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基本原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5日

  財產保險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的經濟利益和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那麼你對財產保險瞭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什麼是財產保險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財產保險的介紹

  財產保險***Property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財產保險、農業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等以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的各種保險。

  財產保險的原則分類

  1、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行業中的一個基本原則,又稱“可保利益原則”或“可保權益原則”。所謂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其所保標的具有法律所承認的權益或利害關係。即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2條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2、最大誠信原則,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對方充分而準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而且不僅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遵守此項原則,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和履行合同過程中也都要求當事人間具有“最大誠信”。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可表述為: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足以影響對方做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訂立地約定與承諾。否則,受到損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規定可以此為由宣佈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責任,甚至對因此受到的損害還可以要求對方予以賠償。

  3、近因原則,含義為“保險人對於承保範圍的保險事故作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而對於承保範圍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按照該原則,承擔保險責任並不取決於時間上的接近,而是取決於導致保險損失的保險事故是否在承保範圍內,如果存在多個原因導致保險損失,其中所起決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可避免會產生保險事故作用的原因是近因。由於導致保險損失的原因可能會有多個,而對每一原因都投保於投保人經濟上不利益且無此必要,因此,近因原則作為認定保險事故與保險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的重要原則,對認定保險人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4、損失補償原則是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它是指在財產保險中,當保險事故發生導致被保險人經濟損失時,保險公司給予被保險人經濟損失賠償,使其恢復到遭受保險事故前的經濟狀況。

  財產保險的保費

  財產保險費的構成

  同其他險種保險費構成一樣,是由一定的保險金額,一定的保險費率,一定的保險期限構成,其計算公式為:

  商業財產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限

  保險費的數額與保險金額大小,保險費率的高低,保險期限的長短成正比例。保險金額越大,保險費率越高,保險期限越長,則保險費越多。

  商業財產保險費計算方法

  ***1***單一折演算法。即將保險金額乘以保險費率,即得應收年保險費,其計算公式為:

  商業財產應收年保險費=保險金額×年保險費率×期限

  ***2***複式計演算法。即在單一計演算法基礎上考慮其他因素綜合計算應收保險費的方法,其計算公式為:

  應收保險費={基本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第三責任保險固定保險費}

  財產保險的基本原則

  一、最大誠信原則

  投保家庭財產保險與其他保險一樣,投保人必須遵守最大誠信原則。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違反“誠信原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投保人在申請辦理家庭財產保險時,應該向保險公司說明“任何可能影響承保人對是否承保做決定,影響承保人制定費率和保險條款的重要材料”。它們主要包括:

  1、投保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情況。如家庭成員中有精神病人,曾發生過玩火、亂開煤氣開關的事等。

  2、保險人所負危險責任較大的事實。如有的投保人在治安不好地區買了商品房,平時沒人住,該地區已經發生過幾起盜竊事件等。

  3、投保財產超出正常範圍的情況。如房屋地處低窪地,馬路排水系統又不好,平時雨下得大一點,就會進水等。

  二、可保利益原則

  在家庭財產保險中,可保利益產生和存在的依據概括起來有三種:即所有權、佔有權、按合同規定產生的利益。

  所有權,包括所有人。不管財產是個人所有,還是與人共有,均具有可保利益;

  佔有權,包括對財產的安全負有責任的人,如倉庫保管員對客戶的物品;對財產享有留置權***因債務而將他人之物留置自己處***的人。

  按合同的規定產生的利益。如房屋的承租人,對承租的房屋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

  三、賠償原則

  由全面賠償原則和實際賠償原則所構成。

  全面賠償原則:使被保險人由於保險合同所規定的風險事故所造成的各種經濟損失,通過保險金補償的方式得到賠償。

  實際賠償原則: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的賠償不得超過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被保險人不能由於保險人的賠償而獲得額外的利益。實際賠償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如下幾點:

  1、保險人的賠償只是恢復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這是實際賠償原則的核心。被保險人的財產要得到賠償,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被保險人對損失的保險標的具有實際的保險利益。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原因,必須在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範圍之內。遭受的損失,必須可以用貨幣進行衡量。 2、保險人有權選擇對於被保險人的賠償方式。

  保險人只要能夠滿足損失賠償的目的,就可以有權選擇賠償的具體方式,如支付貨幣、修復和換置等。 3、保險人對於賠償金額限度的控制。

  保險人在處理財產保險的賠償申請時,在對於實際損失、保險金額和保險利益的比較後,選擇實際貨幣量最小的一方為最終的賠償控制限度。 4、被保險人不能通過賠償而額外獲利。

  四、代位求償原則

  代位求償,是指當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情況下,保險人在先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後,在賠償金額範圍內有權代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要求賠償。

  進行“代位求償”有三個前提:

  第三方對於保險標的所造成的損失,必須符合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範圍;保險責任的形成,必須是由第三方所造成的;保險人必須首先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保險人在行使代位求償權利的過程中,所獲得的超出其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的金額,必須返還給被保險人,即保險人不能運用代位求償權利而獲得超出其所承擔的實際賠償責任的利益。

財產保險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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