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支付週期是多久
在實際生活中,絕大多數用人單位都不是當月發放當月的工資。那麼,法律規定的工資的支付週期是多久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能幫到你。
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支付工資的具體日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如遇法定休假節日或休息日,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不得推遲支付工資;直接發放工資的,應提前支付工資。 對實行年薪制或按考核週期兌現工資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每月按不低於最低工資的標準預付工資,年終或考核週期期滿時結算。
《勞動合同法》規定,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應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超過15日。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規定:“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法律規定工資按月支付,主要是基於兩方面的因素:一是我國企業基本上實行月薪制,工資標準是以月為單位確定的;二是勞動者的生活安排也以月為傳統習慣,考慮到我國目前大多數企業現行的工資制度和勞動者的生活習慣,所以法律規定工資按月支付。
實行小時工資制、日工資制、周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工資也可以按月或按周發放。但是用人單位至少要每月支付勞動者一次工資,這對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保障其生活需要都是十分必要的。
單位不及時支付工資怎麼辦
勞動報酬權是指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律關係,履行勞動義務,由用人單位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及勞動力價值支付報酬的權利。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單位的安排下按照約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勞動者就有權要求按勞動取得報酬。工資不得隨意扣除,企業不得將扣發工資作為處理職工的一種處罰性手段。
不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則構成勞動法“剋扣”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是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應受處罰的行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且支付令能夠送達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勞動者在申請書中應當寫明請求給付勞動報酬的金額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勞動者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其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勞動者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工資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支付令;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勞動者的申請不成立的,可以裁定予以駁回;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用人單位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收到用人單位提出的書面異議後,應當裁定終結支付令這一督促程式,支付令自行失效,勞動者可以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提出調解、仲裁或者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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