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學籍管理制度範本
為了加強學生電子學籍規範化管理,推進教育管理的資訊化和現代化,需要制定並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小編今天為你整理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中小學學生學籍規範化管理,推進教育管理的資訊化和現代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水溝鎮中心小學的學生電子學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學和建檔
第三條 小學生入學後,學校要使用統一的電子學籍管理軟體系統建立班級和學生學籍檔案。對已有電子學籍檔案的學生小學升初中的情況,參見後述升學說明。
第四條 班級建檔。新生入學後,學校學籍管理員根據學生實際分班情況,按系統要求正確建立新生班級資訊,班級編碼由系統自動生成。
第五條 新生建檔。各學校務必按系統要求,建立全部就讀新生的基本資訊檔案,相關說明如下:
A. 學生編碼。學生編碼是識別學生的唯一標識號,學生轉學、借讀、升學等學籍異動均不改變學生編碼。學生編碼在新生新建檔案時由系統自動分配。
B. 學生型別屬性。是指非普通就讀生***隨班就讀、借讀生、殘障生等***,新建學生檔案時,務必錄入正確。
C. 姓名。學生在小學階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為曾用名予以保留。
D. 學生所在班級、民族、出生日、是否民工子女、是否獨生子女等資訊,務必全部錄入準確。
E. 監護人建檔。每個新生建檔後,必須再建立該生的家庭檔案,至少要錄入一個監護人的資訊。包括姓名、出生日、證號、文化程度、與學生的關係、職業等資訊。
F. 學生照片上傳。每個新生建立文字檔案後,必須給該生上傳一張近期免冠登記電子數碼照片。
第六條 貧困生的認定與取消,由學校管理員提出認定或取消申請,審批機構稽核後自動生效。
第三章 學籍異動
流失***輟學***
第七條 學生流失由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註明流失原因,審批部門稽核後自動生效。
轉 學
第八條 轉出轉入學校都在本市的,由轉出學校學籍管理員按有關程式在學籍管理資訊系統中提交轉學申請,指定轉入學校及班級,轉入學校在電子學籍系統中同意接收後,經學籍異動審批部門稽核通過,該學生的電子學籍自動進入轉入學校。
第九條 由其它省市轉入,按相關程式進行操作。
借 讀
第十一條 參見前述學生型別,將學生的型別更改為借讀生。
退 學
第十二條 按流失處理,記錄正確的流失原因。
留 級
第十三條 學習成績特別優秀或落後的學生,由學校根據留、跳級的相關規定,在學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審批部門稽核後自動生效。
休學、復學、死亡
第十四條 在電子學籍系統中建有檔案的流失學生,重返學校繼續學習時,均應按復學情況進行處理,無需再為其建立新的電子檔案。由需復學的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向原就讀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學校同意後,將該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審批部門稽核後自動生效。復學後到其他學校就讀的,按前述轉學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學生因傷病或其它原因連續缺課達3個月以上,可辦理休手續,由學校向休學審批部門提交申請,經稽核後自動生效。
第十六條 第十五條學生死亡,由學校管理員在學生流失欄中註明。
畢業、結業
第十七條 學生在小學學習期滿,成績符合畢業、結業規定,由學校管理員在學籍管理系統中提交畢、結業申請,並填寫正確的畢業證書編號,審批機構稽核後自動生效。
第四章 基本資訊的日常維護
第十九條 學生基本資訊發生變動或初始建檔時發生錯誤***如重新分班、學生依法更改姓名或資訊錄入錯誤***時,學校必須及時進行修改,保證系統中資訊的準確性。
第二十條 學生法定臨護人的資訊發生變化時,學校學籍管理員必須及時在系統中予以修改更新,正確反映監護人的資訊。
第二十一條 學生照片的更新上傳。照片與文字資訊不符,如果能夠置換學生照片來更新,應先分別在系統裡下載學生的照片儲存後,重新上傳覆蓋,使文字資訊和照片一一對應。如果找不到與文字資訊對應的照片,要及時上報並補照後上傳。
第二十二條 班級的畢業和調整。現有班級因為畢業、重新分班合併等原因發生變化時,學校管理員應及時進行修改或更新。
第二十三條 轉入學生的接收確認。轉出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後,轉入學校必須進行接收確認後,縣區級管理員才對審批通過。學校管理員應及時檢視轉入學生的接收確認工作,符合要求的,要及時確認。
第二十四條 小學高年級整班轉學。因教學的調整,鄉鎮內小學低年級的學生升級就讀高年級時,需整體轉入某個中心小學,鄉鎮學籍管理員須正確的進行整班轉學的操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合併。由鄉鎮管理員提出合併請求,縣區級管理員稽核後自動生效,被合併學校的學生將全部自動轉入目標學校。
第五章 管理責任
第二十六條 系統管理員的指定和更換。教育機構和主管單位,必須為學生電子學籍檔案管理系統指定落實管理人員,配備相應的設施和裝備,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各級管理員要有安全和保密意識,禁止洩露自己的密碼***或口令***給他人,並杜絕共用同一賬號的情況***可據需要在系統中新建使用者***。所有使用者在系統中的任何錄入和修改更新,系統將自動記錄使用者名稱和時間等資訊。
第二十九條 各授權使用者,不得在系統中任意篡改資料,嚴格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三十條 各區縣學籍管理員每週至少要登陸系統兩次,檢視下轄學校管理員提交的各種申請,對符合要求的予以稽核通過。
第三十一條 各級管理員應嚴格按照此管理辦法錄入、修改、稽核相關資料,市教育局將不定期對各縣市區、市直各學校學籍管理系統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在全市進行通報。
篇二
1、凡年滿6週歲的兒童均可入學,各校在新學期開始前15天向適齡兒童的監護人發《義務教育通知書》,監護人接入學通知書,帶適齡兒童到指定學校報名入學,入學後學校將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軟體健立學生電子檔案和學籍卡,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校不準收不足齡兒童入學,入學新生必須建立學籍檔案。
2、外省、市、縣、鄉的學生,全家戶籍或家庭住址遷入我鄉的,可以轉入我鄉就讀,學生持原學校出具的轉學證明,學生電子檔案拷貝,戶口遷移證明,或監護人工作調動證明,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
3、學生需轉出到別處鄉、縣、市、省就讀的,需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同時附轉入學校同意接收證明、戶籍遷移證明或監護人工作調動證明原件,轉出學校方可出轉學證明,並拷貝學生電子檔案交學生帶入學校。
4、外鄉鎮戶籍的學生因個人或家庭等原因,來我鄉借讀的持原學校的借讀證明,學生電子檔案拷貝,紙質學籍卡,到接收學校辦理借讀手續。
5、學生需到外鄉鎮借讀的,需向在讀學校提出書面借讀申請,同時附接收學校同意借讀的證明,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辦理借讀證明,並拷貝學生電子檔案,給學生帶到借讀學校,本鄉內借讀的也需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雙方學校同意,原學校出具借讀證明,交借讀學校,到小教辦理借讀手續。
6、轉學、借讀一律不得變更年級,不得變動學籍號,轉學、借讀一般在學期初來辦理,若中途轉學、借讀必須在每月20日前到小教辦理手續。
7、學生因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長期不能上學的,可辦理休學手續。辦理時,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交有關證明材料,因病提出休學的,需交地區級以上醫院的病歷證明等材料,因個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提出休學的,需出具公安、民政或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由教育局審批,並出具休學證明。
8、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休學期滿的,學生或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小教辦理復學手續,復學時根據本人要求,可回原年級就讀,也可以到下一個年級就讀。
9、小學生學業成績評定,實行等第制,等第分為: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學生考試等第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10、每學年第二學期末,組織小學畢業考試,成績記入學生電子檔案。跨鄉鎮借讀的學生,一般回學籍所在地參加畢業考試,領取文憑,安排升學。
11、小學畢業班所有學生,不論是否達到畢業程度,一律升入初中就讀,不得以任何理由把小學畢業生留在小學重讀。
12、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對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範,學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關規定的,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受獎勵或處分的必須記入學生電子檔案。違法犯罪而被判刑的,服刑期滿超過16週歲的,報請教育局同意取消學籍。
13、學生受處分一年內,進步顯著,確實改正錯誤,由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批准,可以撤銷處分,並在電子檔案上加撤銷記錄。
14、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局申報,並交有關證明材料,教育局批准後,撤銷其學籍,並在電子檔案中註明。
15、任何學校均不得接收沒有轉學、借讀等手續的學生。
篇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中小學學生學籍規範化管理,推進教育管理的資訊化和現代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學的學生電子學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學和建檔
第三條 中學新學生入學後,學校要使用全區統一的電子學籍管理建立班級和學生學籍檔案。
第四條 班級建檔。新學生入學後,學校學籍管理員根據學生實際分班情況,按系統要求正確建立新學生班級資訊,其編碼規則為:3位年級程式碼﹢6位學校程式碼+3位班級順延碼,計12位數字。如:110100440101。
第五條 新學生建檔。學校系統要求,建立全部就讀新學生的基本資訊檔案,相關說明如下:
A. 學生編碼。學生編碼是識別學生的唯一標識號,學生轉學、借讀、升學等學籍異動均不改變學生編碼。學生編碼在新學生新建檔案時分配。B. 學生型別屬性。是指非普通就讀生***隨班就讀、借讀生、殘障生等***,新建學生檔案時,務必錄入正確。
C. 姓名。學生在小學階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為曾用名予以保留。
D. 學生所在班級、民族、出生日、是否民工子女等資訊,務必全部錄入準確。
E. 監護人建檔。每個新學生建檔後,班級必須再建立該生的家庭檔案,至少要錄入一個監護人的資訊。包括姓名、出生日、證號、文化程度、與學生的關係、職業等資訊。
第三章 學籍異動
流失***輟學***
第六條 學生流失由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註明流失原因,由於洪區中教科稽核後自動生效。
轉學
第七條 轉出轉入學校都在本市的,由轉出學校學籍管理員按有關程式在學籍管理資訊系統中提交轉學申請,指定轉入學校及班級,轉入學校在電子學籍系統中同意接收後,經于洪區中教科審批稽核通過,該學生的電子學籍自動進入轉入學校。
第八條 由其它省市轉入,由於學籍管理資訊系統中沒有該學生的電子檔案,只能按新學生為其新建電子學籍檔案,參見前述新學生入學和建檔。
第九條 由本市轉至外省市,由於轉入學校及班級在系統中不可見,只能按流失處理,選擇流失原因為“轉至市外”,並在備註欄目註明“轉出至。。。。省或市”,經于洪區中教科審批稽核後自動生效。
借讀
第十條 參見前述學生型別,將學生的型別更改為借讀生。
退學
第十一條 按流失處理,記錄正確的流失原因。
休學、復學、死亡
第十二條 在電子學籍系統中建有檔案的流失學生,重返學校繼續學習時,均應按復學情況進行處理,無需再為其建立新的電子檔案。由需復學的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向原就讀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學校同意後,將該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經于洪區中教科審批稽核後自動生效。
第十三條 學生因傷病或其它原因連續缺課達3個月以上,可辦理休學手續,由學校向于洪區中教科提交申請,經稽核後自動生效。
第十四條 學生死亡,由學校管理員在學生流失欄中註明。
畢業、升學
第四章 基本資訊的日常維護
第十六條 學生基本資訊發生變動或初始建檔時發生錯誤***如重新分班、學生依法更改姓名或資訊錄入錯誤***時,學校必須及時進行修改,保證系統中資訊的準確性。
第十七條 學生法定臨護人的資訊發生變化時,班主任及時在予以修改更新,正確反映監護人的資訊。
第十八條 班級的畢業和解散。現有班級因為畢業、重新分班合併等原因發生變化時,學校管理員應及時進行修改或更新。
第十九條 轉入學生的接收確認。學校管理員及時檢視轉入學生的接收確認工作,符合要求的,要及時確認。
第五章 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 學校必須為學生電子學籍檔案管理指定落實管理人員,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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