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安全的責任書精選五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2日

  安全在身,家人放心。安全疏忽,苦難纏身。安全警句千條萬條,安全生產第一條。千計萬計,安全教育第一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安全責任書,歡迎大家閱讀參考,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學生安全的責任書一

  為了確保學生的人身安全 , 嚴格責任界限 , 健全學校教育、 家庭教育、社會教育一體化網路 , 學校與家庭應共同擔負起學生的安全教育與監護職責。現根據教育部頒佈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結合我校實際 , 特制定本安全協議書 :

  甲方:xx小學

  乙方:家長或監護人

  甲方職責:

  1.把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放在學校工作的突出位置上,利用多種渠道反覆深入地對學生進行交通、消防、飲食、防汛、防震、傳染病預防、集體活動的安全教育,提高學生自我保護意識,防患於未然。

  2.通過電話、家訪,告知家長或監護人學生在校的不安全動態,並與家長或監護人緊密配合,預防事故發生。

  3.定期進行校園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為學生提供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及設施裝置。

  4.發現學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必要時與公安機關緊密配合,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

  5.沒有按時到校的學生,班主任應及時與家長或監護人取得聯絡。

  6.學校組織集體活動應制定安全預案,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7.適時向家長或監護人告知學校有關重大活動的安排情況。

  8.加強教師的工作責任心和職業道德教育,愛護學生,嚴禁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9.上好安全教育課、法制教育課,搞好必要的應急安全演練,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能力。

  10.已投保的學生在校園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傷害 , 學校有責任積極配合家長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

  乙方職責:

  1.家長或監護人應自覺遵守《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監護人的職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根據學校作息時間表,督促子女自覺遵守學校作息制度,及時掌握子女上學、放學時間以外的行為動態。

  3.經常對子女進行交通、消防、飲食、防汛、防震、用電、傳染病預防、防踩踏、防溺水、防煤氣中毒、防暴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強化子女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4.密切注意子女的異常行為及去向,杜絕子女利用課餘時間、節假日、雙休日私自外出或結伴活動如外出游泳、郊遊等,發現情況應及時進行批評教育,並告知班主任,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否則責任由家長或監護人承擔。

  5.制止子女攜帶易燃易爆易傷人的危險物品進入校園,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否則家長或監護人應承擔監護責任。

  6.對子女不良現象應及時嚴肅的批評教育和指正,並加以制止與管教。發現子女的人生安全受到威脅、侵害時,應及時與學校、公安機關取得聯絡,共同維護其合法權益。

  7.對子女有先天性疾病或精神性疾病等特殊性體質的應及時告知學校,否則由此引發的安全事故,一切責任由家長或監護人承擔。

  8.教育子女不得私自離校。子女因家中有事、生病需提前或中途離校的,家長應向班主任呈交書面申請,經班主任批准後,由家長接回。放假、返校時間必須由家長接、送到校門,否則由家長自負責任。

  9.根據《甘肅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小學一、二年級學生和幼兒園幼兒須由家長或監護人親自持接送卡按學校規定的時間按時接、送學生,不得提前把孩子送到學校,不允許委託無關人員接送孩子,否則由此引發的安全事故,一切責任由家長或監護人承擔。

  10.學生在上學、放學接送途中,家長需確保學生安全。學生由家長親自接送,接送學生時家長不得飲酒醉駕,不得乘坐“三無”及超員車輛,摩托車接送保證一人一車,學生必須佩戴頭盔,如出現對學生的意外傷害事故由家長自行負責。

  11.家長或監護人應主動與學校、老師經常聯絡,告知或聽取學生在家、校的具體表現,共同做好子女的安全管理工作。家長或監護人應經常與子女進行溝通、交流,關注子女的心理健康,及時進行心理疏導。

  12.家長應督促子女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尊重和服從學校的管理,子女在校外一切安全由家長或監護人負責。

  本協議一式二份 ,雙方各執一份 ,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為學生在本校學習期間。如有欠妥之處以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之規定為準。

  甲方:xx小學

  乙方學生:

  學生家長:

  學生安全的責任書二

  生命只有一次,責任重於泰山。學校與家庭應共同擔負起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與監護職責。現就學校與家庭雙方應擔負的責任協議如下,望雙方通力合作,加強教育管理。

  甲方學校:

  1、把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放在學校工作的突出位置上,利用多種渠道反覆深入地對學生進行交通、飲食、游泳、用電、防火及集體活動的安全教育,提高學生自我保護意識,防範於未然。

  2、注意瞭解學生私自組織活動的苗頭動態,通過電話、家訪,告知家長或監護人並與家長或監護人緊密配合,預防事故發生。

  3、學校定期進行校園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4、發現學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必要時與公安機關緊密配合,保證學生的人身安全。

  5、對曠課的學生,班主任應及時與家長或監護人取得聯絡。

  6、加強住校學生管理,對夜不歸宿的學生,專職人員和班主任應及時與家長或監護人聯絡。

  7、學校組織集體活動應制定安全預案,樹立“安全第一”思想。

  8、適時向學生及家長或監護人告知學校有關重大活動的安排情況。

  9、加強教師的工作責任心和職業道德教育,愛護學生,嚴禁體罰或變相體罰。

  10、學校不得隨意變更法定教育時間,如有特殊情況應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後及時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11、來返學校的路上,堅決不得乘坐非客車的機動車輛。

  乙方家長或監護人:

  1、家長或監護人應自覺遵守《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監護人職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根據學校作息時間表,督促子女自覺遵守學校作息制度,及時掌握子女上學、放學時間以外的行為動態。

  3、經常對子女進行、交通、參加集體活動、飲食、用電、防火、防溺水、防暴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強化對子女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4、密切注意子女的異常行為及去向。杜絕子女利用課餘時間、雙休日、節假日私自外出或結伴外出活動如外出游泳、郊遊、進入“三廳兩室一網咖、旱冰場等,發現情況應及時批評教育,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否則責任由家長或監護人承擔。

  5、制止子女攜帶易燃易爆易傷人的物品及管制刀具入校,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否則家長或監護人應承擔監護責任。

  6、對子女夜不歸宿、曠課、逃課、吸菸、喝酒等不良現象應予以嚴肅批評,並加以管教。

  7、發現子女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侵害時,應及時與學校、公安機關取得聯絡,共同維護其合法權益。

  8、教育子女不得私自離校,子女因家中有事,需提前或中途離校的,家長應向班主任呈交書面申請,經班主任同意後方可離校,否則責任由家長自負。

  9、家長或監護人應積極主動與學校、老師經常聯絡,共同做好子女的安全管理工作。

  10、家長應督促子女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和有關法律法規,尊重和服從學校的管理。子女在學校外一切安全由家長或監護人負責。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儲存備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學生安全的責任書三

  大學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能夠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為了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強化學生的紀律觀念和法律意識,明確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發生時學校與學生雙方的責任,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保證學校工作的順利進行,由台州學院學生處甲方與學生乙方簽訂學生安全責任協議書。

  一、 學校責任

  學校應當加強學生安全教育和校園管理工作,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維護學校秩序和學生的人身安全。因為下列各種因素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學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學生從事不宜學生參加的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任何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二、 學生責任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提高安全意識,不斷增強自我防範能力。如果出現下列因素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學生自己承擔相應責任。

  一學生違反學校禁止性規定的;

  二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殊疾病,未向學校彙報的;

  三學生違反實驗操作規則的;

  四學生私用電器的;

  五學生自殺、自傷的;

  六未經學校有關部門同意,學生個人或學生社團組織外出活動的;

  七學生在上學、放學、離校、返校途中發生的;

  八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發生的;

  九寒暑假期間學生在校外或者學生自行滯留學校及自行到校發生的;

  十學生參加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的。

  三、 其他責任

  一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而學校已經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二學生在校期間,因他人行為不慎引起人身傷害的,由致害人承擔相應責任;

  三他人故意侵害學生的,由侵害人承擔責任;

  四學生因行為不慎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故意侵害他人的,由學生承擔相應責任。

  四、 附 則

  一本協議適應於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二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開始生效;

  三本協議如與有關法律、法規相違背,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學校及學生本人各一份;

  五本協議解釋權在學生處。

  甲方: 蓋章 乙方:學生簽名

  學生安全的責任書四

  為嚴格責任界限,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根據國家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檔案,結合我校實際,經與學生家長協商,特簽訂本安全責任協議書。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等安全管理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3.學校對場地、校舍、生活設施、裝置等維護不當的;

  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適宜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6.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7.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導致不良後果的;

  8.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違反教師職業道德,侮辱、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或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的;

  9.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有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10.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二、學生或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2.學生的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3.學生或者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4.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責任的;

  5.在放學或放假期間,學生自行到校活動、自行滯留學校期間發生意外事故的;

  6.學生突發急病,學校已經及時採取了救護措施仍發生意外的;

  7.學生自行上學、放學或返校、離校途中發生事故的;

  8.學生自我傷害造成傷殘死亡的;

  9.學生自身或者學生之間各種原因造成意外傷害的;

  10.學生在學校明令禁止的活動區域內活動或自帶危險物品、器具造成傷害的;

  11.在對抗性或者具有危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學校的場地、器械、保護措施並無缺陷發生意外傷害的;

  12.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造成傷害的;

  三、學校免責範圍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責任,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責任:

  1.傷害事故的發生於學校的設施無關,或者雖與學校的設施有關,但學校的設施並無缺陷的;

  2.學校或老師履行了應盡的教育管理職責,損害事件仍不可避免的發生的;

  3.來自學校外部且學校無力防範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4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的;

  5.學生自殺、自傷的;

  6. 在對抗性或者具有危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的;

  7.學校教職工履行職責,進行正常的批評教育,出現意外後果的;

  8.學生未到校或私自離校,學校已經通知監護人,學生因此造成社會傷害或意外事故的;

  9擅自到校內設立警示標識或明令禁止的區域玩耍造成意外事故的;

  二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1.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意外的;

  2.在學生不請假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意外的;

  3.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髮生意外的;

  4.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以外發生的。

  四、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校期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

  五、本協議未涉及之處以國家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為準。

  學校蓋章:

  學生監護人簽字:

  學生簽字:

  班 級:

  學生安全的責任書五

  甲方

  乙方:

  為了確保學生在校內外的人身安全,經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客觀公正的原則下協商一致,協議如下:

  一、 由下列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甲方依法承擔責任。

  1、 學校管理制度有疏漏,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的;

  2、 學校使用的教育教學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省、市安全標準的;

  3、 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安全教育的;

  4、 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或其他物品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衛生、安全標準的;

  5、 學校老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6、 教職員擅離工作崗位,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的;

  7、 教職員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

  8、 依法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二、 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乙方或者第三人承擔責任。

  1、 學生自行上學、放學或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2、 學生違反學校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不安全事故發生的;

  3、 學生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不安全事故發生的;

  4、 學生自行外出、自行組織活動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5、 在放學或放假期間,學生自行到校活動或者自行滯留學校期間發生的;

  6、 學生有特異體質、異常心理狀態或特殊疾病,學生監護人未告知的;

  7、 學生突發疾病,學校及時採取救護措施的;

  8、 學生自我傷害造成傷殘、死亡的;

  9、 學生自身或者學生之間原因造成的;

  10、學生違反學校紀行與規章制度,經學校教育拒不改正,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為的;

  11、在對抗性或者具有危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的意外傷害的;、

  12、除學校和學生以外第三人造成的;

  13、教職員在校外實施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引起的;

  14、不可抗力造成的;

  15、依法應當由監護人或者第三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的。

  三、 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四、 協議有效期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代表簽字 甲方公章

  乙方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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