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守法手抄報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為了提高青少年人自我保護意識,自覺學習法律知識,保護自己、遠離危險、抵禦誘惑、防範侵害,通過各種途徑,開展各種形式的普法教育工作顯得尤為重要。做法制手抄報是一個不錯的方法。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希望大家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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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資料

  一、法律小故事

  故事一

  父母從潮陽來廣州做生意後,阿龍就跟著奶奶一起生活,奶奶對這個孫子百依百順。 2002年,父母把14歲的兒子接到廣州來生活。由於長期缺少溝通,阿龍的父母和兒子已經沒什麼話可說,只要見兒子有做得不對的地方,夫妻倆就嚴厲斥責,早被奶奶寵慣了的阿龍哪裡受得了,沒幾天,和父母大吵一番後,阿龍離家出走了。當年1月30日,阿龍在外面和同學的弟弟、10歲的小文一起玩時,發現身上的錢花得差不多了,阿龍想在小文身上打主意。阿龍把他帶到白雲區三元里附近的草地上,勒死後把屍體扔到旁邊的沙井裡。第二天上午,阿龍撥通了小文家裡的電話,要小文家長拿1000塊錢來贖人。最後壓低到600元,在約定地點一手交錢一手交人。小文家人隨即報警。阿龍幾次變換交錢地點,最後約定小文的家人把600元現金放在廣州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門口左側垃圾桶裡。當晚10時,阿龍取出垃圾桶裡面的錢,然後直奔麥當勞。飽餐一頓後,阿龍在麥當勞門口被警察抓住。阿龍的行為犯了故意殺人罪,考慮到阿龍犯罪時沒有滿18週歲,廣州中院從輕判處阿龍15年有期徒刑。

  故事二

  一天晚上,原勵德實驗中學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案,讓人費解的是殺人凶手竟是一個未滿14週歲的少年,而被殺者竟然是他的同鄉同窗。該校初一年級學生陳志明男, 1998年3月生,上雲橋鎮人與劉小樂男,7月生,上雲橋鎮人因鎖事發生口角糾紛,陳志明動手打了劉小樂一耳光。惱羞成怒的劉小樂失去理智,從床下抽出一把水果刀,對著陳志明的腦部、腹部等處連刺三刀。陳志明被送往醫院後搶救無效死亡。案件發生當晚,縣公安局迅即組織偵技人員趕赴現場,將劉小樂抓獲歸案。

  二、法律名言

  1 法律不可能給每個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於全體和大多數人,我們就該滿足了。——李維

  2 法律的基礎有兩個,而且只有兩個……公平和實用。——伯克

  3 憲法創制者給我們的是一個羅盤,而不是一張藍圖。——波斯納

  4 民眾對權利和審判的漠不關心的態度對法律來說,是一個壞兆頭。——龐德

  5 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羅·伯頓

  6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國法學家波洛克

  7 在一個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銘是什麼?那就是“嚴格地服從,自由地批判”。——邊沁

  8 自由就是做法律許可範圍內的事情的權利。——西塞羅

  9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種預測,即對公共權力通過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動產生影響的預測。——【美】霍姆斯《普通法》

  10 法治概念的最高層次是一種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礎,應該是對於人的價值的尊重。——陳弘毅

  三、青少年法律常識

  1、防範封建迷信、邪教對青少年毒害有哪些基本措施?

  1開展科學觀、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教育,提高青少年自覺識別和抵禦封建迷信、邪教滲透的能力;2營造一種崇尚科學、破除迷信的社會風氣,為青少年的成長提供一個健康的社會環境;3建立和完善防範機制,減少封建迷信、邪教對青少年的毒害。

  2、自然人犯罪與年齡的關係是怎樣的?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 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予刑事處罰的,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3、《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何時生效的?

  1992年1月1日。

  4、哪些機構和人員具有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

  1國家機關。2家庭。3學校。4社會。5全體成年公民。

  5、未成年人的主要合法權利有哪些?

  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財產所有權、財產繼承權、著作權、專利權、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取得國家賠償權、宗教信仰自由權、民族風俗習慣自由權、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權、受教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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