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汽車合同範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汽車租賃業作為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後期興起的一個新興產業,因其良好的市場前景,近幾年得到了很快發展。對於租賃汽車合同你瞭解多少呢?以下是在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租賃汽車合同範文,感謝您的閱讀。

  租賃汽車合同範文1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本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

  第一條、承租方所租用出租方汽車的基本情況

  1. 號牌號碼:

  車輛型別:

  車輛保險情況:

  車輛年審情況:

  第二條、租賃價格及結算方式:

  承租方租賃出租方汽車的價格為元/月,每月日結算一次。結算時由出租方出據正式發票/收據。

  第三條、租賃期限:

  租車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承租方需提前30天通知出租方辦理停租手續,協議即終止。

  第四條、出租方的權利及義務

  1. 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 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3. 向承租方交付裝置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4. 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資訊,保證車輛按時年審。

  5.出租方必須購買車輛保險及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必須達到20萬以上且在有效期以內。

  7. 對所獲得的承租方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條、承租方的權利及義務

  1. 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 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效能資訊。

  3.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4. 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6. 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7.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

  9. 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並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並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

  10.承租方對租賃車輛要妥善保管,如因承租方保管或駕駛不善造成車輛損壞及各種證件的丟失,由承租方按照保險公司的賠償標準賠償出租方。

  11.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第六條、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1. 如出租方未及時購買相關保險規費或年審,則可視為本合同自行解除,一切後果由出租方承擔。

  2. 出租方在本合同約定期限未滿時收回車輛時,需提前30天告知承租方,如已收取承租方預付租金,出租方需退還相應預付租金。

  第七條、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 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除繼續計收租金外,應交納逾期應交租金20%的違約金。

  2.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後應將餘款退還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收回租賃車輛:

  1提供虛假資訊。

  2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

  3轉賣、抵押、質押、轉借、典當、轉租租賃車輛或確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危險的。

  4確有證據證明承租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4. 不按車輛效能或操作程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停運損失;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5. 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6. 未協助出租方按時參加車檢或維修保養而造成的損失。

  7. 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8. 違反交通安全法規時,應在被告知的5日內接受處罰。如拒絕接受處罰,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將作為違章責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九條 特別約定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做為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補充條款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賃汽車合同範文2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第一條 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本著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汽車租賃事宜,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租賃物 本合同中所稱的租賃標的物為:一臺五十鈴雙排小貨車及司機

  一臺T140-1推土機及司機 以下簡稱租賃物

  第三條 租賃期限

  1.租賃期限自 2009 年 3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租賃期不得超過租賃物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

  2.租賃期滿乙方需要續租的,應當在期滿前 30 日內通知甲方,經協商一致後,雙方辦理續租手續。

  3.若甲方在租賃期間轉讓租賃物的,甲方需提前 30 日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購買權。租賃物轉讓後本合同對新的所有人具有同等的約束力。

  第四條 租金及支付期限

  1.乙方 每季度 支付甲方租金 62175 元整。費用合計:186525元

  2.支付方式:乙方租金按季度支付一次。

  3.支付時間:乙方每季度第一個月 25 日前向甲方支付上季度的租金。

  4.甲方應按支付時間出具租賃費稅務發票,甲方延遲出具發票時,支付時間順延。

  第五條 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和義務:

  1、擁有租賃車輛的所有權。

  2、在下述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出租方有權隨時隨地收回所租車輛,由此而引起的經濟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1承租方利用所租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未經出租方許可連續拖欠應付費用超過30個工作日;

  3承租方提供虛假情況有可能對出租方帶來損失的;

  4從事其它有損車輛所有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3、提供車輛應裝置齊全、車輛狀況良好,相關證件齊全有效。

  4、出租方提供的“五十鈴雙排小貨車”司機必須持有合格有效的《北京市機動車駕駛證》,且實際駕齡3年以上;出租方提供的“推土機”司機必須持有合格有效的《北京市特種作業操作證》,且從事該工種3年以上。

  5、出租方承擔租用期間車輛的保險、車輛維修以及維護保養、車輛燃油等一切費用。

  6、出租方負責交通安全的一切責任,承擔租用期間的一切風險、交通事故及其它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車輛損失和人員傷害的一切費用。

  7、出租方承擔租用期間車輛違章的一切責任。

  8、出租方承擔租用期間所提供的司機的人身傷亡責任以及勞動保護和勞動報酬等費用。

  9、出租方負責對所提供的司機適時進行交通法規、安全行車和安全作業的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司機的安全行車意識和安全作業意識。

  10、出租方所提供的司機必須遵守承租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承租方的用車調派以及現場管理和指揮。

  11、出租方不得將所提供的機動車交與承租方的人員以及非出租方所確認的人員駕駛或操作,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損失由出租方承擔。

  12、出租方提供的車輛攜帶各類物品進出廠時,必須主動向門衛出示運輸貨物的有效證件,經確認後方可出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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