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設質量管理制度彙編
為了做好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的有效管理,確保水利工程建設工作順利開展,需要制定並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小編今天為你整理了水利建設質量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水利建設質量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條 為加強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質量管理,明確質量責任,嚴格基建程式,保證工程質量,爭創優質工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及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某某工程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條 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建設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各參建單位應加強質量管理體系建設,積極推行全面質量管理,採用先進的質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不斷提高工程質量,爭創優質工程。
第四條 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實行工程質量領導責任制和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五條 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實行質量管理領導小組領導下的工程科工程負責人、駐工地代表三級質量管理體系。
第六條 質量管理領導小組對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質量工作負領導責任,工程科工程負責人對工程現場的質量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駐工地代表對質量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七條 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質量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通過招標選擇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實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檔案中,必須有工程質量條款,明確圖紙、資料、工程、材料、裝置等的質量標準及合同雙方的質量責任。
水利建設質量管理制度篇二
砼結構用的鋼筋,其種類、鋼號、直徑等均應符合設計檔案的規定。熱軋鋼筋的效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13013-91的要求。
鋼筋應有出廠證明書或試驗報告單。使用前仍應作拉力、冷彎試驗。以同一批號,同一截面尺寸的鋼筋為一批,重量不大於60t。每批鋼筋進場首先檢查外觀質量***如裂縫、結疤、麻坑、氣泡、砸痕及鏽蝕程度等***並測量代表直徑。在每批鋼筋中選取一個拉力試件和一個冷彎試件,按試驗規程GB228-76金屬拉力試驗法和GB232-85金屬冷、熱彎曲試驗法的規定進行試驗,其中拉力試驗專案應包括屈服點、抗拉強度和伸長率三個指標。
依據設計要求和施工規範,砼建築物應選用矽酸鹽水泥,其標號也應為425#;運至現場的水泥應有廠家品質試驗報告,進場後尚須複驗。袋裝水泥儲運時間超過三個月時,在使用前尚須重新檢驗,其品質質量按複驗結果為準和使用。
通過水泥試樣檢驗其標號、凝結時間和安定性,必要時尚須增加細度、稠度和水化熱等檢驗專案。在這些品質檢驗指標中,安定性檢驗專案用沸煮法必須合格,若不合格時該水泥定為廢品;凝結時間檢驗時:初凝時間不得早於45min,此項檢驗不合格,該水泥為廢品,而終凝時間不得遲於12h,否則為不合格品;細度專案用0.08mm方孔篩,篩作不得超過12%,超過者為不合格; 另外,燒失量、不溶物以及水泥標號代於商品標號或者水泥包裝標誌不全者,任一項不合格都為不合格品。只有按現行國家標準進行檢驗各項指標均合格的為合格品。
混凝土用砂應符合SDJ207-82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第4.1.13條款。砂料應質地堅硬、清潔、級配良好;砂的細度模數宜在2.4、2.8範圍內;粒徑小於0.08mm的細屑、淤泥和粘土的總量要小於砂重的3%。
砼用石應按批檢驗其顆粒級配、含泥量、針片狀顆粒含量;若工程具有抗凍要求D150的砼,其石料堅固性指標應小於5%;其力學效能的檢驗可按JGJ53-92,《普通砼用碎石或卵石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的規定進行。當粗骨料中含有活性骨料、黃鏽等必須進行專門的試驗論證。
土工布與土工膜除滿足一般物理力學效能外,見設計 施工說明 尚應滿足水利專業特殊要求的指標,驗收時並應具有法律效力的檢測報告,達到合格品後方可購入使用,在此應強調土工布的有效孔徑檢測指標對反濾作用至關重要,一般工程無紡布是無此技術指標要求的,而且多數廠家產品達不到此項水利要求,承建管理購貨時切切注意!
鑑於當前市場上橡膠止水質量下滑狀況,特別強調對購貨前應測試其效能指標;比重應為1.2~1.5、含新膠量應為≥60%、極限強度應為13~15MPa、肖氏硬度應為50~60、延伸率應達400%~500%、彈性模量和在-40℃溫度下工作不發生凍裂或硬化以及壓縮應力等效能指標均達到規範標準,並以省檢測中心站的檢測報告為驗收依據。對橡膠止水材料的採購建設施工單位購買時徵得建設單位的認可。
水利建設質量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條 為確保在全縣範圍內的水利工程,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明確各階段的工作程式,明確各步驟的責任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依據《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重點建設專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並結合烏什縣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是指在國家和水利行業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批准的設計檔案及工程合同中對興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第四條 在全縣範圍內所有水利工程建設專案,均執行本制度。
第五條 在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 水利局質量監督檢查分站負責全縣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建立質量監督體系,強化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檢測工作,推行全面質量管理。
第七條 水利局質量監督檢查分站的主要職責:
一、 貫徹執行國家、部、自治區和地區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方針、政策及規程、規範。
二、 負責監督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在其資質等級允許範圍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工作;負責檢查、督促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單位健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
三、 在授權範圍內的水利工程實施質量監督,協助阿克蘇地區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四、 掌握本縣水利工程質量動態,及時提出提高工程質量的措施和要求,並上報地區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
五、 對受監水利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
六、 參加受監水利工程的單位工程驗收、階段驗收以及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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