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的解除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土地租賃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時期內相分離,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間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滿後,土地使用者歸還土地的一種經濟活動。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租賃合同的解除相關辦法。歡迎閱讀和參考!

  全文:

  第一、自願解除

  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解除自雙方當事人達自協議生效解除協議或在原合同中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發生後時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達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即解除。

  第二、法定解除

  對於法定解除,當事人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通知對方的形式來得到實現。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據此,只要一方有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違約方,合同即行解除。

  第三、訴訟解除

  因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違約而導致租賃合同的解除,則須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確認。

  但在實際上,不論是哪種形式的解除合同,都往往會引起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在面臨爭議的情況下,當事人並不一定能達成一致,所以解除合同大多隻能通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解決。值的注意的是在一當事人行使通知權時,被通知一方當事人如有導議則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申請,才有可能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另一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生效的裁決,否則該合同已經解除。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沒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仍然行使原合同中的權利,就是其他獨立法律關係中的侵權行為。例外的是,如果涉及訴訟或仲裁認定合同不解除,為了防止因恢復原狀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應當規定在生效裁決作出前,合同不產生解除的效力。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如何舉證:

  房屋租賃合同訴訟過程中,舉證是一個關鍵的程式。針對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當事人需要提供的證據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證明當事人主體適格的證據

  1 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 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商註冊登記資料或事業法人、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 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稱在訟爭法律事實發生後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的資料。

  二、 證明房屋租賃法律關係成立的證據

  1 證明房屋產權的證據;

  2 租賃許可證及租賃登記證明;

  3 證明轉租合法性的證據;

  4 房屋租賃合同。

  三、 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 證明出租人是否已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時房屋狀況的證據;

  2 承租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如交付定金或保證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費、水電費等費用的發票或收據等。

  四、 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具有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詳細的計算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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