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與監管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從監管的角度看,保險公司需要具備一定的保險償還準備金,滿足監管部門規定的償付能力標準;今天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論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與監管相關論文。具體內容如下,歡迎參考閱讀:
 

  【摘要】經濟全球化下保險業的國際融合愈發突出。跨國保險公司設立***子公司開展保險業務是國際保險市場一體化的重要形式。由於各個國家稅法各不相同,主權國家稅權的獨立性使得跨國保險公司可以利用關聯方交易中的轉讓定價規則降低或轉移稅賦。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相對於其他行業而言交易業務比較特殊,保險監管只有結合關聯方交易特點制定相關的轉讓定價管理規則,才能有效地維護國家稅權,促進良性競爭和保障市場秩序。

  【關鍵詞】國際保險;保險公司;轉讓定價;關聯交易

       【論文正文】

論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與監管
 

  一、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監管的必要性

  保險業自由化和全球一體化的趨勢使得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監管成為必要。保險的自由化表現為保險險種在過去幾十年不斷創新,新險種打破保險與金融、壽險與非壽險業務的界限,保險市場與其他金融市場如銀行信貸市場、股票市場呈現出很強的相互融合與滲透的發展趨勢。發展中國家受外部壓力或自身發展需要不得不減少甚至取消保險市場準人的障礙,放鬆對保險業的管制並按國際慣例的原則進行監管。保險業全球一體化主要表現為發達國家保險業在經濟一體化的巨浪下,向其他國家尤其是新興市場國家滲透,在國內市場競爭處於極限之際,向海外尋求新的發展空間和高額利潤來源。

  這種趨勢意味著一方面跨國保險公司可以在各個國家金融保險市場上投資,獲取高額利潤;另一方面跨國公司可以通過母子公司內部的關聯交易將所獲取的利潤轉移到國外,通過會計技術使得利潤來源地國家保險公司的利潤變小甚至產生負利潤。轉移的利潤將流向母公司或者是稅負較低的其他子公司,導致投資所在國稅收流失,而利潤流向國也可能因為其稅收體系與投資所在國的不同最終致使所轉移利潤在流向國也無需納稅,造成無稅收灰色地帶。

  國際稅法中的轉讓定價是指跨國公司為了謀求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團內部對貨物銷售、資金借貸、勞務提供或技術交易、有形財產租賃和無形財產轉讓等業務制訂不同於市場公平競爭的價格或就費用的分攤進行不合理的分配。它不受國際市場供求關係的影響,只服從於跨國公司的全球戰略目標和跨國公司全球利益最大化目標。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監管,就是要使關聯保險企業之間的業務定價有章可循,稅收在國際間合理分配,同時也有利於維護主權國家正常的市場競爭,保障市場的穩定發展。
 

  二、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監管的發展綜述

  關於關聯交易和轉讓定價監管的稅法規制,最早始於1915年的英國,隨後美國於1917年頒佈了類似的法規。20世紀50年代,國際貿易和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 FDI***活動日益頻繁,西方發達國家關於關聯交易和轉讓定價的稅法規制不斷完善,執法也日趨嚴格,這些國家在此過程中積累了不少可取的經驗。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借鑑美國的做法,於1979年提出了著名的《轉讓定價與跨國企業》報告,該報告堅持了正常交易原則,並對確定有形財產、勞務、資金及無形資產等方面正常交易價格的方式方法作出了明確的規定。1984年,OECD出版了《轉讓定價與跨國公司:三個稅收問題》報告,作為1979年指導方針的補充。而後,OECD對1979年《轉讓定價與跨國公司》報告進行了修改補充。該補充修訂的新的指導方針《對跨國公司和稅務當局的轉讓定價指南》於1995年公佈。1996年,該《轉讓定價指南》又新增了有關無形資產和勞務兩章。1997年,OECD《轉讓定價指南》又吸收了《關於成本分攤的報告》作為第八章。OECD對轉讓定價問題一般性指導方針對理論研究和的探討是持續的和領先的,它以一個全球性知名國際組織的綱領性檔案形式將其基本原則固定下來,對全球的關聯交易和轉讓定價問題研究具有劃時代意義。

  儘管國際上對生產性企業的關聯交易與轉讓定價的監管經過近百年的發展已經相對完備,但是在金融服務領域內對關聯交易與轉讓定價的確定卻沒有明確統一的觀點。迄今為止,對國際保險業轉讓定價模型的構建仍處在討論階段,著手領導這一討論的仍然是國際經濟與合作組織。OECD於2005年6月發表的《保險公司長期外設機構利潤分配報告的討論初稿》***以下簡稱《討論初稿》***成為最新研究保險業轉讓定價的文獻。然而該文獻重點分析了保險公司所涉及到的主要業務及其功能,對構建一個轉讓定價體系並沒有提出相應的建議。

  由於保險業與其他行業有著截然不同的經營特點,因此OECD對保險公司的主要業務及其功能的論證有助於分析跨國公司內部可轉讓定價關聯交易的主要業務,同時也為進一步完善保險公司內部關聯交易監管提供了必要的理論基礎。
 

  三、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的主要業務與定價監管

  保險公司關聯方內部交易的主要業務,既包括一般跨國公司常見的關聯方交易業務,也包括保險公司特有的業務。具體地講,這些業務主要是跨國保險公司內部的借貸款業務、關聯企業之間的再保險業務、母子企業間對無形資產特許權的使用費和跨國保險公司中心服務費。

  ***一***保險公司關聯方內部的借貸業務

  融資對保險公司來說意義十分重大。從監管的角度看,保險公司需要具備一定的保險償還準備金,滿足監管部門規定的償付能力標準;從評級的角度看,保險公司需要保持一定的風險準備金,以獲取穩定或者更好的評級;從經營的角度看,保險公司需要大量的流動資金,保證公司的正常運營。對此,保險公司關聯方一般通過集團內部的借貸款業務實現資金的國際流動,這也使得借貸業務成為保險公司進行、轉移稅負的一種常見手段之一。

  直接簽訂借貸款合同是保險公司關聯方內部之間借貸業務最直接的表現形式。實踐操作中存在著許多隱性的方式,這些方式也應該歸類於借貸業務。常見的隱性借貸業務比如:母公司授權子公司可以使用其資金,使得子公司可以得到更優惠利息的銀行貸款;母公司宣告子公司可以使用母公司的評級結果,但是出於稅收籌劃的目的子公司必須為此付給母公司一定的費用。除此之外,財務再保險也是借貸業務的一種重要表現形式。保險集團內部的財務再保險是指母公司與子公司雙方約定,一方支付再保險費給另外一方,收取再保險費的一方為另外一方提供財務融通,並對於原保險一方因風險所致損失,負擔賠償責任的行為。因為再保險人融通的資金與保險人整體財務狀況有顯著關係,且其現金流量應大於保險人傳統再保險安排的現金流量,所以實際操作中一般母公司為再保險人,子公司為原保險人。將融資為目的的再保險歸類於借貸業務,是因為從目的、手段和效果來看,財務再保險都具有顯著的借貸業務特點。

  通常來講,保險公司內部關聯方借貸業務的定價都不同於無關聯企業間的借貸業務定價。這種差異使得合理避稅成為可能,但是合理避稅的前提同樣要求定價的合理性。這種合理性在借貸業務中可以通過運用以下因素進行稽核與監管,即假設無關聯貸方的貸款價值*** Stand-alone Basis***、貸款貨幣、貸款時間、還款方式、信用風險和其他權利***比如優先還款約定***等。

  ***二***保險公司關聯方內部的再保險業務

  再保險主要是指傳統的再保險業務,即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再保險的合同關係中,再保險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費給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接受人對再保險分出人由原保險合同所引起的賠付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補償。由於各個國家之間的稅制存在著許多差別,利用保險公司關聯方內部的再保險業務交易無疑可以優化保險集團的稅收結構,同時還可以調整集團內部的財務結構,降低責任準備金壓力,甚至可以將仲裁地轉移到監管更為有利的地區。

  如何界定保險公司關聯方內部再保險交易定價的合理性是保險監管部門和稅

  務部門的難題。因為大量的臨時再保險合同都是針對特定的風險進行定價,使得運用“無關聯第三方定價”方法難度較大。國際經合組織《討論初稿》將再保險的功能定義為無關聯兩方確保通過一個再保險合同來保證必要的人力和財力,實現再保險交易風險的評估和轉移。利用這一定義實現對保險公司內部關聯方再保險業務定價的難度是非常高的,因為從稅收中性原則看很難以通過第三方來證明在什麼條件下的人力和在什麼條件下的物力對於再保險交易風險的評估和轉移為充分的。

  實踐中採用無關聯第三方定價的設想仍然是可以實現的,即不考慮自己投人必要人力和財力的費用,而是考慮轉移風險的費用***即預期的可預算風險資金值***。監管部門可要求保險公司提供關聯企業間基於風險資金值翔實的,可利於比較的建檔定價檔案,用於確認轉移定價的合理性。

  ***三***保險公司關聯方內部無形資產的使用費

  無形資產對所有服務性企業都有著無可或缺的意義。所謂無形資產包括:使用工業資產***如專利、商標、商號、設計或模型***的權利,文學和藝術財產權利和諸如專有技術、行業祕密之類的智慧財產權。就保險公司而言,典型的保險公司關聯方內部無形資產交易物包括代表著公司整體實力和信譽統一的商號,使子公司可以更有效地控制風險和保證集團的最大利益的由母公司依借其豐厚實力與經驗制定的《保險指南》,母公司設計的用於風險評估、定價等軟體程式或者保險合同的樣本。

  子保險公司使用母公司的無形資產,通常都是有償的。但是對轉讓的無形資產特許權使用費應該如何定價,是實務中的難點。在無形資產交易中,一方面很難找到可比交易,另一方面即使找到可比交易,由於無形資產交易時價值難以確定,並且即便當時是確定的,在其後的轉讓期間中也很可能發生變化,使得其正常交易價格難以確定。無形資產一般缺乏可比財產或交易,評估相當困難,而跨國關聯企業為了實現集團內部目標,可以隨意地確定無形資產的價格,使得利潤來源國稅收可能流失。

  對保險公司關聯企業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監管,可以參照各國和國際組織近年來發展的新轉讓定價方法——比較利潤法。比較利潤法的基本特徵是根據可比的無關聯企業之間獨立交易的利潤水平,而並不是根據價格水平,來決定關聯企業內部交易中應得的利潤。可比利潤法的理論基礎是,儘管可比交易的價格可能存在較大差距,但其利潤水平卻應該是基本一致的。不少學者致力於研究關聯企業利潤水平的確定,德國學者Knoppe提出關於許可證使用費在許可證所有人和許可證使用人之間利潤分配比例公式。該公式認為,支付給許可證所有人的費用應當介於許可證使用人在扣除支付許可證特許費之前利潤的1/3到1/4之間。該結論已經被許多實證資料證明是可行的。

  ***四***保險公司中心服務費

  跨國公司習慣於由母公司統一提供某種服務,以節省成本和提高競爭力。典型的中心服務包括定期的會計處理、稅務和法律的、資訊科技、市場營銷和企業運營等管理活動。對於直接單一的服務,監管部門和保險公司內部都不難用傳統的轉讓定價方法確定交易成本。

  保險公司的中心服務還包括保險業務直接由海外關聯企業進行承保。對於信用保險、運輸保險、D&O保險*** Director&Officer Insurance***、非傳統風險轉移***Altemative Risk Transfer***和巨災保險等業務,跨國公司內部往往設有專門統一負責處理承保和索賠業務的機構,為投保人提供最優化的保險方案。基於跨國公司專門機構的專業化程度,他們所提供的保險方案一般都綜合考慮了財務風險轉移和稅收籌劃等因素。

  對該類費用的轉讓定價監管需要解決兩個問題,即稅收的歸屬權和價格的確定問題。由於主要的保險業務都由海外的專門機構完成,而利潤來源國的保險公司僅僅負責市場的推廣和交易過程的協調,利潤來源國如何依據現有法律或國際慣例對本國利潤實施徵稅是問題的癥結。許多國家均採用利潤來源地徵稅原則,那麼應該將利潤來源國的關聯企業方看作是跨國保險公司的常設機構。參照《OECD國際稅收協定範本》第5條的規定,利潤來源國有權對常設機構在該國取得的利潤進行徵稅。由於風險轉移主要通過海外專門機構完成,因此看作常設機構的保險公司實際上扮演著保險經紀人的角色。對常設機構利潤額確定的合理性,監管部門可以參照國際保險經紀人對相關風險收取的佣金予以評估。
 

  四、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的常規監管措施

  上文分析了保險公司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重要業務和定價合理性監管的主要方法。本部分將重點從整體的角度分析如何對保險公司關聯交易進行常規監管。基於保險業的特殊性,監管部門轉讓定價常規監管措施主要包括跨國保險公司關聯交易轉讓定價指南、單一業務建檔義務與保險公司內部的費用分攤協定的訂立與報告。

  ***一***保險公司關聯交易內部轉讓定價指南

  監管部門必須首先要求保險公司建立關聯方交易內部轉讓定價指南,將定價體系標準化、定價依據合理化。規範轉讓定價指南是單一業務建檔義務和費用分攤系統的基礎。關聯方內部轉讓定價指南應當首先將跨國保險公司內部可能出現的各種交易業務進行分類彙總,根據分類彙總的各項業務分析其無關聯第三方定價,即規定計價依據,並且保證計價依據與同行業無關聯第三方的定價具備可比性。作為轉讓定價監管的依據,定價指南必須規定單一業務建檔義務和費用分攤系統的內容,並且保證關聯方內部在實踐操作中能夠易於執行,保險和稅收監管部門在稽核環節中有據可依。

  保險公司關聯交易業務形式各異,總體來講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業務:跨國保險公司內部的投保業務、關聯企業間再保險業務、母公司總部精算業務、資產管理、公司總部會計業務、法律與稅務和計算機資訊業務,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保險公司關聯交易內部轉讓定價指南可能無法涵蓋所有的業務,對於內部轉讓定價指南沒有涉及到的業務,保險公司應該通過單獨建檔加以說明。

  ***二***單一業務建檔義務

  監管部門必須加強對單一業務建檔義務的規範。單一業務建檔義務主要針對大規模的再保險合同或者大型融資交易。單一建檔義務的目的是便於保險公司內部管理、外部、稅務監管部門的稅務稽查和保險監管。單一業務建檔需要說明交易雙方在法律上和商業往來中的關係,具體採用的定價標準和定價是否與無關聯第三方具有可比性。

  具體而言,大規模再保險合同的建檔需要披露以下要件:包含再保險詳細內容的再保險合同、標準的原保險合同、精算定價模型和保費的具體計算方法、足以證明定價具備與無關聯第三方交易價格可比性的各項指標。如果保險公司自身存在著與無關聯第三方類似的再保險交易,應該將與無關聯第三方類似交易的價格模型和合同也一併存檔。對於大型融資交易,建檔內容應該至少包括以下要件:融資交易合同、公司之間的法律結構和股權結構、交易的基本資料和交易價格具有第三方可比性的各項指標。

  ***三***保險公司內部費用分攤協定的訂立與披露

  監管部門必須規範保險公司訂立內部費用分攤協定和要求嚴格執行該協定並且予以披露。保險公司內部費用分攤包括母公司用於子公司的專屬費用或共同費用。專屬費用是指專門為某一歸屬物件發生的,能夠全部歸屬於該歸屬物件的費用。共同費用是指並非為專門某一歸屬物件發生的,其費用也不能全部歸屬於某歸屬物件的費用。典型的保險公司共同費用例如由母公司開發的集團保險指南***Underwriting Guideline***、索賠處理軟體、公司評級等開銷。這些費用一般都由母公司先予以支付,但是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都可以從中享受到實實在在的優惠。要求保險公司建立費用分攤系統並且予以披露,就是要確立共同費用在跨國

  保險公司內部合理化地分攤,規範跨國保險公司內部的利潤分配,提供保險公司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的基本依據。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分攤目的和管理水平的不同,認定的分攤結果也會因之不同,即同一項費用在不同的分攤目的下會認定為不同的屬性。此外,保險公司管理和核算水平不同,費用的細分程度就會不同,費用認定結果也會不同。所以,保險監管中必須要求保險公司內部費用分攤系統至少應該包含以下要件:專屬費用和共同費用的認定,重點分析可分攤共同費用的特點、種類和會計科目歸類;共同費用的分攤程式和標準,重點分析母公司承擔費用比例的界限,扣除母公司承擔費用後子公司間可分攤費用的核算、費用的分攤標準和分攤方法。
 

  五、總 結

  隨著我國保險投資主體日益多元化和組織架構的複雜化,以及資金運用渠道日益拓寬,保險公司股東之間的關聯交易也日漸增多。為了進一步加強關聯交易管理,我國保險監管部門已經陸續頒發了針對外資保險公司與中國分公司之間進行關聯交易的相關轉讓定價監管措施。保險公司關聯企業內部的轉讓定價與監管是近年來保險監管部門和稅務稽查部門面臨的新的課題。儘管這一課題還沒有受到世界各國專家學者的普遍關注,但是可以預見隨著國際保險業一體化的縱深發展,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體系將在未來協調保險業利潤和稅收的國際分配,促進國際保險稅收監管合作中發揮重要的作用。

  跨國保險公司不斷進軍中國保險市場,中國保險公司也開始嘗試海外融資或者拓展海外市場,國際保險業的稅收分配與國家利益密切相連,如何構建國際保險業的轉讓定價體系必須開始成為中國保險學者探討的課題。中國目前正處在保險稅收體制改革的探討階段,監管部門在探索改進國內保險業納稅體系的同時,也應當從國際視角出發,前瞻性地把握國際保險業可能出現的稅收問題,維護稅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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