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場地合同
租賃協議是指某人出租人將標的物的佔有權或控制權附帶或不附帶購買選擇權授予另一人承租人以換取租金或其他給付的協議。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一
出租人甲方:晉城市泰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承租人乙方:晉城大地飛歌廣告有阿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就租賃場地從事廣告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租賃場地
1.甲方願將國貿大廈A座一樓大堂電梯外中間位置承租給乙方,供乙方安裝液晶電視廣告屏。大堂四臺、消防樓梯間一臺
2.如甲方在國貿大廈A座一號電梯間安裝框架廣告位,願將承租給乙方經營。
第二條 租賃期限3年
自年月日止。
第三條
1、對於乙方安裝的電視按每臺元/年計,首次繳費在投入
2、電梯內框架廣告位,價格以實際安裝時雙方協商約定。
第四條 保險
甲方負責為乙方提供條件有:
1、提供場地位置共同協商而定。
2、指定電源接入點。
3、保障視訊電視安全。
第五條 甲方權利義務
1、應按約定為乙方提供場地及相關配套設施和經營條件,保障乙方正常經營。
2、有權對乙方製作釋出的廣告產品資訊檔次進行把關,除有明確約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經營活動。
3、甲方不得在合同履行期間,允許同類廣告公司在乙方所經營的位置寫字樓一樓大堂從事經營活動。
第六條 乙方權利義務
1、不得播放其他房地產商場、酒店、公司廣告。
2、不得播放低端產品、建材、醫療等廣告,控制噪音汙染。
3、免費製作釋出安全工作方面的公益性廣告及甲方物業資訊,有權監督甲方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
4、應具備合法的經營資格,並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經營。
5、應按照約定的用途開展經營活動,自覺遵守甲方依法指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監督管理。
6、應愛護併合理使用樓宇內的各項設施,如需改動應先徵得甲方同意。
7、合同到期,乙方收回其裝置,並恢復安裝位置的石材原狀。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終止與解除
1、本合同建立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在合同有效期限內,除非有本合同約定“解除、終止合同”的情形發生或合同雙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終止合作或違反合作合同;如單方解除合同或違約使另一方遭受損失的,違約方要對守約方進行賠償。如有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或終止合同”的情形發生,則合同另一方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屆時如乙方預先支付給甲方相關費用的,甲方須按照實際結算,退還給乙方,但在出現上述“變更”的情形下,變更方有義務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該變更。
2、任何乙方欲變更、解除本合同,應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對方,並闡明理由,給對方書面同意後,方可對合同及其附件進行變更、解除。
3、若遇法定不可抗力的情形,具體包括地震、自然災害、戰爭、傳染疾病的蔓延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使得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合同任一方可書面通知另一方,並提交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不可抗力情形證明檔案,本合同即終止。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不屬於違約行為。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後,本合同自動恢復履行。
4、若受國家政策影響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甲、乙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本合同一經雙方簽字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合同雙方應自覺履行合同,若合同任何一方違法約定,應根據相應損失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2、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若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獨家合作義務以通知協調義務,違約方須承擔責任。
第九條 爭議解決方式
由本合同的解釋或履行而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晉城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條 合同期滿後,乙方享有優先續租的權力,租金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 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經辦人: 經辦人: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範文二
出租方甲方蓋章:【韓大力】
簽約代表簽字: 日期:
電話
傳真:
承租方乙方蓋章: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河南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
簽約代表簽字:
日期:
電話:
傳真:
出租方甲方:【韓大力】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韓大力】
註冊地址:【無】
承租方乙方:【 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河南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馬建方 】
註冊地址:【 周口市蓮花大道中段】
鑑於:甲方有權出租本協議所指的場地。乙方為發展行動通訊事業和從事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需租用本協議所指的場地。雙方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並依照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場地租賃。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雙方經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約定條款和通用條款兩個部分組成。約定條款是甲方與乙方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租賃場地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通用條款是甲方與乙方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場地租賃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場地租賃的條款。
第一部分:約定條款
第一條 租賃物
1.1 本合同約定的甲方出租給乙方使用的場地的基本情況如下:
1.1.1 場地的具體位臵:【 鄲城縣汲冢劉營】;
1.1.2場地面積【100】平方米;
1.1.3該場地土地使用權證號【無】;
1.2 租賃期間,防火安全,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由【乙方 】執行當地有關部門規定並承擔責任。
1.3 甲乙雙方關於安全保衛的特殊約定:【無 】。
第二條 租賃物用途
2.1 乙方承租上述場地用於【堆放工程物料】。
第三條 租賃期限
3.1 租賃期限自【2014 】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止。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在租賃期內提前終止本合同。
第四條 租金及相關費用支付
4.1 出租場地年租金為【10000】元,租賃期限內的租金合計為人民幣【拾貳萬圓】大寫元RMB【30000】。租賃期間,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調整租金。
4.2 租金按【年】結算,由甲方提供正規發票稅金甲方自負,甲方於租賃期內每年12月25日前交付給乙方。乙方在收到發票後【30 】天內,以【轉賬】方式支付租金。
4.3 甲方的賬戶資訊如下:
開戶行:【鄲城縣中國工商銀行】
賬戶名稱:【韓大力】
賬戶:【6222021717009416841】
乙方付款前,甲方應向乙方確認賬戶資訊。甲方如需改變其賬戶資訊,應提前十10日書面通知乙方。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通知或確認資訊而使甲乙雙方遭受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 租賃物交付期限
5.1 甲方應於【2014】年【5】月【1】日前,將出租場地交付給乙方並使該場地處於滿足乙方要求的良好狀態。
第六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2】份,甲方【1】份,乙方【1】份。
甲方:乙方:日期:
範文三
出租方簡稱甲方: 承租方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資產名稱與地點
甲方將其所有的坐落在杏賓路旁邊的場地加油站對面,面積約20000m2出租給乙方作為堆放石頭場地。
第二條 租賃期限
出租期自 2010 年 9 月 5 日起至 2011 年 3 月 5 日止。期滿後若乙方需要續租,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第三條 租金及租金的交納期限
租金每月計人民幣元,本協議生效後先付一個月的租金,每月25日前支付下一個月的租金,以此類推。
第四條 在租賃期間,如堆放場受到各種因素影響不能正常使用,甲方負責協調解決,並不得無故阻攔乙方石頭進場堆放。堆放在場地的石頭歸乙方所有,甲方無權進行處理。乙方租賃甲方場地作為堆放石頭場所,不得私自擴張面積或轉租。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執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事項,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集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第六條 租賃期滿,甲乙雙方結清所有費用後,甲方收回租賃物,本合同終止。
第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章:
授權代表簽字:
電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章: 授權代表簽字: 電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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