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務印章管理制度範文
為了規範公司財務印章的管理,加強對財務事項的監控力度,防範財務管理風險,需要制定並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接下來小編為你帶來了。
一
第一章、總則
1.目的:為進一步加強財務管理部印章管理,規範印章使用程式,提高工作水平,特制定本規定。
2.定義:本規定所指印章包括財務管理部保管的“天津海貿搜馬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公務名章;及專案公司財務專用章。
第二章、印章的管理
1.印章的刻制:財務人員因工作需要刻制專用章,須提出刻章申請,部門經理簽署意見,財務副總稽核同意後,辦理刻制手續。
2.印章的啟用:印章正式啟用前,需在財務管理部檔案管理員留存印鑑備案。未經留樣備案的,一律不準自行使用。
3.印章的停用:印章保管人應在領用新印鑑時將原印鑑交回檔案管理員,以舊換新。收回的印章,區別情況予以封存或銷燬,銷燬須財務管理部經理、財務副總批准,由2人監銷。
4.印章的保管:
A、必須指定能堅持原則,辦事公正,工作認真負責,組織紀律性強的人員管理印章,專人專管,並進行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存代管;
B、管理人員臨時外出時可將印章交部門主要負責人代存代管;
C、天津海貿搜馬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專案公司財務專用章由財務管理部經理或委派專人負責保管,不使用時,鎖於保險櫃內;
D、天津海貿搜馬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專案公司財務專用章及法人代表公務名章,作為銀行預留印鑑,要分開由不同的人員保管;財務專用章由財務管理部經理保管,法人代表公務名章由出納負責保管。
5.印章的使用要求:
A、監印人必須親自用印,用印前須按各級用印負責人的審批意見,審查用印檔案的內容、格式,無誤後方可用印;用印應端正清晰;印章應及時清洗,細心保護。
B、印章應加蓋在正文右下方、落款時間的中上方,上沿應不壓正文,底邊在發文時間之下。
6.印章的使用範圍:
A、天津海貿搜馬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專案公司財務專用章:以財務管理部名義上報、平送或下發的各種公文、函件,內部報送使用的財務報告。B、天津海貿搜馬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專案公司財務專用章及法人代表公務名章:作為銀行預留印鑑,對外簽發各類銀行票據。
C、天津海貿搜馬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專案公司發票專用章:對外開具各類發票。
D、財務副總公務名章以及財務管理部經理公務名章:以其名義簽發的各類報表、函件等。
7.印章的使用程式:
A、以財務管理部名義傳送的各種公文,由經辦人擬稿***必要時有關單位會籤***,申請使用部門公務章,部門經理簽署意見,交財務管理部經理稽核同意、財務副總簽發後,檔案管理員登記編髮文號後,由財務管理部經理或委派專人用印。
B、對外簽發各類銀行票據,出納憑經批准的付款憑證開具支票等銀行票據,加蓋預留人名章,到財務管理部經理處加蓋財務專用章。
C、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報表,憑部門負責人簽字、報財務管理部經理、財務副總同意後用印。
D、印鑑保管人應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防止丟失和濫用。
E、未經財務管理部經理、財務副總批准,不得在辦公室以外地點存放或使用印章。
第三章、附則
1、本制度適用於天津海貿搜馬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專案公司;
2、本制度未涉及或未盡的財務管理事項,按天津海貿搜馬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管理制度或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本制度自20XX年9月1日試行,由財務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4、版本狀態:略
二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財務印章的管理,加強對財務事項的監控力度,防範財務管理風險,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財務印章管理遵循“明確責任、嚴格審批、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原則。
第三條財務印章的分類:
1.對外專用財務印章:對外具有法律效力,並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印章。包括財務專用章、法人章、發票專用章;
2.對內專用財務印章:僅供公司內部管理需要的印章。包括現金收、付訖章,支票收、付訖章,銀行收、付訖章、個人人名章、稽核章、已開發票章和作廢章等。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屬分支機構財務部。
第一章財務印章的管理第五條集團財務中心負責印章的監督管理工作,並不定期檢查各公司財務印章的使用及管理情況。
第六條各公司財務部設專人負責保管財務印章。
1.財務印章必須由責任心強、能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作風正派的人員負責保管;
2.銀行預留印鑑必須分別保管。一般情況下,財務專用章由財務負責人保管,法人章及相關票據由相關出納保管;
3.對外專用財務印章必須存放在保險櫃中儲存;對內專用財務印章由保管人自行妥善保管;
4.財務印章保管人員因請假等原因,需由他人臨時保管時,應履行代保管手續,並註明代保管時間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回來後,應立即將印章交還原保管人;
5.財務印章保管人離職或異動時,須辦理印章交接手續,由相應直屬的上級領導進行監交或收回,交接手續應記錄印章交接的時間、枚數、名稱;
6.企業名稱變更或印章受損,需要更換相應印章時,應提前做好有關準備工作,確保及時更換銀行預留印鑑和通知各有關單位。
7.財務印章如有丟失、毀損、被盜、誤用情況,應立即書面逐級上報詳細情況,並迅速採取應急措施防範風險。
8.停用、廢舊的印章應及時送交行政部封存或銷燬,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七條各公司應隨時將財務印章刻制、變更、登出及保管等資訊上報集團財務中心備案。
第八條集團財務中心負責《財務印章保管登記表》的統計和更新工作。
第二章財務印章的使用
第九條財務印章使用必須基於真實、合法、手續完備的經營活動。
第十條使用財務印章應辦理批准手續,嚴格登記。
1.日常財務活動使用財務印章,實行授權制,由財務負責人授權相關人員嚴格按照印章管理要求使用:
***1***銀行預留印鑑除用於日常結算票據的支付、收款外均應審批、登記;
***2***發票專用章除用於已開普通發票、增值稅票、營業稅票等稅票的蓋章外均應審批、登記;
***3***其他對內專用章嚴格按照要求使用。
2.非日常財務活動使用財務印章,實行審批制,由使用人填寫《用印申請表》經財務負責人或財務總監審批;
3.加蓋財務印章時,應加蓋於規定位置;
4.嚴禁為空白支票、發票、信函、表格、合同等加蓋公司財務印章;
5.財務印章由專人保管,不得一章多人使用、保管;
6.嚴禁將對外專用財務印章攜帶外出使用。若屬特殊情況,使用部門或個人須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或財務總監審批後,到財務部門辦理財務印章領用手續,攜帶外出使用。使用後應立即歸還印章,不得貽誤。
7.月末,印章保管人須將《用印申請表》按順序裝訂成冊,存檔備案。
第三章財務印章的刻制
第十一條財務印章由公司統一刻制、授權使用。
1.因工作需要刻制財務印章,由各財務部填寫《**刻制印章申請表》向行政部提交刻章申請,經審批後由行政部辦理刻章;
2.各公司財務部申請刻制財務印章需財務總監審批同意;
3.各類財務印章名稱應以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確定的名稱為準,並使用全稱和法定名稱,不得使用簡稱;
4.印章刻制完畢,財務部向行政部申領並登記備案;
5.各類財務印章同一內容、同一序號不得刻制多枚。
第十二條各公司財務部為財務印章的保管、使用部門,嚴禁其他部門申請刻制財務印章。
第四章財務印章的啟用、變更和登出
第十三條財務印章啟用前,財務部門應提前通知有關單位及部門,發出正式啟用新印章的通知,註明啟用印章依據、名稱、時間及印模等,同時宣佈舊印章作廢。
第十四條財務新印章啟用後,財務部門應及時與行政部辦理原有印章移交手續,將舊印章上繳或銷燬,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五條財務印章需要變更、登出時,財務部門須將變更或登出的財務印章移交行政部辦理印章的變更或銷燬。
第五章禁止行為和罰則
第十六條在財務印章保管、使用中禁止以下行為:
1.未經允許,擅自刻制、變更、登出財務印章;
2.其他部門和個人以任何名義刻制財務印章;
3.任何人以任何名義複製公司財務印章;
4.為各種空白文件加蓋財務印章;
5.未經審批,攜帶財務印章外出;
6.替他部門或個人未經審批使用財務印章;
7.未按本制度要求及時提供財務印章變動資訊;
8.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行為。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視情節輕重追究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由公司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財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三
第1章總則
第1條為規範企業財務印章管理,減小因印章使用不當給企業帶來的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適用於涉及使用印章的所有相關人員。
第2章印章的製作、保管、廢止
第3條企業財務相關方面的印章由企業指定部門統一製作,相關人員嚴禁私自制作印章。
第4條經相關管理人員授權後由行政部負責製作財務方面的印章,具體分為事項印章、財務專用章與人名章三類。
第5條企業財務方面的相關事項印章由財務部指定專人進行保管,人名章由所刻章上的人員自己保管或由本人授權他人儲存,財務專用章由財務總監負責保管,未經授權的人員一律不得接觸、使用印章。
第6條各印章保管人員一律不得將印章轉借他人,否則所有後果由印章保管人員承擔。
第7條企業總裁可以使用企業的所有印章。
第8條印章保管人若管理不慎使印章遺失、被盜或損毀,需立即上報行政處,由行政部登記後申明作廢並製作新的印章。
第9條財務部編制財務方面的印章登記簿,說明印章的製作時間、內容、發放時間、保管人等。
第10條出納人員要將與財務有關的印鑑簿交予銀行,當印章變動時要及時與銀行聯絡,更新印鑑簿。
第3章印章的使用
第11條使用印章時,使用人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說明使用印章的理由、起止時間、印章的種類、材質及申請人等。
第12條印章使用申請單經有關領導審批後,連同需加蓋印章的檔案一同交予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13條印章保管人要仔細稽核印章使用申請單中的事項和相關管理人員的批示,若認為不符合相關規定,可拒絕蓋章。
第14條經授權的印章代理人員使用完印章後,要將蓋章依據與印章使用申請單交予印章管理人進行稽核。
第15條企業財務方面的印章原則上不允許帶出,確需帶出企業使用時,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說明事由,經總裁批准後方可帶出,由兩人共同使用。
第16條印章使用申請單由各蓋章人員儲存,每月月底彙總後交予企業指定部門存檔。
第17條印章使用完後,印章保管人需填寫印章使用登記簿,說明印章使用事由、使用物件、蓋章時間等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4章印章使用的其他規定
第18條印章保管人員離職或調動時,必須將保管的印章及相關檔案進行交割,否則不允許離職或調動。
第19條企業中任何涉及財務印章的使用事項均需按本制度規定程式執行,嚴禁擅自使用印章。
第20條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企業財務方面印章所造成的後果由使用者與印章保管人共同承擔,後果嚴重者將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5章附則
第21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制定、修訂及解釋。
第22條本制度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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