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賃住房合同模板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共租賃房是對住房困難人群的過渡性的解決方案,旨在為不屬於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難的人員,提供住房幫助。那麼公共租賃住房合同你瞭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公共租賃住房合同範文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XXX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

  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檔案的規定,遵循平等、公平和誠實守信等原則,承租人和出租人就公共租賃住房租賃事項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出租人資格 本合同出租人屬於下列第 種情形:

  一出租人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二出租人為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法委託授權的管理機構,被委託授權單位以委託人或自身的名義與承租人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承租人資格

  本合同承租人屬於下列第 種情形:

  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單身人士、新就業職工。

  二在城鎮有穩定職業1年以上的XXX籍農業轉移人口或XXX籍外來務工人員。

  三在城鎮有穩定職業3年以上的非XXX籍外來務工人員。

  四符合條件的其他群體。

  第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基本情況

  一出租人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該住房坐落

  二該住房附屬設施裝置、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見本合同附件2。該附件作為出租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承租人交付該住房和承租人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返還該住房時的完整驗收依據。

  第四條 租賃期限、用途

  二該住房僅供承租人及本合同附件1載明的家庭成員或共同居住人員居住使用。

  第五條

  租金標準、支付方式及期限

  二承租人領取鑰匙之日起開始計算租金,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租金:

  1、按月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為期1個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給出租人,提前10個工作日支付下個月的租金。

  2、按季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為期3個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給出租人,提前10個工作日支付下個季度的租金。

  3、按半年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為期6個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給出租人,提前10個工作日支付下個半年度的租金。

  4、按年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為期12個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給出租人,提前10個工作日支付下個年度的租金。

  5、一次性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租金總額一次性支付給出租人。 三承租人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租金:

  四租賃期內,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規定調整租金標準,承租人承諾按照調整後的標準交納租金。

  第六條 租房保證金

  承租人在房屋交付前,向出租人支付第一次房屋租金時,一併滿返還房屋時,承租人無違約行為,出租人全額退還租房保證金本金不計利息。

  第七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的承擔

  租賃期間的相關費用,雙方約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擔: 一與該住房有關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專項維修資金及相關規定應由出租人承擔的其他費用,由出租人承擔。 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承租人承擔的維修專案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第八條 房屋的交付及返還

  租人,並保證房屋及附屬設施裝置能夠正常使用。本合同附件2載明的《房屋附屬設施裝置、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經雙方交驗簽字或蓋章,並移交該住房鑰匙為交付。

  二租賃期滿不再續租或申請續租未予核准,以及租賃期間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住條件,須提前返還房屋的,承租人在合同到期之日起20日內,將該住房及附屬設施裝置和相關物品返還出租人。返還房屋時,承租人應當保持該住房及附屬設施裝置的正常使用狀態,結清租金、費用等全部款項。

  返還房屋後,承租人遺留的物品,出租人可作廢棄物處理。

  第九條 房屋及附屬設施裝置、相關物品的維修

  本合同所稱維修,包括但不限於對房屋、附屬設施裝置及相關物品的維護、修理、更換。

  一租賃期間,出租人承擔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下列專案的維修:

  1、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

  2、房屋基礎、牆體、柱、樑、樓地板、天棚等構件;

  3、相關規定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義務的專案;

  4、依法由維修資金開支的維修科目; 5、其它:。

  二租賃期間,承租人承擔下列專案的維修:

  1、房屋門窗的玻璃及門框扇、窗框扇等;

  2、分戶水錶後的水管、水龍頭、洗滌盆、便器等給排水設施;

  3、分戶電錶後的電線、插座、開關、燈具等供電照明設施;

  4、故意或者過失損壞的房屋構件、配套設施裝置及相關物品等; 5、其它:。

  三應當由第三人維修的,由出租人負責聯絡維修,承租人也可以自行聯絡維修。

  四承租人負責維修的專案,承租人可以自主選擇維修人,維修費用自行承擔。

  房屋所在小區對維修的專案在規格、尺寸、材料、色彩等方面有統一要求的,承租人按照統一要求進行維修。 五出租人因維修影響承租人居住,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賃期限。 六出租人對住房進行檢查或維修,承租人給予必要的協助。因承租人原因導致該住房未及時檢查、維修導致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承租人承擔,並承擔法律責任。 七任何一方怠於履行維修義務而導致損失,造成自己損失的自行承擔,造成對方或者第三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八其它: 。 第十條 房屋的使用

  一承租人應安全、節能、環保、合理地使用住房、附屬設施裝置及相關物品。因使用不當、擅自拆除或者改造導致該住房、附屬設施裝置及相關物品損壞的,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承租人不得有下列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為:

  1、擅自拉接電線或使用不合格的電器、電線、插座、開關等裝置或超負荷用電、竊電;

  2、擅自改裝室內給排水、燃氣管線;

  3、在房屋內或者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

  4、在房屋內堆放超出房屋使用荷載的物品;

  5、其他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為。

  二承租人不得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設施和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裝置。承租人需要對房屋進行改善,必須在徵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費用由承租人承擔。返還房屋時,承租人不得拆除改善的部分,出租人不補償承租人因改善而支出的費用。 承租人未經書面同意擅自改善或者返還房屋時拆除改善部分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三其它: 。

  第十一條 租賃合同的變更 因實施城鄉規劃、房屋被徵收徵用,出租人提前收回該住房的,應對承租人先行安置。承租人可在出租人提供的其他房源中選擇住房繼續承租,雙方訂立變更合同。 第十二條 租賃合同的提前終止和承繼

  一租賃期間出現下列情形的,本合同終止,由此造成的損失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1、因戰爭、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導致該住房及附屬設施裝置滅失或者嚴重損壞無法使用的;

  2、法律法規規定或雙方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二租賃期間,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住資格條件的,本合同終止。承租

  人應當及時向當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報,並返還租賃房屋。承租人隱瞞不報或拒絕返還租賃房屋,按照合同約定解決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承租人在承租期間死亡的,本合同附件1載明的家庭成員屬於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的,可以繼續承租該住房,租賃期限為本合同剩餘租賃期限。

  第十三條 租賃合同的續簽

  承租人在本合同租賃期限屆滿後,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住資格條件,需要繼續租賃的,應提前3個月向當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書面提出實物配租續租申請。經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出租人與承租人可續簽租賃合同。

  第十四條 單方解除權的行使

  一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租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 2、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維修義務,嚴重影響正常使用的; 3、其它:。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收回出租房屋:

  1、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狀況,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租住資格的;

  2、轉借、轉租或者利用承租房屋從事經營活動、擅自調換承租房屋的;

  3、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者使用性質及附屬設施裝置的; 4、故意或者過失損壞承租房屋,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內未修復的;

  5、逾期6個月未支付租金或未支付物業服務費累計6個月含6個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不按約定安全使用房屋導致房屋結構損壞、火災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8、其它:

  第十五條 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向承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總一因房屋權屬爭議導致本合同無效或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本合同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出租人延遲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 倍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六條 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總

  一違反使用、維修、返還等約定義務的; 二本合同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三其它: 。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

  自本合同約定的支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 倍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承租人逾期返還該房屋及附屬設施裝置、相關物品的,自約定返期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標準向出租人賠償損失。

  第十七條 房屋的強制收回

  承租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及本合同約定,應當返還房屋而拒不返還的,出租人可報請有關部門強制收回,承租人承擔一切責任和後果。

  第十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相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雙方協商和解,也可以請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二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十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份,承

  蓋章之日起生效,至雙方權利義務履行完畢終止。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可以簽訂補充協議,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附件和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年月日:

  公共租賃住房合同範文二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長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 地址:綠園區西環城路5555號 聯絡電話: 81810689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固定電話: 手機: 工作單位: 委託代理人:

  住址:

  身份證號: 固定電話: 手機: 工作單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為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坐落於 寬城 區 首山逸居小區 棟 單元 室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該房屋出租給乙方及共同承租人居住使用。該房屋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以權威機構出具的房屋建築面積測算報告書為準,戶型 室 廳。

  第二條 房屋租賃期限為 12 個月,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 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 元大寫: 佰 拾 元。

  第四條 租金季度繳納,乙方應當提前一個月繳納下一租期租金,季度租金為人民幣 元大寫: 仟 佰 拾 元。

  第五條 合同簽訂之日,乙方繳納租賃保證金 1000元大寫:壹仟元整。合同期滿或終止,乙方無違約事項和其他損害事由,甲方在乙方騰退房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退還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定期檢查房屋,確保出租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處於安全、完好狀態。

  2、對乙方入住、退出等情況進行登記管理,並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租金。 3、對乙方的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資產、住房等變動情況進行核查。 4、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拒不騰退住房的,甲方有權提起訴訟,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租賃期間對該房屋的正常使用權。

  2、乙方應當合理使用並愛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裝置,不得對房屋進行拆該裝修。

  3、因乙方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裝置損壞以及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的,乙方承擔維修責任、賠償責任。

  4、配合甲方對房屋及附屬設施進行檢查或維修,如因乙方原因導致房屋及附屬設施不能及時維修而發生事故的,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 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交付逾期30日以上的,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條件的,或在房屋使用期間未盡約定的修繕義務,經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書面確認嚴重影響居住的。

  3、租賃期內,乙方超過政府規定的收入標準或者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4、乙方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權。

  5、乙方轉租、出借、擅自調換的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

  6、乙方無正當理由連續空臵承租房屋6個月以上的。 7、乙方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8、乙方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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