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商業賄賂的會計治理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3日

  當今的正在發生普遍的商業賄賂現象,這種現象對與的侵蝕是非常嚴重的。商業賄賂作為一種行業“潛規則”,長期遊離於執法部門的視野之外,如何遏制商業賄賂已成為我國當前的頭等大事,本文主要從監管的角度提出治理商業賄賂的措施。

  “商業賄賂”一詞,從來沒有像今年這樣使用得如此頻繁。2006年初,中紀委將治理商業賄賂作為當年反腐工作重點。3月份,國家22個部委組成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那麼商業賄賂為什麼會被政府如此重視,它到底會有多大危害,國家又該如何治理呢?本文針對這一從會計治理的角度作了初步探討。

  一、商業賄賂的簡單解釋

  商業賄賂指為謀取商業利益而發生的賄賂,它是隨著商品經濟的而產生、發展起來的一種負面經濟現象。商業賄賂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主要包括:一、回扣和手續費。回扣即在商品或勞務的買賣中,由賣方從收到的價款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一部分返還給買方或其經辦人的款項。手續費包括好處費、辛苦費、介紹費、酬勞費、活動費、資訊費等;二、禮品和禮金。即在節假日以禮品和禮金的名義行賄;三、以購代賄。即高價購買受賄人或其親屬出售的物品、字畫等;四、以賭博輸錢代賄;五、以提供消費專案代賄。例如免費提供、宴請等滿足受賄人吃喝玩樂慾望的活動等。由於商業賄賂形式的多樣性,決定了它的隱蔽性較強,犯罪雙方為了逃避的制裁,不斷才用新的賄賂方式,商業賄賂的辨別變得越來越難。

  二、商業賄賂的影響

  ***一***加劇了社會誠信的危機。商業賄賂不僅損害了民眾的經濟利益和社會的商業秩序,而且更為長久地損害了中國的社會道德。2006年3月初,南開大學國際經濟法所與中央黨校《中國黨政幹部論壇》編輯部進行問卷調查。調查統計表明,有72.72%的被調查者認為在中國做生意,給回扣、好處費和請客送禮的現象很普遍,20.98%的人認為比較普遍,只有2.1%的被調查者認為是不普遍。當被問及在中國做生意,如果不行賄、不請客送禮,生意是否能做好時,9.79%的人認為能做好,72.03%認為做不好、只能勉強維持,18.18%認為肯定要做垮。

  ***二***扭曲了公平競爭規則,妨礙了市場機制的運轉。商業賄賂背離了市場經濟對公平競爭的要求,使價值和競爭規律無法正常發揮作用,阻礙了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破壞了市場交易的正常秩序。一些誠信經營的淪為受害者,在競爭中處於劣勢,影響了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產品質量的提高。這種“腐蝕劑”正成為經濟發展的瓶頸,企業卻只能屈從這種“潛規則”,以避免在競爭中失去市場機會和份額。更重要的是,商業賄賂的本質是對公正的社會秩序環境的收買,它是社會法治與正義公平的大敵。同時,商業賄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費者負擔,造成社會財富的巨大浪費。

  ***三***破壞了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合理的競爭能準確的反映市場狀況,使生產者知道生產什麼、生產多少,為誰生產以及在什麼時候生產。企業為社會提供所需要的產品,並且通過競爭,實現資源利用的最優化,防止資源和勞動的浪費。但是商業賄賂的出現,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行賄者一邊傾斜。資源及勞動的不合理流向了行賄者一邊。這勢必阻礙市場機能的正常發揮,從而影響了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和技術、生產的進步。

  ***四***敗壞了官員政治道德。商業賄賂已成為孳生貪汙、受賄等經濟犯罪的溫床。隨著商業賄賂漸成氣候,必將出現大批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賄賂、損公肥私的企業經理、採購、供銷人員和政府官員。別看“商業賄賂”四個字只關乎“商業”、關乎 “腐敗””,其實商業所賄賂的是權力。有道是“門檻出腐敗,審批見賄賂”,或許可以這麼說,哪裡有涉及商業審批的,哪裡就有商業受賄的可能,因為“審批”之權就能換來利益。商業賄賂的存在,既誘發了仇富、仇官的心理,還嚴重損害了社會和諧,對國家和民族文化的破壞更是無法估量。

  三、商業賄賂盛行的原因

  ***一***商業賄賂查處難度較大。商業賄賂的查處非常困難,難就難在取證困難。商業賄賂一般都採用“一對一”的交易形式,交易雙方形成了利益共同體,往往共同隱瞞相關情況,隱瞞性較強。在一些行業和領域中,商業賄賂往往被社會認同為行業行銷的“潛規則”,導致民眾對商業賄賂認知的模糊。面對這樣的“潛規則”,企業只能屈從,以避免在競爭中失去市場機會和份額。

  ***二***多頭監管導致無人管理。在我國,眾多執法機關和部門均有權管轄商業賄賂行為,但互相沖突,處處留下空隙,讓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機。例如在我國《刑法》中,商業賄賂是否“構成犯罪”一般以“數額較大”作為標準,多大金額算是“數額較大”沒有確定標準。司法部門往往結合一些具體的“內部指引”作為判斷的依據,這種內部指引並不向行政監督部門傳達。行政監督部門對一起商業賄賂案件是否介入管轄,是根據其自身的理解做出判斷,在部門利益的支配下,許多行政監督部門往往不主動把情節嚴重的案件移交司法部門管轄,僅簡單地處以行政***、通報批評、警告記過了事。實踐中,行政監督部門為了避免與司法機關管轄權的衝突,可能對商業賄賂案件採取不介入的態度;而公安、檢察機關因缺乏對商業活動的日常監督手段,對市場上發生的商業賄賂行為多不知情,因此造成了多頭監管、誰也不管的局面。

  ***三***法律規定尚不完善。在我國關於商業賄賂的法律規定比較分散,而且對一些重要的問題規定得並不清晰、完善,例如對行賄主體和受賄主體範圍的界定,對執法主管機關的統一等,都存在問題。現實中商業賄賂的花樣很多,如手續費、勞務費、辛苦費、茶水費、諮詢費等,有很大的迷惑性。我國司法實踐對商業賄賂缺乏具體的司法解釋,執法人員在執法中對商業賄賂行為的認定也存在著模糊認識,以至於法律沒能被很好執行。更主要的是,中國現有專門打擊商業賄賂的規範性法律條文明顯不足,立法層次太低且規定滯後,無法滿足打擊和懲治商業賄賂的需要。

  ***四***官員職位的“權力尋租”。雖然商業賄賂發生在經營者的交易活動中,但與一些政府工作人員利用權力“尋租”有密切關係。在工程建設、土地出讓、藥品生產審批、出口配額審批、物資採購招標等部門,少數政府工作人員與不法經營者相互勾結的事並不鮮見:誰給好處給誰審批、誰給回扣給誰配額、誰給佣金給誰工程。當少數人利用“公權”與不法經營者勾結,獲取不正當利益時,正常的交易方式就沒有了立足之地。

  ***五***缺乏制度立法的有力支援。從會計制度上看,許多國家的立法中規定,不論因何理由,做假賬都是犯罪。在我國《會計法》、《企業會計制度》和《具體會計準則》等相關法規中卻沒有提到有關商業賄賂的會計認定和會計責任,尤其在《會計法》中,既沒有這方面的禁止性規定,也沒有這方面法律責任追究的具體要求。 儘管我國《刑法》第161條規定了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公司向股東和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這一條款的制定顯然是出於保護股東及公司債權人利益的目的,以其作為反商業賄賂立法的會計基礎遠遠不夠。正是因為會計制度立法的缺失,導致我國大量的商業賄賂無法通過審查企業賬簿得到曝光。

  ***六***會計規範缺乏對企業成本開支範圍的明確規定。商業賄賂在會計上集中表現為“賬外暗中”或者“賬內暗中”。“賬外暗中”,是指為了獲得非正常的利益在賬外暗中給予的或收受的賄賂;“賬內暗中”則指的是企業沒有按照經濟業務的實際入賬,比如為相關利益者提供非法服務,以招待費等形式進入了經營費用等。會計規定對企業成本的開支範圍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就從根本上保證了商業賄賂的入賬有可乘之機。

  四、商業賄賂的會計治理措施

  治理商業賄賂的措施有許多方面,比如完善商業賄賂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商業賄賂行為主管機關間的關係、加大執法懲治力度、減少政府的尋租行為等,本文主要從會計監管的角度闡述商業賄賂的治理措施。

  ***一***樹立會計人員的誠信意識。誠信是人的一種內在品質,信用是對人們長期交往過程中建立起來的誠信的一種外在表現。商業賄賂涉及的方面比較廣,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和複雜性,要遏制商業賄賂,必須首先樹立會計人員的誠信意識,使他們自覺抵制會計***。其次,要加強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運用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使會計人員增強意識,築牢思想道德防線。另外,國家可以利用專業網站、雜誌、媒體等宣傳渠道,加強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宣傳和教育,使會計人員弄清商業賄賂的主要手段和表現形式;掌握容易發生問題的環節,明確監督工作的重點。

  ***二*** 建立會計信用監督、評價系統。我國要逐步建立健全包括企業、負責人、會計人員、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在內的會計信用評價系統,建立會計信用檔案,加強信用軌跡跟蹤。通過報刊、電視、公共網站等媒體定期對會計的信用進行公示,實施會計人員誠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如果會計人員對商業賄賂視而不見,一旦被發現,就要公開曝光相關會計人員。

  ***三***進一步完善會計制度,建立會計人員的監督機制。在反商業賄賂中,會計制度的完善和會計監督職能的發揮將會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從會計實際操作看,會計人員確實有發現商業賄賂的可能性,因為商業賄賂的發生,肯定有一方要對商業賄賂資金進行登記。會計人員對商業賄賂之所以視而不見,其原因主要是缺少約束會計人員行為的監督機制。在治理商業賄賂的問題上,會計的作用是重要的、關鍵的,國家必須進一步完善會計制度,發揮會計人員的監督職能,才有可能有效地降低商業賄賂。

  ***四***完善公司會計賬目管理方面的責任規定及獎勵舉報制度。任何商業賄賂都會存有做假賬的會計行為。未來的《反商業賄賂法》應規定與公司會計賬目管理、審查相關的一切機構及工作人員,對知道或應知道的商業賄賂行為不報都構成違法或犯罪;由於商業賄賂行為必然涉及行賄受賄雙方主體及知情人,可規定其中任何一方只要舉報,可以被豁免刑事及行政責任,對於無法定義務的舉報者,可按舉報金額的一定比例獲得獎勵。

  ***五***加強商業賄賂的財務審計。從銷售方來講,要加強對銷售費用支付和銷售折扣形成的審計監督,關注結算方式和結算物件的合理性;從採購方來說,要注意審查採購物資價格的真實性。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定期查賬等手段查詢企業是否存在非法支出,積極開展領導幹部離任審計、基本建設管理專項審計、財務資產管理專項審計、大宗物品採購審計等,發現和查詢商業賄賂的行為。

  ***六***加強內部監督,健全企業自律機制。構築嚴密的企業內控制度體系,需要把握好三個相互獨立的控制層次:第一,把“產、供、銷”活動全過程融入相互牽制、相互制約制度,建立以防為主的監控防線,嚴格禁止由一個人獨立處理業務全過程。第二,設立事後監督,在日常會計核算的基礎上,對各個崗位、各項業務進行日常和週期性的檢查。第三,以稽核、審計、紀檢監察為手段,建立監督防線。這三個層次對於及時發現商業賄賂,防範和化解企業經營風險和會計風險,提高會計資訊質量,具有重要作用。

  ***七***完善現行的會計法律法規。完善現行《會計法》的著眼點:第一,借鑑一些發達國家的做法,大幅度提高對實施商業賄賂企業、經營者、會計人員經濟處罰的力度,使受處罰者不敢鋌而走險。第二,明確商業賄賂的判斷標準,加強法規的可操作性,增強法律的威懾作用,杜絕商業賄賂者的僥倖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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