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場承包合同書範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2日

  山場開發在農村是很常見的,那麼山場承包合同書你又知道多少呢?以下是在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山場承包合同書範文,感謝您的欣賞。

  山場承包合同書範文一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自願將後頭壩東至李壩院小路交界處,北邊和大路徐山止,的山林及山場賣給乙方,為保障雙方合法權益,現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當事人的姓名 住所

  住所

  住所

  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甲方承包給乙方的山林位於後頭壩東至李壩院小路交界處,北邊和大路徐山止,的山林及山場賣給乙方,四至界線:東 西 南 北 面積約 畝。

  三、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山林要求保留原來的路,梗,以及原來的私人旱田不在本合同約束之內。

  四、承包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五、甲方山場承包給乙方後,種植的林木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於甲方無關。買賣山場松樹達成如下協議:

  六、 買賣山場售價為二十一萬五千元人民幣,乙方一次性付清。

  七、乙方必須於2040年陽曆2月22號前將林木砍伐後將松樹栽上歸還甲方,栽樹的條件按標準執行。

  八、一切開支費用由乙方支付。

  九、砍伐後的樹枝歸甲方所有。

  十、承包期間,甲方負責處理周邊村民關係,維護好山場內的正常經營,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各項工作,不得藉故推諉。

  十一、本協議簽字生效後,乙方在遵守原甲方承包合同規定的前提下自主經營甲方不得干涉,且不得單方面終止合同,否則,乙方因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十二、林木成林後,乙方同意砍伐才能砍伐,甲方不得隨意在此山場砍伐,違者按村規民約處罰。

  十三、林木成林後如甲方反悔,按市場價的十倍賠償給乙方。 十四、砍山場由林業部門批覆才能砍伐,否則甲方不負責任。

  此協議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村民 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山場承包合同書範文二

  甲方: 乙方:

  乙方根據經營需要,決定承包權屬於甲方的山嶺坡地進行種植速生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的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

  一、承包地點範圍見附表

  二、承包時間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三、乙方所承包的山地不屬於已確定的放牧山、薪炭山、風水山,群體墳墓地和水源林、公益林區使用地範疇,應為商品用地之規劃範圍,已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間甲方不許劃為他用,不得新建墳,種物等用處。

  四、土地承包費支付辦法

  1、乙方承包甲方山嶺荒地按實際使用面積丈量 畝為準,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年每畝承包金貳拾元¥20元整,乙方每年合計支付甲方承包金 元,每三年結付一次。

  2、雙方簽訂合同後,乙方先支付 年起至 年共三年承包金給甲方,以後,每三年承包金於 月 日前支付三年土地承包費。

  3、乙方要按時付清山嶺、坡地承包費,每三年交清一次,超過按協議交清日期二個月以上,按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未付清的,甲方有權收回承包地。

  五、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內自行清除該地上的附著物,甲方超過此期限仍未處理承包地上的附著物,視甲方自動放棄與此有關的權利,乙方有權自行處置該地上的附著物。

  六、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將本合同項下的坡地、山嶺使用權轉讓給乙方後,乙方可以將本合同項下的山嶺、坡地使用權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種養。在合同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阻止乙方的正常合法經營。

  2、乙方所承包甲方土地後,乙方不負責承包合同前所有債務,該合同生效之日起,以前甲方與其他經營商所訂立的合同甲方要解除,以前合同無效,否則視甲方違約,按違約處理。

  3、乙方承包甲方的土地後,乙方有權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如種經濟作物、建房屋、工廠、豬場、建水利、建築路、供水、供電設施等,但乙方在規劃建設時要考慮甲方通往生產生活必經之路;甲方現有可通行車輛的道路,乙方均有權無償使用。

  4、甲方及甲方成員不得自行准許他人在嶺地毀壞作物、開墾、放牧活動;也不得自行或准許他人進行工程設施、採石、採沙、採礦、築路等任何影響乙方使用承包地的活動,否則甲方將10倍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5、為保證乙方種植、管護的完整及統一,在乙方種植地內扣除不宜利用的小地塊,甲方不得在此部分山嶺坡地藉故栽植、他用,否則乙方有權剷除;在山嶺坡地承包期限及延伸期內,乙方除付承包費用外,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費用或作物產品。

  七、甲方保證本合同項下山嶺使用權屬甲方擁有無任何爭議,甲方有完全的權利轉讓該嶺地使用權給乙方,若該地使用權或使用權屬發生爭議,由甲方負責解決,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因所有權或使用權糾紛造成乙方或第三方生產經營活動被迫中斷、作物、財產被毀等損失,均由甲方負責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八、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嶺地時,甲方應負責協助乙方辦理該嶺地的各項補償手續,以儘快取得徵用補償金。其中嶺地上屬乙方投資的固定設施補償和作物青苗補償費歸乙方所有。

  九、在發生地震、颱風、火災、水災、戰爭及其他不可預見並且對其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拒力量事件,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時,遇到上述不可抗拒力量事件,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時,遇到上述不可抗拒事件的一方,應立即將事件情況告知另一方,並應在20天內提供事件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須延遲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的有效檔案,按事件對履行合同的影響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履約事宜。

  十、本合同項下的山嶺、坡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後,乙方即為該山嶺、坡地的唯一合法使用權人,乙方在該山坡、嶺地所種養植物所有權也屬於乙方所有;乙方視種植作物生產狀況及市場行情因素提前或延後1——2年,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同意該部分山嶺在合同項下之權利義務自動提前或延續1——2年延長期最多不能超過兩年,合同期滿後,如甲方有意繼續發包經營權,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具有優先權。

  十一、違約責任:

  1、因山地權屬糾紛或甲方未盡責妥善處理侵權糾紛造成乙方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在此期間乙方有權不支付承包金。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存在虛假,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無法完全履行,違約方須全額賠償守約方的全部損失。

  3、因各方的共同過失,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無法完全履行,則根據實際情況,由各方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4、本合同期限未滿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提前終止本合同的,則違約方需賠償守約方10倍的損失。

  十二、簽署本合同時,以下列檔案作為附件。

  1、村民小組轉讓使用權之山地地點、面積表附件一。 2、關於轉讓山地使用權之《村民集體協議》附件二。 3、《山地權屬證明》附件三。4、林業局、鄉鎮政府、村民小組簽章確認的萬分之一地形紅線圖附件四。

  以上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正本一式五份,甲方、乙方、審批機關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

  乙方代表:

  審批機關蓋章: 鄉鎮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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