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引導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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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為吸引國內外優質創業資本、專案、技術和人才進入我市,建立和完善我市創業投資體系,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科技部財企〔2007〕128號***和《杭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試行***》***杭政辦函〔2008〕137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和引導方式

  ***一***建德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旨在通過扶持商業性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發展,引導社會資金投資於我市初創期企業,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二***引導基金按照專案選擇市場化、資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務專業化的原則運作。參股不控股,保證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企業的決策及經營的獨立性和商業化運作。

  ***三***引導基金主要採用跟進投資方式,對同一企業或專案不重複支援。

  ***四***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產業發展政策。

  二、基金的設立和資金來源

  ***一***由市政府設立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初期投入500萬元,今後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二***基金來源。從現有扶持企業政策中整合一塊;從科技專項資金中整合一塊;通過增收節支,在預算中安排籌集一塊。

  ***三***引導基金不得用於金融性融資、股票、期貨、房地產、贊助、捐贈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引導基金投資分紅和退出收益主要用於引導基金的滾動發展。

  三、支援物件

  ***一***引導基金重點投向建德市域內與本市產業發展導向相符合的科技型、成長型初創企業。

  ***二***引導基金投資的物件為初創期企業。初創期企業是指在建德市註冊設立,主要從事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或開展新型商業運作模式,成立期限在5年以內的非上市公司,且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職工人數在300人以下,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職工總數的比例的30%以上,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佔職工總數的比例在10%以上;

  3、年銷售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淨資產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下,原則上每年用於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的經費佔銷售額5%以上。

  四、基金管理

  ***一***設立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市政府領導以及市府辦、發改局、財政局、科技局、經發局、審計局、國資公司等部門的負責人組成,主要負責有關引導基金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調,包括資金籌措、合作方選擇、管理制度、執行方式、績效獎懲等。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辦公室設在科技局。

  ***二***委託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作為引導基金的受託管理機構,受託管理機構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與投資運作事務,並由其

  代表引導基金行使民事權力、承擔民事義務與責任。同時履行下列職責:

  1、作為引導基金的出資主體;

  2、按照引導基金投資專案評審規程,組織專家對擬與引導基金合作的創業投資企業及專案進行評審,將評審結果和跟進投資建議報管委會批准;

  3、管理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負責實施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退出工作;

  4、監督檢查引導基金所支援專案的實施情況,定期向管委會和管理機構報告監督檢查情況,並對監督檢查結果提出處理建議。

  五、跟進投資具體運作方式

  ***一***被跟進的創業投資企業須經由省、市發改部門備案,並以現金方式對創業企業進行投資。

  ***二***與創業投資企業合作選擇投資專案,受託管理機構需審查以下內容,根據審查結果向管委會提出跟進投資的比例和金額,在管委會批覆同意後,與創業投資企業簽訂協議。

  1、被投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被投資企業章程;

  3、被投資企業上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當年新設企業除外***;

  4、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當年新設企業除外***;

  5、創業投資企業已批准投資的決策檔案副本;

  6、創業投資企業編制的《投資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7、創業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或其股東簽訂的《投資意向書》;

  8、其他。

  ***三***對於符合條件,並經管委會同意跟進投資的專案,受託管理機構在確認創業投資企業按承諾履行出資義務後,按雙方協議要求辦理跟進投資出資手續。

  ***四***引導基金按創業投資企業實際投資額30%以下的比例跟進投資,出資方式為現金出資,總額不超過300萬元。投資價格與被跟進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價格相同。

  杭州市級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創業投資企業選中的我市企業和專案,我市引導基金原則上按1:1的比例同步跟進投資;我市引導基金跟進投資本轄區的企業和專案,可申請杭州市引導基金同比例同步跟進。

  市、縣***市***兩級引導基金的投資總額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不超過創業投資企業實際投資額的30%。

  ***五***引導基金採用跟進投資方式形成的股權一般在5年內退出。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不得先於引導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資企業的股權。

  ***六***被投資企業其他股東購買引導基金形成的股權,其轉讓價格可以按不低於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確定。同等條件下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有優先受讓權。

  被投資企業股東之外的其他投資者購買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按上述原則,以公開方式進行轉讓。

  ***七***被投資企業發生清算時,按照法律程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後,根據事先約定並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股東共有的剩餘財產優先清償引導基金。

  六、基金監管

  ***一***管委會和相關部門應加強對引導基金的監管與指導,並按照公共性原則,對引導基金運作的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其資產情況進行績效評估。

  ***二***受託管理機構接受管委會和相關部門的監管和指導,並定期報告運作情況,及時報告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三***財政局負責對受託管理機構績效評估考核。受託管理機構每季度末向財政局報送引導基金的資金使用情況,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3個月內提交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

  七、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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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代建工程專案資金的管理, 規範專案資金支出,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確保代建專案的順利實施,根據中省市縣財務管理相關規定, 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代建制的專案嚴格按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進行建設管理,落實專案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合同制、報賬制、監理制、竣工驗收制。

  第三條 建立專案資金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按專案資金來源進行分類管理,國債資金專案財務管理由縣財政局負責,BT投資專案財務管理由縣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負責,部門委託代建專案財務管理由各部門負責。

  第四條 各財務管理單位要對專案決策、概預算編制、價款支付、竣工決算等環節進行控制,設定相應的記錄或憑證,如實記載各環節的開展情況,確保工程專案資金得到有效利用。

  第五條 代建單位應做好專案資金的預算編制,組織相關專業人員對編制的概預算進行稽核,重點審查編制依據、專案內容、工程量的計算、定額套用等是否真實、完整、準確。

  第六條 各財務管理單位要搞好專案財務管理基礎工作,指定專人負責基本財務工作,做好財務設定和賬務管理基礎性工作。

  第七條 資金撥付工作流程:代建單位嚴格稽核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款拔付申請。依據合同約定和實際進度,由施工單位開具收據,代建單位、監理單位簽字確認,按照撥付資金審批許可權審批後,交各財務管理單位稽核結算付款。

  工程建設資金審批許可權: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由財務管理單位負責人稽核簽字後報分管縣長審批;10萬—30萬元***含30萬元***的經財務管理單位負責人稽核簽字,報分管縣長和常務副縣長審批;30萬元以上的經財務管理單位負責人稽核簽字,分管縣長和常務副縣長簽字認可,報縣長審批。

  第八條 切實做好工程專案資金的拔付和監督檢查,各財務管理單位對工程專案資金設立專項工程資金帳戶,專款專用。

  第九條 做好專案執行、控制、監督和考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對專案的實施進行檢查和監督,嚴格控制建設成本,減少資金損失和浪費,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條十條 專案資金必須嚴格按照批覆建設內容和標準安排使用,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材料費、裝置費、人工費、按國家規定開支的其他費用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擠佔、滯留和挪用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 財務人員應加強事前、事中和事後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加強專案價款支付的稽核力度,負責專案核算的會計人員要嚴格認真稽核價款支付手續,對工程約定的價款支付、價款

  支付憑證、審批人的批准意見等進行審查和複核。複核無誤後方可辦理價款支付手續。對於不符合規定要求應及時報告並予以止付。

  第十二條 財務人員要嚴格現金管理,對各項開支應嚴格按照現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財務人員要嚴格執行工程價款結算的制度規定,堅持按照規範的工程價款結算程式支付資金。必須按照合同約定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期滿後再清算。

  第十四條 財務人員認真搞好專案工程的會計核算,做好日常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單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及補充規定進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五條 工程竣工後,按照專案管理要求準確真實編制竣工決算報告,並及時報送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及時組織竣工決算審計。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仍按現行《建設單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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