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十年仲裁加班費的時效是有多久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4日

  很多時候,單位安排加班會支付勞動者加班費的,但是工作了十年沒有加班費怎麼辦?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是多長時間?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工作十年仲裁加班費的時效

  2008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將勞動爭議時效從6個月延長至1年,再次明確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1年的限制。對勞動爭議案件時效上的變化更有利於對勞動者的保護。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做出了特別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也就是說,與勞動仲裁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勞動者可以要求對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多年拖欠工資進行支付,但綜合勞動部1995年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發放工資的書面記錄備查時間為2年,對於超過2年的部分,勞動者很難證明單位未支付2年前的勞動報酬。

  主動加班是否可以索要加班費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012年2月,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表示節假日加班費需依法納稅。

  企業可以制訂與國家法律不相牴觸的加班制度,對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況支付不低於法定標準的加班工資。可見,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勞動者自願加班的,用人單位依據以上規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正確的討要加班費的案例

  “996工時制”目前很“流行”,大有“風頭”蓋過曾經的“5+2”、“白+黑”的趨勢。然而,不論“名頭”如何變化,這些不尊重員工休息權的工時制度都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近期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法官通過調研發現,在討要加班費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員工很難獲得勝訴,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員工未能提供充足證據。

  勞動者討要加班費困難重重

  我國法律不僅對勞動者的加班時間進行了規定,同時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支付加班費。

  但在實際操作中,不少企業不充分保障員工的休息權,也不按照法律規定發放工資報酬,勞動者因索要加班費等問題常常犯難。

  據統計,2015年度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審結勞動爭議案件384件,其中去除撤訴、調解等情況,已判決結案的共計153件。

  在這153件案件中,勞動者的訴訟請求完全沒有得到法院支援僅為36件;其餘117件案件,勞動者的訴訟請求全部或部分得到了支援,勞動者的勝訴率達到了77%。153件以判決方式結案的案件中,有131件涉及加班工資,但僅7件法院判決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勞動者的勝訴率僅為5.34%。

  加班費為何難獲法院支援

  小張於2014年6月入職一家公司,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15年3月,雙方因解除勞動關係發生爭議。在訴訟階段,小張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等8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結合小張提供的證據、證人證言以及該公司賬號每月匯款給小張的事實,認定小張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係,最終支援了小張關於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以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但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小張關於加班費的訴訟請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小張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存在加班的情況,故法院駁回了其關於加班費的訴訟請求。

  留存證據是勝訴的關鍵

  小王於2014年3月入職一家公司,入職後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9個小時。2015年6月因該公司改制,雙方經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但卻沒有支付小王所欠加班工資。雙方發生爭義。

  在訴訟階段,法院查明,小王提交的考勤表未加蓋公章中的製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員都是公司職員,按照該證據計算,該公司並未足額支付小王加班費。雖然該公司以小王提交的考勤表無公章為由不予認可,但經法庭釋明該公司拒不提交加蓋公章的考勤記錄,也不通知製表人出庭,故法院對小王提交的考勤表的真實性予以認定,判決該公司補足小王的加班費延時加班按150%工資計算加班費,週末加班按200%工資計算加班費。

  本案中,小王之所以能勝訴,關鍵在於其向法庭提交了考勤表。由此可見,勞動者勝訴的關鍵在證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對勞動者的保護非常完善,之所以一些勞動者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支援,主要是因為證據的留存問題。

  因此,建議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可以保留一些日常工作照片、工資條、工作證、公司通知最好是加蓋公章、錄影、考勤記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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