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中必須要簽訂的。那麼,用人單位應在何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能幫到你。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上述條款強制性地規定:單位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最遲應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這實際上是有限度地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

  但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這是對用人單位在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罰措施。

  不籤合同可任意剋扣工資嗎

  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十九條和五十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但有些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後與勞動者已形成了事實的勞動關係,卻沒有與之簽定勞動合同。此後,用人單位任意扣法勞動者工資,該行為應屬於違法。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單位不籤勞動合同有哪些風險

  首先,用人單位不簽訂合同,職工有權要求雙倍工資差額。《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規定,勞動者無論在職還是在離職後的一定時期內,都可據此要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差額,這是法律賦予職工的權利,並非“報復”單位。

  其次,單位不籤合同超過一年,視為與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也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由此來看,用人單位在“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仍負有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而且自“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到勞動者退休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只存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而不再有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

  第三,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職工可隨時辭職,且不用承擔違約責任。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如果簽有勞動合同,職工要提前解除勞動關係時需提前30天通知單位,而且必須是書面的,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損失要賠償;但用人單位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可以隨時辭職,即使單位找不到人接替其崗位,職工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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