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車肇事的處罰
導語:交通肇事也成為了司空見慣的犯罪行為,而醉酒駕車更是屢見不鮮。對醉酒駕駛機動車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如何定性的問題,當前在社會及法學界是個爭論的熱門話題。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汽車也日益普及,交通肇事也成為了司空見慣的犯罪行為,而醉酒駕車更是屢見不鮮。對醉酒駕駛機動車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如何定性的問題,當前在社會及法學界是個爭論的熱門話題。筆者認為,對醉酒駕車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增加設立醉酒駕車肇事罪。
一、設立醉酒駕車肇事罪的科學性和必要性。
當前,對醉酒駕車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比照或套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定罪,但量刑上採取折中的辦法,有的按“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筆者認為,醉酒駕車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肇事行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具備單獨列具罪名的條件。
***一***醉酒駕車肇事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異同。
醉酒駕車肇事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共同之處都是社會危害公共安全,都對不特定的人或公私財產的安全構成威脅,二者不同之處是: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行為犯,只要實施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構成,危害結果的發生只是量刑的重要情節,而醉酒駕車肇事罪則屬於結果犯,必須要產生危害後果才構成並處以刑罰。
2、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所持的主觀心態不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故意犯罪,行為人一般有對社會或某部分人仇視、報復的心理和心態。
二、醉酒駕車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及處罰設定
醉酒駕車屬於故意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行為人應當預見醉酒駕車的行為發生重大危害後果的可能性大大增加,醉酒駕車的行為人與一般交通肇事的行為人主觀惡性更大,故對醉酒駕車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科處比一般交通肇事罪更重的刑罰
該怎麼處罰醉酒駕車肇事這種行為,還希望儘快完善法律,在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使醉酒肇事者一行為的定罪量刑符合罪責相適應原則。
廣東醉酒駕駛新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