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申請書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那麼又是怎麼一回事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歡迎參閱。

  篇一

  申請人:名稱:____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民族:___職務:___工作單位: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被申請人:名稱:____地址:___________電話: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案由:因對_______單位____年__月__日__號處理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申請複議的要求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申請人:_______蓋章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____年__月__日附:本申請書副本___份。原處理決定書___份。其它證明檔案___件。注:申請複議的理由主要陳述原處理決定中事實不符,適用法律、法規不正確,處罰處理不當,程式違法等問題。

  篇二

  1.文書的基本知識

  勞動和社會保險是當事人向勞動保障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時提交的法律文書。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辦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①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②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許可證、資格證等行政許可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

  ③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格證等變更、中止、取消的決定不服的;

  ④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稽核、登記有關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⑤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權、工資分配權等經營自主權的;

  ⑥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保護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社會保險權等法定職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履行的;

  ⑦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⑧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⑨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檔案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檔案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勞動保障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範性檔案的審查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中發生的勞動爭議;

  ②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不服的;

  ③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決定或裁決不服的;

  ④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也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

  2.文書的主要內容和製作要求

  勞動和社會保險的主要內容包括:①申請人身份的基本情況;②被申請人名址及法人代表等情況;③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④複議請求;⑤主要事實和理由;⑥申請人簽名;⑦附件。

  本文書的製作要求是:

  ①申請人在書寫申請書時,應用鋼筆、毛筆或列印。

  ②申請書應制作副本。

  ③“複議請求”是指申請行政複議要達到的目的和要求,應具體寫明。

  ④“主要事實和理由”應寫明有關詳細情況。空格不夠用時,可續加中頁。

  3.格式

  勞動和社會保險

  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年齡,職業,住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聯絡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具體行政行為,現向你局廳申請行政複議。

  複議請求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和行政賠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勞動保障複議機關名稱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xx年xx月xx日

  附:1.申請書副本x份

  2.其他有關材料x份

  篇三

  申請人:路基工程12標專案經理部

  負責人:

  施工所在地:

  聯絡電話:

  被申請人:

  住所:

  申請人收到貴院XX六民一初字第28號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對該裁定書凍結申請人七十萬元保證金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請複議,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法律、司法解釋對財產保全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4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5條規定:“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

  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採取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案外人的財產能否進行保全問題的批覆》明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發〔一九九四〕二十九號《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法發〔一九九二〕二十二號《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精神是一致的,均應當嚴格執行。對於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案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案外人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該案外人對其到期債務沒有異議並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但是,人民法院不應對其財產採取保全措施。”

  二、履約保證金的性質

  履約保證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46條第提出的一個法律概念,其第二款規定:“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但是該法並未對其含義、性質和作用做出解釋。

  推測立法本意及考諸工程實踐,創設履約保證金的目的,主要在於促使中標方充分履行契約義務。具體而言,它有如下幾方面的作用:一、確保招標人權益。可藉由交納履約保證金來認定中標人有足夠的履約誠意,如果中標人出現違約情況時,招標人可獲得相應補償;二、督促中標人履約。如中標人慾撤出工程,必須要考慮到保證金遭沒收的風險,故可通過收取履約保證金來有效抑制中標人不履行工程的行為;三、保障農民工工資。在發生中標人侵害農民工權益的情況時,可用保證金解決這一問題。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認定履約保證金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法》規定的一種特殊的督促中標人履行債務的措施,而與債的法定擔保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在建設工程過程中,無論是發包方招標人收取承包方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還是總包方收取分包方的履約保證金,皆為行業慣例,且本質一樣,都是為了履約擔保。

  因此,履約保證金從交納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於收取的一方,也不屬於交納的一方,而是應根據雙方約定的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其最終的歸屬。如交納方沒有違約,則返之,若交納方出現違約,則歸收取的一方,道理就這麼簡單。如果把履約保證金理解為不論在何種情況下都歸交納的一方所有,則該款在性質上就形同借貸

  起不到擔保的作用,這在法理上是講不通的,也有悖於創設這一制度的目的。

  三、保證金歸屬

  申請人和有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並按行業慣例收取了履約保證金180萬元。由於其不具備施工能力,嚴重違約,自行提出退場要求。此時申請人沒收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的條件成就,故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屬於申請人所有。儘管如此,申請人依然於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兩次將履約保證金全額退還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有收據為憑。

  四、結論

  從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從履約保證金的性質,從保證金歸屬中可以得出如下幾點結論:

  一、財產保全範圍應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二、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案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案外人不得對債務人清償。但是,人民法院不應對其財產採取保全措施;

  三、履約保證金從交納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於收取的一方,也不屬於交納的一方,而是應根據雙方約定的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其最終的歸屬;

  四、根據行業慣例和合同約定,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屬於申請人所有;

  五、履約保證金已於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退還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

  綜上所述,申請人作為被申請人與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案外人,法院不應採取保全措施;有限公司交納到申請人的保證金效力已定,屬申請人所有;事實上申請人已於XX年1月16日全額退還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申請人已無法協助法院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申請人向貴院申請複議,退請貴院依法審理,解除對申請人的保全措施和協助執行義務。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簽名:xuexila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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