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險近因原則案例
近因原則來源於英美海上保險法,並已經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接受,它是判斷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並以此確定保險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篇1:
2000年7月1日,某市進出口公司進口一批皇上牌香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平安險,保險金額是100萬元。貨物在運輸途中船舶遭遇到惡劣氣候,持續數日,船舶通風裝置無法開啟,導致貨艙內溼度很高而且出現了艙汗,從而使這批進口香菸發黴變質,全部受損。該進出口公司遂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賠償全部損失。保險公司檢查現場和了解情況之後,認為不屬於承保的責任範圍,因此拒絕賠償。雙方發生爭議,並訴諸法院。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對於本案保險公司應當拒賠。拒賠理由如下:本案中香菸發黴變質是由於受潮和艙汗這兩個原因引起,而受潮和艙汗造成標的的損失責任分別由海上貨運險的附加險中的受潮受熱險和淡水雨淋險承保。該進出口公司只投保了平安險,沒有投保一般附加險或者附加受潮受熱險和淡水魚淋險,所以本案中的貨物損失不屬於承保責任範圍,保險公司應當拒絕賠償。
第二種意見,本案保險公司應該給予賠償。理由是:應該注意到本案香菸受損之前,運輸船舶首先碰到了持續數日的惡劣氣候,惡劣氣候與受潮和艙汗都是造成香菸受損的原因。同時,在本案中惡劣氣候與受潮和艙汗連續發生,且又互為因果,惡劣氣候是前因,受潮和艙汗是後果,即惡劣氣候導致受潮和艙汗的發生,受潮和艙汗是惡劣氣候的必然結果。因此,惡劣氣候是香菸受損的近因。根據近因原則,保險人負責賠償承保的風險為近因所引起的損失。本案中惡劣氣候是平安險承保的風險。因此保險公司應當賠償100萬元的香菸損失。
篇2:
1936年4月23日,S輪裝運加拿大A公司的50600袋稻米共5080噸,從緬甸仰光開往不列顛哥倫比亞的Fraser River,A公司於1929年12月19日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流動保險單floating po1icy,為其稻米投保了平安險,承擔海難perils of the seas及“其他所有風險、損失和意外對保險標的造成的損害”。每包免賠額3%。船到達Fraser River時,發現所有的稻米都發熱了,A公司認為稻米本身沒有缺陷,貨損是海難或“海上危險”a peril of the sea造成的,因而,要求保險公司對稻米的損失進行賠償。而保險公司則認為,一方面損失是由於稻米自身的固有缺陷inherent vice造成的,大米在開航前就已經受熱了;另一方面貨損的近因是“間歇和反覆的限制通風”intermittent and repeated restrictions of ventilation,由於天氣不好,艙口和通風機不得不關閉,使貨物得不到通風,造成了稻米發熱。這是船長人為的行為,而非海難原因所致,因而不在承保範圍之內。
初審法院判保險公司應當賠償貨物損失。保險公司上訴至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上訴法院,上訴法院推翻了初審法院的判決。被保險人再上訴至樞密院。法院最後判被保險人勝訴,判決本案中的貨物損失是由於海難引起的,因此A公司可以得到保險公司的賠付。法官首先否定了保險公司關於稻米存在固有缺陷的主張。該案在不列顛哥倫比亞最高法院審理時組成了特別陪審團。依據有關人員在仰光調取的大量證人證言,經過七天的審判,認定開航時貨物狀況良好。本案中的十一級暴風並非一般的風力,足以讓海水濺入通風機的開孔,如果不蓋上通風機蓋子,海水就會湧入通風裝置進而打溼貨物。因為天氣情況所迫,不得不關閉通風系統,關閉行為就不視為插在海難和損失之間的單獨或獨立的原因,而只是海上航行中防止危險的例行公事,儘管貨損不是海水侵入造成的,而是防止海水進入的行為造成的,在是否能賠償方面沒有明確的判例,但法官認為二者之間的聯絡太明顯了,法院有理由從陪審團認定的事實中推匯出海難和關閉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因此,海難是導致貨損的近因,保險人應當賠償被保險人。
篇3:
1998年9月7日,楊某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機動車輛保險單。保險單上載明保險標的物為一輛寶馬轎車,車輛損失險保險價值為人民幣90000元,保險期自1998年9月12日零時起至1999年9月11日24時止。保險公司按照承保險別,依照該保險單上載明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和《機動車輛保險附加險條款》、《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特約條款》以及其他特別的約定,承擔楊某投保車輛的保險責任。簽約後楊某依約向保險公司支付了有關保費。
1999年7月27日凌晨,市區下了一場傾盆大雨,大多數道路有積水現象。同日上午9時,楊某準備開車上班,見停放在其住宅區通道的上述保險車輛輪胎一半受水淹,則上車點火啟動,發動機發出發動聲後死火,爾後則無法起動。楊某即將車輛拖至某修理廠,經檢查認為系發動機故障。楊某考慮該修理廠裝置不齊全,又將車拖至某汽車維修公司,經該公司檢查認為故障原因系發動機進氣系統入水吸進燃燒室,活塞運轉與水不可壓縮之後作用力導致連桿折斷,缸體破損。楊某向保險公司報案後,因爭議太大,保險公司沒有賠償損失,楊某遂訴至法院。該案在審理期間,經保險公司申請,法院委託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對車輛受損原因進行鑑定。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認為:1.造成發動機缸體損壞的直接原因是由於進氣口浸泡在水中或空氣隔有餘水,啟動發動機,氣缸吸入了水,導致連桿折斷,從而打爛缸體。2.事發時的可能:當天晚上下了大雨,該車停放的地方漲過水,使該車被雨水嚴重浸泡,進氣管空氣隔進水,當水退至車身地臺以下,駕駛員啟動汽車時,未先檢查汽車進氣管空氣隔有無進水,使空氣隔餘水被吸入發動機氣缸,造成連桿折斷,缸體破損。楊某和保險公司對質監所的鑑定意見均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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