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紀教育手抄報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7日

  為了加強對學生的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學生的法律意識和自我防範意識,營造文明守紀和諧校園,校園應該多普及法律知識。你知道怎麼做法制手抄報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希望大家喜歡。

  的圖片

  圖一

  圖二

  圖三

  圖四

  的資料

  法律格言

  1 法律的調整物件是行為,而所謂社會關係不過是人與人之間的行為互動或互動行為,沒有人們之間的互動行為,就沒有社會關係。法律是通過影響人們的行為而實現對社會關係的調整。

  2 在一個秩序良好的國家中,司法部門應得到人們的信任和支援。從這個意義出發,公信力的喪失就意味著司法權的喪失。

  3 司法,就其本質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條件的地方,就越難看出在刑罰平等上有什麼司法。

  4 人與人是不相同的,人們不能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視同仁、人人相等。

  5 我們作為人而有權擁有的平等是環境平等,而不是個人平等。

  6 任何事情,只要與自然發顛撲不破的永恆要走向衝突,就是無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約束任何。

  7 法律的力量僅限於禁止每一個人損害別人的權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權利。

  8 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

  9 如同人們一般所理解的一樣,法律行為是對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實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種不違法的行為,同時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為,這類行為也要產生法律上的後果。這種根據法律規定而導致一定法律後果的行為,就是法律行為。

  10 刑罰的嚴厲程度應該只為實現其目標而絕對必需。所有超過於此的刑罰不僅是過分的惡,而且會製造大量的阻礙公正目標實現的坎坷。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於教育和保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預防和矯治。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有直接責任。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一曠課、夜不歸宿;二攜帶管制刀具;三打架鬥毆、辱罵他人;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五偷竊、故意毀壞財物;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4、小學生曠課的,學校應當及時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絡。

  5、收留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時內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或者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6、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7、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

  8、未成年人的父母離異的,離異雙方對子女都有教育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因離異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

  9、繼父母、養父母對受其撫養教育的未成年繼子女、養子女,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預防犯罪方面的職責。

  10、任何人不得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為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提供條件。

  法制故事

  故事一

  李某,男,16歲,漢族,在校學生,住陝西省王光馬崗鄉。李某向同學佘某索要錢物未成,佘某就告訴無業人員遠某等人,遠某得知後警告李某不要再向佘某索要錢物,如果再要就用武力。李某為此要“教訓”遠某。2009年6月12日下午,李某要求社會上的另一幫無業人員張某去教訓遠某,張某又叫了宋某持鋼管至太倉市某鎮新華橋,對遠某及遠某的朋友沈某、房某進行毆打,致遠某、沈某受輕微傷。

  故事二

  王某男,20歲、李某男,21歲社會青年,並有前科。結夥在校學生方某男,18歲、呂某男,18歲、吳某女,18歲於2009年4月一天下午,到某鎮一遊戲房玩。途中王某提出身上沒有錢,李某說問學生敲,方某、呂某無反對,吳某說夠刺激的,我要去看看。進入遊戲房後發現有3個學生正在打遊戲玩,王某叫呂某去將靠右面的學生叫出來,呂某沒有動,方某為逞能,即上去把該學生拖拉出遊戲房,拖至旁邊一條弄堂內,其他2名學生隨後也跟了出來,李某上去問被拖的學生要錢,遭拒絕,王某拔出事先攜帶的西瓜刀朝該學生背後肩膀部猛砍3刀,造成輕微傷。該學生即從褲袋內拿出50元,給了王某,其他2人怕吃虧也拿出106元給了呂某。贓款均被5人揮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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