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法律知識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4日

  離婚是我國當前所面臨的一個巨大的社會問題,離婚是導致夫妻婚姻法律關係終止的原因之一。那麼你對離婚法律瞭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1、離婚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答:離婚的法律形式有如下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

  ⑴協議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這是關於協議離婚的規定。

  ⑵訴訟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其中“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即關於訴訟離婚的規定。

  2、如何辦理協議離婚?

  答:《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協議離婚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係當事人。

  2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並承擔法律後果。

  4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議,並自覺履行這種承諾。

  5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

  3、哪些情形可以判決准予離婚?

  答:《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4、在女方懷孕期間,男方能提出離婚嗎?

  答:《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5、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注意哪些原則?

  答:離婚時必然面臨財產分割的問題,首先要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同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方面,《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即從程式上講,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應先由雙方協議處理,當協議不成時,法院再作判決。

  6、離婚時如何區分夫妻共同債務?

  答:夫妻共同債務有以下幾種情形:

  1《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四十三條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這就意味著,對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後仍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但有明確規定以下幾種情形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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