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和諧是孔子法哲學的正規化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3日
摘要:孔子的法哲學正規化是和諧,“仁”是其正規化的基石,民與君、個人、家庭及國家的和諧是該正規化的內容,禮、德和刑是和諧的手段,而建構和諧的目的是大同世界。
關鍵詞:孔子;和諧;法哲學。
孔子的政治哲學論文" target="_blank">政治哲學思想向來為人們所重視,只是這種重視不夠全面的,過分倚重其德治思想,對其法哲學思想則過於忽視了。孔子強調德治作為軟手段,並沒有忽視法治這一強硬的手段,法治作為鐵的手段是絕對不可或缺的,但是如果只強調法治這一手段,拋棄法治裡的道德基礎,就蘊含著極大的理論危險性,最終導致治國的失敗。這是為歷史所證明,顯示了孔子在這個問題上的非凡洞察力和先見之明。孔子無論德治也好,還是法治也好,其中的最終目的就是達到和諧,可以這樣講,和諧就是孔子法哲學的正規化,正如三權分立的鼻祖孟德斯鳩所言我們應當用法律去闡明歷史,用歷史去闡明法律。這同歷史法學派薩維尼所指出的那樣,法是世代相傳的民族精神或民族意識的體現,他還指出,不僅法律產生於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識,法律的發展同樣也不能脫離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識。從中華法系中可以看出,儒家思想或稱儒家意識已經深深在我們的民族中打下烙印,無論從過去的法律,還是從現在的法律,或多或少的找到儒家的影子。中國傳統法哲學是以儒家法哲學思想為主幹和正統,而儒家法哲學的基本特徵就是倫理法,即以倫理關係來涵析法律關係,以道德準則來統帥和引導法律,以倫理價值為法的價值,所以是以倫理道德為法的本原、本體和價值取向的法哲學。而這種倫理道德既是一種觀念和理念,也可以外化為實體和器物,既包括個人、家庭、群體和國家倫理。其內涵在治國原則、政治制度和國家結構中。而孔子作為儒家的開山鼻祖,其和諧作為法哲學的正規化當然可視為中華民族法律意識或法律精神。
一、和諧的基石。
孔子的整個法哲學的目的是和諧,而仁是他的法哲學本體論的基本出發點。它的基本意義,就如黑格爾的絕對觀念與其法哲學體系的關係。不過黑格爾的絕對觀念乃是超時空的抽象體,而孔子的仁卻是有突出人的主觀自覺精神的深刻意味,乃是人實踐理性的昇華。孔子繼承遠古民族社會的民主遺風,並抽象化為仁學原則,確立了以個人血緣宗族倫理為本位的法哲學人學本體觀。這一法哲學本體觀所要建立的,正是對法律現象世界中主體地位的清醒把握,並且反映了中國法制歷史從野蠻走向和諧文明的發展過程,反映了人的價值逐漸被重視,人的地位逐漸提高的歷史事實。它從一個側面對中國古代社會法制非人主義,提出了理性的詰難。孔子的仁學本體論內容:首先是界定何謂仁?在研究孔子思想最可靠的著作,也是儒家的經典!
《論語》中,講仁達109次之多。仁者,愛人可以看作是孔子對仁的總要概括,樊遲問仁。子曰愛人(《論語·顏淵》)。愛人就是同情、關心、愛護他人的真實情感。這些情感具體體現為孝、悌、忠、信、恭、寬、敏、慧、溫、良、儉、讓、忠恕等各種善行和美德。可見,仁是各種美德的總和,是人生追求的最高境界。成為仁者,實在不易。所以,孔子從不輕易以仁者許人,也不以仁者自許。
由於愛人是對他人愛護的真實情感的流露,因此,這一思想體現了對人的重視和關心。據載:廄焚,子退朝,曰:‘傷人乎’?不問馬。(《論語·鄉黨》)馬棚失火,孔子關心的是人有沒有傷著。孔子還對奴隸制的不人道甚為反感,用始作俑者,其無後乎(《孟子·梁惠王上》),惡毒咒罵用土俑、木俑殉葬的人。對土俑、木俑殉葬,都如此痛恨,可以想象他對人殉的態度了。孔子的愛人思想還體現出了對人的價值的深刻認識。他從現實社會出發,立足人間,注重人事,強調人的存在和對人的尊重,認為人類的事情只能由人類自身解決,從不寄希望於神鬼:子不語怪、力、亂、神。(《論語·述而》)子路問事鬼神,子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論語·雍也》)子路又問死,孔子說:未知生,焉知死。(《論語·雍也》)他還說:務民之義,敬鬼神而遠之。(《論語·雍也》)孔子不是無神論者,並沒有否定神鬼的存在。
但他對神鬼採取的是存而不論、敬而遠之的態度,其目的就是重視人事,而不是鬼事。事實上孔子在強調人是目的,法和德只不過是手段而已。而道德和法律是源和流的關係,人之何以為人的目的和人之何以為人的手段的關係。人在孔子哲學裡是大寫的,天之所生,地之所養,以人為大,這和康德的主張是一致的!!!人任何時候都必須被當作目的。[1]孔子所說的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訴乎(《論語·顏淵》),表明他化解聽訟而為無訟的法律方法和目標追求;法律懲惡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因而最理想的狀態是人人能夠遵守法度而免受其罰;法治的重要性決不意味著:刑重、法酷、案多、囚眾,相反惡法在本質上和法治是對立的,真正的法治當建立善法上。唯仁者能好人,能惡人(《論語·里仁》);苟志於仁矣,無惡也(《論語·里仁》);季康子患盜問於孔子,孔子答曰:苟子之不欲,雖賞之不竊!
(《論語·顏淵》)一語中的(季康子)患盜在於(季康子)己貪;聯絡先富後教,不教而殺謂之虐的主張。一個民族的文化精神、道德理念、法律原則等合理核心是不變的,法律所體現的以仁為核心,以人為目的的正義原則是不可改變的。孔子的仁為基礎宣揚要用社會發展、社會正義、禮讓、教化等利民安邦措施來減少和預防犯罪的發生,從而構建和諧社會。
試論書法藝術與中國哲學精神
哲學方面論文寫作範文
關鍵詞:孔子;和諧;法哲學。
孔子的政治哲學論文" target="_blank">政治哲學思想向來為人們所重視,只是這種重視不夠全面的,過分倚重其德治思想,對其法哲學思想則過於忽視了。孔子強調德治作為軟手段,並沒有忽視法治這一強硬的手段,法治作為鐵的手段是絕對不可或缺的,但是如果只強調法治這一手段,拋棄法治裡的道德基礎,就蘊含著極大的理論危險性,最終導致治國的失敗。這是為歷史所證明,顯示了孔子在這個問題上的非凡洞察力和先見之明。孔子無論德治也好,還是法治也好,其中的最終目的就是達到和諧,可以這樣講,和諧就是孔子法哲學的正規化,正如三權分立的鼻祖孟德斯鳩所言我們應當用法律去闡明歷史,用歷史去闡明法律。這同歷史法學派薩維尼所指出的那樣,法是世代相傳的民族精神或民族意識的體現,他還指出,不僅法律產生於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識,法律的發展同樣也不能脫離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識。從中華法系中可以看出,儒家思想或稱儒家意識已經深深在我們的民族中打下烙印,無論從過去的法律,還是從現在的法律,或多或少的找到儒家的影子。中國傳統法哲學是以儒家法哲學思想為主幹和正統,而儒家法哲學的基本特徵就是倫理法,即以倫理關係來涵析法律關係,以道德準則來統帥和引導法律,以倫理價值為法的價值,所以是以倫理道德為法的本原、本體和價值取向的法哲學。而這種倫理道德既是一種觀念和理念,也可以外化為實體和器物,既包括個人、家庭、群體和國家倫理。其內涵在治國原則、政治制度和國家結構中。而孔子作為儒家的開山鼻祖,其和諧作為法哲學的正規化當然可視為中華民族法律意識或法律精神。
孔子的整個法哲學的目的是和諧,而仁是他的法哲學本體論的基本出發點。它的基本意義,就如黑格爾的絕對觀念與其法哲學體系的關係。不過黑格爾的絕對觀念乃是超時空的抽象體,而孔子的仁卻是有突出人的主觀自覺精神的深刻意味,乃是人實踐理性的昇華。孔子繼承遠古民族社會的民主遺風,並抽象化為仁學原則,確立了以個人血緣宗族倫理為本位的法哲學人學本體觀。這一法哲學本體觀所要建立的,正是對法律現象世界中主體地位的清醒把握,並且反映了中國法制歷史從野蠻走向和諧文明的發展過程,反映了人的價值逐漸被重視,人的地位逐漸提高的歷史事實。它從一個側面對中國古代社會法制非人主義,提出了理性的詰難。孔子的仁學本體論內容:首先是界定何謂仁?在研究孔子思想最可靠的著作,也是儒家的經典!
由於愛人是對他人愛護的真實情感的流露,因此,這一思想體現了對人的重視和關心。據載:廄焚,子退朝,曰:‘傷人乎’?不問馬。(《論語·鄉黨》)馬棚失火,孔子關心的是人有沒有傷著。孔子還對奴隸制的不人道甚為反感,用始作俑者,其無後乎(《孟子·梁惠王上》),惡毒咒罵用土俑、木俑殉葬的人。對土俑、木俑殉葬,都如此痛恨,可以想象他對人殉的態度了。孔子的愛人思想還體現出了對人的價值的深刻認識。他從現實社會出發,立足人間,注重人事,強調人的存在和對人的尊重,認為人類的事情只能由人類自身解決,從不寄希望於神鬼:子不語怪、力、亂、神。(《論語·述而》)子路問事鬼神,子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論語·雍也》)子路又問死,孔子說:未知生,焉知死。(《論語·雍也》)他還說:務民之義,敬鬼神而遠之。(《論語·雍也》)孔子不是無神論者,並沒有否定神鬼的存在。
但他對神鬼採取的是存而不論、敬而遠之的態度,其目的就是重視人事,而不是鬼事。事實上孔子在強調人是目的,法和德只不過是手段而已。而道德和法律是源和流的關係,人之何以為人的目的和人之何以為人的手段的關係。人在孔子哲學裡是大寫的,天之所生,地之所養,以人為大,這和康德的主張是一致的!!!人任何時候都必須被當作目的。[1]孔子所說的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訴乎(《論語·顏淵》),表明他化解聽訟而為無訟的法律方法和目標追求;法律懲惡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因而最理想的狀態是人人能夠遵守法度而免受其罰;法治的重要性決不意味著:刑重、法酷、案多、囚眾,相反惡法在本質上和法治是對立的,真正的法治當建立善法上。唯仁者能好人,能惡人(《論語·里仁》);苟志於仁矣,無惡也(《論語·里仁》);季康子患盜問於孔子,孔子答曰:苟子之不欲,雖賞之不竊!
(《論語·顏淵》)一語中的(季康子)患盜在於(季康子)己貪;聯絡先富後教,不教而殺謂之虐的主張。一個民族的文化精神、道德理念、法律原則等合理核心是不變的,法律所體現的以仁為核心,以人為目的的正義原則是不可改變的。孔子的仁為基礎宣揚要用社會發展、社會正義、禮讓、教化等利民安邦措施來減少和預防犯罪的發生,從而構建和諧社會。
哲學方面論文寫作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