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律手抄報內容資料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決衝突的首要渠道。小編為大家彙總了一些有關法律手抄報圖片及資料 ,大家可作為參考。
法律手抄報內容資料1:護航學生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從幼兒園到小學、中學,最終到大學,一個人的長大過程基本都與“學生”這一身份相伴。這一相對脆弱的成長階段,常常伴隨一個老生常談且須警鐘長鳴的話題——人身安全。記者近日在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採訪時發現,有關學生人身安全的案件近年來呈多發態勢,且有逐年增長的趨勢。一件件痛心疾首的人身傷害案件向人們昭示:為學生們的學習、生活和成長營造健康安全的環境,是整個社會義不容辭的責任。
法律手抄報圖片一
法律手抄報圖片二
隨著現代生活節奏加快,人們在城市中疲於奔波,如何接送孩子上下學成了家長們的一個難題。於是,民辦午託班應運而生,與此同時,問題也隨之而來:午託能夠真正托起家長的重託,讓他們放心嗎?2013年以來,集美法院就審理了多起在午託班託管期間涉及中小學生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2013年下半年,辛女士與丈夫因工作忙無法照看女兒,將女兒燦燦交給一所名為“教育諮詢公司”,實際是開在小區內的午託班看管。2013年12月5日午休時,燦燦幾次喊著要出去玩,值班老師經不住燦燦的要求,同意讓她到樓下平臺玩耍。在玩耍過程中,燦燦不慎摔傷,造成骨折。辛女士認為,午託班老師違反規定,未盡到保障孩子安全的義務,女兒的受傷理應由午託班全部賠償。為此,辛女士多次找到午託班負責人協商賠償事宜,但午託班卻推脫責任不願賠償。辛女士無奈在2014年1月向集美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午託班支付醫藥費、營養費等損失5000元。
法官在開庭後召集雙方調解,最終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午託班所在公司代理人同意當庭一次性支付辛女士2500元並退還了燦燦已繳納的午託費用。午託班內學員間互相打鬧導致受傷,也時有發生。亮亮和瑞瑞都是午託班的學員,2013年11月29日午休之時,亮亮本來在午託班宿舍床上休息,而此時睡在一旁的瑞瑞卻因貪玩,把亮亮從床鋪上推了下去,導致亮亮骨裂。亮亮的父親林先生得知情況後,認為瑞瑞是侵權責任人,作為法定監護人的李先生應當賠償損失,而午託班作為午託機構,在午休的時候,看護人員沒有盡到照看好孩子的義務,使得孩子受傷,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法官調解,最終,瑞瑞的父親李先生和午託班共同賠償林先生2700元,午託班退還了所收取的午託費用。
2:安全無法保障的夏令營
2012年暑假,李明的父母為了鍛鍊兒子的意志,幫他報名參加了一家戶外運動公司組織的封閉式夏令營。由於在高溫環境下持續訓練,7月27日開始,李明出現腹痛、吃不下飯、大便不暢等症狀。7月30日上午8點左右,夏令營主辦方將李明送醫院就診,醫生診斷為中暑,並簡單開了幾種解暑的藥品,隨後夏令營主辦方工作人員將李明帶回夏令營宿舍休息。但意想不到的是,當天下午5點多,李明倒地抽搐,送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屍檢結果表明,李明“系患十二指腸球部潰瘍併發穿孔,導致急性瀰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中毒休克死亡”。
痛失愛子的家長將夏令營主辦方和初診醫院告上法庭。家長稱,在夏令營協議中,夏令營主辦方承諾將負責營員在夏令營期間的所有安全問題、健康衛生、生活飲食、休息等一切相關事務。而在孩子身體出現不適並向夏令營工作人員反映時,工作人員沒在第一時間送醫院治療,直到7月30日上午,夏令營主辦方才帶孩子到醫院看病。家長認為,初診醫院在問診後開具了開塞露、藿香正氣軟膠囊等治療中暑的藥品,卻未查明李明當時已有相當嚴重的十二指腸潰瘍,醫院沒有采取正確的治療措施,造成了孩子的死亡。
鑑定機構鑑定認為,初診醫院對李明的死亡存在醫療過失,與死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集美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夏令營主辦方在李明發病初期沒有及時注意並送醫就診,送回營地後又未盡合理管理義務,是導致李明病情惡化死亡的主要原因,法院判定其原因力佔75%。初診醫院的醫療過失行為是導致損害發生的次要原因,其原因力為25%。法院經查明認定,原告總損失為78萬元。據此,集美法院判決夏令營主辦方賠償這筆款項的75%,醫院賠償其餘25%。
有關法制教育的黑板報內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