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涉稅管理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6日
摘要:針對新型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涉稅管理存在的問題,結合東港地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現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目前生產經營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涉稅管理的建議。
  關鍵詞:涉稅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稅收政策

  近幾年來,隨著國家大力扶持農業發展一系列政策的出臺,各地開設農民專業合作社數量驚人。近三年,僅以東港地區,就有31家農民專業合作社辦理了稅務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這種新型的經濟互助組織,對於稅收管理來說,是個全新的領域。如何做好新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涉稅日常管理,已成為擺在廣大一線鄉鎮稅收管理員面前的一項緊迫性工作。
  一、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涉稅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大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現狀
  1.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不規範、甚至虛假辦社。《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佔80%以上。由於農民的文化程度不高,組織能力不強,所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實際領導者和決策者往往是企業、經紀人等,農民成員只是被動參與,這與法律、政策的本意存在著一定程度的背離。各級政府為了彰顯政績,有些企業和個人出於規避政策甚至騙取農業部門資金補貼的目的,迅速興辦了許多合作社。在這其中,我們不能否認存在為了騙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和農業部門資金補貼,而以虛假資料、虛構成員等辦法設立的農民合作社。
  2.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不規範,財務核算不健全。從目前東港地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實際情況來看:多數農民專業合作社賬簿設定簡單,另外還有部分沒有會計、沒有設定賬簿,會計核算非常不規範、不準確。相當一部分的賬簿難以準確反映應稅專案和免稅專案、應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由於相關憑證不合法,也無法確認收入和費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造成上述現象的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專業合作社的農民成員佔到了成員總數的80%以上,這部分成員對財務核算缺乏起碼的認識,大部分還是注重眼前利益,認為少支出多收益就行,甚至存在有沒有賬本一樣可以算清楚,聘會計還要多支出的思想。受這方面因素影響,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核算想做到規範準確就比較困難。二是部分合作社的成立初衷不純,是以追求政策支援和信貸支援、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為目的,他們不願意核算的太清楚,甚至人為的***賬來應付管理。三是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具體財務核算管理還沒有成熟經驗,個別細節沒有明確。譬如農民專業合作社同本社農民成員之間的核算應該使用何種憑證尚未以檔案的形式予以明確。
  3.專業合作社稅收政策掌握較少,納稅意識淡薄。通過了解各地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興辦情況,每個地區都存在掛牌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數量不少,但及時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較少,還有相當數量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遊離於正常稅收管理之外的現象,這說明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納稅意識不強。筆者在與個別農民專業合作社相關人員溝通得知,有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竟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民的事,跟你稅務局有什麼關係?已經出臺農民專業合作社免稅,就不用你稅務局管。顯然混淆了“非納稅人”和“納稅人在稅務部門監管下有條件免稅”這兩者之間的概念。
  (二)稅務機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日常監管力度欠缺
  1.缺乏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徵收管理辦法。雖然出臺了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稅收優惠政策,但在稅收徵管的程式針對其特殊情況的相關規定的修正嚴重滯後,至今沒有具體詳細的規定出臺和成型的管理經驗,這使得稅收管理無章可循。例如,在營業執照中工商部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單位性質、註冊型別等沒有進行明確,稅收機關也沒有相關的具體規定,在稅務登記無法準確劃分單位性質、註冊型別、所屬行業等;又如,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免稅業務,免稅相關資料需要不需要審批或備案、如何審批或備案也沒有規定可循;再如,農民專業合作社既有購銷又有加工,是提供商業***還是提供工業***也沒有予以界定。強烈期待總局和省局出臺操作性強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徵收管理辦法或交流各地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徵收管理經驗。
  2.稅務機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監管需高度重視。現階段,“組織收入為中心”仍是縣(區)局以下稅務機關首要任務,但現實中由於過度地強調了稅收收入觀後,組織收入多就成了“一俊遮百醜”的頭等大事。由此,納稅大戶就成為了各方面關注的焦點,而農民專業合作社之類納稅人因為涉及免稅管理,往往成了不被人在意的物件。另外,面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數量的不斷增加,原有的徵管力量凸顯薄弱,特別是農村稅務所(分局),由於人手少、管戶多、任務重,容易造成稅收管理盲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相對來說生產經營不很規範,有沒有明確的徵稅管理規定,這使得一線稅收管理員實際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日常監管也大多限於催報催繳,而資訊採集、納稅評估、日常監管等一些監控手段往往不能真正的開展實施。
  3.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管理需有效的徵管長效機制。面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這個新形勢下農業產業化程序中的新生事物,第一,稅務人員普遍存在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稅收優惠政策研究、理解不夠,政策執行能力不足。第二,難以全面、準確把握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規模。第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社員數量很難固定,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可以以資金土地農具等生產資料,只要本人申請,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就能成為本社社員。第四,社員的真實經營土地難以掌握,從幾畝到幾百畝不等,即使從村民委員會開證明也很容易辦到。第五,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的產品產量很難控制,像水產品、蔬菜、牛奶等農產品產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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