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汽車租賃合同範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我國汽車租賃行業的未來十年,極有可能迎來爆炸性增長。那麼小汽車租賃合同你是怎樣理解的?以下是在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小汽車租賃合同範文,感謝您的閱讀。

  小汽車租賃合同範文1

  出租方:

  承租方:

  本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

  第一條、承租方所租用出租方汽車的基本情況

  1. 號牌號碼:

  車輛型別:

  車輛保險情況:

  車輛年審情況:

  第二條、租賃價格及結算方式:

  承租方租賃出租方汽車的價格為元/月,每月日結算一次。結算時由出租方出據正式發票/收據。

  第三條、租賃期限:

  租車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承租方需提前30天通知出租方辦理停租手續,協議即終止。

  第四條、出租方的權利及義務

  1. 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 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3. 向承租方交付裝置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4. 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資訊,保證車輛按時年審。

  5.出租方必須購買車輛保險及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必須達到20萬以上且在有效期以內。

  7. 對所獲得的承租方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條、承租方的權利及義務

  1. 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 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效能資訊。

  3.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4. 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6. 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7.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

  9. 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並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並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

  10.承租方對租賃車輛要妥善保管,如因承租方保管或駕駛不善造成車輛損壞及各種證件的丟失,由承租方按照保險公司的賠償標準賠償出租方。

  11.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第六條、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1. 如出租方未及時購買相關保險規費或年審,則可視為本合同自行解除,一切後果由出租方承擔。

  2. 出租方在本合同約定期限未滿時收回車輛時,需提前30天告知承租方,如已收取承租方預付租金,出租方需退還相應預付租金。

  第七條、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 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除繼續計收租金外,應交納逾期應交租金20%的違約金。

  2.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後應將餘款退還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收回租賃車輛:

  1提供虛假資訊。

  2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

  3轉賣、抵押、質押、轉借、典當、轉租租賃車輛或確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危險的。

  4確有證據證明承租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4. 不按車輛效能或操作程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停運損失;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5. 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6. 未協助出租方按時參加車檢或維修保養而造成的損失。

  7. 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8. 違反交通安全法規時,應在被告知的5日內接受處罰。如拒絕接受處罰,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將作為違章責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九條 特別約定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做為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補充條款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小汽車租賃合同範文2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租賃車輛的名稱數量及用途:

  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租給乙方客車一臺。車號為: 供乙方職工通勤之用。

  二、租賃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及其支付期限方式

  租金為每車 元/次。租金按實際次數每 結算一次。

  四、雙方的責任、義務:

  一甲方的責任、義務

  1、保證車輛租出時效能良好,備胎、隨車工具等證件齊全有效,乙方交接清楚,同時登記有關證件。

  2、負責對計程車輛投保車輛以外責任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3、司機必須持準駕車型駕駛證駕駛,駕齡三年以上,司機不能隨意調換,嚴禁司機疲勞駕駛,嚴禁超速行駛。

  4、在運營過程中出現的一切責任事故負全責。

  二乙方的責任、義務

  1、按時足額支付租金。

  2、租賃期間不得從事合同以外的營運業務,因特殊情況確需從事合作以外的業務的,應事先徵得甲方同意。

  3、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將車輛轉租給第三人。

  4、租賃期滿,如甲方仍繼續出租時,乙方享有優先續租權。

  五、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造成損失的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一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車輛轉租的。

  二無正當理由拖欠租金,在甲方給予的一個月寬限期內仍不支付的。

  三未按照合同和租賃車輛用途使用車輛,致使車輛造成損失的。

  四利用租賃車輛進行非法活動的。

  六、在下列情況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規則與乙方的事由,致使租賃車輛部分或全部損毀,致使不可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二租賃車輛存在重大隱患,危機乙方人身安全的。

  七、違約責任:

  租賃期內一方違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或者採取及時補救的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在規定租賃期屆滿前10日內,如雙方願意延長租賃期,應重新簽訂合同。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應按合同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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