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急救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是什麼樣的形式,具體的內容又是怎樣的呢?下面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院前急救方面的管理規定,供大家參考。

  

  一、院前醫療急救的服務範圍

  《條例》界定了院前醫療急救、急危重傷病員的概念,明確了院前醫療急救的工作範圍,儘可能避免亂撥“120”電話,濫用急救資源,提高急救資源的使用效率。院內轉診、恢復期轉運等活動,不屬於院前醫療急救的服務範圍。

  《條例》第3條指出,“院前醫療急救,是指‘120’急救醫院在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統一指揮排程下,對急、危、重傷病員在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以及監護為主的醫療活動。急、危、重傷病員,是指其症狀、體徵、疾病符合國家規定的急危重傷病標準,若不及時救治,病情可能加重甚至危及生命的傷病員。”

  二、每四萬人配備至少一輛“120”急救車輛

  《條例》規定,“120”急救車輛,按人口數量配置,統一車輛標誌,統一安裝衛星定位、車載視訊等。“120”急救車輛專車專用,由市醫療急救指揮中心統一排程,不得用於非院前醫療急救服務。鼓勵醫療機構配備其它服務車輛,滿足轉診、出院等***。

  急救車輛駕駛員具有準駕車型兩年以上駕駛經歷,具備相應的急救知識和技能,熟悉服務區域交通路線,並通過淄博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崗前培訓和考核。“120”急救車輛使用年限超過八年或者行駛里程超過四十萬公里。應當及時更新。

  三、接聽後一分鐘發出指令 四分鐘派出車輛

  對於“120”急救來說,時間就是生命。《條例》對指揮排程人員接聽電話、派出車輛、到達現場等服務環節的時間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要求接聽完呼救資訊後一分鐘內向“120”急救醫院發出排程指令,“120”急救醫院應當在接到排程指令後四分鐘內派出急救車輛。

  第23條規定:“指揮排程人員接到呼救資訊後,應當按照是否為急、危、重傷病員進行分類和資訊登記,按照就急、就近的原則,在接聽完呼救資訊後一分鐘內向‘120’急救醫院發出排程指令,並根據具體情況對傷病員或者現場其他人員給予必要的急救指導。”第24條規定:“‘120’急救醫院應當在接到排程指令後四分鐘內派出急救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拖延。‘120’急救車輛因特殊情況無法到達施救地點的,應當立即向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報告,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應當採取補救措施。”

  四、“120”急救醫院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或延誤救治

  《條例》規定,院前急救服務屬於有償服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收費。“120”急救醫院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或者延誤。醫療救治費用納入醫保報銷。“三無”病人可申請救助。

  第29條規定:“院前醫療急救的出車、診察、搶救、治療等費用,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專案和標準收取,收費標準應當在醫療服務場所、急救車輛醒目位置公示。傷病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院前醫療急救費用。在執行院前急救任務中產生的道路通行費由傷病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承擔。‘120’急救醫院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或者延誤院前醫療急救服務。院前醫療急救中的醫療費用應當按規定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30條規定:“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確但無力支付費用的人員發生急、危、重傷病的,接收的‘120’急救醫院應當給予救治,不得拒絕、推諉或者延誤救治。對於身份不明的急、危、重傷病員,接收的‘120’急救醫院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及時甄別其身份。屬於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確但無力支付費用的急、危、重傷病員,‘120’急救醫院可以依據國家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申請補助。”

  據淄博市衛紀委黨委副書記、調研員宋曉東介紹,通過院前急救住院或者死亡的病人的費用可以通過醫保報銷,但不包括出車費用。下一步,將把院前急救的費用納入到醫保中。

  五、搬抬服務 實行自願、有償原則

  對於院前醫療急救中的患者搬抬服務,《條例》規定,實行自願、有償的原則。

  第22條規定:“公民撥打‘120’急救電話應當說明患者所處位置、病情、***等基本資訊以及是否需要搬抬服務。”第16條規定:“‘120’急救醫院應當為有需求的患者提供有償擔架搬抬服務,收費標準應當在醫療服務場所、急救車輛醒目位置公示。”

  六、鼓勵有能力公民現場搶救 受法律保護

  《條例》第31條規定,公民發現需要急救的急、危、重傷病員,有義務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進行急救呼叫。鼓勵經過急救技能培訓或者具備急救專業技能的公民在急救人員到達前,對急、危、重傷病員按照操作規範實施緊急現場救護,其緊急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

  同時,要求各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以及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面向機關、企事業單位、社群、農村和學校等單位的醫療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急救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七、主動讓行“120“ 否則將受到處罰

  給“120”急救車讓行,就是給生命讓路。《條例》規定,車輛和行人應當主動讓行,對故意不讓行的應予處罰,同時還規定因主動讓行而違章的情形免於處罰。

  第42條規定:“‘120’急救車輛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訊號燈的限制,車輛和行人應當主動讓行。對車輛或者行人因讓行執行急救任務的‘120’急救車輛而導致的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免予行政處罰;對不依法讓行的,‘120’急救醫院可以將其阻礙‘120’急救車輛通行的情形通過視訊記錄固定證據並轉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八、大型群眾性活動應提前3日報告

  《條例》對突發事件醫療緊急救援的預案制定、物資儲備、報告制度、社會參與救助,以及大型活動的報備和急救保障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大型會議或者文體、商業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提前三日報告相關部門。

  第11條規定:“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應當具備下列職責:負責緊急醫療救援物資、裝備的儲備;制定院前醫療救援方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參與組織突發事件的緊急醫療救援以及重大節日、慶典和大型會議、群眾性活動的醫療急救保障工作等。”

  第36條規定:“大型會議或者文體、商業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單位,應當提前三日將會議或者活動的時間、地點、參加人數等有關事項書面告知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

  九、實現老年病人“120”一鍵式呼救

  《條例》規定,鼓勵醫療機構急診與重症監護一體化建設;鼓勵醫療機構提供轉診***出院回家、複診***有償服務;鼓勵在公眾場所和重點單位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儀;《條例》還規定,各級政府應逐步實現老年病人“120”一鍵式呼救,使老年病人得到及時搶救。

  第14條規定:“鼓勵‘120’急救醫院開展急診與重症監護一體化建設。”第17條規定:“鼓勵醫療機構配備符合規定要求的醫療轉運車輛、裝置、人員,為院內病人的轉診、恢復期轉運等提供有償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22條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老年人公共服務資訊平臺與市醫療急救指揮平臺資訊和資源共享機制,逐步實現老年病人‘120’一鍵式呼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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