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西方法律的諺語
沒有規矩,就不成方圓,所以人類社會需要規矩,需要法律的制約,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大家閱讀。
1、有社會就有法律。
2、法律自古就存在。
3、法無定法,則無法。
4、如果離開法律,你就會因失去方向而迷茫,所有的事務也都會處於不確定狀態。
5、朝令夕改是最危險的做法。
6、法律有時會沉睡,但絕不會消亡。
7、武力是與法律不相容的。
8、法律為未來作規定,法官為過去作判決。
9、不合宜者,亦不合法。
10、法不是針對個別人而是針對一般人而設計的。
11、法律不關心瑣碎的事情。
12、法律幫助無知者。
13、法律幫助未成年人。
14、誰違反法律誰就別指望得到法律的幫助。
15、法律的智慧不能以金錢來衡量。
16、法律懲罰不誠實的行為。
17、行為超過限度,法律就禁止。
18、法律只究近因,不問遠因。
19、造法易,執法難。
20、實施乃法律的目的和果實。
21、法律的過程是令人煩惱的過程,只有法律得到了執行才算完成了工作。
22、有規則必有缺陷。
23、任何規則皆有例外。
24、原則不容許反對或否認。
25、通過嚴厲懲罰實現正義不如通過適當預防實現正義。
26、暴力也可能戴著法律的假面具。
27、法律的箴言是:體面生活,不傷害他人,讓每個人各得其所。
28、法律乃善良公平之學問。
29、法律對所有人都用一個聲音講話。
30、按公理辦事,天塌下來也不怕。
31、欺詐和正義從來都是不相容的。
32、正義不認雙親,只認真理。
33、正義的根本要素是平等。
34、法律不應該歧視任何人。
35、法律允許拿起武器來對付持有武器的人。
36、法律是理性的命令。
37、不願說真話就是背叛真理。
38、緊急需要就是法律,但應依時間和地點而定。
39、當地的風俗習慣應該得到遵守。
40、惡俗應該廢除。
41、私人間的協議不得有損於公共的權利。
42、雙方當事人明示的協議勝過法律。
43、私人協議不得違背公法。
44、後法優於前法。
45、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46、任何人不得凌駕於法律之上。
47、任何權力不得凌駕於法律之上。
48、法律的嚴肅性應當得到尊重。
49、法律允許,方可行為。
50、服從法律命令的人都會謹慎行事。
51、個人利益服從公共利益。
52、如果找不到可以直接適用的法律,就應該聽取法官的意見或參考相似案件的判決。
53、任何人都不得剝奪他人的權利。
54、行使自己合法權利的人不會損害他人。
55、法律幫助那些時刻警覺的人,而不是那些躺在權利上睡大覺的人。
56、要行使權利就不得濫用。
57、任何人都不應損人利己。
58、任何人都不得從自己的錯誤行為中獲益。
59、法不禁止即自由。
60、任何人都不能因為思想而受到懲罰。
61、任何人都不得被迫自證其罪。
62、同一案件不受兩次處理。
63、個人的不便成全了公共利益,而個人損失則由公共利益進行補償。
64、一切事情在未證明不合法前均應推定為合法。
65、應該假定人們都會以適當的方式做一些事情。
66、如果出現疑問,就應該優先選擇最寬容和仁慈的推定。
67、對法律上規定做而又不可能做到之事,免除履行的法律責任。
68、放縱有罪者就等於懲罰無辜者。
69、任何人都不可能將自己不擁有的東西給予他人。
70、任何人都不應為他人的犯罪或過錯行為而受到懲罰。
71、任何人都不應對法律一無所知。
72、法律假定任何人都知曉法律。
73、對事實無知可以免責,對法律無知不可免責。
74、基於同意而受的損害不能成為訴訟的理由。
75、對有義務應知道之事,就不能以不知道來推卸責任。
76、精神病人只受其精神病的懲罰。
77、當事人的協議必須得到信守。
78、權利應當服從正義,而不是高於正義。
79、權力越大,就越沒有自由。
80、對權力應從嚴解釋。
81、法官是會說話的法律。
82、法官不理會瑣細之事。
83、法官不應受誘惑。
84、法官應當始終維護公平。
85、法官誠實和正直的品格不容懷疑,但他的裁決卻可能因法律或事實的錯誤而受到指責。
86、法官的職責是宣佈法律而不是創設法律。
87、對每一個前來訴訟的人主持公道是法官的職責。
88、創造可以弘揚正義的判例是每一個好法官的職責。
89、及時作出判決是每一個好法官的職責。
90、一個好法官有預防訴訟之責,這樣就不會因訟生訟,要知道終結訴訟關係到國家的利益。
91、法官的無知是無辜者的不幸。
92、行家的工作更可靠。
93、如果你要進行審判,就要了解案情、懂得法律、理解人情世故。
94、兼聽則明,偏聽則暗。
95、辦案要追根求源,而不應捨本求末。
96、司法審判權是為了公共利益和實現正義的需要。
97、審判過於倉促就如同私生子有了後媽。
98、對於終局決定的作出,應該經過深思熟慮。
99、關乎人命之審判,延誤無關緊要。
100、對於沒有呈現在法庭面前的東西,法庭就不能有所作為。
101、判決是由善良之人根據正義所作的裁斷。
102、法院判決確定之事應該當作真理來接受。
103、判決不應該是虛幻的,而應該是能產生實際後果的。
104、對法庭認為顯而易見的事實,法律並不要求加以證明。
105、任何人都不能充當自己案件的法官。
106、法官不得在自己的案件中充當證人。
107、法官不得處罰損害自己的非法行為。
108、類似的案件類似處理。
109、對不同的情況,也應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則。
110、對法律最好的解釋者是法律本身。
111、法律傾向於從善解釋。
112、法律不規定什麼是合理的時間,它留給法官作自由判斷。
113、解釋法律是為了維護而不是毀掉法律。
114、對文字的解釋應該服從於其意圖而非相反。
115、為了保持法制的統一,對每個法律的解釋都應與其他的法律相協調。
116、對一個段落最好的解釋是根據上下文所進行的解釋。
117、對文字應根據其使用的語境進行理解。
118、冗言贅語不影響本來就好的和有效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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