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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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

  第一條根據《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費[1996]266號***和《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號***,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資質審查合格的物業管理單位對普通居住小區提供社會化、專業化服務的收費管理。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在接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託,對其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建築及其裝置、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專案開展的日常維護、修繕、整治服務及提供其它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市、區縣物價局是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並將根據物業管理費用的變化知時進行調整。各物業管理單位應按規定的標準執行。

  凡屬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個別需要提供的特約服務收費專案,其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單位與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或產權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協商,報市物價局和所在地物價部門備案。

  第五條《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中的“產權人”指小區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按房改規定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單位和購買安居樓房的職工所在單位,應近按有關規定負擔產權人交費專案。

  物業管理單位受委託收取房屋租金的,應將怕收房屋租金抵減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中產權人交納的費用,不得重複收費。

  普通住宅***甲類、乙類和一般住宅***與高檔住宅的界定,按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一棟樓屬多家產權的,產權人應每年交付中修費;屬一家產權的,產權人可每年交付中修費,也可在發生時按修繕定額結算。

  產權人委託物業管理單位大修專案的,物業管理單位應每年收取大修費,大修費中更新改造費和一般大修費各佔50%;產權人未委託而發生大修專案時可按修繕定額結算。

  物業管理單位要加強大、中修費用的管理,應按每棟樓單獨設立帳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七條被評為部、市級優秀管理居住小工的,在有效期限內***兩年***其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可在規定標準的基礎上上浮10%—25%,可調整的專案為:***1***保潔費;***2***保安費;***3***小修費;***4***公共設施維修費;***5***管理費。

  第八條居住小區內配套用房,屬公益性的***如學校、醫院等***,產權人、使用人按本辦法的規定標準交費。屬經營性的,視其需要提供的勞務及使用公共設施的程度,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協商議定。

  第九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收費專案和標準及收費辦法應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地點公佈。

  物業管理部位應當按受小區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監督,並將各項費用的年收支情況同時報市物價局和所在地物價局備案。

  第十條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應按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向物業管理單位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單位有權按照所籤服務合同要求追償。

  第十一條物業管理單位已接受委託對居住小區實施物業管理並相應收取費用的,其它部門和單位不得再行重複徵收性制裁的內容相同的費用和專案。

  對於物價部門已規定統一價格***收費標準***的專案,物業管理單位應按統一價格***收費標準***執行或代收。

  勞動部門收取的電梯驗費按市物價局京價***涉***字[1998]第170號檔案規定執行,由產權人交納。

  環衛部門收取的生活垃圾清運費按市物價局京價***房***字[1997]第186號檔案規定,每戶每年21元的產權人交納。

  第十二條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中不含營業稅。凡按國家有關規定需交納營業稅的,物業管理單位可以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基礎上加應納稅金向產權人收取。

  第十三條物業管理單位與物業產權人、使用人之間發生的收費糾紛,可由物價部門進行調處,也可通過仲裁或訴訟程式解決。

  對備案的收費專案,物價部門有權對專案設定不合理、標準過高的收費作出停止收費、降低標準化的決定。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政府價格監督檢查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越權定價、擅自提高收標準的;

  ***二***擅自設立收費專案、亂收費用的;

  ***三***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四***提供服務質價不符合的;

  ***五***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的;

  ***六***其它不執行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本辦法釋出之彰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執行。

  物業費收費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提高物業服務收費透明度,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提供服務***包括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以及根據業主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明服務專案、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第三條物業管理企業實行明碼標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國家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第四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房地產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進行管理。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企業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物業管理企業實行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內容真實,標示醒目,字跡清晰。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物業管理企業名稱、收費物件、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同時標明基準收費標準、浮動幅度,以及實際收費標準。

  第七條物業管理企業在其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或收費地點,可採取公示欄、公示牌、收費表、收費清單、收費手冊、多媒體終端查詢等方式實行明碼標價。

  第八條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託代收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有關費用的,也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有關內容和方式實行明碼標價。

  第九條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委託提供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專案,其收費標準在雙方約定後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向業主進行明示。

  第十條實行明碼標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的標準等發生變化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執行新標準前一個月,將所標示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並應標示新標準開始實行的日期。

  第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二條對物業管理企業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行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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