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電腦涉嫌二次銷售

General 更新 2024年07月07日

  隨著移動網際網路和電子商務的發展,過去一年城鄉居民消費升級明顯加快,給消費者維權帶來新問題、新挑戰。一年一度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前夕,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釋出消費維權典型案例,以案說法,幫助消費者學法、用法,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案例1新電腦半年內出故障

  原告阿華化名花費13588元在被告某電器有限公司淡水分公司處購買了一臺蘋果膝上型電腦。在阿華購買電腦的6個月內,發現電腦電池不能充電,於是前往被告處登記維修,但因無法出具保修卡,電腦得不到維修。隨後,阿華把電腦送到深圳維修,產生維修費用3000餘元,扣除免費保修專案費用,阿華自己負擔了維修費439元。

  根據深圳維修店出具的工作確認單,表明該臺電腦出售時間比原告實際購買時間要早三個多月。阿華認為,被告系二次銷售電腦,有欺詐銷售行為,於是起訴至惠陽區人民法院。被告卻辯稱,涉案電腦在生產廠家出庫後即會提前啟用登記購買日期,不存在欺詐銷售行為。

  惠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的規定,被告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證明電腦不存在質量問題及二次銷售的現象。對於被告辯稱的涉案電腦在生產廠家出庫後即會提前啟用登記購買日期,既不符合常理,亦未提交充足的證據予以證實,法院因此對被告的答辯意見不予採納。惠陽區人民法院最終判決被告退還阿華貨款13588元,賠償維修費439元,共計14027元。阿華同時將購買的蘋果膝上型電腦返還給被告。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主審法官提醒,部分商品半年內出問題由商家負責舉證,其中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條款僅適用於機動車等耐用品和裝飾裝修等服務;二是僅限於購買或者接受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

  案例2消費者告商家“欺詐”

  原告阿顏化名在被告開設的網站上購買了2臺手機,收到手機後,發現該款手機螢幕採用的是“天馬”品牌,而並非被告網頁上廣告所說的“5.5英寸夏普/友達,1080p全高清螢幕”。阿顏要求退貨,被告表示可以無條件退貨,但雙方對在銷售商品過程中是否構成欺詐及阿顏能否獲得賠償意見不一,遂訴至惠城區人民法院。

  被告辯稱,因手機生產商誤把以前產品的廣告模版資料當作該款手機的資料提供給被告,導致錯誤圖片與文案在被告網站上出現。但在發現後、阿顏購買前進行了及時糾正,並未對阿顏產生誤導,阿顏在取得手機後也一直進行正常使用,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惠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不構成欺詐,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三倍賠償規定。阿顏不服一審判決,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雖然被上訴人是根據手機生產商的資料進行廣告宣傳,但被上訴人因審查不嚴導致虛假宣傳的事實不容否認,故應認定被上訴人存在欺詐行為。被上訴人應向上訴人支付2臺手機價款及三倍的賠償款。

  案件主審法官表示,所謂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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