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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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保障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是指以社會效益為首要目的,為科技、教育、衛生、文化等社會公益事業提供具體服務的實體機構。

  第三條 凡本市所屬的事業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事業單位登記。

  依法應當辦理企業法人、社團法人登記的單位,不予辦理事業單位登記;已經登記的,應予以撤銷。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辦理事業單位登記另由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市和區、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登記機關是本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登記機關做好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申請事業單位登記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事業單位;

  二有規範的名稱;

  三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有明確的組織章程和職責範圍;

  五有相應的人員、財產和經費。

  第六條 事業單位應當自批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依法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的事業單位,辦理登記時應當提交行業觀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無行業主管部門的,應當提交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證明。

  第七條 登記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發給《北京市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對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發給《北京市事業單位登記證》。

  凡未依法辦理事業單位登記的單位,不得以事業單位的名義開展活動。

  取得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應當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未取得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對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條 《北京市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北京市事業單位登記證》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印製。

  禁止偽造、出租、轉借《北京市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北京市事業單位登記證》。

  第九條 事業單位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行業主管部門批准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事業單位法人應當在登記機關規定的時間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年度檢驗。

  第十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並交回其《北京市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北京市事業單位登記證》和印章。

  一因終止活動而申請登出的;

  二被登記機關依法責令解散的;

  三被行業主管部門吊銷從業資格的。

  第十一條 經登記機關核准取得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和被一法登出或者變更的事業單位,由登記機關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登記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解散,並提請行業主管部門吊銷其從業資格:

  一未依法辦理登記手續的;

  二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出登記和年度檢驗的;

  三偽造、出租、轉借《北京市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北京市事業單位登記證》的。

  四違反設立宗旨或者社會公益目的從事其他活動的。

  對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行為的,由登記機關責令解散,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吊銷其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辦理登記應當交納登記費用。具體收費專案和標準,由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制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事業單位,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三個月內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中央國家機關及企事業單位所屬公司重新登記註冊和換髮營業執照工作

  目前,隨著清理整頓公司工作的開展,公司重新登記註冊和換髮營業執照工作正在加緊進行,根據我局工商[1990]315號檔案的規定,舊式營業執照停止使用日期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已日漸接近。由於各種原因,中央國家機關及企事業單位所屬公司重新登記註冊和換髮營業執照工作進展較慢,影響了整個工作的全面完成。為了保證從今年七月一日起全面使用新的營業執照,現就中央國家機關及企事業單位所屬公司重新登記註冊和換髮營業執照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清理整頓確定保留和合並的公司,應要求其儘快持清理整頓公司領導機構審批檔案可提交經確認的影印件和其他有關檔案,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重新登記註冊。其中屬於全國性公司分支機構的,可按現名稱和原營業執照號先換髮營業執照,並在營業執照上註明有效期至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其重新登記註冊待接到我局《全國性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清理整頓核轉函》後再予辦理。

  二、經清理整頓確定撤銷的公司,應抓緊清理工作,由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不再換髮新的營業執照。

  三、經清理整頓確定由公司改為非公司形式企業的,由原登記機關按非公司形式企業辦理登記註冊,換髮營業執照,其中屬於全國性公司分支機構的,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辦理。

  四、屬於清理整頓範圍,但各級清理整頓公司領導機構審批方案中均未涉及到的公司,不得再稱公司,由原登記機關按非公司形式企業辦理登記註冊,換髮營業執照。

  五、原按全國性公司分支機構登記,但不具備分支機構條件的公司包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核轉過的,由原登記機關予以糾正,我局不再按分支機構核轉。

  六、中央國家機關及企事業單位所屬的非公司形式企業,仍按我局工商企字[1988]第285號檔案的規定,由原登記機關辦理重新稽核登記和換髮證照,其中屬於清理整頓範圍的如旅行社、出版社等,經清理整頓後,按上述要求辦理重新登記註冊或登出登記。

  全國性公司直屬的非公司形式企業和由我局登記的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主辦的或委託承辦的進口機電儀維修、技術服務站中心、部和寄售站庫,不屬清理整頓公司範圍,凡未經我局核轉的,由原登記機關先按現名稱換髮營業執照,待接到我局核轉通知函後再予調整。

  七、軍辦公司和軍辦企業的重新登記註冊、重新稽核登記和換髮證照工作按上述要求辦理。

  八、中央國家機關及企事業單位所屬公司重新登記註冊和換髮營業執照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真貫徹各項有關規定,並注意以下幾項原則:

  1.嚴格掌握政策界限,認真稽核登記事項,分別不同情況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

  2.切實執行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加強對企業名稱的登記管理,並按我局工商企字[1991]第81號檔案調整和規範企業名稱,屬於我局核准名稱的,應抓緊上報;

  3.加強調查研究,對已辦理了重新登記註冊和換髮營業執照的公司,注意認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4.此項工作中如遇問題或批文、方案不明確的,應及時與我局聯絡。

  請將本通知轉發各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並望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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