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經營合同書
租賃經營合同中租賃物的所有權仍屬於出租人,承租人依據租賃合同,在租賃期內,取得對租賃物使用權利。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一
出租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營業執照號碼: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營業執照號碼: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經濟方: 電話: 聯絡地址: 傳真: 承租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營業執照號碼: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當事人,在自願、平等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租憑物業
甲方同意將坐落於深圳市 單位以下簡稱物業,建築面積/套內面積約為 平方米最終以房地產證面積為準的房租/鋪位及其他裝置見附件在良好狀態下租給乙方作為 用途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二、租憑期
1、租憑期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甲方交房日期為: 年 月日。
2、租憑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物業,乙方應如期歸還;如甲方將該物業繼續出租或出售,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3、租憑期內乙方若將房屋轉租,必須事先得到甲方同意。
三、租金、押金
1、租金為:每月 幣 元整小寫 ;乙方在每月的 日以前交租給甲方。
2、本合同簽訂 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 幣 元整小寫 和 個月的房租 幣 元整小寫 ,甲方應發放資料給乙方。
3、合同期滿如乙方不再續租,甲方應將押金退還給乙方不計利息。
4、如乙方未按時支付租金和其他費用,甲方有權從押金中扣抵所欠款額,如押金不足以支付所欠金額,乙方應於接到甲方付款通知五日內補足。
四、房屋使用的費用
在房屋租憑期間甲乙雙方應支付如下費用:1管理費 2電話費 3煤氣費 4水電費 5網路使用費 6有線電視費 7清潔費 8室內設施的維護等雜費 9有關租憑稅費 10本體及室內設施的維護等雜費 11其他 ;其中甲方支付上述 款項,乙方支付上述 款項,如因約定支付方未能及時交納以上費用所發生的滯納金也應由其支付。
五、甲乙雙方責任
1、甲方應按規定的日期交房給乙方使用,並保證附件所載房屋設施完好無缺。
2、使用房屋時,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不得儲存任何違禁物品、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不得從事非法活動。
3、乙方須愛護房屋及室內設施,如有損壞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日常損耗品有乙方負責更換。
4、乙方必須按時交納房租及各項費用,如拖欠租金超過十日或拖欠管理費、水電費一個月,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解除租約,收回房屋押金不予退還,乙方須無條件遷出該物業且需承擔違約所造成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營業執照號碼:的全部責任及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六、經濟服務費
在甲乙雙方簽署本合同時,甲方應向經紀方支付費用 幣 元整小寫 ,乙方應向經濟方支付服務費 幣 元整小寫 。該服務費具體支付時間為簽訂本合同同時。
七、違約責任
1、如甲方對該物業無合法的所有權或處置權,或者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或在乙方沒有違約的情況下在合同期內提前解約等原因造成乙方不再或不能承租該物業,視為甲方違約,甲方應雙倍返還押金給乙方,如乙方另外造成經濟損失,應另外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
2、如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或在甲方沒有違約的情況下在合同期內提前解約等原因造成甲方不在或不能出租該物業,視為乙方違約,乙方所交押金甲方不予退還乙方,如果給甲方另外造成經濟損失,應另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3、非經濟方的原因,在甲、乙或雙方任何原因造成違約情況下,經濟方所已經收取的服務費無需退還,尚未收取的費用由違約方全部補足給經濟方。
4、甲乙雙方未得經濟方同意協議解除本合同,則甲乙雙方對經濟方構成違約;甲乙雙方利用經濟方提供的資訊、條件、機會等資訊交易平臺,私自簽署房地產租憑合同或中途委託其他經濟公司的,甲乙雙方對經濟方構成違約。前述兩種違約情況下,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之後,仍需向經紀方支付支付上述服務費。
八、甲、乙雙方應對本合同之重要內容保守祕密,非經對方同意或業務需要,不得洩露與無關之他人。
九、甲、乙雙方知悉在簽署本合同後應另到政府有關租憑管理部門簽署正式房屋租憑合同。
十、本合同如發生糾紛,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時,可向上述物業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本合同的附件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之一。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經甲、乙、經濟方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三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補充事項:注:此補充事項系甲乙雙方約定之補充,涉及到經濟方的條款必須由經濟方另行加蓋章方生效,否則無效 經濟方鄭重宣告:凡我公司員工向客戶收取任何款項,均需出示我公司正式資料或發票方為有效,其餘形式我公司一律不認,
特此宣告。
甲 方: 經濟方: 乙 方:
代理人: 代表人: 代理人:
審批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範文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方將宜良縣飲食服務有限公司位於迎賓路71號宜良縣旅遊旅 社紅梅舞廳六樓租憑給乙方經營。經雙方共同協商,訂立以下條款,並嚴格遵照執行。
一、租憑期限:1年,從2014年2月2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止。
二、租憑費:每年租憑金額20000.00元,按照先交款後使用的原則,每年及以後各年的租憑費於上年度12月13日一次性付清。
三、租賃期間甲方為宜良旅遊旅社迎賓路71號的房屋產權所有者,乙方只有使用權、經營權。不得將房屋作抵押貸款,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均由乙方負責,並由乙方承擔全部經濟和法律責任。
四、租憑期間:乙方必須確保原房屋建築結構的完整性,不得私 自開挖門窗或隔牆等。如需要正常裝修房屋,必須報請甲方研究同意 後,方可加工。否則造成房屋損壞的,甲方將依法追究乙方責任。租 賃期滿乙方對房屋的裝修改造部份不得拆除,甲方也不對乙方作任何 補償。
五、租賃期間:房屋、水、電設施是甲方的固定資產,移交給乙 方使用、維護管理。產生損壞,由乙方出資修復。
六、乙方在租賃期內、使用水、電等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應按月以實際使用量支付給甲方。
七、乙方在租賃期內,要自覺地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 經營,合法經營。同時要加強“四防”安全工作,杜絕不安全隱患, 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八、乙方承租房屋期間,如遇市政建設需要或者甲方規劃建設需 要佔用租憑房屋時,租憑合同解除,甲方退還乙方未使用房屋期間的 租金。
九、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時交付房屋給乙方使用,應支付違約金1000元。
2、乙方不按時支付水、電費應支付違約金1000元。
3、乙方使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應支付違約金1000元。
4、乙方不按時歸還房屋,應支付違約金1000元。
5、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由違約方支付守約方違約金1000元。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件:1、乙方居民身份證影印件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2014年2月21日
範文三
甲方轉讓方:
住所: 聯絡電話:
乙方受讓方: 住所: 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租賃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包租賃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將其承包的位於 縣 鄉鎮 村 組的 畝土地詳見下表承包經營權轉包租賃給乙方,從事主營專案有機茶開發生產經營。轉包租賃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甲方通過以下方式取得: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
2、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其他農村土地,並已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甲方用於轉包租賃土地基本情況表
二、轉包租賃期限
土地轉包租賃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長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剩餘期限。甲方應於 年 月 日之前將土地交付乙方。
三、轉包租賃價款與支付方式 1、以現金分期支付。乙方每畝每年支付 元人民幣大寫: 整作為轉包租賃金額給甲方。分 次付清,首付 年,後面 年分 次付清,即於 年 月 日之前全部支付完畢。
2、支付時間
第一期支付,即於 年 月 日之前支付大寫: 金額; 第二次支付,即於 年 月 日之前支付大寫: 金額; 第三次支付,即於 年 月 日之前支付大寫: 金額; 第四期支付,即於 年 月 日之前支付大寫: 金額; 第五期支付,即於 年 月 日之前支付大寫: 金額;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租賃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在本合同簽訂前甲方應當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並經發包方同意。
2、轉讓合同生效後甲方終止與發包方在該轉讓土地上的承包關係,變更、登出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在土地交付前由甲方自行處理,交付後乙方有權將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進行合理處置。
4、甲方交付的承包經營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5、乙方必須與發包方簽訂新的土地承包合同,經依法登記獲得轉包租賃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證。
6、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不得用於非農建設,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有權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置權。
7、乙方必須按時向甲方支付約定的轉讓費,同時承擔與發包方簽訂的承包合同所約定的義務。
8、乙方有權享受國家和政府提供的各項支農惠農政策與服務。 五、違約責任
1、乙方不按時支付流轉費,每延遲一天,按應支付費用總額的10 %承擔違約金。 2、甲方不按時交付土地,每延遲一天,按流轉費用的10 %承擔違約金。
3、因變更或解除本承包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4、一方當事人違約,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經濟損失的,還應支付賠償金。
六、其他約定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解決糾紛。
2、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3、經協商,決定鑑證。未盡事宜,雙方經協商一致後可訂立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如有鑑證,相應增加一份。
乙方簽章: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甲方簽章: 鑑證單位簽章:
身份證號: 鑑 證 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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