展,導致老年人的健康水平普遍上升,平均壽命達到了70歲。根據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60歲以上的老年人已經達到1.3億,佔總人口的10.34%。中國的人口年齡構成已經向老年型轉變,逐漸進入老齡化社會。

  二、老齡化的社會影響

  人口老齡化給社會和國家帶來了很大的影響,併產生了很多問題。

  第一,人口老齡化改變了撫養比率。從我國情況來看,1990年,每100個勞動年齡人口撫養13.74個老年人,到2000年,撫養的老年人口變為15.6人,預計到2025年,會變為29.46人,2050年,甚至會達到48.49人。而同樣的在日本,到2025年,每2.4個勞動人口將要撫養一位老年人。而且,看護老人也將成為一個問題,例如,誰來撫養老人。從日本老齡化發展趨勢來看,85歲以上的高齡者的孩子接近60歲,孫子接近30歲,四代人中有兩代人同時老去,該由誰來看護老人呢。也就是說,看護者自己也將面臨老年問題。

  第二,人口老齡化會減緩經濟發展的速度。經濟發展主要依靠三個重要因素,即勞動力、資本和技術。老年人口變得越來越多,勞動人口就會減少,養老負擔也會日益加重,如此下去一定會引起生產資金的減少,因此,極可能會延緩經濟發展的速度。而且,老年人還在工作的話,年輕人的就職機會就會減少,年輕人的就業問題也會變的越來越嚴重。

  第三,由於人口老齡化問題越來越嚴重,老年社會保障的費用也會增高。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嚴重化,各方面的費用也會上升,給各國的醫療保障體系帶來巨大的壓力。由此帶來一系列的問題,例如:今後如何養老,如何解決社會保障負擔日益加重的問題。

  第四,人口老齡化會逐漸改變現有的產業構造。隨著老年人口的不斷增加和兒童的不斷下降,年齡構造上的變化會引起消費需求構造的變化。在這種形勢下,為了滿足老年人口的物質精神文化需要,社會就必須提供老年用品。於此同時,由於老年人長期以來形成的消費習慣,接受新商品、新服務的能力較低,就會給新商品和服務的市場開拓帶來極大的困難。

  三、如何解決老齡化問題

  要解決問題就必須知曉其原因。通常與老齡化一起出現的詞語還有少子化。因為出生率和死亡率的下降,老齡化才變的越來越明顯。不難理解死亡率的下滑是因為醫療技術的發展和健康的生活方式,那麼,少子化是為什麼呢。

  首先,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女性的思想意識、生活方式和價值觀等等都深受其影響。男女平等的觀念、經濟的發展和教育的普及等都給予女性認識理解社會的機會。但是,世界仍然是男性主宰的世界。女性為了獲得跟男性同樣的成績,就要必須付出幾倍的努力,如果生孩子、休產假的話,就很可能與外界隔離,還有可能連原來的工作位置也不在了。不想要孩子的女性開始增多,另外孩子的撫養費用越來越高。因此,首先要完善改革社會部保障體系。調和各方面矛盾,為了不給現在的年輕人增加多餘的負擔,也為了現在的老年人和將來的老年人可以安度晚年,更應當加快改革。

  其次,必須從政策方面來考慮。在瞭解其原因和影響之深遠的基礎之上,找到有用的方法。這正是身為政府應該做的事,應該將民眾意識往積極正確的方向引導。同時,在報紙等各種新聞媒體上呼籲正視老齡化問題,聽取民眾意見,喚起民眾的積極性。增加國庫投入,延遲老年人退休,匯入繼續僱傭制度。

  隨著經濟的發展,世界各國都漸漸步入老齡化社會,老齡化問題也日漸浮出水面,解決這個問題也需要花費一定的時間。中日兩國雖然在人口、政策、經濟、文化、傳統等方面有很多不同,但是各國應基於本國的基本國情,政府與民眾、企業一起協力合作來謀求其根本方法。

  篇2

  “高考移民”現象的社會學分析

  近年來,一些典型的“高考移民”事件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和爭議。對於“高考移民”現象產生的原因,不同學者做出了不同解釋。但分析後發現,絕大部分文獻把“高考移民”現象產生原因直接歸結為目前高考錄取制度,具體來講是各省域存在的高考分數和錄取率的差異。然而筆者看來,固然高考錄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高考移民”現象,但僅僅著眼於高考錄取制度改革不免過於狹隘。因此,從社會學角度審視“高考移民”現象,其背後有著更深層的原因。

  一、衝突——“高考移民”現象的社會根源

  “高考移民”是一個極具中國特色的特殊現象,它本來是指教育發達和較發達地區的部分考生利用各地高考分數及錄取率的差別,通過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進行轉學、戶口遷移等到教育欠發達地區應考,以此來增加高考錄取或者到名牌大學就讀機會的現象。但隨著高考政策的更加嚴格,很多不和諧的“移民現象”也浮出水面,“高考移民”的界定擴充套件開來,比如民族造假,就是通過不合法的手段篡改民族身份來改變考生戶籍資訊,獲得高考加分或降低分數線的目的。筆者認為,從“高考移民”運轉過程與最終目的而言,“民族造假”同屬於新形式的“高考移民”現象。因此,現在“高考移民”現象不應再單純指戶口遷移地域轉移,而篡改戶籍資訊資訊造假也應包括之內。不可否認,這些現象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目前各省高考原有的平衡狀態,破壞了高等教育資源的配置格局,但對“高考移民”現象不應該也不可以簡單地做出是非判斷,而應理性對待。

  社會學衝突理論認為:“社會上不同的利益群體,會為爭奪稀缺的社會資源而相互競爭、衝突。”從表面上看,“高考移民”現象只反映了“分數線不公平”這個表面的事實。實際上,它所反映的是不同教育群體之間的社會衝突,換句話說是不同的群體出於各自的利益立場對其做出了不同的反應。正如上文所述,“高考移民”現象就是通過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改變考生戶籍和學籍以獲得利益,此利益就是選擇更優的入學機會,儘管有些是違反了國家招生政策,卻反映的是以非正常手段表現的正當訴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總是要趨利避害。為爭取更好的教育資源,很自然的也會趨易避難。能夠通過較小的代價上個較好的大學,是自然的一種選擇”。不難看出的是,“高考移民”本質表現的正是這種“自然選擇”所造成的“高考移民”與招生制度的劇烈衝突。而一個現象持續發展的源頭,正是價值衝突和利益資源相互爭奪的過程。由此,“高考移民”問題更應以一個社會問題對待。

  二、衝突的背後——“高考移民”現象的社會學分析

  “高考移民”現象背後關鍵的力量是社會衝突的不斷演化,當我們尋求對產生這些衝突的解釋時,會含蓄地藉助於馬克思描繪的這樣一幅圖景:當社會中充斥著在稀缺資源分配上的衝突,充斥著有價值資源分配的不平等性,就會使目標與利益在衝突中極端化。因此,在筆者看來,“高考移民”現象是一個集合了社會觀念、利益及價值衝突於一身的複雜的社會問題。

  一觀念衝突:理想與現實

  高考制度的初衷是要為全國各地區考生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平臺。總體看來,高考也確實成為我國現階段一項公平選拔人才的制度,成為一項對一個學生十二年學習所做的最權威的評價。但教育具有促使社會分層的功能,這項功能不斷引導著家長給予高考更多的關注與投入。因此,相對於中國考生及家長而言,高考有著連鎖性的社會回報:優質高等教育——重點大學文憑——較好的就業機會,並且這種連鎖反應已經在社會化過程中反覆得到強化。

  其強化結果是促使成千上萬的學生、教育工作者和家長都在圍著高考這根指揮棒轉,使我們的教育活動誤入圍繞高考進行的怪圈。而對於公平而言,根據我國現有的國情,實現教育實質公平即憲法面前人人平等是不現實的,國家只能提供一些補償性的教育政策,例如實施少數民族優惠政策、弱勢地區降低分數線等,通過相對公平向實質公平轉化,最終實現憲法意義上的人人平等。但照顧弱勢地區及少數民族地區群體是有時效性與地域性的,正如社會學家默頓認為的,“社會結構的個體差異使得個體達成目標的合法性機會存在著一定的分化,同時社會並沒有在結構上為每個人提供合法的手段去實現這些目標。這樣就會使人產生挫折和緊張,在沒有合法的手段時就會用非社會贊同的手段來實現這些目標”,這種“非社會贊同的手段”就是理想與現實衝突的激化。於是,在理想的公平與現實的利益驅使下,越來越多的考生們在家長和親友的幫助下通過各種渠道加入了“高考移民”的行列。

  二利益衝突:受益者與受害者

  “高考移民”總是趨利的,利益的落差越大,行動的勢能越大。由於地域經濟與文化發展的不均衡,各地教育資源與教育水平都有很大的差別,我國高考不但實行地域指標制度即分省區定額錄取的模式,而且錄取分數線也存在較大的差異。馬克思認為“資源分配的不平等產生了固有利益衝突。當社會群體意識到他們在資源再分配中的利益並尋求減少不平等性時,他們將對系統的合法性提出質疑”。當然,“高考移民”群體質疑的不是合法性,而是對公平性的質問。他們認為就讀名牌大學的機會不是某一小部分人的特權,而是付出努力去爭取的,但相同的付出獲得不同的回報,這就是難以接受的。從“移民地”角度看,“高考移民”群體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當地考生的“利益”,這是不容置疑的。然而,反過來講,當地考生所謂的利益,其實就是“我們的指標會被‘移民’佔去”。

  那麼,我們需要反思的是,這種衍生出利益感的地域“指標”分配是否公平?不難看出,高考制度衍生出了兩方面的利益紛爭。一方面,“高考移民”群體認為錄取線差異造成了教育不公平,他們的權益因戶口所在地較高的錄取線而受到損害;另一方面,“高考移民”群體移入地區,大多是經濟較為落後、基礎教育相對薄弱的地區,當地考生認為,他們教育資源匱乏而沒有接受到良好的基礎教育,就理應在高考錄取時享受“照顧”,而“高考移民”群體的湧入損害了他們接受高等教育的權益。這樣來講,就不能認定誰是純粹的受益者,誰是純粹的受害者了。

  三價值衝突:權力與責任

  公民受教育的權利由於戶籍制度而受到了限制,戶籍制度本質上是公民擁有的一種市民權利,是一種基於身份的權利,但是現在的戶籍與一個人的入學、求職、就業密切聯絡在一起。從根源來看,這就為戶籍附著了高考的利益,地方考生正是通過“購買”這一權利,取得了附著於其上的本地考生才能享受的招生指標權利。所以,“高考移民”群體不管法律是否允許,就產生了權利的交易行為。因此,戶籍制度可以說是導致“高考移民”現象產生的間接原因。從這一角度看,“高考移民”現象應該被視為違法行為,它違反了政府的戶籍管理制度,破壞了國家對教育資源配置的平衡。

  但是,也應看到現實中存在的實際情況:有相當一部分“高考移民”是按照合法渠道辦理遷戶手續,而且也得到了一些政府人員的認可;另外,因為出於接收外地較好生源可以提升當地學校的升學率與知名度、收取借讀費、出售房產等考慮,一些外地“移民考生”的請求也得到了接收地學校和有關部門的默許,這樣顯然的政策漏洞和學校的意願所產生的責任不應該由“高考移民”來承擔。由此可見,“高考移民”現象的出現凸現了權力與責任之間的衝突。對“高考移民”現象背後進行深層次的追問,則在於政府配置高等教育資源的權力與公民正確選擇教育的責任兩者之間的矛盾。但教育權是最大的公平權,在受高等教育機會的公平分配上,政府責無旁貸。

  三、化解衝突——防治“高考移民”現象的對策

  對衝突的分析過後,已經清晰可見“高考移民”問題不僅是教育界需要關注的問題,更是急需解決的社會問題。只有化解“自然選擇”與招生制度的劇烈衝突,才可有效防治。

  一轉變觀念:淡化高考

  在觀念上很多考生與家長陷入“高考定終身”、“高考指揮棒”的怪圈,要真正化解觀念上的衝突,必須要從淡化高考入手。現在我國高考改革已是必然趨勢,但如何改革,能否保障改革的順利進行,都是高考改革所要面對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建立一種以國家統一考試錄取為主,與多元化考試和選拔錄取相結合的招考制度,比如在高考前後增加申請及面試環節,大學根據學生的學習成績、愛好特長等申請材料,對學生進行全面評價,再分專業進行面試,既保證高考招生制度的公平性,同時也保障學校錄取學生的質量。

  但無論如何改革,總的方向是不變的,那就是招生制度公平且透明化,評價和測量方法值得信賴且有效。同時,要強化終身教育思想,使得各層各類教育均衡發展。在現代社會,知識更新期明顯縮短,產業結構調整頻繁,轉崗、再就業的機率增大,接受再教育已成為必然,雖然各層各類教育逐漸分化清晰,但教育的作用卻統一在終身教育思想中。傳統教育的終點成為終身教育的起點,高考也不再是教育的唯一起點。因此,過去那種單一的“高考定終生”的人才選拔方式已經無法適應知識經濟的需求,它必將被日益多元化的選拔方式所取代。而且育人、育才也不僅是在普通高校裡進行,在高職院校、中職院校中同樣可以。人們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如遠端教育、電大、夜大等,來達到獲取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的目的。所以,在強化終身教育觀的同時,也要使各層各類教育均衡發展,使考生與家長認識到成才有更多的選擇機會。

  二均衡利益:教育公平

  只有使每個受教育者擁有平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和獲取相等公共教育資源份額的權利,才能體現科學公正的教育資源分配。一方面省域招生要統一標準,達到形式上的公平;另一方面基於“起點平等”才能“公平競爭”的考慮,繼續實行補償原則,縮小教育資源差距。只有在保證受教育者可以享受到基本教育權利的情況下,人才選拔才能體現公平。

  其次,繼續擴招也會對緩解“高考移民”現象做出貢獻。當學歷不再成為評價人的唯一標準,學生的綜合素質並不只是通過高考體現,高考這根指揮棒也就不靈的時候,“高考移民”也就失去了意義。

  再次,在高校擴招的同時,大學要實行寬進嚴出,這樣就會使大學生普遍質量差的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也會相對地給予其他省區那些勤奮好學的貧困學生以入學機會。最後要大力提倡高校自主招生,筆者也同意在自主招生上加大力度,但要面對的一個問題就是一定要在招生方式上多元化,過程上透明化,尤其是要統一起點,也就是起點平等下自主招生,否則自主招生也容易成為新的教育腐敗的滋生地。

  同時,政府也應提高高校錄取自主權,實行“按比例投檔”和“高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辦法,只有這樣才有利於選拔真正優秀的學生進入高校深造,進一步提高生源質量。

  三明確價值:有法可依

  防止權力濫用的辦法,就是用權力約束權力。“高考移民”現象中篡改戶口資訊、遷移戶口等從某一側面也反映出了弱勢省區政府權力的濫用和有關法律的漏洞,為“高考移民”群體提供了“合法”的權利交易。因此,治理“高考移民”首先必須構建一套完善的高考法規條例。中央可以在《高等教育法》和《教育法》的基礎上制定有關高考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條例作為高考基本法;由於我國地區間的經濟、教育發展的不平衡,地方人大或政府還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有關高考的具體法規。招生考試的管理部門要擔負起考試法規的宣傳、執行、監督工作,以法治考。

  但直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為高考而設立的法規,對高考違規現象的處罰主要依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各種臨時性行政檔案,這種以政策代替法律的傳統造成對教育行政部門的許可權缺乏法律界定與依據,致使高考的公正與權威不能得到具體法律的保障。其次,各省域政府也應對“高考移民”建立獨立的監督機構,並努力形成省、市、區三級審查機制,其重點物件是外來移民高考子女,對其戶籍嚴格審查。同時,由地方制定符合本區域“高考移民”具體可行的防治法規,從根源上緩解“高考移民”現象的存在。

  四、結束語

  總之,任何社會群體都應該清晰地認識到“高考移民”現象存在的社會性,正確認識到不同群體利益的衝突激化是導致“高考移民”現象蔓延的原因,只有認識到這一點才能從根源上緩解及防治“高考移民”現象的產生。這需要政府、社會和民眾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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